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加工经营食品二十年,该无证经营烟草怎么处罚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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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加工生产经营食品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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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加工生产经营食品怎样处罚
四川 成都 发表时间: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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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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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来了!朋友圈无证卖食品要罚款
浙江在线01月04日讯
新食品安全法于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网络售卖食品必须持证,否则将面临罚款。转眼过去两个月,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施行情况如何?网络售卖食品是否都持证?近日,记者抽取了12家网络食品卖家进行调查,半数商家依然无证售卖。
  近两年,在朋友圈兴起&熟人经济&,微商除了卖面膜衣服,还卖各色食品,自制的凉拌菜、卤猪蹄、纯手工制作的烘焙饼干、姜汤面等一应俱全。
  网络自制食品的畅销,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进行了规定,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执照,否则将面临罚款。
  记者对微信朋友圈里的120名网友进行调查,超过80%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朋友圈里有人卖食品。其中,82名受访者认为,朋友圈里的食品微商没有营业执照,27名受访者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卖家是否持证经营,仅有11名受访者称自己会从持证经营的微商那里购买食品。
  90后王紫是个不折不扣的吃货,每天刷朋友圈搜罗美食是她最大的爱好。&我喜欢吃甜食,一见到甜品就迈不动脚。&王紫说,她喜欢在朋友圈里淘各种私房甜点回来品尝,但是她在消费过程中,并不会特别在意商家是否持证。
  12家网络食品卖家
  半数依然无证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执行2个月,网络食品卖家是否都持证经营呢?记者抽取了12家朋友圈里的网络食品卖家进行调查,发现半数卖家依然无证。
  大多数卖家坦言,实体店卖吃的需要颁发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但微信朋友圈买卖食品,完全不需要这些,食品质量全凭良心把控。
  徐青是一名私房甜点微商。&起初,做甜点只是兴趣爱好,慢慢的要买的朋友多了,就发展成了副业。&徐青说,一开始,卖甜点也只是三天打渔两天晒网,后来生意越来越好,就慢慢正规起来。
  对于新食品安全法中&网络食品交易需持证&的规定,徐青表示自己也做过了解。&如今生意也算不错,我想持续做下去。&徐青说,尽管目前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过他们已经把申请营业执照纳入计划了。
  &我们家的甜品主要通过朋友圈进行售卖。&Z+甜品的老板娘许芝说,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不久,他们就办理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许芝认为,尽管之前制作甜品也是凭良心把控,但是有合法的证件,对消费者来说多了一层保障。
  主管部门提醒
  网上卖食品应有许可或备案
  如何对网络食品经营进行界定?椒江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其中,网络经营的土特产、朋友圈中流行的各种糕点、小菜、零食也在监管范围之内。
  根据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近段时间,因网络食品安全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无证经营的网络食品卖家。&该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需提高消费安全意识,注意保存交易过程中的所有凭证,万一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消费者通过淘宝、微店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其赔偿;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
食品安全 网络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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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无证企业生产的器械该作何处罚
|来源:中国医药报|作者:王维斌 杨晋红|字体:
  [案情]
  2014年10月,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省局通报,称A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血糖试条。此产品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生产厂家为台湾一家企业,国内代理商为A公司。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上述血糖试条已销售给了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B公司。B公司购进验收记录显示:2013年5月、11月,分别从A公司购进上述血糖试条各50盒,并已销售完毕。B公司提供了购进上述血糖试条的购进票据、A公司和B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有关资质以及上述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查询核实,确认其是经过批准的合法产品。
  [分歧]
  对B公司经营上述血糖试条的行为,执法人员在内部合议时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应依据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理由如下:1.B公司经营的血糖试条是A公司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的。2.B公司购进上述产品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6月之前,应依据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3.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医疗器械。而A公司并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因此,上述血糖试条可以认定为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经营上述血糖试条的行为,在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可不予处罚。理由如下:1.B公司经营的血糖试条是从A公司购进的,A公司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有上述产品的经营范围。2.B公司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按照有关要求向A公司索取了购进票据、相关资质等,并查询核对了该产品相关信息,履行了购进验收义务。3.A公司生产的产品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的,只是其没有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因此,对于B公司而言,不能按照经营未经注册医疗器械定性,而且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3号),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予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对B公司应按照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进行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B公司经营的是A公司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法产品。
  其次,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而A公司并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那么,该公司生产上述血糖试条的生产条件、原料购进、检验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条件、质量保障体系等,都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A公司代理的血糖试条虽然是经过注册的,但A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了上述产品,显然是冒用原生产厂家名称生产的。对此,《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四,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索票索证、购进验收等义务,有证据证明B公司不知情。鉴于该公司履行了相关义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本案中的血糖试条应依据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并参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定性为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对B公司应按照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进行处罚,但由于B公司在购进该产品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验收,并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笔者认为,综合整个案情,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B公司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案例评析:山西省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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