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租借法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原地经营危险化学品是否认

无证经营危化气体该如何定性
时间: 14:36:00作者:荆德路新闻来源:正义网
  【案情】2003年,犯罪嫌疑人曹某出资40万元,注册成立一家气体有限公司,由其任法人代表,并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经营工业氧气、乙炔生产等。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收回了该气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犯罪嫌疑人曹某在生产许可证已被收回的情况下,未重新办理许可证,仍从河南永城及其他地方购进氧气、氩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并对外出售。经审计,该气体有限公司自日至11月30日,销售产品不含税金额为元,其中氧气:元,氩气:57136.75元,乙炔:元。
  【评析】曹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现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只是触犯了行政法规,且未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不应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名录》等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危化品包括液化、压缩的氧、氩,乙炔等;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第四项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2、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项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合本案情况看,犯罪嫌疑人曹某先是生产氧气、乙炔等物品,在生产许可证被收回的情况下,其又继续从他人处购买危化品(氧气、乙炔、氩气),主观上是一种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加工、出售等行为。根据卷中相关的规定,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均需要审批、许可,因此曹某在许可证被收回的情况下,不应经营上述危化品。如果其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数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条件的,即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曹某经营不含税金额高达元,已经达到了追诉标准。
  综上,第一种意见认为其没有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继而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是不正确的,非法经营数额本身就代表着不同程度的危害后果。曹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构成非法经营罪。(作者单位:安徽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侯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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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环保油”谋利 违法所得被追缴
    一对年轻的江西省余干县籍夫妇朱后生和王九英,意外发现“环保油”的商机后,来到还处于市场空白期的万年县城大展身手。一年多时间两被告人就获利颇丰,但他们却忽略了经营的合法性,最终夫妻俩触犯刑律双双被追究刑事责任。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朱后生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妻子王九英犯非法经营罪被免予刑事处罚,两人的违法所得全部被追缴。
  经审理查明, 2011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朱后生在余干县城帮一家酒店做铝合金加工时,发现该酒店用的燃料是一种新型的醇基燃料,俗称“环保油”,通过了解知道,该醇基燃料主要成分是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并懂得了醇基燃料的配方,于是朱想经营该种燃料并从中获取利润,并准备在没有人经营该燃料的万年县发展。
  2011年4月初,被告人朱后生带着妻子王九英一同来到万年县城,在陈营镇聂家村租住了一个平房。在明知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朱从南昌胡志强处购进甲醇,在租住的平房内进行配制。配好后,由朱负责联系各个酒店、酒楼、食堂,被告人王九英帮助朱经营醇基燃料,管理账目及相关凭证,并聘用两名雇员骑自制改装加油摩托车送至各个酒店、酒楼、食堂进行销售,渐渐地在万年县打开市场,销量也越来越大。直到案发时,销售醇基燃料总计83013公斤,销售价格总计280,621元,获取利润5万元。
  日,被告人朱后生主动将违法所得5万元向公安机关退缴,并于同年8月7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万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后生夫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销售额达280,621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犯罪中,被告人朱生生提出犯意,积极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系主犯;被告人王九英协助丈夫违法经营,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两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且在经营过程中已向相关部门申办许可证,目前已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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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领证件就领刑-上饶日报-上饶数字报-上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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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危险化学品
不领证件就领刑
  余干讯&一男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汽油零售经营业务牟利。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0年5月,被告人黄某租用余干县杨某的住房,用于经营汽油。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也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油机出售汽油,自2010年6月至日案发,被告人黄某从江西某公司陆续购进汽油56.89吨,计461428元,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利约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形下,非法从事汽油零售经营业务,购入汽油56.89吨,非法经营数额461428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某非法经营汽油的数额为461428元,虽然其非法经营数额超过30万元,但非法经营获利2至3万元,数额相对较小,与情节特别严重获利10万元标准相差较大,根据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可对被告人在5年有期徒刑之下进行处罚。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余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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