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订的是兼职劳务合同不交社保(合同中写明不交社保),在公司开完会回公司在底下县市开设的服务中心出了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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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上班,有合同,无社保,请问下次公考时,工作单位可以写亲戚家的公司吗?
发表于 16-7-26 11:53
本人菜鸟想问个问题:目前私企上班,有合同,无社保,请问下次公考时,工作单位可以写亲戚的公司吗?这样同意报考证明盖章就很容易,工作单位造假可以吗?我可以在政审时那段时间去亲戚公司上一段时间的班
发表于 16-7-26 11:59
有合同无社保的话你的合同也很可能没在人社局备案,建议核实一下人社局,如果没有备案合同和社保,你算无业人员,不能填公司,政审去你所在社区
发表于 16-7-27 08:31
看你的档案了,档案不再单位就能绕过去,社保只是一方面年
发表于 16-7-27 11:05
看你的档案了,档案不再单位就能绕过去,社保只是一方面年
档案在人才市场,公司没交社保,只签了合同,我算无业人员吗?
发表于 16-7-27 11:07
有合同无社保的话你的合同也很可能没在人社局备案,建议核实一下人社局,如果没有备案合同和社保,你算无业 ...
没有备案合同和社保的话,那是不是我报考时只能写无业人员,那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怎么弄?
发表于 16-7-27 11:57
没有备案合同和社保的话,那是不是我报考时只能写无业人员,那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怎么弄?
无业人员不需要同意报考证明
发表于 16-7-27 15:00
无业人员不需要同意报考证明
请问,无业人员需要去开证明证明自己无业吗?如果要开的话,是去哪里开?村委会吗?
发表于 16-7-27 15:38
请问,无业人员需要去开证明证明自己无业吗?如果要开的话,是去哪里开?村委会吗?
无业不需要开具任何证明
发表于 16-7-27 15:47
无业不需要开具任何证明
O(∩_∩)O谢谢
发表于 16-7-27 15:55
O(∩_∩)O谢谢
有工作单位的,因为牵涉到档案转移,单位不放人,不给转档案,你就没法入职,所以要开单位同意证明,无业不牵涉这些问题,所以根本不需要开具。政审去居委(村委)或者直接给表找相关部门盖章
发表于 16-7-28 15:14
没有社保和档案合同算无业
发表于 16-7-28 15:17
档案在人才市场,公司没交社保,只签了合同,我算无业人员吗?
你只能填无业,无业不需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发表于 16-7-28 16:45
档案在人才指的是你的学生档案还是工作档案啊?要是没走人事代理,你又没交社保,你现在工作的这些时间可就不算工龄了。以后退休或者工资计算都会有影响
发表于 16-7-29 10:03
档案在人才指的是你的学生档案还是工作档案啊?要是没走人事代理,你又没交社保,你现在工作的这些时间可就 ...
我也不知道是学生档案还是工作档案,已经走了人事代理,去年去人才交转正定级表过了,工作到现在,只有一家公司交了社保,只交了半年,现在这家公司不交,这样算工龄吗?
发表于 16-7-30 10:05
企业里面不交社保是无法计算工龄的。
另外签合同不交保险是违法行为,可以先看看能不能补缴(估计可能性不大),要不然可以要公司补偿,好像有规定最少双倍工资。
发表于 16-8-1 09:06
还不如填无业呢,反正转正定级的时候你这种工作经验也不会被算进去
GMT+8, 16-12-4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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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所私人公司上班,一个月星期1到星期5都要上班,星期6和星期日休息,不过有时候星期6或星期日公司有事也要去上班,刚到公司没多久公司就跟我签立了《劳务合同》,还说不买养老保险,但是《劳务合同》里面有一条是“甲方按《劳动法》为乙方购买相关的保险”。我想问各位律师,我签立的《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应不应该跟我买养老保险?
----------------------------------------问题补充:--------------------------------------------------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吗?多我有什么不利因素?
我们公司的职工不愿意买养老保险,我司是否可以根据个人的书面申请不予交纳,这样违法吗?
如果可以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里约定,责任由员工负责. 单位办理养老保险交纳手续没经过员工同意,直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在工资中扣除的,这符合国家规定吗。
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里面的社会保险是指五险,还是仅仅指养老保险啊?
请问用人单位五保中可以不买养老保险吗? 我司现在要为员工买保险,如果我司为员工付四保(除养老保险外)的所有费用,不用员工付,不知道可不可行。
我在本县城的农业银行担任工人工作17年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第18年开始签订劳动合同,上了养老保险,但是前17年要求我自己补交养老保险,我可以要求单位给我补交吗?
关于2009年4月至同公司留守人员享有的工资等待遇问题
1.按其改制政策,我公司就该在2003年了断国有身份。但事实,我同公司99名职工是在,日才断国有身份后,同被列入公司留守人员。
2.我从贵阳反回单位后,没有上班。是因为单位没有安排我的工作给我岗位,也没有通知解除我的劳动协议。
3.是因为公司没有发工资和缴纳我的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才造成现有的问题。
4.不是公司通知我办理。我是为了续保、少交滞纳金,我确实不清楚公司的政策,才不得以的情况下,拿回...
我是沧州市青县邮政局的一名投递员,参加工作已经十二年,可是单位一直不给交养老保险,并且说我们是委代办工种,而且学历低,不给上,我想咨询一下这合理吗?麻烦各位律师给讲解一下
我在公司上班十年,无合同,没给我交养老保险,我已准备年辞职,请问可以得到赔偿吗?我1999年到一个企业上班,但是是在企业下属的实业公司上班,入职时就一直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交任何保险。2002年期间实业公司又承包给个人,但还是属于公司给个人补钱承包,我一直就在那里工作,直到2003年又调回企业的其他部门工作,直到2004年才签合同。老保险其他保险2005年才交纳,请问我要辞职了,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呢。
在上海我发现一些国有的私人用人单位现在还在保留原来的所谓的综合养老保险。但现在国家政策已明确是全国可以流通~!在进用人单位后的半年里面他们都没给本人缴纳三金。且我进去的时候说了我不需要缴纳上海的什么综合保险。请问我可以让他们补交养老保险这块吗???
我在卫生监督局的前身(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工作10余年,接着又在卫生监督局继续工作10余年,20年间单位从未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我40岁进单位,现已63岁,仍在单位上班。请问专家,我这种情况能办理养老保险吗?我现在应该如何做?如果能办理,我退休后一个月能领多少钱?(我现在一个月领700元,单位定的。)
有一份已经缴满20年保费的中保人寿的商业养老保险合同,有全部收据,因几用钱,想卖掉,可以卖吗?如何办手续?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承担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高贵
  日,李某到某公司上班,担任财务部经理,月工资为4300元。在李某为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且扣发其周六半天的工资126.92元。日,李某以公司扣发其126.92元工资且未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该公司。公司未支付李某日至7月11日期间的工资。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00元,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返还扣发工资、支付拖欠工资。
  庭审中,公司辩称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后李某以核对劳动合同上所写工资数额为由要求查看劳动合同原件,乘机撕毁劳动合同;李某未能及时将社保手续交至公司,致使公司无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1、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及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现实中,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各执一份,有些单位签完劳动合同后还存在收回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在劳动者否认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且,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相关档案管理的专门管理单位和补缴社会保险的义务主体,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从严格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上说,杜绝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不规范现象,让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公平。
  本案中,公司称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后李某以核对劳动合同上所写工资数额为由要求查看劳动合同原件,乘机撕毁劳动合同,以及李某未能及时将社保手续交至公司致使公司无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未就此提供相关的证据,李某又对此否认,只能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由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定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及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按规定给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李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公司亦应当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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