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到还款日期欠款无力偿还怎么办,双方重新约定还款日期有效吗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要怎么起诉呢?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具体情况还请看下文!【案件背景】日,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遂向朋友李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日,王某归还了李某10万元借款,但表示剩余的10万元暂时无力偿还。经李某同意,当日王某将尚欠的10万元借款重新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期限借条给李某。日,李某向王某催还尚欠的10万元借款,但遭到王某拒绝。日,李某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万元欠款。那么像上述案件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要怎么起诉呢?【律师说法】(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来源:遇事找法京蒙律师事务所(jmlss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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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8还款期限早于借款 这张借条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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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墩良通讯员叶绿萱张秀灵)还款期限比借款时间还早,吴先生拿着这样一张借条起诉对方要求还款,他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今年4月15日,吴先生来到泉港法院南埔法庭,起诉要求林先生偿还借款5500元及利息,陪同吴先生前来的还有他的妹妹吴女士。吴先生是一位聋哑人,他委托他的妹妹担任代理人,以便与法官沟通。原来,吴先生与林先生是好朋友,林先生也是聋哑人。据吴先生所述,2015年1月份和2016年1月份,林先生分别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其借款2000元和3500元,2笔借款分别约定了借款利息以及还款期限,借款后,林先生至今未还款。吴先生便将他告上了法庭。法官审查后发现,2016年1月份的借款3500元,借条上载明的还款期限是“定于日前还清”,还款期限竟然在借款时间之前,这是为何?吴先生称,这是林先生笔误,林先生将借款时间与还款时间写反了,应该是日借款,日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主张该日期是林先生笔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林先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因此对吴先生关于日期是林先生笔误的主张不予采信。因2016年1月份的借款3500元的还款日期早于借款日期,应视为双方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按未约定还款期限认定。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林先生偿还吴先生借款55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宣判后,吴先生和林先生均未上诉,案件已于近日生效。法官说,根据相关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该案中,当事人双方对3500元的这笔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早于借款时间,不符合常理,约定不明确,应视为没有约定,故对于该笔借款,吴先生可以随时请求林先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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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抵押借款屡见不鲜,为了要回借款,要求对方用房、车等贵重物品进行抵押,并且约定借款期限为及利息,还办理了房屋、车抵押登记手续,签订了房屋、车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到期未偿还贷款,房子就归借款方所有,双方一旦就未还款导致纠纷,抵押物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能否归债权人所有的问题。
  或许很多人都认为既然无力还款,那房屋就应该归债权人所有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但事实上,这是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相违背的观点。
  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权人与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还款期限届满时无力偿还债务,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这个条款的根本目的是禁止绝押合同。所谓绝押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把抵押物当成是一种赌博,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抵押物就为债务人所有。
  为什么担保法要这么规定呢?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正当利益,防止抵押权人乘人之危。同时,这样也是为了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因为抵押物的价值只能大于或等于债务数额,如果法律允许绝押合同,那么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那么对抵押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就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属性。
  所以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及利息,那么房子就归债权人所有。该条款违背了担保法的规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绝押合同,是无效的。所以,要求法院将抵押物房屋判给债权人所有是得不到支持的。当然,张先生与郑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另行起诉债务人清偿欠款及利息。
  温馨提示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得在抵押担保中约定:当债权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这是法律禁止的绝押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期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及时归还债务及利息,或者拍卖或折价出售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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