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外滩小区开发商卖车库合法吗有车库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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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市民反映:小区车位卖不掉 开发商仍拒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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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6月7日讯 5日,南通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现在路面停满了车,地下车库就是不开放。 ”市区虹桥新苑居民姚小姐反映,开发商坚持车位“只售不租”,面对每个地下停车位少则数万元、多则10多万元的费用,业主不愿埋单,造成地面乱停乱放、地下车库却空空荡荡的现象。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处长陈亚军介绍,从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明确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至于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由当事双方约定。如果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有购买需求的业主户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只能购买一个。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小区车位卖不掉,开发商仍然拒不出租,导致资源的大量闲置。新条例做出了全新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
  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不得出售,有些开发商为回笼资金,便硬性规定停车位租赁合同必须二十年一签。新条例要求,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租赁期限超过三年,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陈亚军表示,房管部门近期正会同市法制办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一旦获准,将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各界公布执行细节,并督促开发商执行到位。 记者 朱蓓宁
作者:&&编辑: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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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小区车位?
编辑:llllyyyyssss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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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车位变得日益紧缺,其权属也越来越引人关注,因车位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物权法》出台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对车位归属问题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车位归属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规划设计批文、土地出让协议及测绘部门的相关文件对车位配置规定;2、车位的建设成本是否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车位面积是否计入公摊面积;3、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进行认定。但是《物权法》对车位的规定也是比较原则化,在处理车位归属纠纷时,仍然会产生争议。龙都公寓是某某城市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该小区的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曾向购房人承诺,该小区将配建底下停车库供业主无偿使用。但业主购房入住后,开发商却违背承诺,要求业主必须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后开发商陆续以6万至10万的价格卖掉了大部分停车位,其余车位以每个车位每月100元的租金向业主出租,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开发商做法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土地使用面积与分摊面积一致,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而开发商所建的车库属于该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建筑物的辅助设施,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开发商不再享有车库的处分权。因此,车库建设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这一事实应予认定,开发商将车库再行销售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是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地下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该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权益。律师评析:从实践中看,小区停车位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第二类是不在规划内、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改造的车库,第三类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第一类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该车位、车库和商品房一样要计入整个地上的建筑面积。一般来说,该车位、车库都可拥有独立的产权,既可以单独核发所有权证,也可以与商品房合并核发产权证。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供需不平衡、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对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以及使用方式基本上都是开发商说了算,业主不具有实质性权利。第二类不在规划内、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改造的车库,这类车库无法取得独立的产权证。在判断该类地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时,应当区分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是否进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地下车库面积是否进入公摊面积,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确认地下车位的归属。该类地下车库如果属于开发商所有,由于无法取得产权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类地下车库是不能直接进行销售的,一般都是通过租赁或者使用权转让形式供业主使用。第三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毫无疑问,该类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费或者随意停车,还是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该车位如何使用及收费,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收费,收费在扣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车辆管理费外,剩余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亦可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开支,但是需要业主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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