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地税房产深圳地税报税时间间

房产税申报
&站内检索:
bug您当前的位置: >>
>> 房产税申报bug发布时间: | 浏览次数: | 来源:
马鞍山市地税局 | 【
】bugbug发起方式:依申请适用范围:地税业务适用层级:县级【事项描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纳税期限内办理房产税申报。【报送资料】1.必须报送资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2份,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2.条件报送资料:(1)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或《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2)纳税人存在减免税情形的,还应报送《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受理部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4.已办理核准类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在纳税申报时申报其享受的减免税。5.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申报房产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进行申报。8.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办事流程】【税务机关服务规范】1.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3)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6)可采用&相互派驻&&委托代征&&在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地税征收模块&等方式,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2.升级规范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进行税源登记,提供办理房产税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3.规范衔接(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3.9房产税申报。(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1.4.2.1.1-098一般纳税申报受理。(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服务深度融合&合作征收税款。【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联系电话】12366。&&& 版权所有:马鞍山市地税局
维护单位:马鞍山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科地址:马鞍山市西塘路496号
邮编:243000
联系电话:
涉税业务电话:12366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以任何方式转载或镜像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将调整
作者:林润 夏遂轩
  来自市地税局的消息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将进行调整,这将让纳税人办税更方便,也减轻纳税人负担。  按照此前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下半年的申报期限分别为3月1日-25日和9月1日-25日。假如一家企业在3月申报了上半年的房产税,5月份却把房子卖了,就需要申请退6月份的房产税。而调整后,上半年的申报期限将延后至当年7月1-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将延后至次年1月1-31日。上述困扰就不会出现。  但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提醒说,这个调整目前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正式发布后到实施还需要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因此按现行规定,今年3月1日-25日依然为我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的申报期,已发生纳税义务的房产、土地仍须在这段时间内按时申报2016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待公告正式实施以后,申报期之后到日新发生纳税义务的房产、土地,须在-31日及时申报2016年度上半年相应期间的税款。  (记者 林润 通讯员 夏遂轩)
(责任编辑: HN666)
新闻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当前位置: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有变动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有变动时间:日08:13来源:海峡导报
原标题: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有变动
  导报讯  (记者 香卉辉 通讯员 钱伟锋)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近日,厦门市地税局发布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  按照最新公告要求,对于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均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日至日新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从价计征房产,须在日-7月31日申报2016年度上半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上述调整有助于解决纳税人因土地、房产发生变化(特别是纳税义务终止)而产生的退税困扰,同时延后申报缴税也给予纳税人一定的资金时间价值。相关纳税人应按要求及时做好税源登记和维护工作,以免影响正常的纳税申报。  此外,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保持不变,仍为按月缴纳,在次月的1日-15日进行纳税申报。  
本文相关推荐
16-03-2816-03-2816-03-2816-03-2916-03-2916-03-29
Copyright ©
All Right Reserved. 今日热点新闻网所有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2015年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期限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2015年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期限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2015年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该从哪里申报
bug您当前的位置: >>
>> &咨询标题:2015年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该从哪里申报bug | 浏览次数: | 来源:
网站留言 | 【
】&咨询内容:2015年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该从哪里申报,通用申报里只能申报2015年最后一个季度的报表,查询半年的一年的都无数据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由于没有您的联系电话,我们无法与您取得联系,了解详细情况。
目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在通用申报里申报,且只能申报当期。如您需要补申报,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如您在使用地税机关提供的各类办税软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您的主管地税机关或市局确定的软件服务商联系,寻求支持,以免耽误您的工作。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部门:电子税务信息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 15:40&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bug | &|
| 中文域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政务 &备案号:皖ICP备号-1 &版权所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维护单位:安徽省地税局办公室 &
& 传真:5 地址: 合肥市蒙城路109号 &邮编:230061 &电子邮件: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天津地税报税时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