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股东退股股东多年不在怎么才可让他退股呢

问:公司股东可以退股吗?
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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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关于股东退股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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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
  一、比较股东退股与公司解散、股权转让、抽回出资、股份回购
  股东退股不同于公司解散,不同于股权转让,有别于抽回出资,也有异于股份回购。股东退股是在保持公司主体存续的情况下,终止退股股东和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关系,不同于公司解散;股东退股必须基于特定事由,且不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因此区别于股东股权的自由转让;股东退股与股东抽回出资在一定程度上均属于股东收回投资,但抽回出资是退回其出资的数额,而退股则是收回其所持股权的公平价值,因此两者也差异;股东退股是股东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其主动方为股东、被动方为公司,而股份回购是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而为一种行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法律困境
  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大陆法系国家都非常重视公司资本问题,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意味着公司一切。公司注册资本既可以作为公司信用和担保能力判断的唯一标准,也可以作为企业市场准入或企业运营的资格与能力的判断,还可以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各方面风险考量的替代手段。
  可以说,整个公司法体系都是围绕公司资本信用而运作。保持公司资本的完整性成了公司法首当其冲的任务与目的。反映在公司股东投资退出问题上,即表现为我国公司法严格限制公司减资,同时禁止公司成立后随意撤回投资,又加上我国公司法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对外转让,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其一旦投资于某一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有重大合理的事由,也无法轻松、顺利实现投资退出。
  三,股东退股的理论基础及合理性分析
  公司法赋予股东退股权主要价值就在于异议股东利益的保护,其主要理论依据有(1)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股东忠实义务并不限于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亦不是一般人依诚信原则在与他人交易时所期待的义务,而是在此之外,为维护公司利益及防止损害公司权益的股东义务。因此当股东对于公司继续经营的利益有所妨害,违反忠实义务致使公司共同目的难以实现,此时应允许该股东离开公司,公司则无必要解散。(2)股东间持续性法律关系的可分解原则。公司乃由股东基于公司契约而设,因此,在股东因重大事由发生持续且负面的事实状况,难以共存共事,致使无可避免地必须终止此种法律关系时,法律亦应允许。(3)股东权利的自然延伸。股东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股东的投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的自愿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投资行为,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股东有投资入股的自由,也应当有退股的自由。(4)期望权落空理论。期待权来自于公司契约说。即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期望自己作为公司投资者身份能够得到延续,无论谁都不能强迫他变成另一个完全不同的企业投资者,并且无需承担更多风险的同时,出资目的能够得到实现。即&股东的权利包括不可侵犯的要求公司继续从事商业经营&&如同公司过去所做的那样&&的权利&。未经股东同意,公司结构、经营方式、章程条款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股东投资时的利益就无法保护,导致股东期望权落空。法律就规定对该股东提供一份补偿,即用公司的价格购买其股权,这是股东退出制度存在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5)衡平理论。股东应得到平等待遇的观念渗透于公司法原则当中。正是出于利益衡平的考虑,各国创设了股东退股制度,帮助异议股东以合理的价款出卖股权,而放弃股东的身份,离开与其期望相违背的公司。
  四、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以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坚持了原公司关于股东退股的否认态度。但公司法第75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同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起诉讼。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建议
  近年司法实践,因股东间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变化等情形使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渐增多。公司法修改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我们认为,还应对股东退股实现途径增加两项:其一,减资程序;其二,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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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纠纷往往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除了个别情况下,如发起人不能自由转让外,小股东们都可以在证券交易机构自由转让,因此不太会存在股东诉至法院要求退出投资的情况。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份转让不甚自由,股东之间依靠人合和资合结合在一起,股东间一旦丧失基本信任,公司将陷入表决僵局合经营僵局,往往表现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经常表现为:公司有赢利但是多年不分红,不给小股东表决权,不允许小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也不同意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份。小股东的出资被牢牢的“套住”了,解套之日遥遥无期。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撤回出资,因此此时小股东想撤股,也是比较困难的 ,投资如同进了黑洞,只进不出。之所以不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轻易撤股,是由于公司法要求公司保持资本的维持性,股东一般不能单方要求退股或者解散公司,除非有以下的特殊情况,股东方可以退出:股东之间协商允许部分股东退出公司,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减少注册资本,一种是其他股东收购需要退股股东的股权。根据股东退股的态度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股东主动要求退出公司;另一种是被动退公司,即股东不愿意退公司,但因章程约定的退股事项发生而强迫其退出。有一种情况会使得股东的退出异常困难,就是其他股东的拒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具有人合的特征,所谓不合不在一起开公司,比如兄弟两人,选合作对象犹如选终生伴侣,公司成立后对外经营,势必有债权债务产生,如果允许股东自由退出公司,势必影响公司的经营,也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在公司经营不良,允许股东自由退出公司,势必将经营风险直接转嫁给没有退出的股东。所以除非公司长期盈利不分红等法定事项出现,一般法院是不支持股东要求退出公司的诉请的。股东的退公司股权收购价格首先应当由退公司股东和股权收买人协商确定。双方无法确定价格时候,可以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是诉讼中的,可以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公司股权的收购价格的基准日应当是股东提起诉讼的日期,而非法院判决的日期。(源自:网络;法务在线综合整理)长按下方二维码,快速关注我们,快来试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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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怎样才能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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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怎样才能退股?在公司的股东进行退股前,为了降低不必要的退股风险,股东可以建立事先的防范机制,即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矛盾状态,预先规定应尽可能详尽。此外,新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退出机制。
  1、我们建议股东建立事先的防范机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矛盾状态,预先规定应尽可能详尽。比如:
  (1)规定当控股股东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东参与管理的情形发生时,受侵害的股东可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清算其权益;
  (2)规定当某股东和其他股东发生矛盾,不愿与其他股东合作继续经营公司时,该股东可以退出,并视为已得到转让股权的许可,其他股东应收购其股权,并就收购款项及相关所有者权益等承担连带责任;
  (3)规定当公司连续两个财务年度不能使利润达到净资产的5%时,只要任何股东提出,视为已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议,公司得依法进行清算等等。根据公司的行业,股东等具体情况不同,可预设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机会和权益。
  股东在合作协议中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可取的。我们建议应由设定股东退出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宜。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认为后,原合作协议即告失效,股东不得依据协议对设立后公司的相关事项提起诉讼。
  2、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退出机制
  为有效保护了持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权利,对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了有效制约,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退出机制,新《公司法》第74条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为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退股的限制与利益保护。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的清偿。新《公司法》没有对股东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规定。
  对股东退股应当做出限制:
  (1)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
  (2)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
  (3)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
  (原标题:如何实现股东的退出权,让股东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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