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续签合同后怎样做到今后的业绩店长如何提升门店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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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强迫续签劳动合同我该如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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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我与某化工厂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21日合同期满后,我向厂里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时,该厂领导说,厂里已决定与我续订合同两年,拒绝为我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经我一再坚持,该厂以临时没有合适的人选来接替我的工作,如果此时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会为厂里的生产带来损失为由,提出至少续订劳动合同一年,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如果我刻意不从,就按自动离职处理。请问,我能否请求该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在这起案件中,企业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订立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是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期满后,一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不得强迫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化工厂与杨先生续订两年劳动合同是在没有征得杨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单方签订的,因此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它对杨先生来说是不起作用的,杨先生可以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对于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拖延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构成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如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化工厂单方与杨先生续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必须依法办理与杨先生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手续。因此,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杨先生的申诉请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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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员工入职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新员工入职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7月,新员工入职高峰来临。一批批应届毕业生走进企业,迈入职场。紧张的求职后换来了一份沉甸甸的合同,签署时才发现,少则几页多则几十页的《劳动合同》中内容可真不少。那么,对于新员工来说,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据此,笔者采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晓蓉,请她谈谈“职场菜鸟”入职须知的几件维权要事。 试用期约定有效吗? 【案例】 刚刚大学毕业的小王应聘某贸易公司,经过几轮面试,最终获得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告知小王,公司在与新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会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三个月,期间工资为2000元。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如果员工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会与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3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再聘用小王。然而,小王刚工作至两个月,公司即发现小王的表现无法满足公司的要求,便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小王解除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评析】 试用期的三大法律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屈晓蓉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时约定了长于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如没有此前提,则双方就试用期的约定即使有协商的合意存在,也无法生效,反而会产生试用期期限“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规定,且抛开“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谈,仅讨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试用期工资之间的关系,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必须满足的法律要件,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非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就两个数额进行自主约定。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就试用期工资的约定数额未达到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即可能面临被员工要求承担“未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公司对员工试用期工资设定为2000元,劳动合同期工资设定为3000元的做法不当。 第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时间前提? 根据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前提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二是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两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于第一条分析结果,公司并未与小王约定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因此,当然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违约金、年底红包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 2009年,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马被上海某公司录用。 8月15日,小马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公司同意聘用小马并为小马申请办理上海户口;2、双方经协商,小马同意为公司服务3年,自日至日;3、如果小马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应支付5万元违约金给公司。此外,公司在对小马进行面试时,曾口头承诺,如果小马业绩好,可以在年底得到一个超级大红包。劳动合同及服务期协议签订后,公司为小马办理了留沪手续。小马工作亦非常努力,做出较好的业绩。但到了次年年底,公司却始终未提年底红包的事情。于是,小马于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年底红包;公司书面答复不同意,并且以小马违约为由将其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小马支付违约金。 那么,小马是否应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是否应当向小马支付年底红包? 【律师评析】 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与之依法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以及依法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外)。屈晓蓉说,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理由明确作出了限制规定,即仅限于两类,分别为“因合法出资培训而签订服务期协议”和合法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情形。除此之外,任何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都会因“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无效。因此,本案中,公司为小马申请办理上海户口的行为并未达到可以与之约定违约金的法律要求,即使约定,也属无效。 口头承诺年底红包是否有效? 屈晓蓉说,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录新员工时,为了将其留住,都会在面谈时给出一些承诺,如薪酬、社保、出国深造机会等,从而使得应聘者最终将就业选择留给了自己。但往往当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或迫于情面或法律意识的缺乏或过于相信单位的口头承诺,总是未将面谈时公司对自己的承诺在劳动合同中做出确认和体现。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是,即使争议发生,劳动者也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本案所示。 屈晓蓉分析,主要是因为“口头承诺”在仲裁和诉讼中很难发挥作用,而造成此问题的更深一步原因在于劳动者举证太难。由于“口头承诺”这样一种极为随意的表达方式,很难在事后让第三方客观地知晓当时发生在当事人双方的具体事件,即所谓“口说无凭”。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将双方约定的各项内容约定明确,尤其是劳动者。如此,一旦发生相关争议,也可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从而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新人”还须知晓两大问题 除以上探讨的法律问题之外,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查明必备条款 1、了解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了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防止日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 3、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自己定额内及定额外的劳动均可获得法定对价。 4、了解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防止日后在劳动报酬、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等方面,陷入举证不利。 5、了解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对已有或潜在人身危险及风险有足够把握。 6、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看清劳动纪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和细化,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因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多多少少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很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的签收较为程序化,只履行程序,不知晓内容之后,莫名其妙即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篇二:公司企业合同风险防范
如何建立合同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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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之相应的是因合同纠纷和订立合同风险也越来越多,合同风险防范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越来越重要。因此,如何在订立合同时防范合同风险,如何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和确保已订立的合同如期履行已成为众多公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目标。
企业应当把建立合同风险防范机制,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强化合同管理,树立“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形象,才能使企业获得持续稳健的发展。 有交易就会存在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面对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必须要了解常见的合同陷阱,提高公司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是使减少和避免企业纠纷最有效的途径。从历年涉及企业合同的案件来看,常见的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缺失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 在企业订立合同时因为没有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容易产生合同风险。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如某炼化企业没有制定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缺失资信调查方面的规定,只是在业务管理规章中规定了本部门办理的合同应经主管领导审批,业务部门在办理合同时缺少系统指导,致使业务部门办理的某些合同,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如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橡胶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运输有限公司将橡胶运送到某轮胎厂,后来该炼化企业催促某轮胎厂付款时,得知轮胎厂没有收到货物。这时该炼化企业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核实,才发现某运输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货物承运人也失去联系,最后导致货物丢失和货款无法收回。 二、目前公司企业在合同签订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在合同签订中疏于对担保人的具体审查。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2、在合同签订中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及时确认。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承担着很大的合同未履行风险。 3、在合同签订中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有的公司企业因缺乏专门的法律人才,对合同法的一些具体条款不清楚,因未及时抗辩造成很大的被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合同风险是在合同订立中发生的,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在合同起草、审核、签订、管理等各个环节中,要严格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采取相应合同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在企业合同方面出现风险。具体措施包括几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完善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避合同风险,首先要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从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层面进行规范。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特别要对经营活动中经常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员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二、要从严把关企业订立的合同,从技术层面规避合同风险。 1、争取参与合同的起草订立权。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未起草或参与合同条款的订立,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就会很是被动,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目前市场上皮包公司、骗子公司很多,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在订立合时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特别是外地公司企业一定要摸清情况,如果不能确定该公司企业的存在,可以派人到其公司企业的驻地去调查了解,这样才会万无一失,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如果其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有的企业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稍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3、订立合同中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是好事。但一定要对合同性质要了解,不要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4、注意合同的主要条款及价款支付及其方式。为了确保价款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必须把好合同签订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的关,从源头上降低经营风险。首先,最好采用先款后货方式。这样,经营风险已经转移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风险很小甚至不存在。但这种方式需方一般不会同意;其次,采用先交部份定金方式。这种情况,可以减少供方的风险。合同中一般应注明: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第三,如果确需采用先货后款方式,则要注意把握好需方的整体实力、信誉度、付款时间的长短及手续交接等。在签订合同时须要求需方提供加盖需方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方收货的人若非其法定代表人,收货人必须持有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需方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第四,要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5、订立合同时用词要严谨。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例如,某合同条款“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6、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的数额,这样,也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7、订立合同时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篇三:签合同了提前15天递辞职报告 希望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申请提前解除与住六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感谢公司五年多以来对我的培养,本人自xx年8月来公司以后,自认工作勤勤恳恳,积 极努力,服从领导安排,但是五年来的工作未能够得到领导的充分肯定,至今仍是一名普通 科员,为此本人深感自责。自本人成家以后,尤其感到收入低微,不足以维持家用,年近30的我深感压力重大。另 外,我家住房山区,距离单位50余公里,因此不得不每天早上6点出门坐车,晚上7点半才 能到家,加之现岗位工作强度大,既要经常跑现场、查安全,又要审核设备资料(material)、 及时完成设备的登记备案工作,使我感到身心俱疲,实在是力不从心,加之睡眠不足,身体处于严重的亚健康状态。
现 本人的劳动合同即将于日到期,鉴于以上情况,本人希望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 同,望领导能理解我的实际困难,予以批准,万分感谢。篇二:希望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辞 职报告 希望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申请提前解除与住六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感谢公司五年多以来对我的培养,本人自xx年8月来公司以后,自认工作勤勤恳恳,积 极努力,服从领导安排,但是五年来的工作未能够得到领导的充分肯定,至今仍是一名普通 科员,为此本人深感自责。自本人成家以后,尤其感到收入低微,不足以维持家用,年近30的我深感压力重大。另 外,我家住房山区,距离单位50余公里,因此不得不每天早上6点出门坐车,晚上7点半才 能到家,加之现岗位工作强度大,既要经常跑现场、查安全,又要审核设备资料、及时完成 设备的登记备案工作,使我感到身心俱疲,实在是力不从心,加之睡眠不足,身体处于严重 的亚健康状态。
现本人的劳动合同即将于日到期,鉴于以上情况,本人 希望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望领导能理解我的实际困难,予以批准,万分感谢。篇三:劳 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是否有效? 【经典案例】 马某在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任操作工,合同期限至日止,合同约定 马某自愿离职须提前两个月提出。日,马某因个人原因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 工作。8月25日8时,因雨天路滑,马某整理货物时不慎摔跤致脚扭伤。9月13日,公司口 头通知马某不用上班。9月23日公司为马某申请工伤认定,11月11日马某被认定为工伤。日,马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 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8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马某的请求。马某起诉至上海市松 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8万元。松江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马某赔偿金1.8万元。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不支付赔偿金。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离职须提前2个月的约定系 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并终审判决:撤销一 审民事判决;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蓝海提示】 1. 《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规定的30日预告期是下限,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 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但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 性和避免权利滥用或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法律也规定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 权时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既然劳动者提前30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提前超过30日当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30日是预告期的下限。 2. 离职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的约定应属有效,有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 日通知即可解除,本案中约定须提前2个月,加重劳动者的义务,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 无效。 既然是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处分。马某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离职须提前2个月通知的形 式,处分了提前30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提前 30日系法定期限的下限,因此该约定亦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虽然该约定确实是略 微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但加重该义务是由于通过谈判、劳动者让渡了部分权利(通过谈判 劳动者可能在工资、奖金等其他方面获取了更多的利益),是劳动者自主自愿的行为,其履行 该义务,符合诚信原则。与民事合同的解除权相比较,劳动者已享有了非常宽泛的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权利。现双方通过约定自愿适当限制该权利,应允许。 3. 日,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的预告解除权是形成权,无 须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公司在9月13日通知的行为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用 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一种体现。9月13日公司口头通知马某不用上班的真实意思是确认该2 个月已满,马某可至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正是由于马某提交辞职报告在前,公司才有了 后续的口头通知,两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总会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如不胜任工作、违反劳动 纪律等。将马某与公司的两个行为割裂开来,强行认定本案中公司没有任何基础原因即解除 劳动合同,与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亦有不符。篇四:公司员工合同到期后辞职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我个人的上一份合同已经于2010年12月份到期,在此,我怀着复杂的心情做出 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不准备再续签下一份合同。希望公司能允许我在两到三周内离职。 我于xx年年从学校毕业就来到了公司,在此期间学到了很多的东西,也积累了一定的经 验。在此,我对在公司得到的一切帮助和进步深表感激!转眼三年多过去了,我一直很喜 欢公司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也很珍惜同事之间的友谊。但是现在,由于我个人的一些原 因,我不得不怀着复杂的心情下定决心,准备离开公司。可能一个新的环境能够让我在工作 上更进一步, 也或者我目前的学识水平不足以达到更高的平台,我需要再次到学校寻求深造。总之, 以目前我手上的工作和公司的状况来看,现在离职,目前对我和公司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比 较的好的机会。 希望公司领导能都仔细考虑我的申请并同意。篇五:2014年员工辞职报告范文
2014年员工辞职报告范文经理: 因为我现在无法将档案调入公司,但按照公司的规定,不调入档案不能签定合同。我知 道用工必须签定劳动合同解决社保,但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必须调入档案才能签定劳动合同。 出于对公司制度的尊重,今天向您递交这一封辞职信。
在进入公司之时,也并没有了解到调档案是一项强制规定,这对我和公司都带来了一些 损失。处于我个人的种种考虑,实在无法找到任何我和公司都满意的解决方法,所以我对给 您和公司带来的困扰感到抱歉。在这短短的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感谢您给我的一些指导,以及您的经验之谈。篇四:offer 签了劳动合同后 签了劳动合同后,OFFER LETTER还有效吗? 时间: 09:03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劳动合同案例】【案例】小王是某电器设备制造公司的(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一 名财务人员,当初小王来电器公司面试合格后,电器公司向小王发出了一份OFFER LETTER, 该录用信中明确电器公司每年发给小王14个月工资,其中第13、14个月工资在第二年的1 月底前支付,标准为基本工资。小王在进入电器公司后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 同中没有约定公司每年支付14个月工资。另外,电器公司有关于年底发放双薪的规章制度, 该制度规定,过试用期且年底在册的员工,可以享受13个月工资的待遇,第13个月工资在 第二年的1月份发放,标准为基本工资。小王是2007年2月份进入电器公司的,2008年3 月份辞职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2008年1月份,电器公司支付了小王第13个月工资3500 元(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小王认为公司应该支付其7000元,即两个月的基本工资,理由 是当初电器公司发给自己的OFFER LETTER中写的很清楚,是14个月工资,而非13个月 工资。电器公司则认为OFFER LETT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失效,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 执行,即发放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故不同意小王的请求。【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王与 电器公司签订的OFFER LETTER中约定的有关年底发放14个月工资的效力如何认定。在 对本案进行具体分析前,我们先来看一下OFFER LETTER 的有关法律问题:(一)OFFER LETTER的性质 OFFER LETTER 是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发出的一份有关录 用信息的信函。在该录用信函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向劳动者明确报到的时间、地点,薪酬福 利以及职位等信息,劳动者收到该录用信函后,如果同意录用,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签 名后的录用信寄至或传真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签发OFFER LETTER 以及劳动者签回 OFFER LETTER 的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因此,OFFER LETTER 在法 律上应受民法、合同法调整,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二)OFFER LETTER 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一般用人单位会在OFFER LETTER中明确,该录用信的有效期,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即劳动合同签订后,该录用信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是失去效力。但也有很多用人单位 发出的OFFER LETTER 中没有写明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那么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两 者之间的关系? 1、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涵盖了OFFER LETTER 的内容,则不会出现两者冲突或不一致的 情况; 2、如果OFFER LETTER 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在 后,相当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同一问题另行做了约定,变更了OFFER LETTER 中的约定, 因此,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3、如果OFFER LETTER 中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则该部分内容仍然有效,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 (三)OFFER LETTER 与规章制度的关系 无论是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还是OFFER LETTER,都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权利义 务内容所作的特别约定。这一本质特征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不具备的。在两者不一 致时,应当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本案中,小王在与电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OFFER LETTER 中,均没有明确OFFER LETTER 的有效期,换言之,OFFER LETTER 中的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继续有效,双方 关于年底发放14个月工资的约定是有效的,并不因劳动合同的签订而失去效力。至于年底 双薪的规章制度与OFFER LETTER 不一致,由于OFFER LETTER 是双方的特殊约定,应 当优于规章制度,因此,小王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建议】 在OFFER LETTER 已经被普遍应用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如何避免本案情况的发生,的 确值得HR注意。 第一,用人单位在拟定OFFER LETTER 时,可以将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约定清楚,常见的 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 第二,对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OFFER LETTER的效力如何,建议在录用信中进行明确, 或者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避免事后若争议。 第三,由于签订OFFER LETTER 时,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因OFFER LETTER 产生 的争议,应属民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双方可以在OFFER LETTER中约定违约责任,可以 是违约金的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约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违约还是劳动者违约,均应承但 相应的违约责任。 OFFER,在法律术语中,就是称为邀约。是对方提出和你签订合同的意向,并且只要你承 诺该合同,则这个合同就成立生效的行为。
所以OFFER一般是对方的加重责任,如果你不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对方,那么对方就可以放 弃OFFER中提出的与你签订合同的条件,己方没有签订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追问 我在email中表示对这个offer没有异议。这样的情况下也是不存在法律 责任的吗?谢谢,我现在很着急呀。。。 回答 你说的没有异议是已经答应了吗?你把你当时的具体表述发给我吧。
如果你承诺了,就算是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了,所以理论上说,对方是可 以追究你的违约责任的。你最好在OFFER中看清楚有没有相关的违约条 款。
但是因为事实上双方还没有实际的用工关系,所以即使追究违约责任也没 有太大的赔偿。一般公司是不太追究这样的责任的。但是,一切先以书面 上的为准。 追问 对方在邮件中说: Please kindly reply this mail to me ASAP for our offering process monitoring. Pls. provide me your mailing address for the hard copies delivery if you agree with the attachment. (附件中有3个文件,分别是offer,合同和保密协议。offer中没有相关 的违约条款) 我的回复是: The following is my mailling address: Add: *** Post code:*** 然后对方就把3个文件的纸版寄过来了。 回答 一般合同都是需要签署后生效的,对话中对方只是给你发OFFER,他把 合同发给你,也是要约的体现,你没有最终签署,你就不必对合同负责的。
文中的IF YOU AGREE WIHT THE ATTACHMENT,应该并不是说当 即就表示签约,是想说你如果同意发邮箱地址给对方,那么对方就把相应 的文件传给你。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以何为准? 时间: 整理: 浏览:576 】【查看评论】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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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夏先生在一家猎头公司引荐下,到某IT公司应聘程序经理一职。经过几轮面试,该IT公司向夏先生发出了offer,并在offer中注明了夏先生的职位、主要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入职要求、基本待遇等。公司允诺: &凡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结束试用期的正式员工,公司将会随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年度服务奖金,以此形成每年 '14薪'的薪酬结构。&夏先生对此很满意,便按照offer上约定的时间开始了工作。但是在2008年12月的工资中夏先生并没有发现IT公司所谓的 &14薪&,得到的解释是,虽然offer中有这样的说明,但是基于公司创业初期的成本考虑,公司随后决定所有员工都不再发放这一部分薪酬,同时在与夏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已将这部分规定删去。该公司认为,无论是从时间还是效力上看都应以劳动合同为优先,因此,公司不应当再支付多余两个月的工资。夏先生对公司的解释不满,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在这起争议中,双方分歧的焦点是当offer中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该以哪个为准? Offer又被称之为录用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员工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仅有这一张书面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只有在要约人即员工作出承诺时,这一纸文件的内容才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员工对offer书面回复以表示接受offer中的条件。但是形成劳动关系后,仍然需要双方签订一份经合意约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所以,offer与劳动合同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同的是,offer受民法、合同法规范,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约束。 一般情况下,offer中已包含了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工作时间、地点、职位名称、薪酬福利等,与劳动合同通常会有内容上的重叠。当劳动合同与offer中的内容不相一致或相冲突时,便产生了使用效力的问题。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例如,用人单位在offer中说明员工李某的职位为技术经理,而劳动合同中又约定李某的职位是技术主管,那么用人单位与李某都应该按照技术主管这一职位去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另一种情况,offer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off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offer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offer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IT公司在与夏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事先说明offer将在合同签订后失去效力,因此,夏先生主张 &14薪&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在人力资源管理日臻完善的今天,offer已日渐成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习惯使用的管理文本,除了在offer和劳动合同中约定内容应谨慎外,还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offer的有效期限,以免节外生枝。
offer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10:31lisijie515 | 分类:法律 | 浏览5430次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有个外企给我发了offer和合同,是通过email发的,email中写明, 如果对offer没有意见就回复邮件,接着那个外企就会给我寄来纸质的offer和合同。但是其 实我是把那个外企当做替补的,我想把那个offer和合同拖差不多一个月,而且如果找到了 其他工作,最终很有可能不去那个外企。 这种情况下,如果我真的反悔了不去那个外企了,会负法律责任吗? 现在的情况就是,我还没签纸质的合同和offer,但是是在邮件里回复了。我应该怎么办啊? 我要另外说明的一点是,对方通过email发送给我的不仅仅是offer,里面有三个附件,包 括offer、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我回复了这封邮件表示没有问题。 以后我反悔了,是不是不仅仅是对offer反悔,还是对劳动合同的反悔呢?这样会负法律责 任吗?我真是很担心呢。想想要不要马上回绝这个工作了免得以后麻烦。但是现在又没有其 他工作保底。很担心呀。。。
??? 某外商独资公司于日向王某签发了英文的offer,其中写明了王某 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试用期、正式聘用日期(日)、 奖金发放等事宜,并要求王某签字,自己保留一份副本,同时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作为 附件。同日,王某签字,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保密协议。
??? 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按约定和中国法律规定为其在职期间支付、缴纳了工资和各种 保险、公积金。
??? 2008年7月,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将其降职;之后,公司认为王某仍 然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遂于日正式书面通知他:1.提前30日通知解除 与其的劳动合同,公司另支付1个月的工资;2.此通知日起的30日内,其仍可在公司工作, 并享受其应该享有的假期;3.如果其立刻离职,公司将向其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同时为其缴纳10月份的各项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王某接到通知后,于 日通过邮件告知公司拒绝公司所有条件。
??? 王某于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 工资。篇五:合同签订前各阶段工作程序
合同签订前各阶段工作程序
1、 目的 规范合同签订前各阶段工作流程,加强对各阶段工作的监控,有效实现对各阶段成果的控制,确保各部门协同分工有序。
2、 适用范围 合同签订前各阶段,指从技术交流开始到合同签订结束,涉及部门有销售部、市场管理部、售前支持部、产品研发部、产品实施维护部、集成业务部。 3、 工作程序 项目合同签订前,以合同大签作为结束标志,此阶段包括技术交流、招标、中标、合同签订等四个阶段。 A、 技术交流阶段 1、 销售在接到客户交流邀请后,第一时间邮件通知售前支持部同时抄送产品研发部门 及周总和孙总,邮件中需要注明交流重点、交流方向及时间。请售前支持部门及产品研发部门确认参与本次交流人员名单,并将手中已有项目资料或信息交接给参加交流人员。 2、 交流人员接到通知后,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和销售进行沟通,了解清楚客户需求 或意图后,准备技术交流文件。 3、 交流人员在技术交流完成后,整理一份交流,发给售前支持部经理、产品 研发部经理、销售、销售区域经理、市场管理部,请市场管理部投标专员把该文件存档。 4、 实施人员或产品研发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工作接触中和客户进行的非正式交 流,实施人员或产品研发人员应在交流后整理相关内容,发给售前支持部经理、产品研发部经理以及销售、销售区域经理。 5、 市场管理部在日常过程中,按月将项目进展情况表更新发给售前支持部及产品研发 部。 本阶段涉及的阶段成果型文档:“交流总结报告”、“项目情况表”。 本阶段责任人:销售B、 招标阶段
? 招标项目 1、 销售在接到客户招标邀请后,第一时间将招标文件发给售前支持部,抄送产品研发 部、市场管理部、销售区域经理、周总、孙总。 2、 市场管理部接到招标文件后,由投标专员和售前支持部、产品研发部、项目实施部 沟通确认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人员名单。 3、 投标小组人员名单确认后,由市场管理部投标专员牵头组织销售、销售区域经理、 售前支持部、产品研发部、项目实施部负责投标人员召开标前准备会(包括阅读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分工及时间安排),会后由市场管理部投标专员形成纪要发给参会人员(邀请周总和孙总参会)。 4、 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如遇到一些重要的技术难点,或一些敏感问题以及配置中涉 及现场环境确认(如机柜型号、交流/直流电源等),由售前支持部牵头组织销售、销售区域经理、产品研发部、项目实施部投标接口人员、市场管理部投标专员召开会议商讨,会后由售前支持部形成纪要发给参会人员。 5、 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由市场管理部投标专员汇总投标文件并发送售前支持部、产 品研发部、销售区域经理、周总、孙总进行投标前审核(包括技术方案的、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商务条款应答、以及项目成本及风险评估),并由市场管理部组织完成CRC初审,初审通过后市场管理部投标专员将投标文件存档并打印标书;如遇项目投标时间较紧的情况,重要技术文件可由售前人员完成一个就立即发给相应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6、 投标文件提交后,如涉及标后澄清,应由售前支持部牵头组织销售、销售区域经理、 产品研发部、项目实施部投标接口人员、市场管理部投标专员召开会议商讨,售前支持部完成澄清后,澄清文件交由市场管理部投标专员存档并发给参会人员。 ? 议标项目 1、 销售在接到客户议标项目报价要求后,第一时间将议标项目的需求发给售前支持 部,抄送产品研发部、市场管理部、销售区域经理、周总、孙总。 2、 市场管理部接到项目议标的需求文件后,确认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并牵头组织议 标项目协调会,确认议标文件制作分工及时间安排。同时在会议上确认项目遇到一些重要的技术难点,或一些敏感问题以及配置中涉及现场环境确认(如机柜型号、交流/直流电源等),并由售前支持部门形成会议纪要,发给参会人员。 3、 议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由销售人员将文件发送售前支持部、产品研发部、销售区域 经理、市场管理部、周总、孙总进行议标前审核(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建议书、商务条款、以及项目成本及风险评估),并由市场管理部组织完成CRC初审,初审通过后销售方可将议标文件发送给客户,市场管理部投标专员将议标文件存档。
本阶段涉及的阶段成果型文档:“投标文件”、“议标文件”“澄清文件”。 责任人:投标专员、销售
C、 中标阶段 1、 销售在接到客户中标通知后,第一时间发给市场管理部,同时将技术相关文档、最 终报价、到货及项目实施时间要求发给合同管理部。需进行提前实施的,销售一并提交提前实施文件(局方盖章的)、项目提前实施申请表。如项目进行提前实施,销售务必在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的签订,否则公司将通知实施部门停工。 2、 合同管理部在接到中标通知及相关文件后,将其发给项目实施部以及产品研发部。 3、 市场管理部确认到货时间,项目实施部确认项目经理。 4、 合同管理部将到货时间及项目经理联系方式反馈给销售及销售区域经理。 本阶段涉及的阶段成果型文档:“中标通知”、“项目提前实施表”。 本阶段责任人:合同管理部
D、 合同签订阶段 1、 销售接到客户准备合同通知后,第一时间将合同电子版发给市场管理部,由市场管 理部组织售前支持部按照合同要求准备合同附件。 2、 合同管理部接到附件后连同主合同,发给销售区域经理、项目经理以及产品研发部 进行合同CRC评审。 3、 在合同CRC评审成本报送前,由合同管理部牵头组织销售、销售区域经理、项目 经理、产品研发部、售前支持部召开项目协调会,会后由市场管理部出具会议纪要发给参会人员。 4、 项目协调会后销售区域经理将销售费用预算、驻点工程师费用、项目代理费报送市 场管理部,项目经理将工程师费用预算报送市场管理部。由市场管理部完成项目整体核算,并完成CRC纸质文档的会签及存档。 5、 合同签订时间要求:项目中标,以中标通知书上的时间为依据,两个月后合同必须 签回;项目供货,以市场管理部的发货时间为依据,一个月后合同必须签回;两个条件以最先到期的时间为准。如到期合同未返回公司,公司将通知实施部门停工。 本阶段涉及的阶段成果型文档:“合同及附件”、“项目CRC评审表”、“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 本阶段责任人:合同管理部
说明:以上流程可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篇六:新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新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时间: 14:0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5523次 冷默 7月,新员工入职高峰来临。一批批应届毕业生走进企业,迈入职冷默
7月,新员工入职高峰来临。一批批应届毕业生走进企业,迈入职场。紧张的求职后换来了一份沉甸甸的合同,签署时才发现,少则几页多则几十页的《劳动合同》中内容可真不少。那么,对于新员工来说,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据此,笔者采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晓蓉,请她谈谈“职场菜鸟”入职须知的几件维权要事。
试用期约定有效吗?
刚刚大学毕业的小王应聘某贸易公司,经过几轮面试,最终获得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告知小王,公司在与新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会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三个月,期间工资为2000元。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如果员工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会与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3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再聘用小王。然而,小王刚工作至两个月,公司即发现小王的表现无法满足公司的要求,便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小王解除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评析】
试用期的三大法律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屈晓蓉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时约定了长于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如没有此前提,则双方就试用期的约定即使有协商的合意存在,也无法生效,反而会产生试用期期限“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规定,且抛开“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谈,仅讨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试用期工资之间的关系,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必须满足的法律要件,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非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就两个数额进行自主约定。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就试用期工资的约定数额未达到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即可能面临被员工要求承担“未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公司对员工试用期工资设定为2000元,劳动合同期工资设定为3000元的做法不当。
第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时间前提? 根据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前提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二是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两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于第一条分析结果,公司并未与小王约定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因此,当然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违约金、年底红包约定是否有效
2009年,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马被上海某公司录用。 8月15日,小马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公司同意聘用小马并为小马申请办理上海户口;2、双方经协商,小马同意为公司服务3年,自日至日;3、如果小马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应支付5万元违约金给公司。此外,公司在对小马进行面试时,曾口头承诺,如果小马业绩好,可以在年底得到一个超级大红包。劳动合同及服务期协议签订后,公司为小马办理了留沪手续。小马工作亦非常努力,做出较好的业绩。但到了次年年底,公司却始终未提年底红包的事情。于是,小马于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年底红包;公司书面答复不同意,并且以小马违约为由将其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小马支付违约金。
那么,小马是否应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是否应当向小马支付年底红包?
【律师评析】
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与之依法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以及依法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外)。屈晓蓉说,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理由明确作出了限制规定,即仅限于两类,分别为“因合法出资培训而签订服务期协议”和合法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情形。除此之外,任何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都会因“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无效。因此,本案中,公司为小马申请办理上海户口的行为并未达到可以与之约定违约金的法律要求,即使约定,也属无效。
口头承诺年底红包是否有效?
屈晓蓉说,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录新员工时,为了将其留住,都会在面谈时给出一些承诺,如薪酬、社保、出国深造机会等,从而使得应聘者最终将就业选择留给了自己。但往往当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或迫于情面或法律意识的缺乏或过于相信单位的口头承诺,总是未将面谈时公司对自己的承诺在劳动合同中做出确认和体现。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是,即使争议发生,劳动者也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本案所示。
屈晓蓉分析,主要是因为“口头承诺”在仲裁和诉讼中很难发挥作用,而造成此问题的更深一步原因在于劳动者举证太难。由于“口头承诺”这样一种极为随意的表达方式,很难在事后让第三方客观地知晓当时发生在当事人双方的具体事件,即所谓“口说无凭”。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将双方约定的各项内容约定明确,尤其是劳动者。如此,一旦发生相关争议,也可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从而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新人”还须知晓两大问题
除以上探讨的法律问题之外,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查明必备条款
1、了解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了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防止日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
3、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自己定额内及定额外的劳动均可获得法定对价。
4、了解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防止日后在劳动报酬、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等方面,陷入举证不利。
5、了解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对已有或潜在人身危险及风险有足够把握。
6、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看清劳动纪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和细化,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因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多多少少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很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的签收较为程序化,只履行程序,不知晓内容之后,莫名其妙即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常见的几种无效劳动合同 时间: 16:0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4070次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篇七: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1)该房屋是否有效?(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4.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5、案情:原告:××县农机公司 被告:××市拖拉机厂 日,原告、被告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手扶拖拉机50台,每台定价1.2万元,共计价款60万元,定于11月10日在农机公司住所地交货,货到付款,并约定,如一方违约,要缴纳4%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生产,在期限到来前两天全部组装完毕。日,拖拉机厂派车将50辆拖拉机运往农机公司,途中遭遇第三方××农贸商行。拖拉机厂两年前从事了一笔交易,欠农贸商行货款50万元,农贸商行多次催要未果。农贸商行趁机强行扣下50台手扶拖拉机,要求以拖拉机抵债。拖拉机厂与农贸商行反复交涉达成协议:约定拖拉机厂拿到货款后马上清偿农贸商行的货款。当拖拉机厂的运输车于日终于赶到农机公司时,已过交货期限10天,而农机公司已于日分别与××县化肥厂、×市农业局以 1.6万元/台的价格签订了销售50台拖拉机的合同,合同约定于11月11日交货,货到付款,若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由于拖拉机延期交货,农机公司受到化肥厂、农业局的解约通知,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共计10万元。农机公司要求拖拉机厂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拖拉机厂辩称自己违约是农贸商行造成的,与自己无关。农机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拖拉机厂是否违约?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农机公司与化肥厂和农业局订立的合同因自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拖拉机厂赔偿?为什么? (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是多少?应如何赔偿?请说明理由。
6、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⑴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⑵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⑶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⑷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⑸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⑹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⑺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1.答题要点:(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答题要点:(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3.答题要点:(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篇八:商业新手如何签订合同 一份好的合同,能够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纠纷的产生;而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则会留下隐患,产生纠纷和诉讼,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合同是最常见的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几乎所有的纠纷都会涉及到合同。一份好的合同,能够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纠纷的产生;而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则会留下隐患,产生纠纷和诉讼,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签好一份合同极其关键。对于商业新手而言,必须要学会一些签订合同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识别合同陷阱,预防合同欺诈的能力。 合同及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既然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变“不确定”为“确定”,即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好的合同应该内容清楚、语言明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均衡;内容合法;采取书面形式。 内容清楚、明确:是指合同反映的内容具体,容易操作,没有意思不定的语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字斟句酌进行推敲,尽量避免使用含义模糊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如果必须使用也应当在合同中协商定义清楚。“家人”含义模糊,中介无奈败诉 杭州的沈女士看中了一家房屋臵换经纪公司挂牌的两套二手房,便向该公司职员提出看房要求。为了防止沈女士看房后撇开公司与上家俬下交易,该中介公司让沈女士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看房约定书》,规定“本人尊重公司为我和我的家人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在看房后3个月内不私自与出售方或第三方签订上述物业的,如有违约,赔偿上述物业总价的3%作违约金”。沈女士在该格式合同上签字后,先后察看了两处房屋,都没有购买。 合同签订两个月后,沈女士姐姐通过另一房屋臵换公司,与上述一套房屋的出售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作价共计24万元。前一家房屋中介得知消息后,认为这是姐姐委托妹妹看房,然后跳过中介成交的不诚实行为,遂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两姐妹按双方所签约定书支付该套房屋成交总价24万元的3%,即7200元作违约金。 庭审中,原被告针对合同约定的“家人”一词各执己见,原告认为这里“家人”应当包括姐妹及其它亲属,所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则认为“家人”一词仅代表生活在一起、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况且两被告早已各自成家,不属于家庭成员。 法院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原告在自制的约定书中未对“家人”一词作出清晰规范,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姐姐委托妹妹看房,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故判决原告败诉。 条款完备: 一般情况下,一个合同应具备合同当事人(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比如中的货物)、品质、数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对于合同来讲,某些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这些条款欠缺,则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这些条款被称为“主要条款”。主要条款欠缺的合同不能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和合同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欠缺这两种条款的合同不成立。如: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的座落方位,根据合同中其余条款也不能推断确定双方买卖的为具体某套房屋(包括某几套同类房屋中的其中一套房屋)。甲、乙之间的合同就因为欠缺了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而不能成立。 权利义务均衡:《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享受相应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不应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一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应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申请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合同的形式 口头合同一样有效 河北A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铝型材的加工厂,因接到北京一位客户的一张大订单,急需补订一批铝锭。该公司采购科人员便打电话给内蒙古B铝厂,要求该厂马上送一批铝锭到甲公司。双方在电话中对铝锭的规格、数量和单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当B厂人员按时将铝锭发运到A公司时,A公司却因客户取消订单,不再需要这批铝锭了。A公司即以“双方未签署正式的合同”为由,拒绝接收B厂送来的铝锭。B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已通过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判决A公司履行合同。 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既包括合同书,也包括通过传真、信件、电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缔结的合同。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一定的行为也可构成合同,如日常生活中,在商场、超市购物,当顾客拿取商品付完款,获取发票后,买卖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书因系双方会签,可以有效证明合同内容是经双方共同协商并取得一致的,证明效力强于其它形式,所以应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首选。 合同的成立和有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进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修改的传真合同是否成立? 不久前,某律师接到一个客户的来信,内容是这样的:“我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以往都是通过传真完成的,过程一般是这样:我公司先做好一份合同,盖好公章传真给对方,对方再盖章回传,接到回传件后我们就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条款执行。但最近发生了一件事,有一个客户在我们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上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做了修改,然后再盖章回传,当时我们没有注意到这样的细节变化。对方说我们发过去的传真件只加盖了我们自己的公章,他们是修改后再加盖了他们的公章回传给我们的,因此双方合同的成立应在他们加盖公章后才算成立。现在双方发生了纠纷。我们想问一问:我们先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 或者我们先盖章过去的合同只是属于要约?那么,对方修改后盖章回传的是不是属于新要约? 对于这种传真形式的合同如何才能防范围其风险?” 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品质、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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