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单独开票和不单独开票先开票后发货账务处理理

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
||暂无简介
神州易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专...|
总评分0.0|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使用规定 - 法规库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使用规定
 国税明电[94]35号和国税明电[94]39号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作了补充规定,为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工作量,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现就“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具体使用规定如下:  一、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又系同一购货方的,可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填“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只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和劳务名称”栏写上“详附销货清单”。
  二、“销货清单”中每项商品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税额之合计数,必须分别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相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日期和内容及税率必须同“销货清单”相一致。
  三、“销货清单”上需填明购货单位(全称),地址,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纳税人登记号。
  四、交与购货方一式二份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均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才有效。
  五、“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一式三份,二份交与购货方。如销货方需用三份以上“销货清单”或“价外费用清单”的,应在右上角注明用途。如:出门联,仓库记帐联等。
  六、“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均不准作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
  七、“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管理和发票管理相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管理。“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由市税务局稽管处直接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并印明甲码和市税务局监制,任何印刷厂未经市税务局同意,擅自印制的,将按私自印制发票处理。各直属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分)局需严格按此办理。
  八、“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需凭盖有“一般纳税人”印章的发票登记簿,发票购用证,发票临时购用证,按普通发票的发售办法审批、购用、保管。
  九、“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需收取工本管理费。  销货清单40K(200份)每本印制价2.15元,发售价3.00元。  价外费用清单32K(300份)每本印制价4.50元,发售价5.50元,工本管理费的收取分配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相关法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按地域查找法规
按类别查找法规
全国专业律师列表
按地域找律师名师幽默的声音,考试重点和难点讲解,每天限额200张,抢完为止!改变,从这一刻开始!
你现在的位置:> >
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
会计城 | 日
来源 : 网络
问:购销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产生的贴现息费用由购买方承担。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贴现息可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货物名称是否可以开成承兑汇票贴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贵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凭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根据银行收取的贴息向购买方收取同等金额的利息补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上述价外费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单独开具,合并开具时应在不同栏次开具,不论合并或单独开具均应注明价外费用。
[关注会计城官方微信,获更多新鲜、专业、实用资讯]
你可能对以下内容感兴趣: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关注公众微信号:学会计网,用手机随时访问学会计网
查看: 10908|回复: 0
代收代付水电费如何开票?
    咨询问题:我司将承租的场所转租给其他厂商经营。与厂商签订,我司按电业局或自来水公司划表数一并缴水电费。厂商每月按实际用量缴电、水费给我司,请问:收到厂商水电费时,我司是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厂商,冲减我司水电费,税额做进项税转出有没有什么文件对此部分进行规范?
  答复:所咨询的问题,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出租房屋中提供水电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号)(后附)中规定:“企业在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等,并按实际使用量与承租方结算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转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批复并对发票开具方式进行了规定。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企业无法支付的代收水电费如何纳税?
  问:我单位属于非物业管理企业,代员工收取水电费,并支付给上级单位。目前由于上级单位不需要我单位支付这部分水电费,造成我单位其他应付款挂账。这部分挂账的其他应付款是否缴税?
  答:1、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代收水电款应确认为其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处理:
  问题所述事项,属于转售水电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后附)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水电费应缴纳增值税。
  代收电费无法取得电费发票允许税前抵扣吗?
  问:我公司与其他单位共一个电表,交电费先由其他单位代交,然后由我们付给共用单位,由此无法取得电费发票。在这次国税检查中,要求我们对这部分不能税前扣除,是否正确。有同事说,财务制度有明文规定,征对代收电费无法取得正式票据允许税前扣除。请问,无法取得电费发票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电费支出,可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进行抵扣,因此,关于电费抵扣的管理,税务部门是非常规范,严格的。一般来说,应该由那个总电表的公司,收到供电局开具的电费发票后,再开增值税发票给其他单位,杂称电费分割。因此,你所说的情况税务部门处理是对的。
  作为财务会计处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为了便于解决你的问题,下列政策可以参考:
  根据《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0]19号)有关规定,1.对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煤气等,并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2.出租方与承租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水、电、煤气的实际使用量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应如实申报销项税金,承租方可据此计算进项税额。3.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水、电、煤气的实际作用量结算价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如出租方不按实际使用量而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一律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5%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不得据此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号)的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广州市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转售自来水时,可以按照6%征收率或13%适用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表纳税人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总表纳税人按照13%适用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分表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凭以总表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
  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看一下你公司应缴纳的税种。属增值税,则开具增值税用发票(小规模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属营业税,则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
  出租房产代收水电费、物业费应该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出租房产并代收出租分摊的水电费,代收的水电费是否应缴税?缴何种税?是否应算为租金的价外费用计征房产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因我公司无物业经营范围,委托另一家物业公司代收,由物业公司开票给承租户,再由物业公司交回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一、对纳税人因出租房屋、场地向承租户收取租金时发生的代收代付的水电费,如能分别核算的,在计征营业税时,可由纳税人提供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给予扣除代收代付的水电费部分计征营业税,只就差额部分征收营业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按全额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从租计征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不包括代收代付承租户的水电费。
  三、根据描述,从受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回的物业管理费,以及向承租户直接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应以全额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您公司应向出租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税款,并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72号)的规定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学会计论坛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价外费用单独开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