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协议管辖在审级上仅适用于什么名事案件

由“新民诉法解释适用第一案”全面解读协议管辖条款的适用
由“新民诉法解释适用第一案”全面解读协议管辖条款的适用
于明法治地平线
《人民法院报》近日刊登了《天猫管辖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文章,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本期法治地平线由该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则案例开始,结合最新公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帮您全面解读协议管辖条款的适用问题。
【案件检索】
案例一:“新民诉法解释适用第一案”——黄某诉天猫公司、天猫商城某网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来源:《人民法院报》。
黄某在天猫商城某网店购买的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将该网店及天猫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天猫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消费者在天猫购物注册淘宝账户时会显示《淘宝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本案存在消费者的管辖权协议,应适用协议管辖。因其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故应将案件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对协议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协议查阅,而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繁琐资讯中。因此,天猫公司以上述方式提供的管辖协议,未能达到标准,故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裁定驳回天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案例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和纠纷解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为继续有效。
■协议管辖的内涵及目的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是对法定地域管辖的变通和补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争议的法院。其目的在于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减少管辖争议,节省诉讼时间,杜绝法院之间相互推诿。当然,绝对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不可能的,民事诉讼程序并不是完全由当事人处理自己私人事务的过程,同时协议管辖条款要受到公共秩序、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方面的限制。
■协议管辖的法条理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以上条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协议管辖进行解读:
(一)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造成审级混乱。
(二)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
对于专属管辖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日开始实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这也就意味着,现行司法解释并不强制要求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之外达成的管辖协议。
(四)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4条改变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可以适用协议管辖,但仍然不允许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等案件适用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条款的无效类型的改变
除了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的限制以外,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在以下两方面做出了改变:
其一,是在选择法院的确定性上,不再要求唯一性。2008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而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2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即协议管辖条款不再因为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而无效。
其二,创新性地规定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订立管辖协议的无效情形。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案例一所述“新民诉法解释适用第一案”,即适用该条规定及我国《合同法》第40条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所作出的判决。
■合同转让协议对协议管辖的影响
案例二涉及的裁判规则出台较早,但其体现出的裁判精神在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条中得以确定。该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权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债务转让,合同的管辖权协议对合同受让人在原则上都是有效的,但排除两种例外,案例二的裁判规则突出地体现在第二种例外中。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排除原协议管辖的适用时,增加一个额外的规定,即必须要取得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如在债权转让中,不仅要求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另行达成协议管辖的约定,同时还需要取得原债权人的同意,在债务转让中,不仅要求新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另行达成协议管辖的约定,同时还需要取得原债务人的同意,如果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不同意,还是应该适用原合同中的协议管辖。
■拓展适用
以上所提协议管辖条款的适用主要是就单一的合同而言的,但如果涉及到主从合同的协议管辖,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协议管辖不一致的处理
由于担保纠纷案件多数采取共同诉讼的模式,主从合同一并处理,被告为多人,在确定案件管辖时,应考虑主从合同关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这表明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如果主合同与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以主合同的协议管辖为准。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单独主张权利情形下,由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地位视同债务人,即使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债权人也可以依据担保合同的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二)担保与反担保合同协议选择法院不同案件的管辖问题
担保合同有反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担保人同时起诉债务人与反担保人的,如果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协议管辖不一致的,由于反担保合同系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可以参照上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以担保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三)主合同协议仲裁管辖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从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还经常遇到主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而从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如债权人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是否受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排除法院的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观点认为,仲裁条款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担保法司法解释》确定的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而非确定案件的“主管”。债权人与担保人形成的履约担保民事关系不受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未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参见江必新、何东宁等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第437页。)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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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浅议协议管辖
来源:廊坊开发区法院
作者:胡晓青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协议管辖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诉讼管辖制度,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议管辖有两种,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和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应按民诉法25条的规定执行,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应按民诉法244条的规定执行,即“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与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也有不同,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只能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既可以约定选择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协议约定由某个外国法院管辖。其次,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纠纷案件,对其他类型的案件,不能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除了适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外,还适用于其他一切有关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协议管辖在我国并非无原则的随意约定。首先,在审级上,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第二审民事案件及重审、再审、提审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当事人无权选择,更无权协议。
  其次,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等,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没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当事人不能避开上级法院的管辖权,而随意选择任一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管辖协议均属无效。
  第三,案件类型必须是因国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和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对因其他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不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
  第四,协议管辖约定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内民事案件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限制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案件事实和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管辖的内容各不相同,导致一部分案件的管辖约定无效。针对上述法院管辖的约定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明确,不能含胡其词,模棱两可。如在一些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与之最密切联系之人民法院”,这样的表述不但内容不确定,而且容易给人造成误解,“最密切联系”该做何解释,在某些案件审理中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那么“最密切联系”是否可以理解为与当事人关系最为密切联系呢?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会因此增加不必要的麻烦,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也就失去了管辖约定的意义。
  第五,管辖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并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因当事人在按协议向选择的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递交有协议管辖内容的书面材料。但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约定中不能协商一致,而采取折中的办法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致使约定无效。如在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理解为如甲方起诉即在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乙方起诉则在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其结果导致约定管辖无效。此外,在诉讼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当事人提交的管辖协议仅有一方的签字盖章,如在一方发给另一方的对帐单据中,在欠款数额与对方的签字盖章之间加注“如有纠纷在某地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约定多数会被对方认为是事后添加的,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以此确定管辖权后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也会给实体审理带来不必要的影响,这样也会助长乱拉管辖现象的发生,有违民事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精神。
  此外,依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原则,对当事人有协议管辖的,按协议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的法院。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产生对该案的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必须在约定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接受该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再就此纠纷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纠纷的上诉法院是协议约定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对于当事人虽然有管辖协议,但管辖协议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其他规定确定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双方的管辖协议应以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协议为准,不宜以一方对帐单据上的承诺或要约为准,对帐单只宜确认双方货款的往来数额,不能以此作为书面的管辖协议提交法院确认。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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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其次,运用管辖策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是被告拖延诉讼的一种常规战术。原告通常比被告更希望早日结案,以获得对所追求的实体权利的及时保护。而被告却可以通过管辖异议的提出,来争取更多的时间用于调查取证,化被动为主动,或者是在管辖异议期间转移财产。使得原告最终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2、协议管辖应注意的问题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他们之间争议的法院。正因为管辖法院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或者说是一致确定的,所以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协议管辖在我国并非无原则的随意约定。在协议管辖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合法性首先,在审级上,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第二审民事案件及重审、再审、提审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当事人无权选择,更无权协议。其次,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级别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均确定了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湖南省的标准为: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一)长沙市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二)岳阳、衡阳、株洲、湘潭、常德、益阳、郴州七市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下。(三)邵阳、张家界、怀化、娄底、永州、湘西自治州六地、市、州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下。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二)岳阳、衡阳、株洲、湘潭、常德、益阳、郴州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8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三)邵阳、张家界、怀化、娄底、永州、湘西自治州六地、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6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四、前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在级别管辖上,当事人不能避开上级法院的管辖权,而随意选择任一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定了三种专属管辖的案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这三类案件应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没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均属无效。第二、确定性确定性是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非常明确,不能产生歧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针对上述法院管辖的约定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明确,不能含胡其词,模棱两可。如在一些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与之最密切联系之人民法院”,这样的表述不但内容不确定,而且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会因此增加不必要的麻烦,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也就失去了管辖约定的意义。我们在办理中联重科诉深圳富电康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所碰到的就是这样的问题。他们的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交、提货地点为:供方(深圳富电康公司)送货至需方(中联)。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这一司法解释作严格解释,认为只要通过二级推理得出来的均不算明确,所以,此案浪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这在我们订立合同进行约定管辖时要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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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第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
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个审级的审判,第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级的哪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请求给予司法保护。
.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 专属管辖: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称为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
.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 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均属于裁定管辖。
. 移送管辖:是指某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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