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清算协议书已经注销股东之间已经清算还有疑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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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行为效力异议之诉制度.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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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行为效力异议之诉制度
  师安宁
  摘要:在涉及公司清算行为效力异议之诉中,应当根据公司是否被注销而确定不同的涉诉主体;提起清算行为效力异议之诉的司法价值在于可以获得“重启”清算程序的机会,而非“恢复”公司主体资格;此类案件中,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或起诉期间的法律空间。
  邸哲、麻晨晖、宋志忠三人于2004年8月设立了中德嘉宝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三人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0%、40%和20%,由邸哲任法定代表人。
  日,各股东按照“利转股”的原则进行了股权比例调整,在股东投资情况变动协议上虽仅有股东宋志忠、邸哲的签名,但麻晨晖对此变动予以认可;日,该公司再次调整股权比例并签订了股东投资变更协议,将邸、麻、宋三人的股权比例分别设置为52.75%、31.5%和15.75%;同样,该协议上仅有邸哲和宋志忠两人的签字,但麻晨晖对本次股权变动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
  日,中德嘉宝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并获许可。其公司清算报告载明:一、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所有者权益合计48万余元,按出资比例分配;二、已经结清各项税款和职工工资;三、已经在有关媒体上发布了注销公告;四、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纠纷均按股东会成员出资比例分配;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处有邸哲、麻晨晖、宋志忠的签名。
  后查明,上述清算报告及相关股东会决议、注销登记申请等法律文件上“麻晨晖”的签字均非其本人所为,麻晨晖对上述签字代理行为亦不予认可;中德嘉宝商贸有限公司的清算事宜系由股东邸哲主要负责完成。麻晨晖认为邸哲等人的行为侵害了其股东权利,遂提起清算行为、注销行为效力异议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对各股东具体的持股比例有争议,但对麻晨晖的股东身份没有争议;由于邸哲并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中德嘉宝商贸有限公司已做出有效的公司解散决议;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中德嘉宝公司的清算事宜是由有效成立的清算组完成的。加之,清算报告及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和注销登记申请等材料上有关“麻晨晖”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所签,故不能认定以股东邸哲等人组成的清算组对中德嘉宝公司的清算是由依据《公司法》合法成立的清算组而完成的有效行为。因此,由非合法主体制作的中德嘉宝商贸有限公司的清算报告和实施的公司清算行为显属无效。与此同时,依据该无效清算报告和无效清算行为所实施的企业注销行为理应也属无效。
  股东邸哲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义精研】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可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方可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在由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应当保证各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及确认权。
  清算异议之诉中的主体问题
  本案中,实际负责公司清算工作的是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邸哲,清算参与股东为宋志忠。根据现查明的法律事实,似乎没有原告麻晨晖参与清算的证据,故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对适格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对公司清算行为、注销行为及清算报告的效力确认之诉一般是以债权人涉诉者较多,在公司法中并没有直接设立股东的此类诉权制度。最高法院对公司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因违规清算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可以涉诉,如规定在公司已经清算完毕并注销的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股东对清算行为的效力异议之诉是一种新的诉权类型。
  一般来讲,公司清算诉讼的原告方和被告方应当根据涉诉时公司是否被注销而有所不同。在公司未被注销前,当涉诉的一方是持有异议的债权人时,则被告方一般为公司本身;当涉诉的是某些股东,则被告方应为持对立清算主张的另一部分股东,公司及无对立清算主张的其他股东则应当列为第三人。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在清算组的行为侵犯债权人及股东权利时,旧公司法规定的被诉主体是清算组,而新公司法规定的被诉主体应当是公司本身,但清算组及其负责人可以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在公司已经被注销的情形下,原告仍可由债权人及持有异议的股东充任,但被告则不能再由公司担当,因为公司的主体资格在程序上已经被消灭。因此,不管公司的清算行为及注销行为的效力确认之诉的最终结论如何,但至少在涉诉时公司本身不再是有效存续的商事主体,故此时的被告方应当为清算组成员。在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的情况下,则各清算股东为法定的被告。根据这一制度,本案中未将股东宋志忠列为被告在程序上是一个缺陷。
  清算异议之诉的制度价值
  除债权人提起的异议之诉外,股东对清算行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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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股东不签字怎么办?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生产经营期限已到,在决定注销时,小股东因分配纠纷不愿注销而不在公司股东会上的注销决议上签字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公司注销,不需要所有股东到场签字,提交有所有股东签字的文件可以。  拓展: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应提交《注销公告》证明(登报45天的报样);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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