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怎样才算违规提拔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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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face="楷体_GB年4月,青海省海西州纪委、监察局对州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曾毅华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曾毅华在2010年11月任州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后的两年时间里,多次收受相关公司和个人贿赂共计23.5万元,以骗取的手段多次贪污单位公款共计4.6万余元。另外,他还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挪用专项资金为职工发放奖金、福利、补贴共计16.6万余元,两次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公款旅游花费47.5万余元,违规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金额达78.3万余元,违反政府集中采购规定购买办公设备支付6.16万元。  日,海西州纪委给予曾毅华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毅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0年。曾毅华不服,提出上诉。日,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海西州监察局给予曾毅华开除公职处分。  2014年1月,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曾毅华案,海西州纪委组织州直部门一把手现场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旁听的一把手们唏嘘不已:“曾毅华贪污、受贿,到底为了什么啊?”“也是老党员了,这是图啥啊?”“以前挺好的一名干部,两年间怎么变成这样了?”  海西州纪委办案人员分析:“曾毅华之前一直担任副职,当上州科技局一把手后,权力大了,手中直接掌握大量可支配的资金,他私欲膨胀,无视纪律和规矩,破坏单位管理制度,从贪占‘小便宜’开始,发展到受贿索贿,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骗报差旅费,“大忙人”春节期间也“出差”  从曾毅华报销差旅费的情况看,他真是个“大忙人”。  州纪委办案人员通过对州科技局2011年、2012年财务凭证的认真查阅,发现两年时间里,曾毅华有369天是在“出差”,其中重复报销差旅费35天。“查出这个出差天数,我们被吓了一跳。”州纪委办案人员说。  即使在春节期间,曾毅华也在外地“忙工作”:  2011年春节,他在海南、成都、丽江等地“出差”,“考察园区”。  2012年春节,他在西安、海口等地“出差”、“开会”。  调查发现,曾毅华在单位报销的相当一部分差旅费是他个人外出旅游回来后将机票和住宿票等以出差名义在单位报销;甚至有些差旅费是他家人旅游费用票据,曾毅华拿来以自己出差的名义在单位报销。  让办案人员诧异的是:曾毅华有一张报销票据是日从北京飞往西宁的机票,而在这一天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他正在杭州出差!  这样离奇的事,曾毅华是如何做到的呢?  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曾毅华家人乘机后,航空服务公司在出票时应曾毅华要求把乘机人姓名改成他的名字。局长拿来的“差旅票据”,局里的财务人员不敢不报。  2012年1月,曾毅华与家人、朋友开车去海南省旅游,一路上开了住宿票28张、汽车加油票16张、停车票40张、过路费票56张、坐船及保险单据15张、餐饮等票据20张,共2万余元。事后,曾毅华以聘请省外专家考察科技园区产生费用的名义在单位报销了这笔钱。  “曾毅华的贪婪让人瞠目结舌。”海西州纪委办案人员说,“这不是指金额大小,而是他到了‘无所不贪’的地步,而且是绞尽脑汁、想尽办法。”  经查,曾毅华在担任海西州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该局违规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金额达78万余元。  某信息研究所为州科技局开发一套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曾毅华想着从给研究所付款中套取一部分资金,该局发展计划科原科长王某给了“好建议”:不妨以多付款后返回的方式套取。有了这个“好点子”,实际费用为8.17万元的项目,州科技局却向对方汇款20万元,该信息研究所再返还11.83万元,这笔钱存入了州科技局会计的个人账户。  州科技局食堂账户要销户,曾毅华授意财务人员留下一部分钱存入了“小金库”。  2012年,州科技局参加中国北京科技博览会,10万元的场馆搭建费被虚开为场地租赁费和展台费共计50万元,多支付的40万元被返还后也入了“小金库”。当年,部分款项被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等。  手握“唐僧肉”,谁送“好处费”就给谁  党纪国法,是党员干部必须恪守的“警戒线”,不能触碰的“高压线”,也是挡在悬崖边上的一道“护栏”。  当上州科技局一把手的曾毅华本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但他却把党纪国法抛到了脑后。他发现,在不少人看来是“清水衙门”的科技局里,科技项目资金是一块“唐僧肉”。在欠发达地区,每年12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相当可观,更重要的是他有权力,给哪家企业、给多少,都是他说了算。  科技项目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企业科研创新而设立的。要拿到科技扶持资金,必须经过申请、审批、监管和评估等环节。  如果要分配科技项目资金,正常的程序是:由局发展计划科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然后报局长曾毅华审核,最后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但是在曾毅华眼中,这些制度都形同虚设,只要给他“好处费”的公司,申请科技项目资金就格外容易。  某养殖场的投资人之一周某和曾毅华相识,凭着这层关系,她为了拿到科技项目资金给曾毅华打电话说:“你放心,等事成了之后我们再请你吃饭,好好感谢你。”说了这些话,科技项目资金顺利批了下来,连实地考察程序都免了。  这家养殖场连续两次顺利拿到了州科技局的项目资金,共40万元。曾毅华获得了2万元的“感谢费”。  1万元、2万元……曾毅华渐渐看到权力带来的经济利益,他发现,国家的科技项目经费是一座“富矿”。  “曾毅华常对我说某某企业要在安排资金时照顾,每年给我说的有10个左右的项目。”州科技局发展计划科原科长王某说,“有一次我们和某公司老板吃饭,在饭桌上,曾毅华就要求我当年给这家公司安排1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  王某说:“一些企业如果不是曾毅华干预,不可能拿到那么多资金。有的项目我们根本没去实地考察,曾毅华说他已经看过了,没问题。”  调查中,有的企业也承认:公司营利情况并不好,申请获得科技项目资金成了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  对曾毅华的这些行为,州科技局领导班子成员也颇有微词:“对于企业上报的科技项目,有些是通过局领导班子开会通过的,有些项目怎么申请到经费的,我们也不知道,连调查都没做过。”  受贿索贿肆无忌惮,终坠腐败深渊  古人云,“道德当身,不以物惑。”但如果领导干部在大权独揽、威信大增之后,个人私欲也急剧膨胀,把手中的权力变成敛财的法宝,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中饱私囊,那么“道德”一词就已渐行渐远,终究为贪所困、被物所惑。  家本应是领导干部廉洁的港湾,但曾毅华却把家当作了收受他人钱物的“主阵地”:  2011年,某公司向州科技局申报了“鹿产品的开发研究”项目,该公司董事长为了得到州科技局的照顾,到曾毅华家中拜访,临走时给了曾毅华3万元用报纸包好的现金。此后,曾毅华帮助这家公司从州科技局得到了项目资助资金50万元。  某公司为了得到州科技局的支持,托熟人将4万元钱放在了曾毅华家的茶几上。  某牦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获得州科技局15万元项目资金后,合作社负责人将感谢费当面放在了曾毅华家沙发靠背上。  某养殖公司获得州科技局20万元的资金后去他家感谢,曾毅华不在,公司合伙人周某向曾毅华的妻子说着感谢的话,将2万元现金放在他家的茶几上。  甚至在办公室,曾毅华也敢收受别人的钱物。某苗木公司向州科技局申报“优质枸杞种植示范推广”项目,获得了40万元资金支持,公司为感谢曾毅华,托人将2万元现金当着曾毅华的面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  “胃口渐开”的曾毅华将申报科技项目的企业奉送“好处费”、“感谢费”视作理所当然。对于那些“不开窍”的企业老板,曾毅华还故意“点拨”。  2012年的一天,曾毅华去格尔木出差,格尔木一家公司老总请曾毅华吃饭。州科技局曾资助该公司项目资金100万元。在饭桌上,曾毅华看似无意地提起自己的女儿,说女儿在外地工作后回家不便,“自己工作了一辈子连个车都买不起。”他在这样感慨时,望了一眼这家公司的老总。老总心领神会,立即提出赠送一辆自己正在使用的轿车,曾毅华嗤之以鼻。老总不得已,在曾毅华回到宾馆后,将一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塞到了他手中。  曾毅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为国家、为社会多作贡献,却因为贪污受贿而坠入犯罪深渊,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使个人和家庭受到重创,如此结局令人扼腕叹息。(青纪轩)
挡了别人的路了& &就这么简单员工违规违纪管理规定
员工违规违纪管理规定一.严肃公司纪律,建立整体工作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与工作流程,提高执行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所有部门与日常工作有效进行对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二.规定所称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的所有公司、所有人员。三.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原则:所有公司、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员工对于公司外部、内部工作事件与安全事件关联负责。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职领导(含助理)。&四.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备注:总公司及所有分公司统一执行。&五.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以下处罚。 公司内部对于违纪违规的处理方式分为以下六种:&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通报批评;4.降级处分;5.留岗查看 ;6.责令。 &六.于公司内部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处理方式细则。&原则:员工的名誉与声誉是一种荣耀,所有人都应该严守自律。 1.受到口头警告处分的员工;&原则:属工作职责轻度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与工作行为不当 当事人应该充分认识到事件中所反映的严重问题,对于自身工作职责或者工作职能应该有一个全面的反省与自我检讨。事情不在于大小,而在于事情发生后对整个公司与团队的影响。&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当月总薪金10%,3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3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3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2.受到书面警告处分的员工;&原则:属工作职责中度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与工作行为不当 当事人对事件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对事件的过程与结果负责,事件已经影响到部门正常工作制度、工作秩序与工作流程,更甚至于影响团队工作氛围。事情的发生与结果需要有一个清楚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以邮件书面方式给到本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正式情况说明与道歉说明。&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15%,6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6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6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员工;&原则:属工作职责严重失误或者原则性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涵盖工作事故、工作错误与工作行为不当。涉及事态性质&当事人对事件发生负直接责任,负主要责任,负核心关联责任,事件的发生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公司各层面,事件发生已经对公司或者部门运作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与风险,属于核心工作范畴出现严重偏离,当事人在公司大局方面、内部与外部事物管理方面、运营方面、监督监管方面、风险管控方面、个人工作职责方面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20%,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12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12个月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30%,累计。&4.受到降级处分的员工;&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累计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 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整体工作能力与表现无法达到实际要求,不适合再留任本岗位或者本职位因素存在。&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10%,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12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12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50%,累计考核。&5.受到留岗查看处分的员工;&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累计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 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但受到当事人特殊工作原因,或者特殊工作状态、或者特殊客观原因、或者临时性突发状况、或者当事人态度、情绪等因素的制约、影响,但必须对事件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当月生效,免除所有管理职务,免除所有行政级别,员工发展级别停止考评,员工身份与重新退回到期,3个月内不允许转正为正式员工,工作职责与范围重新定义,且重新定义职责后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为0。&6.受到责令辞职处分的;&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 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极其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事件发展与结果出现不可挽回的因素。或者,公司负责人因为整体因素考虑做出决策。&处罚决定当月生效,1个月内完成辞职手续,取消当月、当年所有绩效考评与绩效奖金,取消所有先进奖励,若事件影响到公司实际经济效益,或者事件触犯司法法律,坚决追究其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2楼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内部管理,促进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维护本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职业操守以及农商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除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在编员工。对已经离、退休(包括离岗退养)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的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对其处分和追偿的权利。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本行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在工作单位处理;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对其保留追偿权。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本行(含各职能部门)、 各经营单位(含各职能部门)以及辖属营业网点的正、副职负责人员。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各级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第六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且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员工的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三)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客观公正,不应因行为人的职位的高低有所不同,且处理程序规范,依法保护被处理人申辩、申诉的权利;(四)回避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 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经济扣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奖金,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停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八条 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人事处理的,不得以经济处罚等处理方式替代。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已对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给本行的贷款或其它资产造成风险或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或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离岗清收期满后,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和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一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特别规定:(一)违反相关业务管理制度但本细则未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的,或违规行为未达到纪律处分以上处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50元至500元。(二)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给予罚款500元至1000元;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给予罚款1000元至1500元;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罚款1500元至2500元;工作人员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给予罚款3000元至5000元,并按照新岗位重新核定工资标准;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但不得低于……(新文秘网省略349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控检查部门或处罚决定机构、财务部门、被处罚人各执一联。(三)经济处罚一般通过薪酬发放部门扣发违规人员的绩效工资、奖金或浮动工资等收入来执行,或由责任人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罚款专户。第三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一)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报请总行党委(领导班子)决定。总行党委(领导班子)可对本级及下级机构的违规人员做出纪律处分决定。(二)对各职能部门提出的纪律处分建议,经总行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报总行党委(领导班子)批准决定后,纪检监察部门执行。(三)对违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经总行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总行党委(领导班子)批准决定后,由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四)对违规人员做出纪律处分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在押和逃匿人员,应通知其成年家属。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本人或家属的,应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但不影响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三条 人事处理的有关规定:(一)人事处理决定由总行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资源部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选举或聘任的各类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特定管理人员等)进行解聘、免职、责令辞职的,本行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交由原选举或聘任机构作出处理决定。(二)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各级负责人,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可予以免职。(三)对违规人员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后,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送达被处理人。(四)管理部门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务的,应建议对其做出停职处理,由人力资源部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办理停职手续。第四节 复 议第三十四条 经济处罚和人事处理的复议规定:(一)受到经济处罚的工作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控(稽核)监督部门申请复议;内控(稽核)监督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仍生效。(二)受到人事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议;作出决定的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生效。(三)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复议决定的总行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申请复议;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其复议决定为最终认定。第三十五条 被处分人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原处分决定仍生效。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申请复议,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议期间,复审决定仍生效。案情重大、复杂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经总行党委(领导班子)审核批准,可以延长做出复审、复核决定的时间。第五节 纪律处分的解除第三十六条 员工违规受到纪律处分(开除处分除外)后,积极工作,表现良好,已改正错误的,在处分期满后,可向本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一)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半年;(二)降级(职)、撤职处分满一年;(三)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解除降级(职)、撤职和留用察看处分不是恢复原级别、职务。解除纪律处分后,员工晋升职务、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受纪律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并表现优秀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限,所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的期限;延长处分期限后,仍表现不好的,予以加重处分或其它处理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程序:(一)受处分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解除处分审批表》(附表二);(二)所在单位(部门)审核,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三)原办理处分责任部门提出意见后,呈报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机构审批;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应将解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受处分员工本人。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 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三十九条 负责人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集体权限的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第四十条 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一条 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减免债务人欠息的;(三)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第四十二条 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后果严重的;(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编造假帐、假表、假数据的;(四)故意乱用会计科目、乱调帐表、乱列成本开支的;(五)违规填制凭证冲帐后果严重的;(六)转移、虚减、隐瞒或虚增存款的;(七)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各级负责人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三条 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一)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二)授意、指使、强令、胁迫稽核、监察以及其它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三)对履行职责的审计、监察及其它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四)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的;(五)未经审批超权限进行大额财务开支的;(六)在新产品开发和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时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的;(七)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八)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新闻宣传规定的。第四十四条 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进行账外经营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五条 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信贷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四十六条 负责人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或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涉案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给予记过至降级(职)处分;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七条 上报案件弄虚作假,或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对上报案件进行阻挠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对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第四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对下级机构的书面请示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责人、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四十九条 对上级机构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给予负责人经济处罚300元至500元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五十条 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利益有冲突的业务的;(二)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的;(三)违反规定在其它经济组织兼职的。第二节 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第五十一条 负责人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对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落实的;(二)不按规定组织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交流,或干扰轮岗、交流的;(三)将明知有劣迹或不良行为的人员安排到重要业务岗位的;(四)对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工作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重要业务岗位或重要领导岗位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没有及时采取调整控制措施的。第五十二条 负责人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职)至撤职处分:(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二)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它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第五十三条 负责人监督检查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经济处罚100元至300元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的;(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组织人员彻底清查,使风险或损失扩大的;(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督促整改的;(四)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彻底的。第五十四条 负责人知错不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隐瞒辖内违规违纪问题的;(二)对被检查出的问题不按要求纠正的;(三)对下级报告的重大风险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的;(四)对案件暴露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导致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的;(五)对违规违纪人员包庇纵容,不处理或违规从轻处理的。第五十五条 负责人在组织、领导查办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一)发现重大线索,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作案嫌疑人逃匿的;(二)查办案件措施不力,未能有效控制资金转移或及时收回资金,使风险、损失扩大的;(三)未能保守办案秘密,使案件影响扩大,严重损害本行信誉的;(四)阻挠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五十六条 负责人对单位内发生的政治事件、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及其它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五十七条 负责人对信访举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集体性事件,干扰工作秩序或对本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职)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五十八条 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辖内一年内发生两宗以上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案发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五十九条 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对案发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理:(一)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下,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二)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三)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并上追两级有关人员责任。违规经营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以上规定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第六十条 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第六十一条 负责人利用工作之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利用工作之便,侵害客户利益或故意刁难客户,损害我行形象和信誉的;(二)利用职务之便,为小集体、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利用职权、岗位索要礼品,参加有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四)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财物或其它利益及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财物的。第六十二条 有意袒护、包庇违规人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第六十三条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行资金、财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侵占数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物占为个人使用,长期不予归还,时间超过一年,经提示、追要仍不归还的;(二)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用具,配给个人使用,在岗位、部门变更或调离后不移交或拒不归还,时间超过一年的;(三)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占本行钱款的。第六十四条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贿赂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受贿数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五条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我行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挪用数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六条 利用职务便利,借用我行资金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其中,借用金额超过3万元,借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借用我行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在借用过程中经单位催告不能说明原因,继续拖欠不还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理。第三节 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六十七条 下列违反人事工作规定的行为所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一)以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替代董事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提名人选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二)违反规定,临时决议决定干部任免的,给予提议者和其它负有责任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三)违反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干部未报上级批复、备案或资格审查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四)违反规定,未履行公开竞聘程序、党委酝酿、组织考察程序或章程规定程序提拔、选聘干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五)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或个人、少数人改变董事会(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六)违反规定,要求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其它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七)领导干部违反任职回避制度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八)违反规定,滥设职位提拔干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九)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十)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重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撤职处分。第六十八条 下列违反人事工作规定的行为,应由上级管理机构立即纠正,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一)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二)编造虚假劳动人事统计数据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三)拒不执行、抵制上级管理机构派进、调出人员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四)擅自突破工资计划,或在工资账户列支非工资性费用、在其它科目列支工资性费用,或挪用、截留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五)擅自招录员工和擅自动用自然减员指标增加员工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六)擅自设立、撤并机构或升、降机构级别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第六十九条 下列违反人事工作规定的行为,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如属人事部门员工,应调离现岗位:(一)应当存档的人事资料,未及时整理档案,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人事档案资料不全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二)发现员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纠正、不报告、不处理,或者故意包庇、隐瞒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三)泄露董事会(党委会)酝酿、讨论任免情况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四)在干部考核工作中,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或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撤职处分;(六)利用职权压制、打击报复他人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第七十条 下列违反人事管理、劳动纪律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一)工作长期消极怠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二)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和有旷工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给予除名处理;(三)不执行上级决议、命令,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拒不执行岗位轮换和交流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四)在申请辞职、办理工作调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的,给予除名处理;(五)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奖励、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予以取消;所得利益一律退回,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六)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的,予以取消;不当所得一律退回,并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七)利用工作时间在外兼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其它金融单位或与我行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兼职的,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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