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婚后房产 一方名下下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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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房产证登记于陈某名下,就是陈某的房子,属于陈某的婚前财产;
假如王某可以拿出银行转账记录或录音等证据证明确实此房是由王某全部出资承担首付及各种税费的,法院可以判决属于王某的婚前财产;
如果是王某的父母出资,但房产证仍然登记于陈某名下,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确实属于王某的父母出资,婚前分手以及婚后离婚都一样,法院也可以判决属于王某的婚前财产;
陈某无论任何时候提出分手,王某方有充分的证据,属于王某的财产,没有充分的证据,属于陈某的财产。
其实这种事情最好是有一个双方签字同意的约定,任何时候都有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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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一方出资,落户在对方一人名下,房产如何处理?
婚前买房:房子的产权不属于夫妻双方,属婚前购房者,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前一方父母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子,属婚前个人财产。有最初的出资发票或者合同可以证明,即使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默认是赠予自己的子女一方个人所有,所以,交易合同和出资是证据,而房子特别是期房一般是延后一两年交付的,办证时间在婚后,也不受影响。所以,婚后办证,写你个人的,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但是如果写两个人名字,默认你将其中一半产权赠予对方,就变成共同财产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其他回答(共3条)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根据出资情况,要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既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至于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还是按上述情形认定。&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债权人另案起诉。&(七)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没有争议,且又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婚前买房:房子的产权不属于夫妻双方,属婚前购房者,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前一方父母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子,属婚前个人财产。有最初的出资发票或者合同可以证明,即使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默认是赠予自己的子女一方个人所有,所以,交易合同和出资是证据,而房子特别是期房一般是延后一两年交付的,办证时间在婚后,也不受影响。所以,婚后办证,写你个人的,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但是如果写两个人名字,默认你将其中一半产权赠予对方,就变成共同财产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楼上有些观点是不全面的。1、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的,结婚多少年也不会变成共同财产。2、如果房产是婚前买的,全款。婚后获得房产证,且登记证出资方名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婚前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共同财产,包括相应的增值部分。3、如果说房屋登记在两个人名下,或者加名,视为对对方的赠与。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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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是否是个人财产?
情景案例:A(女)于婚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处房产,婚后该房产才过户于A名下,现A申请办理该房产赠与合同公证。那么,案例中房屋应认定为A的个人财产,还是A夫妻共有财产?解答:根据《物权法》、《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的相关规定,认定该不动产的产权归属,除需审查不动产登记簿外,还应审查当事人夫妻双方是否对该财产的归属做出过约定等。针对该案例而言,可分两种情况予以考虑:一、如该房屋为A婚前购买且已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则应与A的配偶核实、确认:婚前或婚后该夫妻双方是否就房屋权属做过特殊约定,如将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或约定为夫妻双方某一方财产等。如均无上述情况,则应认定为该房屋为A个人财产,A可单独行使对该房屋的处分权而无需征得配偶同意。二、如该房屋为A婚前购买,且A申办购房贷款并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剩余购房贷款均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后将该房屋权属登记于A名下。此种情况下,应就该房屋权属状况向A夫妻双方进行核实、确认:如A夫妻双方均认可该房屋属A个人所有,则应由A配偶以声明书的形式对房屋权属状况作出声明,可依当事人意愿认定该房屋为A个人财产,为当事人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如A夫妻双方均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则应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赠与合同公证为当事人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如A夫妻双方对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则应告知当事人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请求人民法院解决该房屋权属纠纷,待房屋权属清晰后另行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在为A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时,均需与其配偶当面交谈并制作谈话笔录,在确保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情况下再行为当事人办理公证。本溪山城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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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薄荷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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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排行榜&&读者郭某来信说,他在2012年12月结婚,婚前用个人财产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婚后才取得的,现与妻子关系不好,在协商离婚中,妻子主张这套房子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问这套房子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秋云律师指出,虽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该以登记为准,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婚后取得的,但是,不能简单认为房屋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该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全额出资,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购房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形属于个人财产形态的转化,即从货币转化为房子,不影响财产的归属。&&郭某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子,如果婚后对该房子的产权归属又没有进行过约定,则该房子应当属于郭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妻子无权分割。如果郭某只付了首付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则其妻子有权主张分割。&&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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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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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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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A.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B.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但另一方享有居住权C.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但另一方可以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得到其出资的补偿D.夫妻共同财产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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