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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银行个人手机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_晋中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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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服务介绍
晋中银行是一家以坚持“服务地方、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民”为市场定位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多年来我行,扎根本土、奉献地方,把服务晋中人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小企业金融服务道路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范其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乙方(晋中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个人手机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
  “手机银行”是指乙方利用移动通信网络及终端办理相关银行业务的简称。
  “密码”指客户确认身份的字符信息,分为客户登录密码、银行卡交易密码等。
  “手机短信验证码“是在客户使用手机银行进行交易时向客户开户时绑定的手机号码上发送实时短信验证码,使客户每次使用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在乙方的任意营业网点开设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合法个人账户,并自愿申请注册乙方个人手机银行,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类别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对乙方个人手机银行服务如果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服电话“400-”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三)甲方在注册后,任何时间在乙方营业网点有权办理个人手机银行注销业务。
(一)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
(二)甲方在办理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时,应遵守《晋中银行手机银行章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遵守乙方的交易规则。
(三)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个人手机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的资料,按乙方要求填写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与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 &
(四)甲方办理个人手机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而不要通过短信、彩信、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地址登录,否则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应按照机密原则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甲方承诺妥善保管本人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登录密码及交易密码,不得将以上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对因自身提供、泄露、被窃、遗失等原因造成该资料或手机银行被他人使用的,视为甲方完成的行为,甲方对该使用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甲方如发生银行卡丢失、密码泄露或遗忘及手机丢失等情况,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等手续,否则可能产生无法正常使用个人手机银行功能、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各类风险。甲方承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妥相关手续并生效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甲方已完全了解乙方提供的手机银行服务是乙方应用手机通讯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通过手机银行使用手机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输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一切在乙方控制以外的有关通讯设备故障引起的消息谬误或讯息未能适时传达,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手机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应自行采取其他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八)甲方应保证办理个人手机银行业务的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手机银行交易指令一旦确认,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业务指令。
  (九)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各类款项。
(十)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个人手机银行系统。
(十一)甲方在办理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应同时遵守。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各营业网点公布。
(三)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因乙方对手机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四)乙方有权以公告方式修改本协议条款和章程、相关业务规定、业务规则,不再逐一通知客户,甲方如拒绝此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注销乙方手机银行服务,若甲方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乙方手机银行服务,即视为接纳相关修改。
  (五)甲方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个人手机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个人手机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终止为其办理个人手机银行业务。
  (六)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甲方的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号、银行卡卡号、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个人手机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乙方有权规定并调整手机银行相关服务的单笔及每日累计交易金额。
  (八)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属乙方过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讯中断等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银行方面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军事行为、法律或行政指示以及政府批准的变更、流行病、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暴乱、叛乱、火灾、爆炸、地震、核事故、水灾、影响设施的断电、非常恶劣的天气条件等;此外,基于网络的特征,不可抗力还包括互联网服务、电信业务、电力供应的中断或停止,金融欺诈、电脑病毒感染、黑客侵入、软件炸弹或类似情况下的任何电脑硬件或软件故障等情形。
  (九)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有权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十)如甲方因乙方手机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手机银行服务。
(十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或章程及乙方相关规定、业务规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手机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权利。
(十二)乙方有权利对本行提供手机银行服务的登录地址进行变更,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在逐一通知客户。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个人手机银行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的服务。
  (二)乙方对于个人手机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个人手机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个人手机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个人手机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网站上提供相应的业务介绍等内容。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六)如由于乙方的原因或由于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甲方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操作失误或错误,造成甲方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但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包括间接损失。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我国通行的金融惯例(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个人手机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一)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400-”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二)甲方在确信本人手机银行交易指令错误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明确说明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和交易金额等情况。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调查通知3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如乙方认为错误并未发生,应在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并做出解释。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原因,应在告知甲方调查结果3个工作日内对错误加以纠正。
(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一)甲方使用个人手机银行前承诺已仔细阅读并接受《晋中银行个人手机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二)本协议适用于手机银行签约客户,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等自助渠道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自助渠道系统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三)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签约手续起生效。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二)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四)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甲方在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甲方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八条 其他
  (一)甲方使用手机号码转账时,手机号转账的收款方须是我行手机银行非自助注册客户,并且设置有默认账户,才可以通过手机号转账将资金入账到该默认账户中(默认账户为签约手机银行时使用的银行卡或由客户自行设定)。并保证收款人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且该手机号码为收款人注册手机银行时使用的号码或修改客户资料后重新确定的手机号码。甲方还应确认收款人使用手机银行的默认账户凭证、账户及密码状态均正常。如果因甲方使用手机号码转账业务时,填写的收款方手机号不准确或账户状态非正常导致的转账失败或钱款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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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银行融e家,助力经济社会之发展
来源:山西视窗
& & 晋中银行&融e家&/作为全省城商行第一家互联网投融资平台于日对外上线。&融e家&/基于P2B业务模式,通过构建交易撮合平台,为企业提供融资,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融e家拥有健全的风险管控体系,创新的金融产品,通过不断推出多元化、低风险、高回报的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实现个人财富增值,同时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企业客户和银行之间的良好互动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 & 平台的上线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保值增值,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一条安全、便捷、高回报的投资渠道。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平台具有开放性,它将面向全国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第二,平台具有低门槛性,项目最低的投资起点仅为人民币100元,大幅降低投资难度;第三,项目具有较强安全性,晋中银行将严格审核借款企业融资信息的真实性、抵质押物的有效性等环节,确保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第四,项目具有高收益性,平台一站式互联网金融理财服务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将不断给个人投资者带来更大的实惠。
& & 截至目前平台共发行六期项目,共融资6690万元。6月30日盈家第一期发行,规模240万元,年化率7.5%,发行期为180天;7月27日发行盈家第二期,规模800万元,年化率7.2%,发行期180天,仅2分9秒便已售罄,顺利完成项目融资;9月15日起两周内成功融资共计5000万项目,10月13日发行盈家第六期项目,年化利率7%,两小时内融资650万元,高效的投融资渠道得到了企业融资客户和个人投资者的一致好评。并预计于未来每周发行一期项目。
& & &融e家&投融资平台的推出是晋中银行向互联网金融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晋中银行多年来努力探寻借助科技技术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广大个人客户的切入点,今后晋中银行将根据企业具体需求陆续在平台上不断推出融资项目,为更多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便利,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推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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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银行 版权所有 晋ICP备号 山西省晋中市迎宾西街65号晋中银行上线“融e家”
这是全省城商行首个“互联网+”模式快速投融资平台
以“互联网+”模式呈现,通过建设互联网投融资平台为企业客户融资、个人客户投资搭建全新平台。6月30日,全省城商行首个投融资平台“融e家”在晋中银行成功对外上线,并同时上线第一款投融资项目“盈家1期”。这是该市本土银行顺应互联网思维,通过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缓解企业融资难题,丰富客户投融资渠道的又一重要举措。
长久以来“贷款难、贷款贵、贷款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一直是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据了解,此次“融e家”在晋中银行成功对外上线,可以缓解企业融资难的发展困境,为企业提供一条快速、便捷、低成本的融资渠道。“融e家”投融资平台上线后,企业只要通过平台发起融资需求,项目审核通过后,就可通过平台向来自全国各地的个人投资者进行融资,这将有效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企业客户和银行之间的良好互动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相关负责人介绍,平台的上线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保值增值,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一条安全、便捷、高回报的投资渠道。(张谦 史俊杰)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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