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合同为物业和供电部门签定,业主对不交租商户怎么办物业管理费,物业可停商户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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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了业主的电费不交给电力局业主不能正常用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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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咸阳 秦都区发表时间: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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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代收电费的,物业应及时将收取业主的电费向电力局交纳,并保障业主的正常用电。个别业主不向物业交电费,物业垫付电费后,可以起诉个别业主。物业不及时向电力局交电费,导致业主不能正常用电的,交纳电费的业主可以起诉物业。
律所:咸阳市法律事务中心 回复时间: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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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回答共 2 条
可以起诉物业。。
律所: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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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848****
可以到法院起诉。
律所: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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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
物业: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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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6人阅读 13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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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和物业发生矛盾,物业停住户的水电,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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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原因,物业不会随随便便停水电,肯定是你欠了大量物业费,或者别的原因让物业忍无可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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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无权停你家水电煤气,你家男人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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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无起因、无发展、无高潮的故事别人无法评价,如果你长期无故拖欠物业费,再不停水电,难道你想吃一辈子霸王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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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屎粑粑 发表于
物业无权停你家水电煤气,你家男人去哪了?
你可以临时客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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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根本就没有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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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关部门外··物业是无权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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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拖欠物业费 物业也无权停的,除非物业代收水电费,LZ你一直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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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 发表于
这样无起因、无发展、无高潮的故事别人无法评价,如果你长期无故拖欠物业费,再不停水电,难道你想吃一辈子 ...
水电是单独收费的,再拖欠物业费也不能停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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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拖欠物业费、水电费,没有拖欠任何费用,就是在阳台装了晒衣架住在九层,物业认为不美观,不拆就停水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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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タ雨 发表于
没有拖欠物业费、水电费,没有拖欠任何费用,就是在阳台装了晒衣架住在九层,物业认为不美观,不拆就停水停 ...
这&&可以上个图看下& &你 装的什么样的吗??&&是那个小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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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停你水电你不能去堵他家门啊,或者你带个板子也去停他水电,然后报警。就啥问题都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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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不能停水电催缴物业费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由于各种原因,时有一些业主拖欠或拒缴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发生,物业管理公司则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逼迫小区业主缴交物业管理费。本文仅举一例加以探讨。
  一、停水停电引致诉讼
  日,消费者张露与瑞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张露购买瑞京隆公司兴建的京隆苑29栋6d号房。日,张露办理入伙手续,入住京隆苑,同时,张露与瑞京隆公司签订《京隆苑管理公约》,合同第八条规定&#8220;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无故不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业主和使用人,限期缴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交的可按住宅区业主公约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催缴,若催缴无效的可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如停水、停电或向法院起诉等。&#年1月,深圳市普乐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始经营京隆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2001年初,张露以瑞京隆公司未能按期办理房地产证及房屋面积、楼层配套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瑞京隆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予赔偿。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瑞京隆公司支付有关违约金和赔偿。但由于瑞京隆公司一直未予履行判决,张露遂于2000年7月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
  2001年1月,普乐康公司入驻京隆苑后多次催促张露缴付管理费,但张露一直拒缴。日起至日止,为迫使张露缴清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普乐康公司共切断张露所住房屋29栋6d房水电若干次,共计切断水电天数为39天。
  此后,张露以普乐康公司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停水停电期间因其所有房屋无法入住的租金损失。福田区法院最后以同地段的租金标准判决普乐康公司支付租金损失。
  二、物业管理公司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管理费的法理思辨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上主要享有的权利是收取物业管理费,其主要的义务在于提供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包括保安服务、清洁服务等。
  而实际工作中,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基于委托而向业主代收水费和电费,物业管理公司经常采取停水停电的办法催缴物业管理费。而且,物业管理合同也往往订有停水停电条款。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普遍认为&#8220;业主不缴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停水停电,既是合同的约定,也符合常理,并无不妥。即使是小业主也大多往往对此表示认同。&#8221;
  事实上,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缴交水费电费,而供水供电人有义务依约供水供电。也就是说,用水用电人享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人则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根据合同履行的抗辨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缴交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人当然享有拒绝供水供电的义务即停水停电的权利。享有停水停电之权利人为供水供电人(当然,也许从国防、公共利益等角度出发,有关政府部门也可能享有停水停电权)。
  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其不享有停水停电权。停水停电权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抗辨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即使约定在业主欠费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权,这显然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这种条款一般应经得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同意。否则,即为无效。
  物业管理公司之所以收取水费、电费,这种&#8220;收费权&#8221;只是受供水供电人委托。由于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8220;缴交&#8221;水费电费义务。此时,即使供水供电人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作为收缴管理费手段,由于供水供电业务所对应的只是缴交水费电费的义务,同样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管理费。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普乐康公司赔偿因其停水停电给张露所造成的损失。这无疑将引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催交管理费的物业管理公司的高度关注。
  三、物业管理公司应正当行使权利
  物业管理有其特殊性,其服务针对全体业主而不能分割,在单个业主不履行缴交管理费义务时,物业管理公司不能依合同履行抗辨权拒绝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这样,势必侵犯其他业主的利益。
  当然,物业管理公司依法依约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也是绝不能被侵犯的。只不过,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合法而正当的程序行使,比如与当事人协商,向法院起诉,或者依双方合同中订有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据悉,物业管理公司已委聘律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追讨物业管理费。
&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停水电案例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停水电案例提要:无奈之下,王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物业公司却说他们从未停过王先生家的水和电,王先生也并未在外租房。法院查明,王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租房协议、租金收据都证明王先生所说是事实,在王先生提起诉讼后一星期内物业公司恢复了供水。
文章来源 房 地 产e网
& &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停水电案例& & 买房时,房产商承诺:只要王先生买房便可免交两年物业费。王先生入住一年半后,物业公司却以他未交物业费为由停了他家的水和电。王先生起诉了物业公司,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立即恢复王先生家的水和电,并赔偿王先生租金36250元。这是记者6月7日从新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的。
& & 据了解,2002年9月,王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乌市北京南路购买了一套房子。双方约定房产公司免除王先生入住两年的物业费。
& & 日王先生办理了入住手续。同年1月28日房产公司与一家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这家物业公司管理王先生所住大厦的物业。2004年8月,王先生家突然停水停电,一问物业公司才知道是因没交物业费。王先生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一家人只好租房住,时间长达两年半,房租为36250元。
& & 无奈之下,王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物业公司却说他们从未停过王先生家的水和电,王先生也并未在外租房。
& & 法院查明,王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租房协议、租金收据都证明王先生所说是事实,在王先生提起诉讼后一星期内物业公司恢复了供水。
& &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王先生的居住使用权,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 房 地 产e网业主若欠交物业管理费 物管不能擅自停其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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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若欠交物业管理费 物管不能擅自停其水电
日 07:57:01
】 【】 【】&
&&&&新颁布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庆知名律师详细解读:关注新物管条例八大热点
1.业主能否以未参加业主大会为由不接受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的约束? 2.业主财产被盗、人身受到不法损害,物管公司是否负责?
3.当业主与物管公司发生纠纷,物管公司有权停业主水电? 4.业主对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满意怎么更换?
5.小区内的空置房较多,应该算是业主之一吗?其产生的物业费由谁交? 6.谁有权改变公共建筑和设施的
&&&&今年10月1日起,广大市民非常关心的新颁布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正式施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历时5年,在修订过程中召开了16次论证会和11次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听取了广大市民的意见。
&&&&在这部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条例》即将施行前,记者站在普通市民的角度,设置了八个与普通市民居家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特邀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重庆市静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律师进行一一解答。同时,彭静律师就新《条例》的五大亮点进行了解读。
&&&&签订合同时明确物管职责
&&&&1.业主能否以未参加业主大会为由不接受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的约束?
&&&&答:这是不行的。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其合同约定的服务条款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其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己的机构,我们也看到新《条例》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职责、召集方式、决议程序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我希望大家都能踊跃地参加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中去,运用这些制度去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2.业主财产被盗、人身受到不法损害,物管公司是否负责?
&&&&答:很多业主认为只要请了物业管理公司,一旦小区范围内业主的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受到伤害就应该由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其实不然。根据新《条例》规定,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是按照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主要是针对公共区域进行的,如果对私人领域有特殊要求,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这就是说,业主家中的财产因被盗等原因发生的损失,如果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管理公司有保护业主家庭财产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约履行义务,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约定此义务,则物业管理公司无需对业主家庭财产的被盗等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签订好物业管理合同,对一些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如车辆停放、保安服务等内容应尽可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这样对明确物业管理企业职责,有效合理解决纠纷尤为重要。
&&&&业主不满意物管可以更换
&&&&3.当业主与物管公司发生纠纷,物管公司有权停业主水电?
&&&&答:新《条例》第八十一条对此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约定申请仲裁。”我们这里可以看到,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擅自停其水电,否则视为物业管理企业侵权。
&&&&4.业主对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满意怎么更换?
&&&&答:新《条例》中对前期物业管理有专章规定,可见前期物业管理这一方面非常重要。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根据前述规定,业主对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满意,可以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原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后自行终止。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则须先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
&&&&物管无权改变建筑物用途
&&&&5.小区内的空置房较多,算是业主之一吗?其产生的物业费由谁交?
&&&&答:前两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调整,一些楼盘未售出的房屋或未交付业主的空置房较多。有的开发商就利用此机会作为具有较多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结果经常出现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开发商操控的人员得以当选,而开发商又未按规定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这样一来,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称。
&&&&这个问题在新《条例》中已经解决,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第四十二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通过这两条强化了开发商的义务。
&&&&6.谁有权改变公共建筑和设施的用途?
&&&&答:新《条例》并未赋予物业管理公司改变建筑物用途的权利,此项只能由业主大会表决,并且需要报规划部门审批。同时新《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因此,如果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改变公共建筑和设施的用途未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则构成对业主的侵权,业主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其所得收益,要求其返还。
&&&&代收费不能向业主另加价
&&&&7.代收费用应收手续费吗?
&&&&答:现在住宅小区及写字楼等物业的水、电、气费等费用一般是由物业公司代收的。一些物业公司趁机以手续费等名义加价,或者以公共分摊水电费等名目增加收费项目。
&&&&新《条例》对此作了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8.新房装修时,物管公司要求缴的管理费该不该收?
&&&&答:在业主、租户装修时,物业管理公司往往要求交纳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包括垃圾清运费、装修人员出入证等费用)。我认为应当结合新《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中约定。”的规定来看,除地方性法规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此类收费属于乱收费。
&&&&而且装修管理工作(包括装修人员出入、保洁服务)本是物业管理企业应尽之责,不应另行收取费用。业主遇此情况可向物价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
&&&&记者 杨野 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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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拒交物业管理费?
7/17/:14 PM & & & 添加人:dtnews-lj & & & & 点击数:次
      近日,经常有小区业主来电反应其小区物业公司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现象和情况,感到很无奈。那么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呢,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是白律师就这一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白律师说, 从物业管理责任的主体看,业主是第一主体,物业公司是第二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不规范,业主拒交费用,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这种服务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而物业公司是根据业主拥有的房产面积,按每平方米固定金额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在管理费的构成项目中,有些是按年计费的,有些是按月计费的,有些是按面积计费的,有些项目的收费可分,有些项目的收费不可分或很难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是业主因为物业公司一项服务未做好,就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公司则以其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其他均无问题为由,要求业主交纳全额物业管理费,再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这就导致了矛盾的产生。    对于这类矛盾的解决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各地现行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定。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毕竟刚刚起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中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同时鉴于物业管理费构成的复杂性,如果明文规定业主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则可能加剧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导致较多的冲突和诉讼。而在另一方面,现行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对此也不能理解为无论物业公司服务有多少不足,业主都必须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其实,当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时,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享有抗辩权,但不应全额拒交,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分项收取费用的物业管理费,可拒交存在瑕疵项目的管理费用,对不需要分或很难分项的物业管理费,可按比例拒交部分物业管理,具体拒交数额,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 。&&&&& 海成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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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发文字号:
颁布单位: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以业主欠缴服务于管理费为由停止供水、供电?
作者:徐熙  时间:     浏览量 25  评论 0    
家住某小区的王女士打来电话咨询,因欠本物业费,物业公司以欠费为由停止供水、供电是否合法?
供水、供电是业主与供水、供电部门基于供水、供电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单位,只有在业主欠缴水、电费的情况下,供水、供电部门根据相关条例或供水、供电合同停止供水、供电。物业公司并非供水、供电合同的当事人,其利用物业管理的方便,停止对业主供水、供电,致使业主与供水、供电部门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不仅侵害了业主的权利,痛恨死,也侵害了供水、供电部门的权利。虽然,包括欠费业主在内的全体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包括了物业公司对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的,而并非只针对欠费业主的专有服务项目。业主没有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能停止对小区供水、供电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另外,物业公司对供水、供电设施设备提供维修和保养服务,也不能导致物业公司有权直接干预业主与供水、供电部门的供水、供电合同的履行。业主拖欠物业费系另一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可依据双方的物业服务关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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