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农民工进城与城镇职工退休后社保待遇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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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同等社保待遇
作者:黄强 周微
  CUBN记者 黄强 周微 成都报道
  2月22日,《中国联合商报》记者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成都已出台新规,4月1日起,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轨。新的政策措施实施后,农民工在已经实现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础上,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一致。非成都市户籍农民工在养老保险上可与城镇职工享同等待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一致。
  城乡共创共享保障机制基本形成
  自2003年以来,成都市在推进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中,围绕保障全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目标,按照“先按人员身份分类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然后逐步消除社会保险制度碎片、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思路,在深化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着力构建“制度构架城乡统筹、待遇标准城乡衔接、经办操作城乡一致”的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形成了城乡群众共创共享的社会保障机制。
  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全面形成。通过先后建立实施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等制度,积极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并优化整合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成都市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社会保险制度城乡全覆盖、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城乡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制度一体化等。
  城乡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日益扩大。截至2010年末,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348.01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168.5万人;失业保险参保186.67万人,工伤保险参保179.78万人,生育保险参保272.31万人;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参保79.08万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217.41万人、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参保133.3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城乡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持续增长。目前,全市城镇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387.52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新农合统计口径达到75%、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计口径达到62%,加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住院医疗费最高报销额度分别达到56.4万元、51.2万元,居全国领先水平。
  农民工综合社保并轨城镇成必然
  农民工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个庞大的新型就业群体,大多数年纪轻、工作流动性大、从事重体力劳动,容易发生工伤、职业病。切实保障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享受到与城镇职工基本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以及老年后顾之忧,是探索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这项制度,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既解决了农民工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年老以后的后顾之忧,又保护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认同,对解决农民工参保难题,促进统筹城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农民工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成必然。
  农城综合社保并轨意义深远
  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于进一步加快全域成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将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是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现实需要,有助于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近年来,成都市着力缩小城乡社会保险待遇差异,通过制度整合并轨,先后建立实施了城乡居民一体化养老保险、城乡居民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
  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成都市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是地方性社会保险制度,只有并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才能实现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从而促进人力资源按市场机制配置和合理有序流动。
  有利于推进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社会保障水平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是推进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内在要求。
  有利于实现城乡社会保险待遇同等。成都市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是专门为农民工量向定做的,将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使国家统一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全面覆盖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实现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完全与城镇职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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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发布日期:
编  号:青人社发[2014]22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把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放在重要位置,逐步建立起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为主体,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和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为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制度体系,使广大进城务工劳动者享受到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农民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及农民工个人应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跨地区派遣到我市的农民工,应在我市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在我市参保缴费的农民工跨省、市流动就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六、农民工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本人不愿申请延长缴费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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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内容提要:城市农民工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维护其权益,也关系到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进程。文章分析了城市农民工的就业模式和生活状况,阐述了社会保障制度缺失不仅造成城市农民工的权益得
  内容提要:城市农民工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维护其权益,也关系到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进程。文章分析了城市农民工的就业模式和生活状况,阐述了社会保障制度缺失不仅造成城市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证,也阻碍了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进程。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构建针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城市农民工的就业模式和生活状况  (一)城市农民工的就业模式  农民工大量进入城市的时代,正值中国城市的经济体制重大变革时期,城市中的就业问题已十分严峻。城市企业的职工也开始面对竞争,下岗、失业也已成为经济社会中的现实问题,这一背景决定了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就业环境。  图中纵轴表示工资水平,横轴表示劳动供给量,AB线表示城市劳动者的供给曲线,A点表示城市劳动者愿意接受的最低工资。CD线表示进城农民工的劳动供给曲线,C点表示在农村务农的工资水平。如图所示,进城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明显低于城市劳动者,由于我国传统体制下长期的城乡隔绝和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城乡劳动者的收入差距十分悬殊,因此,尽管农民工的报酬明显低于城市劳动者,但仍高于农民工在家务农的收入,对那些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仍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这也可以解释,尽管如我们所见,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处境非常糟糕,但仍有大量的农民不断涌人城市成为新的城市农民工。这一背景决定了农民工就业模式的基本特点:  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不能够进入城市的正式就业体系,他们所从事的往往是脏、累、险、重的粗活,大多为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工种,如泥工、力工、搬运工、街头巷尾和农贸市场的小摊贩、收废品者等等。这些工作往往为一般的城市劳动者所不屑,从而成为城市农民工最为集中的工种。  在能够比较的情况下,可以发现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一般要比城市工人低。还有很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与城市劳动者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在许多城市中,一些工作条件恶劣的工作几乎已完全由农民工承担。另外,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有些农民工收入似乎不算低,但这种情况往往与农民工的超时工作有关。  农民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契约十分松散,许多企业将农民工当作“临时雇用工”看待,不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即使签了合同,也往往只是简单地强调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农民工的义务,许多农民工甚至不清楚合同的内容。因此,常常因为事先没有明确的要约而发生雇佣纠纷,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在多数情况下成为受损者,最为典型的就是雇主借故拖欠、拒付工资的现象。  农民工的劳动强度高且工作条件恶劣。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远远大于国家法定的劳动时间。大多农民工没有固定的休息日,每周工作时间长达60小时甚至更长。许多农民工在劳动保护措施很差的环境中工作,导致工伤或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二)城市农民工的生活状况  我们日常所见的城市农民工,大多数在衣食住行各方面与他们所在谋生城市的居民有着很大不同。衣着方面,因为与他们所从事的各种粗、重且脏的活计有关,农民工的衣着一般都极为简朴甚至粗陋。居住方面,农民工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在建筑工地打工者则大多就地住在工棚内,也有不少住在自己用各种建筑废料搭建的棚屋内,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共同特点是:居住拥挤、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潮湿、蚊蝇滋生,往往成为城市中的卫生死角。为了尽可能地节约在城市中的开支,农民工的饮食一般比较简单,他们是农贸市场的低档蔬菜和街头路边饮食摊档的主要顾客。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是自行车,他们是旧自行车的主要销售对象,在所有城市中都极为普遍且令人头疼不已的自行车失窃现象也往往与他们有关。由于农民工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劳动时间较长,闲暇时间少,基本上处于一种工作、吃饭、睡眠这种原始、简单的生活状态,日复一日地重复着从住处到工作地点再回到住处的循环过程,与一般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相差甚远。  二、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对于城市中农民工的种种恶劣环境,已经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号召社会关心和帮助农民工的呼吁也越来越多,政府也经常有旨在解决农民工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制度出台。应该说,与改革之初农民工刚刚进入城市之时相比,政府和社会对待进缄农民的态度还是有了不小的转变。但也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在对农民工的关心和帮助中更多地是将农民工视为是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自身则是以强者的身份向农民工施以“同情”和“关怀”,而较少去检讨导致城乡人口形成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制度安排。  城市农民工现象产生于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过程中,这一过程必然要受到以下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即现代部门的工业化程度和经济社会运行的制度安排。工业化对城市化的影响表现于:城市所具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和集聚效应能够产生较高的比较收益。使城乡劳动力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由此产生了现代工业部门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拉力”和传统农业部门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推力”。因此,对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制度安排,应该通过制度变革予以摒弃。对能够促进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制度缺失,则应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弥合。从而达到加快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目的。在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过程中,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土地制度等等,无不对农民的城市化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上述每一项制度的作用机制和影响程度是不同的。许多研究都认为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关键是户籍制度,认为进城的农民之所以成为“边缘人”是因为其农村户籍。但笔者以为,户籍制度本身只是一种身份标识,传统体制下户籍制度之所以成为限制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动的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是因为它与消费品分配和权益保障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凡是拥有城镇户籍的人口,从其出生开始,就享受着与农村人口不同的待遇,拥有城镇户籍就意味着拥有了从粮食和副食品供应、教育、就业、医疗、一直到退休养老的全面保障。而市场化改革以来,户籍制度与财富分配之间的联系已经被逐渐剥离。粮食和其他副食品供应已经与户籍制度脱钩,户籍制度本身也已经开始松动,除了大城市以外,许多中小城镇已经允许农村人口迁入。另外,城市就业制度虽仍对非农化人口有一定限制,但已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因为城乡之间的长期隔绝使城乡之间劳动比较收益呈现较大差距,这一背景对进城农民的就业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虽然农民工不能进入一些报酬较高的部门,但那些由于工作条件恶劣且报酬不高而被城镇劳动力所不屑的工作,其报酬仍然高于农民工在家种地时可能获得的收入,这些工作对进城农民尤其对来自于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农民仍有相当的吸引力。这也是为什么农民工一旦进城以后就不太愿意再回农村的原因,即使他们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人。除此之外,政府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问题逐渐重视,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人学等。  以上分析表明,传统体制下与户籍身份紧密相联的就业、居住、教育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正在逐渐发生变化,由于这些制度安排所导致的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阻碍作用正在减弱并逐渐消除。而唯有社会保障制度依然维持了城乡居民之间的利益差别,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然保持了城乡分割的格局,即便是那些已经在事实上实现了非农化的人口,也依然被排斥于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真正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最大障碍并不是户籍制度,而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如果不存在制度性的障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和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将呈现为同一个过程,但是在我国,正是由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性,在城市化进程中缺乏化解市场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使处于非农化过程中的农民被置于“城市农民工”这样的“边缘人”地位,其结果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与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呈现为两个分裂的过程。城乡二元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使进城农民工无法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无以化解城市化过程中的市场风险,造成农村人口在城市化过程中的预期成本大大增加,结果导致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双重阻力,一方面农民因缺乏社会保障而降低非农化动机;另一方面进了城的农民无法放弃土地,难以形成土地的集约化经营。这一现实背景意味着农村人口在城市化过程中的预期成本大大增加,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动机也必定因此而大大降低,从而延缓了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因此,必须建立起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将城市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化解农村人口在城市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市场风险,降低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预期成本,为农村人口的城市化提供制度保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利以及其他人权的保证,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三、针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一)建立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涉及农民工的工伤及其他职业伤害事故不断见诸报端,在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有关的赔偿问题引发无尽的纠纷,而农民工由于其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来说,这一制度不仅保证其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针对城市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工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其结果将有可能大大减少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事故。而政府要做的则主要在于设计特定的制度,并将之作为一种优效品强制推行。  (二)建立针对进城农民的医疗和大病保障制度患病是农民工最为惧怕而又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尽管从年龄结构看,进城务工的农民以年轻力壮者为多,但患病仍然是难以避免的。在缺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患病尤其是大病不仅为农民工造成身体痛苦,而且会导致失去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而陷于贫困。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民工的风险,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其筹资机制由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的一定支持构成。个人缴费和财政支持的比例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所形成的基金由有关的社会保险机构专项管理。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民工均可持大病治疗卡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缴费额可以根据大病发生率和治疗费用及其变化来确定,为使该制度能够顺利推行,初期可确定相对较低的缴费水平和保险水平,将来视情况逐渐提高。最终实现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  (三)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将其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进城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显然比建立工伤保险和大病保险具有更大的难度。困难首先在于农民工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农民工已在城镇工作生活了较长的时间,并且拥有比较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有些则是刚刚进入城镇,工作和生活的流动性都很大。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建立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对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城镇人口”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交纳办法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部分一般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一8%。对于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比如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同时,为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进城农民建立个人帐户。  (四)为进入城镇落户并将承包土地一次性出让的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而确定。在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上应该鼓励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次性出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此举不仅有助于为农民化解进入城市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助于减少农民的数量,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有人以现实中多数农民仍然没有放弃土地为例,认为农民对土地有着天然的“眷恋”,并以此担心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难度。然而以笔者看来,这恰恰证明了应该以社会保障制度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重要性,农民之所以“眷恋”土地,是因为其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使其“天然”地被排斥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如果将农民进入城镇后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与其是否将承包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相挂钩,相信进城农民对土地的“眷恋”程度会大大降低。  (五)严格规范用工制度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必须严格规范用工制度,要求企业在雇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从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来看,他们所从事的多为城镇人口所不屑于从事的工作,而且工资一般都比较低,因此,虽然雇用农民工的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后工资成本会有一定的增加,但并不会改变农民工比较缄镇职工相对低工资的状况,企业不太可能寻求更为廉价的劳动力而减少对农民工的需求。从另一角度来说,如果以牺牲农民工的权益来保证企业的效益,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至于农民工自身的保险意识,笔者以为,当农民工个人的缴费成为其获得社会对其提供保障的先决条件时,可以相信农民工的保险意识是会大大提高的。樊小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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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轨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新闻解读
  同等待遇解决了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在谈到综保和职工保险并轨的问题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小江说,2003年,成都建立了针对农民工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让参保农民工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三项社保待遇。
  近年来,成都又对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适时调整,在不增加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费负担的基础上,保险待遇又增加了门诊个人账户、失业补贴、生育补贴,实现了“一项缴费、六项待遇”。8年间,参保农民工中,先后有372.76万人次享受综合社会保险各项待遇,其中住院医疗费最高报销额达13.83万元,工伤补偿最高额达168.98万元。
  张小江说,农民工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个庞大的新型就业群体,大多数年纪轻、工作流动性大、从事重体力劳动,容易发生工伤、职业病。综合保险和职工保险并轨后,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享受到与城镇职工基本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解决了老年后顾之忧。
  社保并轨有利于社保跨区转移接续
  近年来,成都先后建立实施了城乡居民一体化养老保险、城乡居民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并轨,但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还
  自成体系。“将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并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后,就可全面消除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碎片,真正实现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张小江说,成都的综合社会保险,是地方性社会保险制度,只有并
  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才能实现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从而促进人力资源按市场机制配置和合理有序流动。
  华西都市报记者姚长寿见习记者徐越
  城乡居民领取失业金4月1日起成都统一标准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姚长寿)长时间以来,成都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在成都参加综保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与城镇居民领取的失业金标准不一样。今年4月1日起,成都户籍城乡居民失业保险将统一为一个领取标准。昨日上午,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小江通报了《关于统一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的详细内容。4月1日起,参加了成都市综合保险的成都籍农民工,缴费标准、失业金领取标准都和城镇人员一样。该政策执行有效期为5年。
  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成都市户籍劳动者,3月31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日以后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成都户籍劳动者,均纳入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在缴费标准上,成都市城乡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均统一为: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为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2%。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成都市户籍劳动者失业后,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成都户籍劳动者,其参保年限与日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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