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对摊贩的处罚属于工行政范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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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下的城管与摊贩间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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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现场制售和食品销售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现场&制售和食品销售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各分局、区县工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社会团体:&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规范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和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号)文件精神和我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现场制售和食品销售摊贩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工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非餐饮类食品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食品销售摊贩的监督管理。&第二条现场制售食品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具备基本的制售条件,加工与销售为一体的食品经营单位(个人)。&食品销售摊贩是指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在指定区域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人。&非独立法人单位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公司的分支机构、非公司法人分支机构等经营单位。&第三条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有形市场内,对符合要求的现场制售经营者,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后,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非餐饮类食品,按照环节监管原则,工商部门对食品销售行为,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依法申领营业执照。&食品销售摊贩实行备案制,食品经营者到工商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对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现场制售、食品销售摊贩,加强科学管理、正确引导、规范发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经营者依法查处。&第五条对现场制售、食品销售摊贩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建立健全现场制售、食品销售摊贩管理档案。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分类监管,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第六条各级工商部门在市、县(区)政府及食安办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与各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附件:南京市食品销售摊贩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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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部门规定食品流通摊贩须持证经营 09:16&&来源:新华社 |
重庆市工商局日前出台《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食品流通摊贩须从工商部门获得《食品流通摊贩备案证》后方可继续经营。一些市民表示,该措施有利于规范食品安全,但希望对食品流通摊贩监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办法》规定,食品流通摊贩应当提供《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和摊点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备案。
《办法》还对食品流通摊贩的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健康状况作了具体要求。一是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二是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防腐、防蝇、防尘、防鼠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是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等。
重庆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出台,旨在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但办法中的&食品流通摊贩&只包括流通领域,不包括生产和餐饮等由质监和食药监等部门管理的领域。
对此,重庆江北区市民陈先生认为,除去生产和餐饮领域,真正需要持证经营的食品流通摊贩非常有限,反而是烧烤摊、卤菜摊等与市民的生活更为密切,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规定,对这些领域加强监管。一些需要持证经营的流通摊贩告诉记者,政府加强监管有利于行业规范,但希望是&全程监管&,不给非法经营留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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