FKC爱可欣电子商务到底是不fkc是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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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FKC(爱可欣)到底是搞什么的?是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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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FKC(爱可欣)到底是搞什么的?是传销吗?知道请告诉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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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睇真d仲以为是K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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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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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kfc系call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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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一种形式,名字是一种称呼,任何名称都可以变成为以传销的形式出现。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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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睇真d仲以为是K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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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一种形式,名字是一种称呼讲得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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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百是传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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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得光的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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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地去它公司主页看过了,他们公司属于国际性电子商务公司,整个购买流程是在网上进行交易运作的,而物流跟淘宝网店一样是用物流公司运输到客户手上的!而且我上工商网查了它们的营业执照,是合格的!我是电子商务毕业生,最近在研究各大电子商务网站,发现这个挺专业的,你们去看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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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转载]fkc(爱可欣)是非法传销吗?
支持博主,中国人为什么就还不醒悟呢,还没被传销怕吗?走了EFT又来了个fkc,美国人的东西就有那么好吗?帮着美国人骗身边的亲人朋友加入,就没想过没工作就有那么好赚的钱吗?到最后都是自己骗自己,如果那产品吃上瘾了有依赖性了怎么办,别把美国人啦的死都当宝宝。美国人只想你中国人做他们的奴隶,听他们的话。&&&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发布打击传销警示同时公布十个典型案例》(来源: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中指出“为避免广大人民群众上当受骗,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特别警示:警惕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以“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
“网上学习培训”等为幌子,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通过银行汇款交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
文中还列举出与fkc(爱可欣)相同经营方式被查处的案件:
EFT公司传销案
  2007年4月,辽宁省公安机关对EFT公司涉嫌传销案开展调查。
  经查,EFT公司系秦&于1998年注册成立。2005年以来,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购买该公司250美元商品为一套、九套为一局,每完成一局返利150美元~200美元。销售其公司产品首先需要到该公司网站上挑选共计250美元的EFT产品,然后将这250美元和30美元的邮费以及26美元的银行手续费共计306美元汇到专门账号。EFT公司会分配给用户一个ID号,并通过快递公司将用户挑选的商品邮寄到用户家里。成为EFT公司会员后,才具有发展下线的资格,然后进行返利,每一个ID号只能直接发展两名下线,销售完成一局时,才能获得奖金,每周结算一次。
辽宁省公安机关会同辽宁省工商局、辽宁省外汇管理局于日至31日联合开展了打击EFT公司传销活动统一行动,截至2008年1月底,共收缴电脑5台、传销产品4箱、光盘宣传资料178张,冻结存款12万余元,行政处罚30人,刑事拘留6人,逮捕3人,基本摧毁了EFT公司在辽宁省的传销网络。
浙江衢州吾老七用品公司传销案
  2006年12月,浙江省衢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衢州市吾老七公司利用该公司系列保健品从事传销活动进行立案调查。因涉嫌传销金额巨大,衢州市工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该公司董事长肖&&、总经理徐&、董事冯&&等5名主要策划者、组织者,并冻结涉嫌传销资金1900余万元。2008年1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该案的组织者肖&&、徐&、冯&&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05年8月,肖&&、徐&、冯&&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吾老七用品公司,以所谓的“业务提成方案”(又称“A计划”)及“购物返利方案”(又称“B计划”)为传销方式开展传销活动。其宣称购买公司999元产品,即可成为“商务代表”,获取发展人员资格,发展会员可获取“购物红利”、“旅游基金”等奖励。至案发,该公司在浙江、江苏、北京、上海四省市共发展会员4000余人,公司经营数额累计达5733万余元。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徐&、冯&&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肖&&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6.5万元;判处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冯&&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6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910余万元及伊兰特、克莱斯勒轿车等物品。
安徽“麦罗国际”网络传销案
  2008年6月至9月,根据群众举报,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对以香港MESUN(麦森)复合电子商务形式推销麦罗(MELO)保健品的“麦罗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件立案侦查。
  经查,“麦罗国际”营销组织自称香港MESUN(麦森或曼生)电子商务公司,该组织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利用互联网销售所谓MELO保健品,进行传销活动。
  其具体做法是,经该组织会员介绍,用人民币2266元购买一套MELO保健品,即可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互联网上获得一个虚拟店铺。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将会员订购的产品寄送给会员。成为会员后,才有资格发展他人(新会员)购买MELO保健品,并将新会员列为自己的下线。该组织根据会员发展下线的数量,分别给予老会员广告奖等5种方式提成。该传销网络源于广东省深圳市,已蔓延至全国30个省区市,发展会员8700余人,涉案金额达1.3亿元。
  2005年4月,犯罪嫌疑人钟&&、邱&&等人在深圳市被“麦罗国际”营销组织发展成会员后,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及浙江省衢州市等地开设俱乐部、工作室,采取授课、聚会等方式,大肆宣传推销公司产品,层层发展下线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2120人次,推销产品4472份,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00余万元。
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抓获该市传销骨干人员9人(其中逮捕4人,取保候审5人),冻结涉嫌非法经营资金140余万元。5名传销骨干分子钟&&、邱&&、陶&&、樊&、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浙江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传销案
  日,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机关对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传销案立案侦查。
  经查,2007年12月,犯罪嫌疑人林&&、陈&&伙同犯罪嫌疑人任&&等人,同时招募了曾在湖北林枫公司参与过非法传销的部分人员作为骨干,以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及香港长和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专卖店为掩护,在各地发展经销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他们宣称,在全国范围内先设立特许加盟连锁店(专卖店)再发展经销商,规定经销商在交纳定金之后,公司将按定金比例先发放产品套餐给经销商,并在若干月内分期将经销商的定金全额返还完毕,同时还将额外给予经销商一笔广告宣传费(返利)。公司要求经销商积极发展下线经销商入会,并按发展新的经销商的人头数给予上线经销商一定的管理津贴。公司还规定发展会员必须由两个下线同时进行,形成“对碰”,才能获取下线的返利。发展下线后需填写经销商登记表,公司根据表中的“引导消费人”和“直接服务人”确定上下线关系,进行管理津贴发放。
  为在短时间内形成传销规模,任&&利用其原先在湖北林枫公司时建立的传销网络和人员,以在全国各地建立专卖店为掩护,积极发展人员。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传销人员5000多人,非法经营额达1.3亿余元。
杭州市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将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林&&、陈&&、韩&、孟&等人逮捕。2009年1月,该案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广东清远盈草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8年3月,广东省清远市工商局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的配合下,一举查处清远盈草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
  经查,清远盈草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隶属于香港富安(国际)健康事业机构旗下的名义,采用名为“加盟连锁”实为传销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要想加入“加盟连锁”,成为公司会员,需花780元购买公司产品1份,并按购买产品的份数划分会员等级。购买1份产品为普通会员,购买3份产品为银卡会员,购买5份产品为金卡会员,购买10份以上产品为VIP会员。成为VIP会员后,一次性交纳产品货款31200元,可成为区级加盟连锁店;一次性交纳62400元,可成为市级加盟连锁店。该公司声称成为会员后,通过发展下线可以获得不同比例的提成。该公司为计算各级会员发展下线的数量及应提成金额,专门设立了销售网站,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每周结算一次。
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在全国26个省(直辖市)发展了3177名会员和300余家“加盟连锁”店,收取款项238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刑法》中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罪”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刑事法律依据,统一了证据标准,明确了判罚尺度,从法律上解决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刑事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形成了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有机结合、层次分明的打击传销法律体系,有力地推动了打击传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这对加大宣传力度、威慑不法分子、警示教育群众、瓦解传销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全国工商机关2008年共查处传销案件2500多件,捣毁取缔传销窝点近2万个,教育遣散传销人员40多万人次,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167件、涉嫌犯罪人员941人,相比2007年有较为明显的减少。
一些传销组织者以成立合法公司为掩护,大肆进行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利用互联网传销的问题日趋突出。传销活动已从之前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发展到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和谐稳定。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作为犯罪予以惩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如果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公安机关110。
最后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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