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卡还款制度度中借据问题原借据是否可以撤出

欠债还钱,仅凭借据够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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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欠债还钱,仅凭借据够不够  借据,在很多人看来是解决借钱纷争最有力的证据,可是原告梁某手持被告陈某出具的借据,以欠钱不还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被告陈某却辩称,借款是事实,但自己借到的钱完全不是欠条上的数额,双方各说各有理,争执不下。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经法官全面、仔细审查借款交付这一要件事实后,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借款数额,支持了原告梁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我到底借给他多少钱,有他写的借据为证   原告梁某诉称,因被告陈某资金短缺,原告分别于日向被告提供借款20万元,日提供借款20万元,日提供借款22万元,日提供借款11万元。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分别出具四张借条,借条总额合计为73万元。后因被告一再拖欠还款,在原告催促下,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总借条,确认其向原告借款76万元,保证在2013年春节前还清所有借款。案件庭审过程中原告承认其出借的本金实为73万元,总借条中载明的76万元包含被告自愿承诺支付的3万元利息。   被告:我拿到的借款是“缩水”的,他预先扣除了利息   被告辩称,曾经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有一张是被告当时准备借款时写下的,但原告未实际提供借款,被告也没有收回借条。且原告每次提供借款时,都会从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被告实际拿到手的本金是“缩水”的。被告仅认可收到其中的第一、第三和第四笔借款,分别为日的19万元,日的12万元,日的10万元。并称最后一张76万元的总借条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并非被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细查原告借款交付行为,查明实际借款数额   庭审中,在法官询问下,原告陈述其于日在某信用社支取20万元后,在万宁市某酒家将现金交予被告;于日在某信用社支取20万元后,在万宁市某酒楼将现金交予被告;于日在某邮政储蓄银行支取22万元后,在万宁市某酒楼将现金交予被告;于日在某邮政储蓄银行支取11万元后,在万宁市被告公司外将现金交予被告。以上四笔借款均是当天支取当天支付。法官随即要求原告提交了相应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第一笔、第三笔和第四笔借款,法院从原告梁某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中并未发现可以与之对应的取款记录。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采信被告陈述,认定原告第一笔、第三笔和第四笔借款的借款本金金额分别为19万元、12万元及10万元。对于第二笔借款20万元,原告于日从某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取款10万元,同日从某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取款10万元,且被告在其日出具的76万元总借条中也包含了该笔借款,故依法认定第二笔借款的借款本金为20万元。被告辩称总借条系在原告胁迫情况下出具,但未能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告已分四次共计向被告提供借款61万元,因此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76万元借款中不超过61万元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借款是双方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故原告在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时,应对款项实际交付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单凭借条不能直接认定借款事实的实际发生,法院需在此基础上审查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审查借款实际行为是否真的履行,以此来佐证借条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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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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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协议能代替借据么
一朋友2010年3月向我借款33000本金,利息为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但至今1分钱未还,经过协商,同意写一份分期还款协议书,这次我要把违约金也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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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问我这样写是否可行?
违约责任:借款人同意,如果借款人连续两个月,或累积超过(包含)六个月没有按时还款,从未按时还款的第一个月逾期之日(即未按时还款的第一个月的17 日(大写:壹拾柒日))起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四计违约金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必须负责违约责任。即:违约金=借款总额×4‰×逾...
尊敬的律师:
因欠方(甲方)不能按约还款,要求延期,双方似定了份“延期还款协议讨论稿”, “还款计划”由欠方自定并填写,经双方确认“没有需修改”后定稿,改称为“延期还款协议”,由欠方打印、签字后寄给债权人(乙方)签字。
但债权人(乙方)收到有欠方签字的“延期还款协议”时发现:协议和定稿有差异,是欠方(甲方)把定稿中“讨债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条款中的“甲”字,私自改成了“乙”, 债权人即向欠方书面提出异议,从此欠方失去了联系。
请问:1, 该有欠方单方签字的“延期还款协议”...
我朋友向我借钱带利息的,他现在还不上。其父找道我给我写了还款协议内容是每年还一些分六年还消而且是无息的。要不这钱就不管了·我当时害怕就签了·我现在想告他用原来的借条可以吗?
我几个月前在深圳的一家汽车4S店办理了购车分期贷款(分36期),正常还款了几期之后,因为生意资金紧张将车过户给别人了,现在银行让我把剩下的款一次性全额还清。说是购车贷款协议里写了,但是我办理时是真的不知道有这个条款存在的,当时办理的人员并没有将该款项告知我,只是拿了份协议直接让我签字,连细看内容的机会都没有。如果当时工作人员有说清楚这个条款,我就不会办理车贷或者不会过户了,现在还因此产生了额外的高额滞纳金及利息,银行没有义务说明该条款吗?对此事银...
我朋友从银行贷款10万元,担保人是我,现在朋友跑了。银行贷款需要我来承担。然后银行口头承诺我还5万,另5万银行会和另一个担保人协商叫另一个担保人还。那么我想和银行写一份协议。协议想表达的内容就是我只还5万,其他一切事项我不承担。我该怎么写这个协议
在执行局主持下达成的还款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在达成协议后已经给原告打款了,现在原告方又说还款少,说协议无效,执行局也说协议无效。请问这个协议有效吗
法院会追回车子嘛?如果追回了,在车主的同意下,法律允许旧车主把车先让我用,我在按协议履行还款吗? 我跟我媳妇的哥哥合伙一起买了俩二手大货车,当时他出了一半的现钱,我跟车主打的欠条买下了车,(其实他还欠我很多钱、为了我媳妇没计较)他哥经常不做事还要平分利润,我们发生了争执,他哥把车开走了。车还是以前车主的名字没过户,但有售车协议,写的是我的名字。售车协议规定每月还1万元,要不就会扣车。请问现在旧车主起诉我,法院会追回车子嘛?如果追回了,在车主的同...
您好:双方签订了工程款还款协议,对方是副总签字,单位盖章,在法院诉讼期间,对方律师以此份协议是先盖章,后签字为由,说是副总的个人行为,的还是和新编的号码绑定的。
您好!还款协议上只写了怎么还!在指定的日期内向指定的帐号里打钱(两年内分8次还)!未写还款后输出结果,只是口头上说还清全额后会给收据!这种情况下我怎么确认每1次打款他是否收到或对方怎么知道当时的款项是我还的(对方也给其他人借款了)!请问这种情况下对于还款人来讲是否很不安!
我帮人在农村信用社货款,但货款借据当时只有我签字了,合同上和借据上都没有我的帐户,还款帐户也没有填,贷款借据没有填写我的帐户,也没有其它帐户,请问这贷款合法吗?现在因为其它原因,实际用钱的人出事了,信用社能追我还款吗?分次还款,原先的借据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12:33:1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8653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 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陈杰敏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是作为借款人还是作为原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首先,从借条文义上看,“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续借李日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正……”未注明借款的主体,那么按一般理解,在落款处签章的均为借款主体,而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杰敏分别在落款处盖章、签字,可以理解为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陈杰敏均为借款人;其次,上诉人陈杰敏认为其不是作为借款人而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其在签字时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其身份作出明确,否则如前所述,债权人有理由认为其亦为共同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而上诉人陈杰敏在签字时并未区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借款人的身份;再者,被上诉人李日强在借条下方所注明的“收陈杰敏还前款款”说明,上诉人陈杰敏曾履行过还款义务,进一步证明其借款人的身份;如果上诉人陈杰敏认为这是被上诉人李日强擅自加注,其并无还款,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还款,其可以提交还款收据或者其他还款凭证证实其主张,但是上诉人陈杰敏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实其主张。综上,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杰敏亦为本案借款人并无不当。&&&&&&&&&& 陈杰敏与李日强民间借贷纠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杰敏。&&& 委托代理人:梁巍琳、林晓隆,均为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日强。&&& 委托代理人:段能穗。&&& 原审被告: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敏。&&& 委托代理人:林晓隆,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家雄,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陈杰敏与被上诉人李日强、原审被告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9)荔法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陈杰敏是该公司的投资人之一,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日强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客户,彼此有业务交往。李日强提供《借条》一张,借条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反映借款情况,内容:“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续借李日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正,借款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此据。的彩公司(加盖公章)、陈杰敏。日”。第二部分反映还款情况,内容:“日,收陈杰敏还欠款共玖万元正人民币。李日强”。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陈杰敏均承认《借条》是真实的。对于李日强提出他已收回借款10万元的事实主张,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陈杰敏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李日强于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l.判令两上诉人连带返还被上诉人人民币110万元,并要求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付从立案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两上诉人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承认向李日强借款l20万元,原审法院予以认定。陈杰敏既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又是经营负责人,因此,陈杰敏既可以代表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向李日强借款,也可以为了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李日强借款。本案争议焦点就是陈杰敏在《借条》上签名是确认个人借款还是代表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借款。仔细辨别陈杰敏在《借条》上的签名,发现陈杰敏签名的字迹有别于《借条》其他内容的字迹,能够看出借款内容和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公章形成在先,陈杰敏的签名形成在后,可见陈杰敏是在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盖了公章之后才签名,这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先签字再盖公章的一般程序不相符。《借条》有关还款的内容是李日强书写,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和陈杰敏予以承认,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李日强写着收到陈杰敏的还款。反映陈杰敏曾向李日强还款。李日强与陈杰敏在经营生意时相识,专翌由相信陈杰敏将借款用于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故《借条》写上“因业务发展需要”的借款原因不能排除陈杰敏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的情形。综上分析,陈杰敏在《借条》上的签名具有独立性,与之后他以个人名义还款的行为相对应,属于个人行为。据此,原审法院认定陈杰敏是借款人之一。关于利息,由于陈杰敏和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未能依期还款构成违约,依法需支付逾期利息。这笔借款的期限至日止,逾期利息从日起算,现李日强只要求从起诉之日即日起算利息,属于权利处分围之内。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李日强起诉要求上诉人陈杰敏、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上诉人陈杰敏、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被上诉人李日强归还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息从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上诉人陈杰敏与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陈杰敏、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后,上诉人陈杰敏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在《借条》上的签名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公司签名的,上诉人并非借款人,不应对被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和连带赔偿责任。1.借条内容表明:上诉人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公司在借条上签名的,借款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借条是借款纠纷的核心证据,可以从借条的内容分析当时出具借条时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确定借款人。首先,借条的借款内容下面写着“的彩公司”,然后是法定代表人“陈杰敏”的签名,接着盖有公司的公章,最后是签署的日期。这完全符合公司签署相关文书的习惯做法,在无其他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常理予以认定。其次,被上诉人与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是客户关系,素有业务来往,被上诉人在借款和取得借条时,清楚地知道上诉人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上诉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另外,借条也明确了“因业务发展需要”的借款目的,被上诉人对此也是知情的。再次,借条上只有一个签署时间。如果按照原审法院的理解,签名具有独立性,上诉人的签名在后,那么应当出现两个签署时间,一个是公司盖章的时间,一个是上诉人签名的时间。如上所述,按常理就应当认定上诉人的签名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公司在借条上签名的,借款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并无原审法院所谓的“独立性”。但是,原审法院从“发现陈杰敏签名的字迹有别于《借条》其他内容的字迹”就可以“看出借款内容和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公章形成在先,陈杰敏的签名形成在后”,并进而推断出“陈杰敏是在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盖了公章之后才签名,这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先签名再盖公章的一般程序不相符”,最后推定出“陈杰敏在《借条》上的签名具有独立性的结论。借条的内容并非上诉人所写,不能苛求上诉人的签名笔迹与借条内容的笔迹相一致,不能据此推定出“独立性”。显然,法院的推理和认定是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常理逻辑的。2.债务人确认:债务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所借,上诉人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行为。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实际借款人,在庭上明确承认其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并且在庭审时也明确表示上诉人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的,是代表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行为。原审法院对此应当予以采信。3.债权人也确认:被上诉人在起诉状明确表示上诉人是以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其借款的。本案的“借条”是日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重新出具的,汇总了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以前的借款数目。作为债权人,被上诉人在起诉状明确“从2003年起,陈杰敏夫妇多次以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名字向原告借款”;显然,连债权人都明确是以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借款的,是借钱给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而不是上诉人本人。如上所述,借条上的内容、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都明确表明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才是本案真正的借款人,上诉人在借条签名只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名而已;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以个人名义还款,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上诉人根本没有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还款的行为。《借条》第一部分是反映借款情况,篱二部分是反映还款情况,被上诉人在借条上书写“日,收陈杰敏还欠款共玖万元正人民币李日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李日强写着收到陈杰敏的还款,反映陈杰敏曾向李日强还款”。显然,原审法院关于还款情况的认定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借条》还款的内容是被上诉人李日强个人书写的,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这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还款,上诉人也明确表示根本没有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还款。其次,债权人在借条上书写债务人还款内容,不符合一般书写规则和习惯,且这一内容是未经借款人确认的,仅仅是债权人单方面表述;显然,被上诉人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故意在《借条》上书写上述内容。综上所述,上诉人不是借款人,也没有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还款的行为,上诉人在借条上签名只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公司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严重错误,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需对被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及连带责任,不需承担原审案件受理费7350元;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上诉人李日强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一直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借款,从来没有向被上诉人提出过因公司需要向被上诉人借款。借款当时是上诉人夫妇俩来被上诉人家里借款的,还款当时也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归还9万元的,这1万元是从上诉人的个人帐户划入被上诉人的个人帐户,因此,不存在公司向被上诉人借款。因此,上诉人上诉主张借款是公司借款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也不会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受理费。&&& 原审被告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借款是原审被告所借的,对原审判决原审被告承担债务没有异议。上诉人以原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名的。&&& 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陈杰敏二审补充提交一份证据一收条。上诉人陈杰敏称该收条反映被上诉人当时与原审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其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原审被告一直都是使用陈杰敏加印章的习惯;从收据也可以反映在2005年期间,原审被告收取了被上诉人的货款,如果当时存在原审被告向被上诉人借款的情况,就直接抵扣货款不需要再另付货款。由于一审没有考虑举证深度的严格,所以没有提交。被上诉人李日强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没有提交这份收条,二审才提交不属于新证据,被上诉人不予质证,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是客户,经常有货款来往,但本案是借款,与货款不一样。被上诉人也提交借据复印件两份,认为之前的借款以个人名义出具。上诉人认为借据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陈敏杰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是作为借款人还是作为原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首先,从借条文义上看,“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续借李日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正……”未注明借款的主体,那么按一般理解,在落款处签章的均为借款主体,而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杰敏分别在落款处盖章、签字,可以理解为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陈杰敏芝为借款人;其次,上诉人陈杰敏认为其不是作为借款人而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其在签字时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其身份作出明确,否则,如前所述,债权人有理由认为其亦为共同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而上诉人陈杰敏在签字时并未区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借款人的身份;再者,被上诉人李日强在借条下方所注明的“收陈杰敏还欠款”说明,上诉人陈杰敏曾履行过还款义务,进一步证明其借款人的身份;如果上诉人陈杰敏认为这是被上诉人李日强擅自加注,其并无还款,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还款,其可以提交还款收据或者其他还款凭证证实其主张,但是上诉人陈杰敏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实其主张。综上,原审认定上诉人陈杰敏亦为本案借款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陈杰敏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上诉人陈杰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炜东&&&&&&&&&&&&&&&&&&&&&&&&&&&&&&&&&&&&&&&&&&&&&& 代理审判员 谢欣欣&&&&&&&&&&&&&&&&&&&&&&&&&&&&&&&&&&&&&&&&&&&&&& 代理审判员 冼一帆&&&&&&&&&&&&&&&&&&&&&&&&&&&&&&&&&&&&&&&&&&&&& 二O―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晓峰&&&&&&&&&&&&&&&&&&&&&&&&&&&&&&&&&&&&&&&&&&&&&&&& 书记员&& 梁丹丹&&&&&&&&&&&&&&&&&&&&&&&&&&&&&&&&&&&&&&&&&&&&&&&& 书记员&& 梁碧莹
10:58:01 15:53:05 15:52:06 15:47:20 10:40:52 16:29:09 14:34:29 10:55:34单位向个人借款,有借据,有公章,法人签字。如果约定还款期限内不能还款,原借据是否有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单位向个人借款,有借据,有公章,法人签字。如果约定还款期限内不能还款,原借据是否有效。谢谢!
某酒店的股东林某因酒店需交纳水电费向A公司借款三万元,借条上面有林某的签字和酒店的公章。 如果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这样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款是个人借去,借条落款有法人签字且有公司名称。(这个公司法人是他自己)请问企业倒闭不还款是否凭此借据可以向这位朋友个人追讨?谢谢!
我父亲是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向个人打欠条借款,约定若不能还款将我家住的房子抵押给他
房子是我母亲一人名字,签字的时候没有我母亲的签名,我母亲完全不知情借款这事。现在我父亲意外死亡,我们无力偿还。我想问这个借条有法律效应吗?
我爸是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向个人打欠条借款,约定若不能还款将我家住的房子抵押给他。但是房子是我母亲一人名字,这所房子是我们唯一住房,且我母亲完全不知情借款这事。现在我父亲意外死亡,我们无力偿还。我想问这个借条有法律效应吗?法院会收回我们的房子吗?
我借给一开公司的朋友20万,他给出具了收款收据,写明了是借款,加盖了公司的财务章,他在收款人处签了字(他是法人),现在他跑了,我怎么要回我的钱
公司向个人借款没签借款合同只写出借条并盖了公章法人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
1、借款主体为借款人个人名字(合同乙方处为个人名字)
2、右下角有单位盖章及办公室主任签字
3、借款人本人没有签字
4、合同中没有提及此笔借款与单位有关
请问此份协议是否有效?谢谢
1、借款主体为借款人个人名字(合同乙方处为个人名字)
2、右下角有单位盖章及办公室主任签字
3、借款人本人没有签字
4、合同中没有提及此笔借款与单位有关
请问此份协议是否有效?谢谢
已经撤销的单位的公章在新成立的单位是否仍然有效?如果丢失怎么办
各位老师好,向各位咨询如下: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签定担保合同等材料时,在公司其他股东和董事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造公司公章和其他股东签字为本人借款提供担保。 试问:1、公司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 2、董事长个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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