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四年有三年无证驾驶怎么处罚经营没交税该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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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挠挠”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马三立的经典段子街边卖偏方最后打开是俩字挠挠但是,挠挠真的可以止痒,挠挠又不是药,这个小贩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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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硕士
肯定是侵犯消费者权益了啊。严格说,这个不好用非法行医规制,他也没说那是药啊。当然,在马三立那个时代,没有法律能够规制啊,各类法律还没出台呢~~啊哈哈啊~消费者可以以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来告他,或者报警,这家伙蹲派出所肯定没大问题了。。。。。相关法律举栗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明显情节不严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以上
三只脚的猫
要看他是怎么吆喝的了他要是说“祖传秘方,专治各种疑难瘙痒”。那么,因为里面有治疗的治,就可以认为有暗示医疗效果和药物作用的情节。但是他不存在诊断行为,所以并不是行医,只是卖药或卖器械。可以由食品药监局通过违反《药品管理法》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他要是说“祖传秘方,可解奇痒难忍,一块钱一份”那么效果范围就并非疾病所致的对象了,就好像头皮按摩可以缓解疲劳,并非针对疾病,所以药监局不可能去管理发店。但是,这样他也还是无证经营,工商局可以管他。他要是说“祖传秘方,可解奇痒难忍,使用权转让费只要一块钱”那么就不属于经营行为,工商局也奈何不了他。但是,因为他并没有出售任何实物或服务,他卖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这在目前尚不属于工商管理的范畴,完全可以按照个人意愿有偿转移使用权。但是,因为该秘方并非此人独创或拥有专利,所以他没有权力出售,合同可视为无效。购买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损失。。。。。但是民事诉讼周期漫长花费高昂,为了一块钱。。。。。。老爷会怒的
1、其实这是个笑话。2、如果要是严肃起来的话,应该涉及这么几项:(1)关于无照经营: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卖“挠挠”,工商部门有权依法取缔,实际操作中就是“赶走”,口头制止,同时,我记得是在大街上卖挠挠吧,所以城管也有权管。(2)关于是不是非法行医的问题吗。根据《》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中国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急需作出司法解释。参照《执业医师法》并结合司法实践。(3)关于诈骗数额较小,适用《》,第三章、第三节 侵犯、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则以《刑法》来论处,总之,这几类行为都是侵财行为。(4)关于其他其实,我觉得这是一种供需关系的事例,你痒,我有解决的办法,你付报酬给我,我把方法告诉你,最终有效的解决了你的问题。本质上,卖“挠挠”和另一个相声“点子公司”里说的给别人出主意收钱的本质是一样的。只不过,卖“挠挠”的技术含量低,卖稀奇古怪点子的技术含量高一些罢了。(5)谢谢看到这里,其实以上基本都是废话,就像第一句我说的,其实(卖“挠挠”)本就是个笑话。
银行安保人
同意上面某楼的说法,要分开说:1,如果涉及到经营,要纠结的就是无照经营,占道摆摊什么的。工商税务城管都得出面。2,如果把“治疗瘙痒”作为医疗来定义,那这个首先要定义“医疗”的概念,以及路边这种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偏方是否作为医疗服务范围之类,偏方是否必须是药剂或者医疗器械,“挠挠”这种指导性意见是否能够作为处方使用的考量了,恩,这个结构适合在知乎用3,如果不作为医疗,仅仅作为“咨询服务”,那么“挠挠”这个结论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妥。。。嗯。至少也没法给差评阿。。。
过度包装管你行医不行医,卖药不卖药,偏方的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典型属于过度包装的的“商业欺诈”。
没啥问题。最多是有营业收入没交税。卖的是偏方,偏方不是处方,也不是药,谈不上非法行医。你脑袋上长一包,一摸就疼,我收费十元,给你开一偏方:别摸。。。
关键人家游走街市你逮不着。逮着了因为诈骗金额小也判不了几年
这家伙很懒
这个跟《假若明天来临》里面把算盘卖成计算机的行为差不多吧。个人观点,如果不考虑未知的经营许可和经营范围等问题(比如是否有执照、登记、注册之类的),卖挠挠没有违反法律。他并没有给人诊断看病,卖偏方应该不算行医。如果卖偏方这种形式是违法的,岂不是大多数卖保健品营养品的都涉嫌违法。
非法行医罪不太靠谱,痒痒不是病,处方也没有药,就是个骗人钱财而已,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治安处罚条例了
首先这是个小贩如果是医生的话,这样是可以的曾有次食管反流看医生,医生看不严重,就提吃完饭别坐下或躺下
都算不上,唯一能挨着的就是治安处罚法了,但是只有1块钱,也就口头批评了事。
无证经营,非法行医
新人工艺整合工程师
这个嘛,首先是非法行医(当然,过去可能没这个问题)然后,医疗不一定就是吃药,动手术。有些问题,比如肥胖,医生就会让你节食和运动。等于是医生的处方上写着“少吃多动”,这若被起诉,岂不是荒唐。接着,“挠挠”确实是个解决痒这个问题的好方法,既然有效,显然也没人能说什么。哪怕是对某个人无效,也不影响什么。所以,重点还是非法行医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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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照经营食品行为如何依法处罚
&&&&2008年12月上旬,百色市某县工商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一居民区查处了一家专营松花粉的保健食品店。经调查,食品店已经经营2个多月,销售了100多瓶松花粉系列产品,销售额近2万元。据当事人张虹琳(化名)交代,保健食品店尚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争议】
&&&&工商执法人员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未经工商部门核准颁发执照擅自经营保健食品,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7条第1款“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的规定,应依据《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根据《条例》第7条和第22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下称《办法》) 第4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依据《办法》第14条第1 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无许可证照经营食品行为,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第 13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依据《特别规定》第3条第4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探究】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尽管《条例》、《办法》和《特别规定》都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但日起实施的《特别规定》,相对于1987年 9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和日起实施的《办法》而言,属特别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适用原则,该案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同时,相对于《条例》和《办法》,《特别规定》是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适用原则,该案也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条例》、《办法》和《特别规定》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条例》、《办法》没有规定而《特别规定》有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
&&&&根据《特别规定》第2条第2款“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的例外规定,只有法律对无证照经营食品行为有规定时,才能排除适用《特别规定》。而《条例》和《办法》只是行政法规,所以该案不适用《特别规定》第2条第 2款的例外规定。
&&&&同时,《条例》只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无许可证件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该案不宜适用《条例》进行定性处罚。根据《办法》第14条第2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例外规定,《特别规定》已经对无证照经营食品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该案也不适用《办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该案应适用《特别规定》进行处罚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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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别人的营业执照,是注册了三年的贸易公司,经营五金批发。注册资金五十万,之前一年是零交税,公帐之前
股份持有人都变更了,法人,买了后公司名。注册资金五十万,是注册了三年的贸易公司,公帐之前一年走了十几万,之前一年是零交税,工商局网站应该能查到变更前后的情况买别人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经营五金批发
提问者采纳
满一年就可以了
如果现在什么都做不了,是不是干脆新办一个更好
是的,只不过办理营业执照手续还是有些小麻烦的
这个营业执照卖价2万元,值不值得去买
不值得,还不如自己新办一个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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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看资产的,一般银行经过评估后应该可以的
要对公司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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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发票或非法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依照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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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条黑作坊夹缝求生 一家没有生产许可证的辣条作坊,在食品安全监管日渐加压的背景下,从城市逃离至偏远农村,且几年来“打游击”一样东躲西藏,负债经营,艰难求生。  日前记者暗访河南农村部分食品市场发现,这一辣条“黑作坊”的遭遇,堪称近年来农村“问题食品”现状的缩影:一方面,在监管力度加大、行业洗牌升级的双重作用下,类似不法作坊的生存愈发艰难;但另一方面,由集中到分散、由半公开到地下隐蔽作业的新趋势,也对原本监管力量就比较薄弱的农村食品市场提出了新的挑战。  无证生产“打游击”  四年换了三个地儿  “工人都在家过年,现在还没法生产,但眼下是旺季,得做好开工准备。”农历正月初九,在豫东某县县城见到老贺的时候,他正开着一辆半旧的面包车忙着采购原料,主要包括一些食用油、香精等调味料。  41岁的老贺是一家麻辣小食品作坊老板,入行至今10年有余。2011年4月份,他把自己的作坊从老家江西南昌迁到了河南郑州。交通便利、原料成本低廉、劳动力资源丰富,多重优势叠加之下,彼时以郑州管城区为中心,形成了一条颇具规模的小食品产业带。  就在老贺踌躇满志,准备大展拳脚之际,一场针对小食品加工厂的整治风暴不期而至。日,北京市查处60种不合格调味面制食品,有53种出自河南,其中36种集中在管城区。重拳清查之下,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老贺,只好将刚投产的作坊转移至河南汝州市。但不久后,又悄悄地回迁至离郑州较近的新郑市一处城乡接合部。  2014年年底,因为所租民房面临拆迁,老贺再次将作坊搬到了更为偏远的豫东某县乡下。这也是不到4年的时间里,这家辣条“黑作坊”的第三次搬迁。  “从春节前到学校开学、正月十五这段时间都是旺季,但现在到处都查得严,我节前只生产了半个多月。‘3?15’一来,还得停。”老贺说。  在离老贺作坊不远的一个村子里,沿着约3公里长的乡道,两边分布着10来家麻辣食品厂,都隐蔽在高墙大院、铁门紧闭的民房里,没有门牌和厂名,只有空气中弥漫的油腻腻的麻辣味,提示着这些加工点的存在。  设备升级流水作业  操作粗放隐患暗藏  几经周折,记者进入几家麻辣食品厂区内部。已经开工的几家食品厂,现场情景基本相同:巨大的简易车间里,两名工人负责给不停转动的搅拌器添加原料,并将高温膨化后的麻辣条等产品倒在传送带上。几十名女工坐成一排,不停进行小包封装。  和几年前在郑州暗访所见相比,上述作坊堪称“鸟枪换炮”:一是场地面积明显扩大,从两三件房子几百平米大小扩大到占地1000平米以上,有的甚至达到2000多平米;二是生产设备升级,从价值几千元的小机器换成了10多万元的生产线,全线开工每天可产上千件,仅包装女工就要四五十人。  说起作坊生产的卫生状况,老贺直言:“以前原料、产品都在地上的,确实是乱搞,现在基本不下地了,真的好多了。”  然而细察之下,操作不规范与可疑之处仍不少见:以车间工人为例,除了围裙外,多数没有戴手套、口罩和帽子,有的工人边抽烟边干活,还有的手指缠着创可贴直接抓取辣条进行封装;生产所用食用油都装在白色塑料桶里,从外面看不出任何标识。有的甚至成堆码放在污水横流的墙角。一位老板表示,整条街上的作坊,有的有生产许可证,有的没有,具体情况“不好说”。  记者还注意到,除了工人上下班,外来车辆运送包装等,平时这些作坊一律闭门作业,外人很难进入。加之隔着层层院墙,尽管现场机器轰鸣,从外面路过也难以听出任何响动。  添加剂乱象亟待规范  薄弱地带须强化监管  尽管车间里都开着排风扇,但油腻的麻辣味仍然熏得人透不过气,时间长了甚至会恶心作呕。老贺介绍,辣条的主要原料是面粉、辣椒和食用油,根据口味不同还会加入香精、调味料等,浓重气味就来自这些添加剂。  记者发现,尽管相关作坊从内到外都在“鸟枪换炮”,但最核心的技术环节――口味配方和添加剂使用,多数仍停留在“跟着感觉走”的阶段,操作规范非常模糊,致使添加剂滥用已成为最突出的安全问题。  某作坊技术工人说:“各家添加剂配方都不同,通常是凭经验,要甜味的就加甜蜜素,要牛肉味的就加牛肉粉香精,因为主要针对农村中小学生,孩子们觉得好吃就行。”  北京市食药监局公告显示,今年以来共发现8款辣条产品甜蜜素超标,其中来自郑州的佳俊食品厂屡次上榜。专家称,甜蜜素摄入过量会危害人体肝脏和神经系统,对于代谢排毒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为明显。  河南一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农村市场点多面广,加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基层执法人手少,由此形成监管薄弱地带。随着不法作坊的分散流入,农村“问题食品”的监管面临着从生产到流通的全链条挑战,任务更加艰巨。(“中国网事”记者张兴军、毛伟豪)新华社郑州3月16日新媒体专电
  天下,了然于胸;尺度,可更深入。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财经官方微信(微信号sinaca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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