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信用社贷款政策有贷款到期可转的政策吗

信用社贷款到期还完本金还能转贷吗_百度知道农村信用社贷款可以展期吗?展期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者:liaowh&&&&&来源:网络转载
  什么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展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可以申请展期吗?农村信用社贷款展期的条件又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一一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展期?  农村信用社贷款展期是指贷款人在贷款到期之日无法偿还贷款,向银行提出还款延期的要求。同时,农村信用社贷款展期又可分为如下三种:  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展期的条件有哪些?  1、如果是公司类客户,需要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贷款卡;如果是个人客户,只需要个人客户身体健康、职业稳定、家庭状况良好即可;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积极配合信用社贷后检查,没有恶意欠息行为,无不良记录;  4、提供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  5、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其它条件。  拓展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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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甲犯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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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岷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甲,男,生于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辩护人后宏伟,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甲犯贷款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淑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和7月份,被告人包某甲冒用岷县寺沟乡农民谈某甲、王某甲、刘某、王某乙四名妇女的名义,编造虚假的贷款项目,从岷县农业银行骗取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共计40万元。贷款到期后,包某甲拒不归还。2012年4月份,被告人包某甲使用伪造的以自己和景某甲、范某甲三人为所有权人的三本房产证和六份岷县房管局房产登记证明作担保,编造虚假的贷款项目,从岷县农村信用联社寺沟分社骗贷70万元。贷款发放后,包某甲将该7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贷款和借款。2013年4月份,贷款到期后,包某甲没有归还。同年7月份,包某甲归还了该笔贷款本金10万元,又以上述虚假房产证明作担保骗取续贷60万元。2014年4月,岷县农村信用联社寺沟分社发现包某甲用于担保贷款的房产证明为虚假的证明,遂通知包某甲于日前还款。因包某甲到期没有还款,岷县农村信用联社寺沟分社向岷县公安局报案。日,包某甲家属将其砖厂产权转让后归还了该60万元贷款的本息。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房产证照片;2.户籍证明、岷县诚信担保公司反担保合同复印件、农业银行岷县支行贷款材料复印件、岷县信用联社寺沟分社贷款材料复印件、岷县房地产管理局证明、现金缴款单、农业银行合约信息查询及账户明细查询单、砖厂经营合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贷款销户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谈某甲、王某甲、刘某、王某乙、包某乙、包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周某甲、白某甲、温某甲、范某甲、景某甲、包某丙、董某甲、杨某丙、李某甲、包某戊、周某乙、韩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甘肃省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贷款共计1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甲辩称从农行岷县支行贷出的40万元,自己仅使用了20万元,剩余20万元由他人使用。对从岷县信用社贷款6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将贷款用于了经营砖厂,也一直积极想办法偿还。辩护人后宏伟认为,被告人包某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包某甲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某甲在岷县寺沟乡扎地村经营旭东砖厂。2011年6月和7月份,被告人包某甲冒用岷县寺沟乡农民谈某甲、王某甲、刘某、王某乙四名妇女的名义,编造虚假的贷款项目,从岷县农业银行骗取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共计40万元。贷款到期后,包某甲一直未归还。后由农行岷县支行员工刘某甲代为归还。2012年4月份,被告人包某甲使用伪造的以自己和景某甲、范某甲三人为所有权人的三本房产证和六份岷县房管局房产登记证明作担保,编造虚假的贷款项目,从岷县农村信用联社寺沟分社骗贷70万元。贷款发放后,包某甲将该7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贷款和借款。2013年4月份,贷款到期后,包某甲没有归还。同年7月份,包某甲归还了该笔贷款本金10万元,又以上述虚假房产证明作担保骗取续贷60万元用于归还剩余贷款,该笔贷款到期日为日。2014年4月,岷县农村信用联社寺沟分社发现包某甲用于担保贷款的房产证明为虚假证明,遂通知包某甲于日前还款。包某甲在信用社限期还款期间内未归还贷款。被告人包某甲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于日将旭东砖厂部分股权转让后归还了该60万元贷款的本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包某甲在岷县信用联社寺沟分社贷款时使用的户名为包某甲、景某甲、范某甲的房屋所有权证照片,证实包某甲在向信用社贷款时所提交的贷款证明材料。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包某甲的年龄等基本情况。3、被告人包某甲冒用谈某甲、王某甲、刘某、王某乙在农业银行岷县支行贷款材料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包某甲利用虚假证明向岷县农行贷款40万元的情况。4、被告人包某甲在岷县信用联社寺沟分社分别贷款70万元、60万元的材料复印件,证实包某甲在岷县信用联社寺沟分社贷款情况。5、岷县房地产管理局证明,证实包某甲在贷款时所使用的虚假房产证的情况。6、包某甲日给杨某乙和张某甲书写的证明,证实包某甲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7、现金缴款单,证实王某乙、刘某、谈某甲、王某甲四人名下的各10万元贷款于日还款。8、农业银行合约信息查询及账户明细查询单,证实谈某甲卡号703xxxx,王某甲卡号704xxxx,王某乙卡号968xxxx的,刘某卡号973xxxx四张银行卡交易明细。9、卡号为057xxxx(包某甲贷款70万元的账号)交易明细,证实该笔贷款使用情况。10、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贷款后资金使用情况。11、岷县旭东砖厂产权合同书、砖厂经营合同、关于合股经营旭东机砖厂的协议,证实包某甲所经营的旭东砖厂的经营情况。12、岷县农村信用联社寺沟分社出具的关于包某甲贷款一事的说明一份,证实包某甲贷款及还款的情况。1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贷款销户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包某甲还款情况。14、谅解书,证实岷县农村信用联社寺沟分社在没有损失国家资金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包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证明,证实被告人包某甲贷款及还款情况。16、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包某甲向周某甲借款及由法院判令包某甲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情况。1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王某甲、谈某甲、王某乙、刘某四户的贷款是包某甲来办理的,这四个人都没来,包某甲说本人都忙着呢,他把手续拿去让贷款人签字,包某甲就拿着他提供的贷款合同等手续让去签字。这四户贷款都没去本人跟前调查。贷款发放后他给包某甲打了电话,包某甲来后说贷款的本人都在大厅里,他就把放款凭证让包某甲代签了字,包某甲把放款凭证拿上转款去了。日他向岷县公安局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是他替刘某、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各还了10万元贷款后银行给他的凭证,这40万元是他用自己的钱还的。18、证人谈某甲的证言,她不识字,未在农业银行贷过款,从未在贷款资料中签过字,她家没做过药材生意,她的身份信息是如何到包某甲手中的说不上。1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自己从未在农业银行贷过款,从未在贷款资料中签过字,自家没做过药材生意,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如何到包某甲手中的说不上。20、证人刘某的证言,已经过了三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兄弟刘某甲(住寺沟乡白土坡村五社)到她跟前说要用钱呢,需要到银行贷款呢,让她把户口本和身份证给一下,他要央包某甲去贷款,包某甲说必须三户联保,她就把身份证和户口本给了她兄弟刘某甲。过了四五天刘某甲把户口本和身份证还给了她,并说没贷成。自己没有去银行贷过款,也没有在贷款资料中签过字。2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在2011年前半年,包某甲拿了她家的户口簿和她男人的身份证到交警队帮她家审过车,再给任何人没借过。自己未在农行贷过款,也未在贷款资料上签过字。去年冬天,寺沟学校的杨某甲找到她家说,他给包某甲担保贷下款呢,贷款人是她,并问她贷过款吗,她说没贷过款,这时她才知道包某甲用她的名字到银行贷下款着呢。22、证人包某乙的证言,2011年春天,他在岷县寺沟乡白土坡包某甲的砖厂里打工,用自己的三轮车送砖。他的三轮车到审验的时候了,他顾不上去交警队审,就让包某甲替他去审。包某甲当时把他的身份证、他家的户口簿拿去了。后来因他家孩子上学,他就把身份证和户口簿要下了。去年才知道有人用他妻子王某乙的信息在岷县农业银行贷款十万元。23、证人包某的证言,2011年,包某甲说要给一个亲戚贷一笔无息款呢,需要担保人,她就到担保公司签了字,签字过程中,只有包某甲一人,没见担保公司的人和包某甲的亲戚。2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2011年6月份的一天,包某甲给他打来电话说让给其亲戚担保贷些款,他就到担保公司院内,当时包某甲拿的担保手续及之前从他跟前要去的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证明等资料,包某甲说把贷款办成了,让他签字就成了,他就爬在车上把字签了。又过了十几天包某甲打来电话让他妻子包某也担保贷款,他妻子就又去担保了。后来他还找到这两家督促还款,这两个人都说他们没有去贷款,也不知自己的资料是如何被包某甲弄去的。后来他问包某甲,包某甲说这两笔贷款钱被自己用上了。25、证人杨某乙的证言,2011年7月份,包某甲给他打来电话说自己有一个亲戚要在银行贷一笔无息小额贷款,要一个工作人员作担保,他就答应了。后包某甲打电话让他到担保公司来。他就和他丈夫张某甲到担保公司院内,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给他给了担保材料,他按要求签了字。同时他丈夫张某甲还给包某甲的另一个亲戚担保贷了一笔贷款。后来他在银行查了,他担保的这户叫王某甲,他丈夫担保的那户名叫谈某甲。这两笔贷款都是包某甲用上了。2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担保过程与杨某乙陈述一致。手续办完后,到2013年7月份,银行就开始扣他的工资,他就找到包某甲,包某甲说钱自己用上了,自己想办法归还,并且于日给他写了一张证明,但到现在一分钱也没归还。27、证人周某甲的证言,2011年正月的时候,包某甲找到他家说要在老鸦山开个砖场让他们投一股(5万元),说他们是本地方人,到时候给他们分红及参与管理,他父亲就给了包某甲5万元现金。后来老鸦山的砖厂没开成,包某甲就说他父亲给的那5万元现金等于借上,自己用在经营的旭东砖厂,每年给他们分红一万元,当时还给他们打了一张借条,之后他父亲周某丙就开始在旭东砖厂里打工。2011年农历四、五月份,他父亲说包某甲要用他们的户口簿贷一笔5万元的款,投到旭东砖厂里,每年给他们6000元的分红,贷款最后还是由包某甲还,当时他也同意了。他父亲就把他家的户口簿和他、他母亲谈某甲、他妻子王某甲的身份证,他和妻子的结婚证也拿上去给了包某甲。过了一段时间,他父亲周某丙把户口簿和身份证拿来说,包某甲把款没贷成,他们再没管。后来才知道包某甲冒用他母亲和他媳妇的名义在银行贷款的事。他父亲去世后,他就开始向包某甲要他父亲借给包某甲的5万元,包某甲一直不还。2013年农历5月12日,他到岷县法院起诉了,法院判决后把包某甲父亲农行的钱给冻结了,2014年4月份法院给他把钱给了,一共是54725元。28、证人白某甲的证言,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王某乙、刘某、谈某甲、王某甲担保在农业银行岷县支行办理的妇女创业贷款共计40万元,于日已经还清了。还款“现金缴款单”原件是岷县农行刘某甲给她公司提供来的。29、证人温某甲的证言,2012年4月份,包某甲要在他们信用社贷款60万元,用于旭东砖厂的扩大生产。他接到申请后,就去旭东砖厂作了实地调查,发现旭东砖厂正常营业。他们调查包某甲的资产,粗略估计有200余万元,他的还款能力应该没什么问题,所以他们信用社要求包某甲提供三本房产证。过了两三天,包某甲就拿来了三本房产证和房屋产权登记证明,他们信用社做齐了所有贷款资料,然后就报到岷县信用联社。经过审批后,这70万元贷款就打到包某甲的银行卡上了。第二年贷款到期后,让包某甲还款,当时包某甲资金紧张,无法归还,只还了10万元,在2013年7月份就原用包某甲提供的房产证作抵押,将剩余的60万元办了借新还旧贷款。包某甲提供的三本房产证一本是包某甲本人的,一本是他媳妇景某甲的,一本是范某甲的。这60万元今年7月份到期。今年年初,他在整理档案时,发现包某甲提供的三本房产证属于假证,他就给包某甲打了电话,包某甲承认这三本房产证是假的。后面他和包某甲、范某甲被联社的商主任叫去,商主任给包某甲限了四天还款期限,四天过后没还上,又宽限了七天,还是没还上,他们准备报案呢,结果包某甲被公安机关抓去了。30、证人范某甲的证言,他在岷县岷山嘉园有一套房子,现在他住着,房号是8号楼1单元401号。这套房子之前没有办理过房产证。2012年,包某甲找他说要在信用社贷70万元,准备购一套免烧砖机,扩建砖厂,让他提供房产担保。当时他说自己没有房产证,包某甲说: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他协调银行,让银行到开发商跟前调查,确认他有房,然后抵押贷款;另一种是包某甲通过房管局的熟人把房产证提前办下来。他就给包某甲提供了他这套房子的基本资料,并在银行制作的同意担保的资料上签了字。后就由包某甲拿上去办贷款,其余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31、证人景某甲的证言,包某甲在岷县信用联社寺沟分社贷款60万元于日还清了,是她与包某甲的哥包某己把她家在寺沟旭东砖厂的部分股份给别人转让了,用转让资金归还的银行贷款。她没有文化馆4号楼的一套房子。32、证人包某丙的证言,2013年7月份,他、后某甲、后某乙三人与旭东机砖厂负责人包某甲协商,由他、后某甲、后某乙三人出资使该砖厂正常经营,他、后某甲、后某乙、包某甲四人共同分红,四年后他、后某甲、后某乙无条件退出,一切交包某甲。在他们经营的五年内,包某甲不参与他们的生产与管理。该砖厂在去年7月份他们来之前一直倒闭停产。因为包某甲没有资金周转,所以就与他们合伙,让他们投入资金使砖厂正常生产运转。33、证人董某甲的证言,他没有卡号为943xxxx的农行卡,他给他姑舅周某丁借过自己的身份证用于办理贷款。34、证人杨某丙的证言,大概是2009年4月份左右,包某甲来他们村联系他们村的李某甲、包某戊商量要办砖厂,后来就把李某甲、包某戊的地挖了,准备在那两块地上建砖厂。但是后来砖厂没建成。包某甲就挖了那两块地,再房子也没盖,啥也没做。3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大概是2009年阳历的5月份左右,包某甲找他说要在他们村开办一个机砖厂,他们就和村委会商量了一下,同意包某甲在他们村开办砖厂。开始包某甲计划租用他们村村民的土地40亩,最后实际租用了他的8亩地、包某戊的2.1亩地、谈某的6分地、张某丙的3分地、张某乙 3分地,总共大概是12亩左右。包某甲就在这12亩地里用推土机乱挖了一阵子,也没有盖房子和购买过设备,因没有钱就罢了。包某甲一个人办这个砖厂,再没有合伙人。他们当时没有签合同,是口头达成的协议。包某甲没有资金要他们大家贷款投资共同建厂,他们没有答应,砖厂就没有建成。36、证人包某戊的证言,大概是2009年,当时他还担任他们村的村书记,包某甲要在他们村建砖厂,看上他们村李某甲的一块地,他的地和李某甲的地相邻,包某甲在李某甲的地里建厂子,在他的地里取土,还把他和李某甲相邻的几块地也说下了。包某甲把李某甲的8亩地、他的2亩地、谈某的6分地、张某丙的3分地、张某乙的3分地,共是12亩左右的地租下后,说在李某甲的那块地上建砖厂呢,就用推土机把地推平了。厂房也没盖、设备也没有。后包某甲哥把他和李某甲,还有包某甲的几个亲戚叫到一块,动员他们每人贷5万元的款投到砖厂,和包某甲共同入股建厂,他们都没有答应,包某甲的砖厂也没有建成。37、证人周某乙的证言,包某甲于2009年四五月份雇他到旭东机砖厂看门、开票、给工人发工资,一直到砖厂停产,后包某甲把砖厂给中寨和梅川人承包给之后,他又被雇用干活到现在。旭东机砖厂一直经营得不好,没停产之前,每年只能生产300万块小砖,到2011年初就停产了。2012年,包某甲就把砖厂给一个河南家承包给了,河南家经营了大概半年时间,听说承包费给包某甲给了20多万元,半年之后效益不成又停产了。2013年7月份,包某甲就将砖厂承包给了中寨和梅川人,这几个人接手后就先开始建新窑,到2013年10月份才将新窑建好开始生产。包某甲于2010年或2011年购买过一台新的制砖机。因为不会使用新的制砖机,做出来的多孔砖成本太高,没办法做了,后来就停产了。旭东机砖厂没有聘用过财务、管理人员,也没有账务。38、证人韩某甲的证言,《关于合股经营旭东机砖厂的协议》是他和沈某甲、包某甲三人签订的,时间是日。当时他和沈某甲想投资一个砖厂,正好打听到包某甲想出售他的旭东机砖厂。经过商量,因为包某甲说他在银行贷款和借的私人钱比较多,决定要转让自己的股份,他们就同意了,后来就签订了合同。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他和沈某甲二人共付给包某甲15万元,后来过了几天,沈某甲给包某甲付了几万元(具体几万元他也不清楚),到4月20日,包某甲被抓后,他和沈某甲与包某甲的哥哥包某己商量后,他们就到看守所通过写信给包某甲说了用他们的钱还款的事情,包某甲授权其妻子和哥哥将钱收下用于还款。后他们就到寺沟信用社将包某甲的贷款还清了。39、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010年的六七月份,他听人说岷县农行能贷下无息的妇女创业贷款,一名妇女最高能贷10万元。因他当时想扩建砖厂,就和他合伙办砖厂的周某丙商量找贷款人和担保人。当时寺沟乡杨家堡村的包某乙让他到岷县交警大队审一下三轮车,他答应了,包某乙就把身份证和户口本交给了他。他到交警大队把包某乙的三轮车审了后,他就想用包某乙媳妇的名义贷一笔款,就对周某丙说了想法,并让周某丙给包某乙说一下。过了几天,周某丙对他说,他给包某乙说了,包某乙同意了。他就把包某乙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下了,把原件还给了包某乙。过了两天,周某丙把包某乙媳妇王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他拿来了,他就把以王某乙名义贷款的手续收集全了。大概在收集王某乙资料的同时,寺沟乡白土坡村的刘某甲找他帮忙在岷县农行贷一万元的款,他就对刘某甲说,他也要在岷县农行贷一笔妇女创业贷款呢,让刘某甲给他找一户人的资料,刘某甲就把自己姐刘某和姐夫的身份证、户口本给他拿来,他就复印了一套。这时候,周某丙把谈某甲和王某甲二人的资料也找齐全了,他就找了杨某甲、包某、张某甲、杨某乙四个人做担保人。他拿着这四份贷款手续先到岷县担保公司去办担保手续,让四个担保人到担保公司签了字,担保手续就办好了。到2011年的六七月份,他就把这四笔贷款的手续拿到岷县农行,找到农行的刘某甲。刘主任让他把这四个贷款人叫来签字,他说这四个人都忙着呢,把手续办好后,他拿着让签字去。刘主任就把贷款合同和有关空白资料交给了他,他拿着这些手续到岷县农行的大厅里,由周某丙引下的两个不认识的女人在这四户贷款资料上都签了字。然后他把资料交给了刘主任。贷款审批下来后,他拿着以刘某和王某乙名义办下的卡把20万元取出来,杨某甲用了2万元,其余的投资到他和周某丙在寺沟乡老鸦山村正在办的砖厂里了。随后,因砖厂资金紧缺,周某丙就把以谈某甲、王某甲名义贷下的20万元也从银行取出来,投资到砖厂里了。这四笔贷款到期后他们一直没有还。他还在岷县信用联社贷了60万元的款。2012年7月份,他因为经营寺沟乡扎地村的旭东砖厂,想扩大经营,就找到岷县寺沟乡信用联社的温某甲,说要扩大砖厂的经营,想贷一笔70万元的款,因为他找不下担保人,想用房产做抵押。温主任说贷70万元得三本房产证做抵押才能成。因为他自己没有房产证,他在街道上看见写有办证的一个电话号码,就打过去了,接电话的是个女人,他就问要办三本房产证和三份岷县房管局的房产登记证明能不能办下,对方说能办下,手续费是1000元,让他把相关的信息用短信发过去。他就把他和妻子景某甲、还有一个朋友范某甲的信息给对方发了过去。过了几天证就办好了,他收到证件后,就拿着三本假房产证和三份假的岷县房管局的房产登记证明到寺沟乡信用联社,把东西交给了温主任,然后贷出了70万元,期限是一年。贷款到期后,他还了10万元,剩下的60万元办成贷新还旧了。旭东砖厂从2009年至2011年期间,每年亏损约二三十万元。他从寺沟信用社贷出(70万元)一月左右就还了在岷县农业银行的50万元贷款,其余的20万元用于砖厂资金周转了。当时他没有偿还能力,这笔贷款(70万元)的偿还他就全指望砖厂赢利了,若赢利他就还清了,结果砖厂亏损了。在办理这笔贷款时砖厂赢利着呢,后来第二年就开始亏损了。从寺沟信用社把70万元贷款办成后,日13000元的转账还了於某甲的私人借款,日柜台支取的104000元现金用于砖厂周转了,日51万元的转账还了惠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日他与王某乙签订的旭东机砖厂产权合同书是为了还清2009年向王某乙借款40万元。月份,他为了还清在寺沟乡信用社的贷款,将机砖厂的股权给沈某甲、韩某甲转让百分之五十,转让费为70万元。签合同时先付了10万元,他用于还借款了。后面他被抓后对方付了剩余的60万元,用于还他在寺沟信用社的贷款了。40、甘肃省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甘警院(物)鉴(文)[2014]11号物证鉴定书,证实(一)岷县公安局送检的“房屋所有权人”分别为“范某甲”、“景某甲”、“包某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岷县人民政府”印文与样本“岷县人民政府”印文不是同一印盖章印形成;(二)岷县公安局送检的“房屋所有权人”分别为“范某甲”、“景某甲”、“包某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六张“岷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便函中“岷县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公室”印文与样本“岷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印文不是同一印盖章印形成。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包某甲骗取贷款后,虽采取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但并没有肆意挥霍、隐匿财产、逃避还贷等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和目的,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并已由自己及他人代为将全部贷款予以归还。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变更。被告人包某甲辩解从农行岷县支行贷款40万元,其仅使用了20万元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辩护人后宏伟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全 毅审& 判& 员&&& 党 振 兴代理审判员&&& 金&&& 娟            &&&&&&&&&&&&&&&&&&&&&&&&&&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 书& 记& 员&&& 宋 亚 媚&请问,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到期了但是贷款人暂时无法还钱,能往下年转吗?_百度知道农村信用社贷款两年合同到期了可是我还想还钱进去在转出来可以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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