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加名个人买房贷款 婚后仍然个人还款 是共同财产?

解读三: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处理
嵊州新闻网
日09:55:49
洪伟说法&&司法解释涉及房产处理的5个条文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诉讼中,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成为焦点。通常情况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商品房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贷款购买房屋的,买受人先付清首付款,剩余款项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审查买受人的收入状况及资信后,将所贷款项直接划入开发商的账户。至此,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与银行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虽然系婚后取得,但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取得。也就是说,婚后房屋的物权并非凭空取得,而是依据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因此离婚时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比较公平。
  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以及增值的部分,离婚时要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判决。具体到如何分割的问题,有人提出一个计算公式,即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这种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公平。实际分割时考虑到需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不能完全对半进行分割。比如,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的数额为30万元,如果是男方婚前贷款买房,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判决给女方超过15万元的补偿。
  假如离婚时房屋出现贬值的情形,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起码应补偿女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因为婚后共同还贷的义务是因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行为派生出来的,只要夫妻双方不是实行分别财产制,无论婚后用谁赚的钱归还银行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因婚前一方决策行为而导致的房屋贬值由其承担是合情合理的。从总体情况看,离婚时房屋暂时的贬值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升值,持有房产的一方只要不在房价低谷时抛售房屋,其实际利益不会蒙受损失。而对于配偶一方,可能意味着失去了最佳购房时机,离婚时拿回婚后还贷数额的一半是完全应该的。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只能是尽量达到相对公平。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这样处理不涉及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问题,作为享有抵押权的银行方面也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权利受损。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上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本解释第10条规定离婚时处理此类纠纷的主导原则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资(无论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也可以比照该条规定精神进行处理。另外,一方未从银行贷款而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也可以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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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款 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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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张某购买了一套总价为43万元的住房,首付9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34万元,每月向银行还款2088元。
2010年1月,张某与刘某登记结婚。此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常为琐事争吵,刘某离家,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2013年12月,张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刘某表示,两人居住房屋虽然为张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要求享受房屋增值部分。
最高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方名下的,在离婚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首先考虑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办法,主要参照市场价格、出资比例等具体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共同还款方以合理补偿。
关于本案中的房屋处置,余姚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该房屋为张某婚前购买,属张某婚前财产,张某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置,贷款债务应属于张某个人债务。张某与刘某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房屋的贷款,共同贷款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应返还共同贷款中的一半。其次,对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张某应给予刘某合理补偿。那么,如何确定该增值部分的价值呢?法院判决认为,应以张某与刘某结婚时为时间点,设定一个房产价值,与房产现有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为房产的婚后的增值部分。以刘某还款部分与房产在结婚时价值的比例乘以房产的增值部分,即得出刘某应当分得的房产增值部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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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证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房子属于个人房产,对于婚后偿还的贷款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你要付一半费用给对方。如果房产证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毫无疑问是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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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后还贷部分一人一半分割
回复时间: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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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你好,关键是房产证登记情况。
回复时间: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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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您好,要看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
回复时间: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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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补偿的,欢迎来电,,
回复时间: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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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属于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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