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置地社保局提供 广州社保经办机构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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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保查询网
编辑:konnning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图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一号
服务热线:12333
办公电话:023-
传真号码:023-
上班时间:国家规定正常工作日
公交路线:
1、乘坐0811路夜班公交车到 新牌坊西&哈弗轻舟 公交站下步行90米。
2、乘坐公交126路、133路、149路、151路、166路、245路、288路、411路、465路、602路、809路、842路、851路、0886路夜班、886路、brt路、brt路区间公交车到 新牌坊西 公交站下步行260米。
3、乘坐861路公交车到 新牌坊小学 公交站下步行400米。
4、乘坐公交818路、821路公交车到 新牌坊东 公交站下步行820米。
邮编:401147
管辖范围: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铜梁区、璧山区、潼南县、荣昌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重庆市社保局
地址:北部新区星光五路3号
电话:023-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重庆市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操作规范和经办服务程序,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有序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业务;
3、编制重庆市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计划和支付计划草案,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统一征缴管理和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4、编制重庆市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重庆市基金财务管理和指导工作;
5、制定重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计稽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
6、制定重庆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建设规划和标准;
7、承办原中央行业统筹在渝单位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市内医大附属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等业务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
8、承办因病非因工受伤职工退休退职鉴定、用人单位职工因工受伤伤残等级鉴定和其他委托鉴定事务,指导和监督区县劳动鉴定机构开展工作;
9、提供社会保险业务咨询、宣传、培训和参保对象社会保险权益告知、查询等服务事项;
10、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庆市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提供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需求;
11、拟订重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能力提升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重庆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电话(023)
万州区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709号
涪陵区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
渝中区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18号
大渡口区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80号
江北区社会保险局
江北区观音桥建新东路中兴村13号
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
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39号
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1号1幢
南岸区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2号
北碚区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
綦江区社会保险局
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4号
大足区社会保险局
大足区龙岗街道办北环西路90号
渝北区社会保险局
渝北区双龙大道156号
巴南区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26号
黔江区社会保险局
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866
长寿区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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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以及《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粤劳社办[号)、《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粤劳社[2007]12号)、《阳江市地税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阳劳社[号)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社会保险关系业务经办管理规程。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新单位参保登记
  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的批文)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时,参保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申报名册》(一式三份)。有异地分支机构的,还应填写《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和《所属分支机构汇总表》(一式三份)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和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申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编码根据省分配的统一编号规则及位数由地税机关在办理缴费登记时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也按同一办法生成社会保险编码,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即时传送对方系统。
  地方税务机关为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登记或关联缴费登记手续,取得唯一的纳税编码,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登记视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单位和个人办理缴费登记和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下列资料或证件。
  参保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按不同单位性质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之一:
  ①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②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③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④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⑤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⑥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参保个人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彩照3张。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保费授权书。
  3、社保局对新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提供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电脑自动打印),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一起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表》、《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起存查归档。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初审、复核两级经办权限处理。
  4、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接收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资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受理后,对参保单位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5个工作日后,单位凭《受理回执》到保险关系业务窗口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相关资料。
  (3)将申报资料整理归档。本项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两级权限管理。
  (二)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1、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社保局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中央省属企业提供附本)。
  (2)修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单位地址等项目,需要提供有关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3)修改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后,社保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一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对资料真实齐全、表格填写准确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核定表》(一式二份,电脑自动打印)交申办人核对签名后,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起归档。
  涉及登记信息变更的,在原证上更改相关信息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校正章,必要时可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3、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接收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后,要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同时发给《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变更信息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的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待修改完毕后,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进行变更。
  (3)受理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5个工作日后单位凭《受理回执》到保险关系业务窗口领取更正后的资料。
  (三)注销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社保局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或通过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
  (2)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除、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4)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后,社保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应重点核查单位是否有欠费。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注销操作,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注销”章,并打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一式二份,电脑自动打印),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起归档。对尚未结清社会保险费的,应告知申办人按规定清缴欠费。
  3、办理程序
  (1)单位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单位,应自有关单位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需迁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应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2)经办人接收资料后,要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办理注销登记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并销毁。
  (4)受理后,社保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5)业务处理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验证
  1、社保局每年需对参保单位进行社会保险年检和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1至4月)内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中央、省属企业提供社保登记证副本)。
  (二)分支机构情况表。
  (三)在职职工名册及变更情况表。
  (四)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
  (六)年检前三个月缴费凭证复印件。
  (七)上年度劳动年审合格证。
  (八)劳动用工登记手册。
  (九)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2、受理后,社保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对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参保人数增减变化、申报缴费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四年期满的予以换证。审核不通过的,交稽核环节作进一步稽核处理。
  3、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审批表》,并带备应提交的资料。
  (2)经办人接收资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登记证上加盖“已验证”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验证满四次的予以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
  (4)受理后,社保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5)业务处理实行初审、复核两级权限。
  (五)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遗失或其他原因损坏社会保险登记证时,应于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
  1、所需资料
  (1)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写明遗失原因、刊登的报刊名、日期(年月日)及报刊的版号等。
  (2)提供单位所在地任意一家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补发手续时,应要求其先通过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并提供相关证明。
  (2)经办人员接收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3)受理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5个工作日后,单位凭《受理回执》到保险关系业务窗口领取补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4)业务处理实行初审、复核两级权限。
  二、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一)在职增员处理
  1、参保单位为新招收、转移社保关系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参保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申报名册》(一式三份)、《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一式三份)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增员申报,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受理窗口根据属地征管原则将缴费单位增员申报资料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对在职增员情况实行个人明细登记。
  2、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增员手续时,在审核新增人员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时,应重点审核申报信息与身份证记载信息是否相符。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重点审核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限、下限标准。经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同时将职工缴费工资、新参保人员信息,确定参保险种,各险种缴费比例等项资料录入信息系统,并实时通过信息系统网络传送社保经办机构。
  属于身份证重号的,应给申办人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请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报。
  参保单位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新增人员参保手续后,需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住院手册、医保IC卡等凭证。灵活就业人员需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先到指定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提供委托扣款账户名称、账号等资料,存储足够的资金,与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
  3、所需资料
  (1)《在职职工增减员申报表》(一式三份)。
  (2)根据增员类型,分别提供调令、军转干部或退伍军人报到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1寸近期免冠彩照3张。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4、办理程序
  (1)单位应在与新增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2)经办人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经办人员将资料交申办人当场核对,申办人经核对无误应签名确认。
  (4)本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申报信息与身份证记载信息是否相符。
  (二)在职减员处理
  1、缴费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判刑、死亡、失踪、出境定居、升学、参军、转移关系等原因申报减员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缴费单位提供《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决定等减员证明材料,及时在个人明细登记环节中办理减员手续,经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同时,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尚未完善网络的情况下,代社保局回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人员的《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每周五前送社保局存查。
  2、所需资料
  (1)《在职职工增减员申报表》;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医疗证》、《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4)根据减员类型,分别提供调动(转移)、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离退休、死亡、出国定居、判刑、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3、办理程序
  (1)停保应于职工停薪之月的25日前申报办理;
  (2)经办人员收到停保申请后,当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3)办理完毕,申办人核对无误后,应签名确认。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阳江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与企业(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转为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申请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1、所需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通存通兑个人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
  (3)《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保险资金授权书》(一式两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彩照3张。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先到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存入足以缴纳社保费的资金。
  (2)向地税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含本人相片、身份证复印件等),经办人员当场对资料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
  (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业务处理实行初审、复核两级权限管理。
  (四)保险关系转移
  因工作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含转出、转入)的,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省转移的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办理转入
  (1)社会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手续时,应同时向参保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载明参保人员参保信息。
  (2)申请人在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参保人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省内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由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社会保险业务代办委托书》。
  (3)转入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收到参保人员转移申请后,应予当场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出具《受理回执》,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如需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告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及时补齐。经办期限从补齐材料之日重新计算。
  2、办理转出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手续。
  (1)业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与留存的《参保凭证》等相关资料核对。经审核无误的,通过业务系统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与参保人员其他信息资料一并传送给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部门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2)对有欠费的,在收到《联系函》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转移期限从补齐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3)每月月结时,业务部门通过全省信息平台,按照固定格式上传转出信息及有关数据,供转入地社保机构下载核对;财务部门根据转出数据,以“一人一单”的汇款方式将参保人员的转移基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保机构账户。
  3、办理程序
  转入地社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基金流转时间)完成转入工作:
  (1)业务部门收到《信息表》后,通过全省信息平台下载转移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导入业务系统,经财务部门确认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数额、地方养老金总额转移基金到账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业务部门在办理完转移接续手续后,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回执单》,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人员领取。相关材料有业务部门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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