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民族最终要消亡,社会主义最终时期为什么还要发展经济和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族关系和宗教问题&|&发布日期:&|&nbsp浏览()人次&|&&|&&]李尧唐  我国共有56个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正确处理民族关系,解决好民族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其内容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在我国,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一、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和重要性
  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民族问题总的来说是围绕着民族的形成、发展与消亡,即民族的生存而产生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民族问题既可以是一个国家内各民族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可以是此一单一民族与彼一单一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今天,我们所说的民族问题是指我们这个统一国家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民族问题,概括说来,就是民族之间的矛盾问题。它可以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并且贯穿于民族存在和发展的全过程。民族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条件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剥削和压迫制度,因而民族问题主要表现为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由此产生民族之间的隔阂、歧视、仇视、冲突和斗争。在剥削制度下,解决民族平等问题,就是要消灭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消灭了产生阶级剥削和民族压迫的经济基础,实现各民族政治上平等,不存在民族仇恨和民族冲突。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剥削与被剥削、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内部之间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民族问题还存在。
  在我国的56个民族中,其中55个是少数民族。在解放前,少数民族大约有3000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的地区处在封建地主制度,其中有些民族有了一定程度的资本主义因素。这类地区共有30多个民族,包括蒙古、回、满、苗、朝鲜、壮、白、侗、水、布依等民族的绝大部分,以及彝、黎、维吾尔等民族的一部分。大部分藏族地区及部分傣、维吾尔、哈尼等民族地区,共400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0.6%),存在着封建农奴制度。在四川和云南交界的大小凉山地区约100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0.17%)的彝族中,保持着奴隶制度。云南边疆的独龙、怒、傈僳、佤、基诺、景颇、布朗等民族,内蒙古的鄂伦春、鄂温克族,黑龙江的赫哲族,海南岛的一小部分黎族,约70万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0.12%)还不同程度地保存着原始公社制或正向阶级社会过渡。根据以上不同类型的地区,新中国建立以后,稳妥地进行了社会制度改革,消灭了各民族内部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制度,各民族在社会主义的基础上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我国民族问题的彻底解决,由于国内国际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民族问题依然复杂。一是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实现以后,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别依然存在,旧社会在民族问题上的遗毒不是短时期内可以完全消除的。二是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权益,主要是经济权益方面,民族之间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三是在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等方面,由于相互了解或尊重不够,也容易造成某些误会和纠纷。四是民族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如果对宗教问题处理不慎或不当,也会影响民族关系甚至酿成冲突。五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有时会做出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事,甚至违法犯罪。六是国际敌对势力支持国内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通过各种渠道,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由于以上种种错综复杂的原因,应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
  建国以来民族工作走过的曲折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1958年前后,在“大跃进”、“共产风”的影响下,认为不久要进入“共产主义”了,刮起了一阵“民族融合”风。主要表现在不承认民族差别和民族特点,否认民族传统文化,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在语言文字工作中,过分强调“直接过渡”等。针对这些“左”的错误,党和国家在1961年和1962年先后召开过西北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民族工作会议,对许多工作作了重要决定,以求纠正这些错误。后来召开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理论随之而出,使原有的错误没有得到很好的纠正。“文化大革命”中,许多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许多民族工作部门被撤销,党的民族政策受到破坏。造成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民族之间出现新的隔阂。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民族工作才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实践证明,如果对民族问题的长期性缺乏认识,甚至试图人为地否定民族问题的存在,必然造成在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上的混乱。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做好民族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一,国家统一的需要。1990年普查人口统计,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人口913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08%,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人民的团结,领土的完整,国家的统一,都以各族人民的团结为基础。只有各族人民加强团结,才能真正维护祖国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第二,社会稳定的需要。各民族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有差异就会有矛盾。各民族地区的各种矛盾解决得好,民族关系和谐融洽,就为全国的社会政治稳定创造有利条件,否则安全团结就会受到影响。第三,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是个重要方面。如果少数地区民族经济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我们的各种宏伟设想,就不可能全面实现。发达地区的经济也会由于资源和市场的制约而难以保持发展后劲。第四,巩固国防的需要。我国陆地边界2.1万多公里,其中少数民族地区占1.9万多公里。只有把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好,把各族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进一步激发出来,共同承担守疆卫土的光荣责任,才能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边防长城,才能保卫祖先留下的疆域不受任何外来侵犯和蚕食。第五,全民素质提高的需要。我国人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本条件。少数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是整个中华民族素质提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离不开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素质的提高。第六,挫败国际敌对势力图谋的需要。国际敌对势力力图把挑拨、离间民族关系作为遏制、搞乱中国的突破口,民族问题日益显示出其重要地位。邓小平同志在日的一次谈话中,对我国民族问题作了总的估计。他说:“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我们十分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中国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①]这个估计符合我国的实际。但是,鉴于民族问题的复杂性,我们要重视和做好民族工作,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在复杂的国际斗争中就能够立于不败之地。
  二、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和政策
  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奉行的基本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则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个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为了经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
  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张彻底的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因为世界上每一个民族都是人类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都以自己辛勤的劳动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民族不分大小,不分先进或落后,都应当一律平等。民族平等的内容包括:第一,各民族一律平等。不仅国内民族一律平等,而且全世界所有的民族都应当平等。第二,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文字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一方面禁止任何民族享有特权,另一方面,要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并帮助其实现。第三,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根本内容是消灭阶级,实现社会主义。剥削阶级消灭了,才能消灭产生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的根源。第四,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里,原先处于统治地位的民族的无产阶级,要采取各种措施,照顾、帮助直至牺牲自己的某些利益去保证和实现少数民族在事实上的平等。我国是历史上形成的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彻底实现民族平等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后来少数民族地区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奴隶制、封建农奴制和封建地主制度,使各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为了确保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各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包括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都享有充分平等的权利。例如,规定少数民族人民以平等地位和汉族人民一起参加国家事务管理,少数民族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的名额,一般都超过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都有适当规定,保证少数民族以平等地位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党和国家积极帮助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他们能够对本民族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各民族公民可以依法拥有、处理自己的财产,从事经济活动,进行文化艺术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其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在财政经济和人力、物力等方面进行大力的帮助,促进其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落后状态,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彻底改变,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少数民族地区同发达地区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仍然存在。没有自己的工人阶级的少数民族,很难享有自主地发展自己的工业、交通事业的权利,缺少自己的知识分子的少数民族,就不能充分享有出版自由和发展自己的文化教育事业的权利。只有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相对的落后状态逐步改变,才能实现各民族从政治、法律上的平等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坚持民族团结的原则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和政治前提,民族团结是实现民族平等的结果,也是实现民族平等的保证。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地联合起来,团结起来,共同战斗,反对共同的敌人,实现共同的目标。各民族要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了实现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合作,努力奋斗。
  为了加强各民族大团结,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会妨碍国家的统一和安定,阻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在我们国家,要处理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强调“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的思想,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在民族自治地方要注意处理好自治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把实现共同理想的教育和增强民族团结的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努力创造一种各民族友爱、信任、和谐的环境和气氛,动员各族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要搞好各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团结。涉及民族关系问题,各民族的干部和共产党员,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促进民族关系的改善。为了维护祖国的统一,必须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作斗争。在中国近代史上,民族分裂活动从来都是外国侵略势力策动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是外国侵略势力割取我国边疆领土的内应力量。我们要警惕和反对国际上某些政治势力,利用逃亡国外的分裂主义分子,利用“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或者打着其他旗号,在我国某些地区煽动分裂的图谋。还应该看到,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族主义势力抬头,民族矛盾加剧,民族之间和国家之间的战争频繁发生。特别是原苏联分成15个国家,捷克斯洛伐克分成两个国家,南斯拉夫分成5个国家的复杂国际环境,会对我国的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
  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干部和群众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来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这种教育,既要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也要在汉族地区进行,既要在干部中进行,也要在群众中进行。此外,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
  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不仅要实现政治上的一律平等,更重要是要进一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是繁荣各民族的政策。1982年的宪法明确写道:“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内容包括: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事业都不断得到发展,特别是经济建设得到发展;各民族自身都得到发展进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各民族自身固有的优点和特点得到充分的展现。当然,共同繁荣不等于同步繁荣,由于起步不同,自然和社会条件不同,各民族经济文化在一定时期还会存在差距,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以至最终消除这种差距。
  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第一,各民族共同繁荣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核心是民族平等,各民族不仅有平等的生存权,还有平等的发展权。所有民族都是优秀的、勤劳的、有智慧的,只要给他们发展的机会;所有民族都是勇敢的、有力量的,只要给他们锻炼的机会。世界上所以有的民族比较落后,这是环境造成的,是因为没有给他们发展和锻炼的机会。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发展,得到繁荣。第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缩小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必由之路。经济权益问题,是民族间一切摩擦的根源。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差距很大,就很难在社会生活方面享受平等的权利。经济文化上差距的长期存在,还会引起摩擦和冲突,引起民族关系的变化。所以,在消灭民族压迫制度之后,最重要的是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第三,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根据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是全国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在全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土地面积占612万平方公里。少数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少数民族地区的气候和自然条件多种多样,农作物种类繁多,有发展种植业的地区,有发展多种经营的地区,有热带经济作物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草原面积45亿亩,占全国草原面积的94%。全国4大林区有3个在少数民族地区,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38.4%,林木蓄积量占全国林木蓄积量的57.4%。水力资源蓄积量占全国总量的52.5%。少数民族地区已发现矿种140多种,云母、盐矿储量占全国的80%以上,汞、锡、锰、石棉、砷矿储量占60%以上,煤、铜、铝、锌、锑矿储量占35%以上。石油、天然气储量也十分丰富。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是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繁荣富裕的主要物质基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只有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大物博”即能源、矿产资源与汉族地区的“人口众多”即巨大的人力、财力资源结合起来,才能互补互济,共同发展。第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创造了前提和条件。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为民族团结合作、共同繁荣创造了政治条件;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家的扶持和比较发达地区的帮助,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经济前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民族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各族人民改革开放意识的增强,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更能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无产阶级究竟采取哪种政治形式来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根据自己国家和民族的具体情况,根据各民族的愿望作出选择。根据各国历史经验,解决民族问题的具体形式有建立独立国家、组成联邦国家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多种形式。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具体情况,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邓小平同志说:“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②]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实行民族自治共和国那样的制度呢?这是我国历史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革命的发展所决定的。
  第一,从历史发展看,我国早已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从秦代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两千多年历史中,只有五六百年是分裂的。统一是长期的,是历史的主流,分裂是暂时的,是历史的支流。即使政治上处于分裂的时期,广大人民的思想上仍然认同统一,这是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心理。在统一的国家内,由于各民族相互交往和联系的加强,形成了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中国的民族发展在地区上互相交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各民族交叉的时代很多,互相影响就很多,甚至互相同化也很多。从单一国家要求大统一的思想出发,照顾许多民族形成杂居的状态,适合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
  第二,从经济发展看,各民族之间形成密切的经济联系,造成了民族合作的条件。由于各族人民交叉杂居,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关系,每个民族已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但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汉族地区经济文化比较发达,但资源不足。两者只有相互补充,连成一体,才能有利国家的发展,有利各民族的发展。正是由于我国各民族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需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有利各民族互相合作,共同发展繁荣。
  第三,从革命的发展看,我国各民族联系的共同政治基础,是在革命战争中建立起来的。旧中国是被帝国主义侵略的国家,整个中华民族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各族人民有共同的遭遇和共同的命运。中国革命的道路,是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道路。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加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密切联系,各少数民族地区留下了革命的影响,培养了民族干部。各族人民在浴血奋战中,战胜了敌人,获得了解放。各族人民从帝国主义侵略的惨痛历史中深深懂得,国家要强盛,民族要发展,要能够有效地抵御外敌,屹立于世界,必须有一个强大的统一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保卫国家,巩固国防,抗击侵略。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不可分割的完整领土内,在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众多的民族到人口稀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了相当自治的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
  建国四十多年的历史证明,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既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有利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于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和进步。全国先后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2个自治县(旗)。在少数民族散居的地方,还建立1700多个民族乡。这种形式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优越性。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和区域划定上可以体现出来。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划定的:①以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地建立的自治地方,例如西藏自治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等。②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含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是蒙古族聚居区,但境内还有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三个自治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等民族,分别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了相应的自治州或自治县。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例如德宏傣族景颐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龙胜各族自治县等。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平等自治结合起来,也就是把集中制和分权制正确地结合起来。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必须保证国家法令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种自治权。这样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国家的整体利益,又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利益。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民族区族自治制度为国家和先进地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援帮助,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而民族自治地方以本地区的资源优势支援了国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为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据统计,1993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业总产值达4158亿元,分别比1949年和1978年增长23.5倍和2.7倍,其中农业总产值达1401亿元,分别比1949年和1978年增长7.3倍和1.3倍,工业总产值达2757亿元,分别比1949年和1978年增长160倍和4.2倍。农牧民人均收入由1978年的70多元增加到1993年的696元。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学校大量增加,实用科学技术得到较好的推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受到尊重和保护,优秀的文化传统得到继承和发扬。医药卫生事业有较大发展,民族体育运动蓬勃发展。四十多年来,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共同为维护和促进祖国统一、安定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同舟共济,患难与共,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自治权问题。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我国各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作了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有权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根据本地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③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④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可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⑤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主权;⑥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⑦依据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⑧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此外,还在经济建设、财政、教育、文化等方面作若干具体规定。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是我们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他们的特殊作用是汉族干部和外来干部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少数民族干部从1950年的1万多名增加到1993年初的228万多名。他们为我国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并越来越多的承担起各项工作的重要责任。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和各级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以保证各级领导权始终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保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前进。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包括科技和文化人才),这应当是坚定不移的。但是,对这个问题,又要历史地全面地看。由于原来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低,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目前还处在落后状态。在这些地区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必然是一个历史过程。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发展,着眼于把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怎么尽快地发展起来。在一个时期内,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多一点,有利于当地的发展,这不是坏事。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看待这样的问题要着重于实质,而不在于形式。”[③]
  三、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
  为了贯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共同富裕相结合的思想,各民族地区要认真做好四个结合。第一,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与少数民族自力更生相结合。国家的帮助,除了财政上的帮助外,还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交通、能源、水利重大设施的建设,进行资源勘探、科学技术和人才的支援等。当地政府和群众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走自力更生之路,善于把国家的帮助同群众的自力更生结合起来,第二,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与沿海地区和内地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才、资金、技术优势相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但资金、技术和人才缺乏,东部汉族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科技水平较高,但资源相对贫乏。把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同东部汉族地区的资金、人才、技术优势结合起来。使中西部地区同东部地区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方针。这就要求,国家要逐步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和开发,国家的项目安排、资金投入、物资投放、先进技术的应用,都要增加少数民族地区的比重。要广泛进行横向联合,加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第三,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与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发展繁荣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具体利益相结合。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既是国家现代化建设、增强国力的需要,也是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举办农业、工矿业、水利、能源等重大项目,要同当地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和群众具体利益结合起来。第四,经济开发同智力开发相结合。少数民族地区要大力吸引科学技术人才,推广适用技术。不仅要发展普通教育,更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大办培训班,对农民进行适用技术培训。把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90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的关键时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教育、文化和其他事业,为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的民族间不同程度存在的差距而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
  第一,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使之逐步与全国的发展相适应。
  经济的发展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础,也是各民族平等、团结的基础。经济发展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各民族人民就会更加热爱祖国,更加自觉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90年代,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应从各地实际出发,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争取国家和发达地区的扶持,发挥优势,依靠科技,提高经济效益,形成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要求的农牧业、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及与之相联的加工工业的产业结构;发展以边贸和外资为重点的对外开放;深入改革,建立有民族地区特点的市场经济,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力争使各民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小康和接近小康水平。依据全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发展战略。第一类地区,自然条件较好,商品经济发达,科技生产水平较高,第二产业已占主导地位,第三产业有一定发展,已形成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经济经济相对合理的经济基础。这类地区发展目标是奔小康和富裕之路。以注意经济效益为原则,发展有市场要求、又有自身资源和技术优势的产业,并大力发展附加值高的加工工业、第三产业和乡镇企业,形成经济良性循环。第二类地位,以第一产业为主,第二产业有一定基础。工业主要是矿业和农产品初级加工业。传统农业仍以种植业或畜牧业为主。这类地区有些地方有资源优势和直接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及边境口岸。要利用优势把传统农业改造为进行商品生产的农业。工业要选择有适用生产技术的项目,发挥规模经济效益。要扩大开放,加强国内国际的经济技术合作和经济贸易联系,把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第三类地区,自然条件较差,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群体整体科技文化素质低,农业生产仅达到生存农业水平,部分地区自产粮食还不能解决温饱。部分地区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有些还有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根据这类地区的情况,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增加农业生产技术投入,开发矿产资源和其他资源,增加现代化的经济成分,提高总体经济效益。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加强边贸,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和经济贸易,以贸促工、促农、促牧。在解决脱贫问题的基础上,走农、工、商、贸全面发展的道路。
  第二,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思想道德水平和身体素质,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内在要求。少数民族地区的四化建设和繁荣发展,需要大批建设人才,需要发展各类民族教育。要逐步建立适合各民族地区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提高教学质量,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在通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地搞好本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双语教学”,并大力推广普通话。要积极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提高经济效益。要加强实用科技的普及、培训和示范推广。注意研究世界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新趋势,吸收世界各国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要弘扬各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发扬具有社会主义内容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要改善医疗条件,帮助培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医疗、防病网络,挖掘和发展民族医药。实行计划生育,搞好优生优育。要积极开发民族体育活动,增强群众的体质。
  第三,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
  改革开放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之路。民族地区的改革应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快慢恰当,慎重稳进。在农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牧区实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长期不变,草场承包责任制。林区的小片森林承包给林农,荒地草坡承包给农牧民种草种树,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林农的积极性,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推行“对内对外”双面开放,促进了对内经济联系和技术协作,推动了边境贸易的发展,以及同周边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国家有关部门要帮助开放地区引进国外资金、设备、技术,提供必要的优惠和便利。民族地区大都地处边远地带,投资环境较差,但也有许多有利条件。以资源优势来说,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以地理优势来说,我国2.1万多公里的陆地边境线,其中1.9万公里在少数民族地区。我国陆地口岸32个,其中22个在少数民族地区。我国190多个地方口岸中,有120多个在民族地区。以劳动力的价格优势来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也较低,劳动力的价格水平相对来说也比较低。以陆地交通优势来说,我国的国际铁路都经由民族地区与邻国的铁路对接。通往国外的公路绝大部分由民族地区出境。以社会环境优势来说,我国143个边境县中,有112个属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的许多民族与境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语言相通,风俗习惯相近,信仰相同,便于交往。以上这些优势,给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带来极好的条件,只要发挥优势,抓住机遇,大力发展边境贸易,一定给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带来更大发展。
  四、宗教信仰自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
  宗教和民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宗教是一种意识形态,民族是一种人们共同体。宗教不是民族的特征,也不是区分民族的界限,但宗教和民族有一定的联系。在我国,这个特点很明显。因此,在解决民族问题时,必须考虑宗教信仰问题。我国宗教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宗教还会长期存在。由于我国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宗教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的矛盾已经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我国宗教的特点,具体反映在五个特性上。
  1.群众性。据1991年大英百科年鉴提供的数字,1990年,全世界252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总数为52.9亿人,信仰各种宗教的总人数为41.9亿人,占人口总数的4/5。其中基督教徒17亿多(罗马天主教徒近10亿,新教徒,即中国称之为基督教徒的4亿,东正教徒2亿多,其余为其他独立教会的信徒),伊斯兰教徒9亿多,佛教徒3亿多,印度教徒7亿多,还有许多民族宗教和民间信仰的宗教徒。我国的藏传佛教教徒由解放初的460万人增加到现在的800万人,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由800万增加到1400万,小乘佛教教徒由94万增加到近200万,天主教徒由300万增加到350万,基督教徒由70万增加到500万。信教群众在我国总人口中只占少数,但在有些少数民族中却占多数。佛教(包括喇嘛教)在藏、蒙古、傣等少数民族中几乎是全民信仰的宗教,佛教、道教在汉族中有一定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说,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问题。
  2.民族性。我国许多少数民族群众都信仰宗教,有的在过去还是全民信教。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藏、蒙古等少数民族信仰佛教,傣、布朗等民族信仰小乘佛教。宗教影响深入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宗教上层人士在群众中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宗教问题往往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宗教关系常常和民族关系密切联系着。在过去民族压迫制度存在的时代,佛教、伊斯兰教曾作为一些少数民族反抗民族压迫的旗帜、团结自己民族的纽带。在民族压迫制度废除以后,上述作用消失了,但它的传统影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要警惕国内外敌人的利用。
  3.长期性。从原始社会自发的宗教算起已有数万年的历史。在我国,佛教已有二千多年左右的历史,道教有一千七百多年的历史,伊斯兰教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天主教和基督教在鸦片战争之后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宗教的存在仍有客观基础,仍将是长期的。
  4.国际性。在我国宗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同时也是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几大宗教。天主教、基督教在欧洲、北美、拉丁美洲和其他地区,佛教在日本和东南亚,伊斯兰教在亚洲几十个国家中,都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其中有的还在一些国家被奉为国教。随着国际交往的扩大,宗教界的对外联系也日益发展,各国宗教界的动向往往相互影响,互起作用,从而影响国家关系。我们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
  5.复杂性。宗教的复杂性除了表现在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长期性和国际性外,还表现在宗教形式的多种多样。世界上三大宗教,每一个宗教又分成许多宗派,每一宗派内部的组织机构、教规、制度和仪式也不完全相同。宗教的经典浩繁,学说纷纭,同哲学、伦理、文学、艺术等有密切关系,往往不同程度地影响各民族各国的政治和经济。因此,宗教不仅涉及人民群众的信仰问题,也涉及人们的社会政治问题。正由于宗教与社会发生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涉及到群众关系、阶级关系和国际关系等各方面,这就决定了党和国家对待宗教只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不能实行其他的政策。
  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国家保障人们信仰宗教的自由,也保障人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极端错误和绝对不能容许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目的是使信教群众在共同的政治基础上加强团结,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奋斗。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宗教对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宗教同国家必须分离,宗教同学校必须分离。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对任何宗教和教派都一视同仁。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共产党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应当是无神论者,不应当是有神论者。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在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需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适当尊重和随顺民族的风俗习惯。
  为了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必须把宗教和迷信加以区别。宗教和迷信都是有神论,相信和崇拜自然的神秘力量,信仰鬼神。迷信不等于宗教,宗教和迷信又有所不同。迷信一般指封建迷信,如看相算命,求神问卜,看风水等。宗教有固定的教义,有系统的神学理论,有浩繁的经典著作,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有严格的组织戒律。封建迷信则没有固定的教义和正规的宗教规范。党和政府对封建迷信是采取禁止和取缔的政策,对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对于一切以看相、算命、看风水等为业的人员,应当教育、规劝他们不要从事这类利用迷信骗人的活动。党和政府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对于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给以严厉的制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这要经过很长的时间,经过若干代人,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才能成就。
  党的宗教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宗教界人士把爱教和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政党同任何宗教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共产党人同爱国宗教信徒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们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①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2页。
  ②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7页。
  ③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7页。
来源:基本理论与基本实践若干问题研究(编辑:程红)[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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