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派遣资质资质法人变更应该去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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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资质的问题
最近有不少人咨询我关于中介公司商务部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问题,问我办理工作签证也就是所谓的“技术·人文知识 ·国际业务”这类签证,国内的中介不需要有商务部资质也是合法的。只有办理研修岗位也就是所谓的“技能实习”这类签证,才需要国家商务部办理的资质。
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商务部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提高对外劳务合作水平,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体系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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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加快改革,优化经营主体结构,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格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大型专业工程公司走向国际市场,现就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资格条件及进一步加强对外经企业的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  (一)大型实体企业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设计院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的申报材料。  (三)外经窗口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  对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仅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具体申请条件为:  1.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地(市)外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所在地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须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应达到50亿元人民币;  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3.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4.申请前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的营业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  5.必须是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对外劳务经营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纯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但对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自有船员1000人以上,申请前两年年均外派船员不少于100人,并设有船员培训基地的大型航运企业,可赋予与航运业相关的对外劳务经营权。  申请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五)外经公司子公司  资格条件:  主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5年以上,申请前两年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名;  2.子公司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美元,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3.子公司须具有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六)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公司,可同时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七)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八)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集团母公司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和劳务业务;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集团的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经批准均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重点联系企业的批准文件;  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加强对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企业的管理  (一)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1.获得经营权之日起,连续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不足10万美元;  2.不服从外经贸主管部门、商会、协会和驻外机构协调;  3.承揽到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设计、咨询、勘测项目后,不参与投资和管理,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不顾自身条件和实力,对外盲目承揽项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经营秩序;  5.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1—3年。  6.不服从或逃避国家监管,违反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  (二)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暂停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1年的行政处罚:  1.连续三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不足10万美元;  2.以排挤我国其它经营者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签订对外承包劳务业务合同,或在业主(中介机构、雇主)已与国内其它经营者签订合同后降低报价;  3.擅自进入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4.承揽到对外承包劳务项目后因不参与管理或管理不善对外造成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  5.违反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扰乱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秩序,对国家、企业或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6.假冒或擅自使用国内其它经营者的名称、资质或业绩,向境外经营者提供虚假资质、资格证明或材料;  7.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  8.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在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后,1年内还款额未达到借款总额20%的。  (三)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撤销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1.在经营活动中严重损害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2.严重扰乱对外承包劳务经营秩序;  3.严重违反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  4.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在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后,2年内还款额未达到借款总额50%的;  5.与外商签订虚假合同蒙骗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  (四)经审查,确已丧失经营能力的公司,注销其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五)已获得外经权的企业,通过改制改组要求划转经营权的,须先期落实其所借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的债务责任,否则不予批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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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     中心
电子钥匙办理:北京国富安电子   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行政许可,18004。
三、办理依据
四、受理机构
  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8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负责批准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的资格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准辖区内的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的资格申请。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1、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3、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
  4、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5、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6、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原件,标题为请示或申请,中央企业或中央管理单位的子公司申请证书的,需由国资委管辖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向商务部行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原件)。
  5、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复印件);
  7、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复印件);
  上述资料只需提交一份,但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且属于工程建设类的单位需提交材料两份。
  (二)材料提交
  1、企业在线申请
  申请单位应登陆商务部网站"在线办事"窗口,网上填报有关信息。申请办理的中央企业子公司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子公司在网上填报完毕后,应将申请提交至其所属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网上申请提交至商务部,并出具书面申请。
  2、申请办理的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8号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对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由商务部合作司对上述部门送达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工程建设类企业还需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商务部将审批结果以部批件形式告中央企业集团。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填报地址:
  2、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8号窗口(限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其他单位请咨询本地商务主管部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办理基本流程:
  1、企业在线申请
  2、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的方式向商务部提交纸质材料。
  3、商务部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意见(工程建设类企业)。
  4、根据征求意见,决定是否批准。
  5、印发批件。
  6、企业持批件到所属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打印证书。
  7、企业缴存劳务备用金。
  其他申请单位请根据省级地方商务部门的要求办理。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网上填报,递交纸质材料,受理,批准,打印证书,交纳备用金。
  (二)变更
  递交《变更申请表》,受理,批准,更换证书。
  (三)注销
  递交纸质材料,受理,批准,回收证书,退回备用金。
十二、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商务部关于同意XX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批件)(仅限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网上告知服务对象审批结果,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事实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许可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2、按照行政许可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材料补正程序;
  3、申请人获得许可后,应按照许可批准文件要求履行变更备案等程序。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8号窗口,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二)电话咨询:010-97852
  (三)网上咨询: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1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微信扫一扫快速获取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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