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让我叫法款是我无证经营怎么处罚工商局的法款怎么说

工商局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0) (0) 本站小编
17:09:58 阅读(0)
工商局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全县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370号令)和省政府颁发的《**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安排部署,文秘114网对全县无照经营活动开展一次专项集中整治。现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整治的对象、内容和措施整治对象:全县城区街道所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和城郊、乡(镇)等不同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城区街道、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商场和超市、小街小巷、居民区及校园周边部位为整治重点区域;涉及前置许可的餐饮等卫生行业、文化娱乐行业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为整治重点行业。整治内容:(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四)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洗活动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移点从事经营活动的。整治措施:(一)对已生产经营两个月以上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固定经营场所,要加强宣传教育,对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期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督促其守法经营;对于那些无视法律法规,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的无照经营者或在限期内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将坚决依法查处或取缔。(二)对农民自产自销和季节性小商小贩经营活动免予登记和收费;对下岗职工从事经营活动的要督促自觉办照,按照政策规定,免去相关费用;对从事夜市经营者要督促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宣传、教育、引导为主进行规范。二、实施步骤(一)宣传阶段(20xx年7月30日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总体安排以及查处无照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营造舆论氛围。要利用电视、报刊做好县政府有关领导电视讲话和答记者问等形式的宣传工作;县工商局要印制通告、公告,在全县张贴、发放。各基层工商分局要在城区主要街道、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和无照经营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悬挂横幅、条幅等宣传标语3-5条,每个单位均要出动宣传车,向辖区利用广播宣传不少于6天;整治无照经营活动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也应积极宣传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悬挂横幅、条幅1-2条。(二)调查阶段(7月30日—8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力量对无照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普查,摸清底数。(三)集中整治规范阶段(8月30日—10月30日)。各地各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列出应集中清理规范的重点地段和“钉子户”。对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无照经营者,教育、引导其补办各类证照,督促其依法经营,对不具备条件的依法取缔。(四)检查评议阶段(11月8日—11月30月)。县整治无照经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整治无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检查督办,并将结果以内部通报或媒体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五)检查验收阶段(12月1目—12月20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县整治无照经营活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地整治情况实地检查验收。三、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无照经营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漏国家税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无照经营活动的危害性,把打击无照经营的执法活动提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把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为了加强对全县无照经营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县整治无照经营活动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乡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管工商工作的领导和县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文化局、药监局、安监局,农业局、商务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负责全县无照经营整治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无照经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无照经营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二)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各职能部门要对无照经营户区别不同情况做好取缔与规范工作。对涉及前置条件的要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准入,降低门槛和收费;对持有《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在教育的同时引导其规范经营;对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群众反映强烈且整改不到位的无照经营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取缔。(三)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在这次整治活动中,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本辖区无照经营的整顿工作。各部门要在县政府
发表评论 已经有0条评论
免费考研网 阅读(0) 评论(0)
17:17:00 免费考研网 阅读(0) 评论(0)
17:16:59 免费考研网 阅读(0) 评论(0)
17:16:57 免费考研网 阅读(0) 评论(0)
17:16:56 免费考研网 阅读(0) 评论(0)
17:16:55 免费考研网 阅读(0) 评论(0)
17:16:55 免费考研网 阅读(0) 评论(0)
17:16:54 免费考研网 阅读(0) 评论(0)
17:16:53 免费考研网 阅读(0) 评论(0)
17:16:52 免费考研网 阅读(0) 评论(0)“中国东平”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东平”或来源为本县县直单位和乡镇(街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东平县人民政府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东平”并做回链,且不得任意修改,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中国东平”或来源为本县县直单位和乡镇(街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按作者意愿予以更正。
&&&&&&&&&&&&&&&&&&&&&&&&&&&&&&&&&&&&&&&&&&&&&&&&&&【】&&【】我去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却被告知无照经营并让我签字摁手印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去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交上资料以后,工商所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我几点几点过去一趟,然后他就开始做笔录,让我签字,摁手印,完事以后告诉我无照经营及虚假宣传,原因是他在网上查到了我想注册的单位名称的网站信息,我当时告诉他我并没有开业经营,他还是说要罚款,但是并没有告诉我罚多少钱,光让我准备钱。他们的做法合理吗?
----------------------------------------问题补充:--------------------------------------------------
他们光跟我说罚款的事也不跟我说给我办理营业执照的事了。还说这个事解决不了就把我拉入黑名单,还要交到法院强制执行,他们的做法是否正确?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末能及时变更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工商局要进行行政处罚合理吗?
外资企业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和设立分支机构所需资料
外资企业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和设立分支机构所需资料
营业执照的成立日期是11月4日,过期没有年检怎么办?不知有没有逾期未年检的相关条款?会不会吊销营业执照?罚款会多少?年检的费用是多少?
然后吵起来了,那人就说房子是用来住人的,不能存货,我说我租的房子我开网店,你来管什么啊,然后他们就没理了,结果一个女的指着我的机器(刻字机)说,你自产自销,工厂化,我郁闷,就毛了,吵起来了,我做个东西就没对外销售,都是在淘宝销售,他们让我办营业执照?然后那个男的就放了句,下回来第一个找的就是你们家,朋友们 我改咋办,真是欺压人啊
请问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19是否是合法经营单位
我想开间门面卖日用货品,比如样样9元。不办执照先开业可以吗,之后怎么办理
请问: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5年第145号 中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应该没有关系,是吗?
请问一下经营地址改变需要更换营业执照吗?没更换算不算无照经营?精彩推荐:&&
微信扫一扫到手机
随时看帖,分享到朋友圈
微信分享→
愤怒的射手
发表于: 18:51
所以想问问看。&&
给分给态度,/ 就能评!
本帖评分记录
你怎么知道是无证的?同行竞争?与店主有仇?
是否举报是一回事;查不查是另外一回事。
九品芝麻官
你怎么知道是无证的?同行竞争?与店主有仇?
愤怒的射手
回楼上的,要是同行,天打雷劈,我是受害者,她们那有营业执照,但是过期好几年了,员工什么都没有资质证,健康证,还超范围经营。。。
可以打12315热线举报的
会的,肯定会。对公对私都有好处的事怎么会不去?
愤怒的射手
好的,我试试,谢谢各位巷友
三品按察使
化龙巷网站·交友认证
查不查是另外一回事
使用(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完成后可按 Ctrl+Enter 发布]
广告热线:400 970 0519 转 8888 传真:7 投诉受理:400 970 0519 转 9999 法律顾问: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周建斌律师
版权所有: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号&&经营性ICP:苏B2-号工商所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查办无照经营案件?
工商所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查办无照经营案件?
问:工商所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无照经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吗?换种说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工商所在内吗?
的认为工商所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无照经营给予处罚,理由是:1、根据《工商所条例》第八条,工商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户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集贸市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给予处罚;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7〕第101号:“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经营者应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登记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集市贸易中无照经营行为,工商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处罚。”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规定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也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无照经营行为给予处罚。
但也有完全相反的意见,彼此难以说服对方,你的看法呢?
&答: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2011年新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可以看出,经工商登记,取得个体营业执照的个人才是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未取得个体执照的人,是自然人,不叫“个体工商户”;个体执照类似于律师执照,个人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才可以叫“律师”,没有取得就不能叫“律师”。因此“对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给予处罚”这个命题原本是不存在的;
关于工商所对自然人无照经营的处罚问题:1997年国家局答复“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经营者应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登记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处罚”,这是对自然人无照经营给予处罚的行政解释,由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1987年颁布实施的,在90年代也基本可以适用,因为当时全国的经济性质就只有全民、集体和个体,之后出现了公司类型,所以,这个答复是适应当时情形的。执法人员查办无照经营,只需要排除是全民、集体(适用《法人条例》和《公司法》)就可以判断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且应当办理个体执照而未办理执照,就可以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二十二条规定按无照经营行为给予处罚。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国家工商局1997年的《答复》绝不可能是对2003年颁布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工商所如何适用的答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废止后,不能将国家工商局的《答复》套用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上去。
三、工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所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了工商所。工商所对辖区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管权,但不包括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四、《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但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工商所不属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调查、取证、强制等规定的权力,甚至连“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权力也没有。因此,也就无法查办无照经营案件。
五、工商所作为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以县局的名义调查、处理无照经营案件。这时的“工商所办案”,实际是县局立案并按程序指定的办案人员(工商所人员)调查、处理案件的情形。在实践中,由于很多工商所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办理立案、强制、审批等手续需要花费大量不必要的时间,不符合效率原则。但这属于案件管理中的问题,而不是以工商所名义的处罚权限问题。解决办法是县局将办案的立案、扣押、审批、决定权适当下放给工商所。我省很多地区是将以县局名义查办案件处罚额在2000元以下的案件下放给工商所查办。注意:这里所说的权力下放工商所,不是指将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处罚的案件下放给工商所、以“所”的名义查办案件,而是指工商所以县局名义将立案、扣押、取证、审批等决定权下放到工商所。工商所在以县局名义查办案件时,调查、取证、处罚都是以县局名义,不能用工商所的名义收集证据。即便是在对无照经营案件作《询问笔录》、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的姓名时,也只能是说(写)“是X县工商局执法人员xxx”,而不能说(写):“是X工商所执法人员xxx”,因为取得证据的权限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自然也就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无证经营怎么举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