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图片需要准备什么东西,求图片

【导语】: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只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那么,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样的呢?  住房公积金提取最新消息: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放宽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通知》提出,将简化租房提取公积金要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且没有自有房屋并需要租住商品住房,只要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即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根据通知,新的政策主要有三点:  第一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另外,便捷之处在于,不再需要租金发票和税票。  温馨提示:若大家对于新政策还有疑惑的话,可以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进行咨询。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网友经验):  (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二)、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四)、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此申请书找人力行政部景倩或曹海明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备注:如果员工之前办理过公积金的提取,二次提取时只需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无需再提交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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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提取条件201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详细流程.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其中增加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与缴存,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对此,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副教授周毕文在中国经济网《经济热点面对面》节目中表示,拓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范围使受益的民众大大增加,而且也使公积金的资金池更加充裕,解决了公积金入不敷出的问题。  财经评论员刘艳表示,去单位化的公积金变革免去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实际上对于整个社会经济都是一种促进。政府提倡创新创业,鼓励大家通过自主创业来创造价值。但是按照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果居民要缴纳公积金就必须要依附一个单位,这样就让人们缺少了创业的勇气。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没有户口限制?  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户口在农村、城市或外地的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含港、澳、台);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  8.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 调出本市,并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10.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 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对于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单位补缴后其职工方可办理申请提取手续。对于单位已关、停、破产、撤销、解散的,且单位无能力补缴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已关、停、破产、撤销、解散证明,且职工出具放弃权益书面声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经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二、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职工需持所在单位审核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外,还应按不同提取申请理由,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办理提取的身份证明:  1. 以本人名义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委托他(她)人代办提取的,本人应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委托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书;  4. 单位代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代办人员至少二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代办人及提取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 办理提取必须提供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 购买商品自住住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吉林省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吉林省地税资金往来预收款凭证;  2. 购买房改房,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购房收据;  3. 购买存量(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4. 购买集资房,需提供集资建房协议、购房收据;  5. 对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交付购房款的,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拆迁交纳扩大面积资金审批表、税检发票;  6.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市)规划局审批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个人住宅用地许可证  7. 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产权证;  8. 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部门出具有离、退休审批手续;  9.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等级评定表》或职工伤残等级证书;  10.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定居国定居证明或定居国签发的护照和户口注销证明;  11.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包括近期还款业务流水明细,两月未偿还贷款的不予以提取);用卡还款的职工到各还款银行打印“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加盖业务受理章”;夫妻双方首次提取不大于贷款额,以后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  12.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20%以上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凭证、承租住房房证、承租双方协议、房租税检收据;(年可提取额=[月支付房租金额-按月职均工资计算的家庭收入*20%]*12个月。)  13.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集中封存审批表个人留存联、身份证;  14. 死亡或被宣死亡的,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关系的合法证明、证件;  15. 调出本市工作,需提供调出、调入单位证明材料(干部、工人调动审批报表);提供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开户行、账号及调入单位的公积金账号,办理账户余额转移手续;  16.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证明;  17. 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限制和提取方式规定:  1.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存量(二手)房,需以购房税检发票日期为准,一年内可申请提取;购买集资、房改房的,以购房收据日期为准;购买新房已付首付款,没有付清全部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为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内;提取额度以税检发票金额为准;  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城建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以税检发票金额为准;  3.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办理提取需满两年后可以再次申请提取,每次提取额不能超过还贷额;  4.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四、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程序:  1. 申请人到单位或中心大厅3、4号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好后经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或预留印鉴章;  2. 提取人携带身份证明等上述材料到3、4号窗口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3. 经中心窗口审核无误后,窗口工作人员为提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提取人持公积金提取清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中心指定银行办理;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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