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减花呗分期手续费付款手续费收入(外延手续费 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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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分期规则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贷记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商户进行商户分期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
  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商户分期”)是指持卡人在我行对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商户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资金提供的分期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
  (一)商户分期业务仅限我行资信状况良好的贷记卡个人卡持卡人办理。
  (二)商户分期业务仅支持人民币交易,且分期交易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账户永久额度。
  (三)商户分期交易成功后,持卡人账户可用额度实时扣减。当期账单周期为分期首期。
  (四)每期分期付款本金等于分期本金除以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增或调减。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办理商户分期时的商户公告为准。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首期收取分期总手续费,分期总手续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总手续费除以期数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五)商户分期交易、撤销或退货的积分累计规则与消费交易、撤销或退货的积分累计规则一致。
  (六)商户分期交易完成后,持卡人不得进行期数调整、展期等变更申请。
  (七)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的,当期分期付款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我行有权按贷记卡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相应利息和费用。
  (八)商户分期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均以我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为依据收取。
  (九)提前还款分为部分金额提前还款和全部金额提前还款,其中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须为每期分期本金的整数倍,申请后期数自动减少;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为全部未到期分期本金,申请成功后分期自动结束。办理提前还款应由持卡人通过我行客服中心等渠道申请,申请时间为分期申请成功当日至该笔分期倒数第二期分期付款账单生成前。提前还款申请成功后,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期数对应的分期手续费,已计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前,账户已存在溢缴款的,该款项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如持卡人需要将溢缴款提前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须按提前还款办理流程主动申请。
  (十一)当持卡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欺诈或我行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时,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业务。
  (十二)分期业务提前终止后,分期未偿还本金全部计入下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三)已成功申请商户分期的交易,若发生全部退货的,视同分期本金清偿;发生部分退货的,持卡人须按期偿还退货后剩余分期本金并支付手续费,每期分期本金及手续费不变。退货前已记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四)分期商品的价格等信息以商户公告为准。若持卡人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因商品的质量、价格、送货、退货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产生争议,应与商家协商处理,持卡人仍应按事先与我行的约定继续偿还所欠款项,前述争议不影响我行对持卡人所欠分期付款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
  (十五)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需首先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还部分金额,再申请注销。持卡人卡片到期不终止分期付款业务。
  (十六)本条款未尽事宜均依据我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切换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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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分期规则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贷记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商户进行商户分期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
  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商户分期”)是指持卡人在我行对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商户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资金提供的分期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
  (一)商户分期业务仅限我行资信状况良好的贷记卡个人卡持卡人办理。
  (二)商户分期业务仅支持人民币交易,且分期交易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账户永久额度。
  (三)商户分期交易成功后,持卡人账户可用额度实时扣减。当期账单周期为分期首期。
  (四)每期分期付款本金等于分期本金除以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增或调减。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办理商户分期时的商户公告为准。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首期收取分期总手续费,分期总手续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总手续费除以期数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五)商户分期交易、撤销或退货的积分累计规则与消费交易、撤销或退货的积分累计规则一致。
  (六)商户分期交易完成后,持卡人不得进行期数调整、展期等变更申请。
  (七)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的,当期分期付款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我行有权按贷记卡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相应利息和费用。
  (八)商户分期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均以我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为依据收取。
  (九)提前还款分为部分金额提前还款和全部金额提前还款,其中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须为每期分期本金的整数倍,申请后期数自动减少;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为全部未到期分期本金,申请成功后分期自动结束。办理提前还款应由持卡人通过我行客服中心等渠道申请,申请时间为分期申请成功当日至该笔分期倒数第二期分期付款账单生成前。提前还款申请成功后,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期数对应的分期手续费,已计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前,账户已存在溢缴款的,该款项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如持卡人需要将溢缴款提前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须按提前还款办理流程主动申请。
  (十一)当持卡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欺诈或我行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时,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业务。
  (十二)分期业务提前终止后,分期未偿还本金全部计入下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三)已成功申请商户分期的交易,若发生全部退货的,视同分期本金清偿;发生部分退货的,持卡人须按期偿还退货后剩余分期本金并支付手续费,每期分期本金及手续费不变。退货前已记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四)分期商品的价格等信息以商户公告为准。若持卡人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因商品的质量、价格、送货、退货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产生争议,应与商家协商处理,持卡人仍应按事先与我行的约定继续偿还所欠款项,前述争议不影响我行对持卡人所欠分期付款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
  (十五)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需首先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还部分金额,再申请注销。持卡人卡片到期不终止分期付款业务。
  (十六)本条款未尽事宜均依据我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注册会计师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导读: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怎么填?本文由会计网小编为您整理介绍《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本表适用于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4列金额;表A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行第1+8列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2+9列的金额;表A行第11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5.第5行&(四)按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8.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政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行第14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行第4列金额。
  10.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第11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12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13行至第29行填报。
  13.第13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法规定作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销售成本金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1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行第2列金额的绝对值。
  14.第14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4列金额;表A行第5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15.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16.第16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表A行,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7.第17行&(五)捐赠支出&:根据《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行第2+6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4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行第7列金额。
  18.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0.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1.第21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A105060中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2.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3.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的金额。
  24.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5.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行第11列金额。
  26.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7.第2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8.第28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的金额。
  29.第29行&(十六)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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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分期规则
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细则
  一、申请人自愿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行”)申请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并如实填具《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下称《申请表》)。银行审批同意后,对指定的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专项商户分期额度,申请人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通过销售门店POS机具或银行专用机具使用该专项额度支付购买款项。按约定一次性或分次透支借款。申请人使用该贷记卡账户分期偿还分期资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申请表》填写的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等与支付凭证或申请人签名确认的POS签购单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支付凭证或POS签购单的记载为准。
  二、每期分期付款本金等于分期本金除以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增或调减。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办理专项商户分期时的商户公告为准。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首期收取分期总手续费,分期总手续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总手续费除以期数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三、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专项商户分期额度:1.申请人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2.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首付款及其他应由申请人承担的费用均已付清;3.申请人未出现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四、还款 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及应付分期手续费计入贷记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申请人在贷记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申请人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相关条款支付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手续费不收取利息。当期账单超额还款的,形成超额存款的部分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申请人如需提前还款,须在账单日前通过客户经理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且申请提前偿还的金额应为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和分期手续费之和的整数倍;申请成功的,上述金额将在申请成功之后第一个账单日入账并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足额偿还一定期数分期资金和手续费的,还款期数相应减少;提前全额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分期业务结束。
  五、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贷记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贷记卡债务,本合同各条款适用于变更后的贷记卡。申请人如需办理贷记卡销卡、销户手续,须先清偿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费用。
  六、申请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2)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机构或个人查询、打印、保留、使用其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审核信用卡担保、信用卡贷后风险管理及与所申请信用卡相关的其他事项。
  七、申请人出现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银行可以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本金、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代交的财产保险费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时,银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的,申请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银行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申请人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时,其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八、银行将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收取费用。费用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的调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在农业银行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公示,持卡人不同意调整变化内容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九、申请人承诺:1.按照与银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2.因购买商品或服务与分期商户发生的纠纷,均不影响申请人的还款义务;3.未征得银行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所购商品或服务受益人;4.申请的分期资金仅用于购买《申请表》所列商品或服务,不得挪作他用;5.按时足额归还分期资金、支付分期手续费及其他相关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6.按银行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按约定将相关材料交银行留存至申请人债务完全清偿为止;7.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银行。
  十、违约责任 1.申请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1)银行授予申请人分期额度后,其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分期额度或未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使用分期额度购买商品或服务;(2)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3)申请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4)申请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发生其他影响银行债权实现的情形;(5)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6)发生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7)银行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分期商户就本合同项下所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申请人偿还债务的;(8)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2.申请人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资金的,银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资金记入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申请人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在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申请人不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银行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提请司法部门追究申请人刑事责任。(2)有权宣布申请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3)有权要求申请人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十一、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记卡分期额度,银行有权通过分期商户将其支付的首付款用于偿还其贷记卡的透支款项。
  十二、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调整服务内容,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或交易提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不同意上述变化的,有权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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