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医保报销销一定要工作单位交费吗

所有人医保要多缴费系误读 对上班族几乎没影响
来源:综合
作者:华西都市报
原标题:所有人的医保都要多缴费?这是误读!对上班族几乎没影响
制图杨仕成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此次出台的《意见》,这些要点你需要了解――
  覆盖哪些人群?
  主要是城镇无工作人群和农村居民
  《意见》明确了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如何筹集资金?
  提高政府补助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意见》提出,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所有人要多缴费?
  这是误读!对上班族几乎没影响
  本次出台的新政策,针对的是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而非职工医保。也就是说主要是适当提升无业人员以及没有参加工作的人这一部分的个人缴费比重,对于广大上班族几乎没什么影响。
  哪些人将受益?
  现有保障水平低的人群
  《意见》指出将统一保障待遇,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
  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何时开始实施?
  各统筹地区实施方案年底前出台
  《意见》强调,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四川动态/
  8市州已整合城乡医保内江资阳自贡近期启动
  据了解,目前全省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有:成都市、乐山市、泸州市、遂宁市、宜宾市、巴中市、眉山市、甘孜州等8市州。华西都市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截至日,我省医疗保险方面共有9577.31万人参保。
  其中,人社系统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8市州新农合。我省人社系统管理的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有5800万人,其中职工职居2600万人,新农合3200万人,参保率98.5%;四川省卫计委管理的13个市州新农合参保人数为3777.31万人,参保率99.6%。
  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四川是否有新进展?
  12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近期,我省内江、资阳和自贡3市计划启动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有的城市的整合工作已进入走程序阶段。
  成都样本/
  成都实现医保城乡一体化已7年
  近日出台完善医保服务新制度,放宽转移接续条件
  作为全国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试点城市,2006年,成都市将卫生部门主管的新农合服务中心和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中心整体划转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拉开了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的序幕。
  彼时,成都有7项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运行。“虽然实现了全覆盖,但也面临诸多问题。”成都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当时的医保制度不利于人员流动,城乡之间的缴费标准和待遇相差巨大,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存在经办不统一带来的制度设计各自为阵、资源配置城乡分割、重复建设和浪费等现象。
  为此,成都市人社局创新提出“制度构架城乡统筹,经办操作城乡一致,待遇标准城乡衔接,机构设置城乡统一”的思路,打破城乡居民身份界限,突破既定体制机制,对7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进行整合,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城乡全覆盖向城乡一体化跨越。
  从日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面实施,真正实现了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
  保险制度的整合,给参保对象带来怎样的影响?
  “新农合、城乡居民医保我都参加了,还是城乡居民医保好,它使我有了敢治大病的勇气和底气。”当年,媒体曾采访成都市蒲江县农民代步。代步患有骨髓病,2005年蒲江县医院曾建议他到川大华西医院治疗,代步怕承受不了医疗费没敢去。2006年,成都市推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并轨时,他和本村村民像过节一样摆酒庆祝。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他有了底气去华西医院治疗。那一次,他共花了9000多元。报账时,基本医保报销了5500多元,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又报了1500多元,两次报销后,个人仅负担了2000多元。
  作为省内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的样本城市,近期成都市在完善服务制度方面又前进了一步。成都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卫计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放宽了转移接续的条件,为促进成都人口自由迁徙在制度层面提供了更好的保障。成都新政焦点解读转移范围
  成都市内外参保对象都可以
  新政针对哪些群体?华西都市报记者了解到,受到影响的群体很广泛,包括刚刚毕业入职的大学生;以前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想要转移至保障水平更高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成都人;由成都之外城市跳槽到成都工作,想把以前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至成都的流动人口等。
  堵漏洞
  随单位参保才会放宽等待期
  新政明确“已参加成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处于待遇有效期的城乡参保人员,或毕业前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毕业年度大学生,在成都就业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随用人单位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初次参保12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的限制。”
  听到这个好消息,或许你想“既然如此,我在没病时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我需要住院时,赶紧以个体身份去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便享受更好的医保待遇。”
  这条路是行不通的!成都市人社局城乡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强调:在成都就业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随用人单位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才不受初次参保12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的限制。
  “为何文件中要加上随用人单位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话?就是为了堵住这种空子,防止这种道德风险。”该负责人说。
  退休人员
  在成都连缴15年退休不用再缴
  今年,50岁的老郭将从乐山调至成都工作。他很关心,自己的医疗保险转移至成都后10年就要退休了,到时是否需要继续缴费?
  对此,新的政策明确规定:对于成都市外转入成都就业,并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成都市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间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费用,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照政策来看,如果老郭没赶上延退退休,能顺利在60岁退休,那么,他就不符合在成都连续缴费15年的条件,因此,退休后还要继续缴费5年。知道一下现行医保如何缴费?
  ● 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另外,由于中长期支出压力加大,居民医保筹资的增长主要通过财政补贴的增加来实现。财政补贴与个人筹资的比重已从最初的1∶1变成了目前的约4∶1。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380元,个人缴费为人均不低于120元。
  ● 单位怎样缴费?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
  ● 个人怎样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支付方式咋改革?
  根据《意见》,系统将按照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华西都市报记者席秦岭综合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法制晚报等
(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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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公司买的医保辞职后还可以报销吗?
发布者:csaicom858&&&&&来源:网络转载
咨询内容:我在公司里上班,现在辞职了,可是现在还在公司里工作,一个月后就走了,现在生病开了刀,老板说我已经辞职了,医疗保险已经停了,我想问下是不是这样的啊?咨询网友:菜菜 (金华)专家解答:苏州 平安人寿 刘晓春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可以肯定,你跟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你只要是单位员工他就要帮你交医保,你提出辞职,只是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所以公司这样做是不对的,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你。你是什么时候提出辞职的,合同解除是从你提出辞职之日开始的30天,在这期间内你都算单位的员工,如果已经过了这个期间就不能要求单位补偿你医疗费用了 。齐齐哈尔 合众人寿 刘海礁 不是说停就停,也需你的老板根本就没有办,你可以直接咨询你当地的医保局。上海 华康代理 曹巧珍 虽说提出辞职,人未离开手续还没有办完,医疗保险是不会停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要求老板赔偿你的医疗费,即使医疗保险已停,只要你还在上班,老板就应当赔偿你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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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个人缴纳社保和单位缴纳的社保有无区别,医保报销额度那个高 各自是多少?_百度知道社保部门解释:交医保10年为何住院不能报销-医疗保险-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社保部门解释:交医保10年为何住院不能报销
来源:南国早报编辑:
摘要:近日,一则名为“交了10年医保,出院后被告知不得报销”的帖子,在北海当地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很多网友表示有同样的遭遇。
(http://gold.org/)8月7日讯:近日,一则名为&交了10年,出院后被告知不得报销&的帖子,在北海当地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很多网友表示有同样的遭遇。北海市事业局(以下简称&北海市局&)随即回复称,之所以出现类似情况,与今年新实施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较以往不同的是,市民补缴医保费后,医保不能马上生效,要等第3个月才可享受
遭遇:交保10年 住院却未能报销
8月3日,北海网友&银沙&发帖称,自己连续交了10年医保,可今年5月份生病住院,却被告知不能报销。
&银沙&介绍,她于2005年在北海市海城区东街办事处,办理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住院统筹。今年5月4日,由于身体不适,她到医院就医,并在5月8日进行了手术。术后一周,她家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其医保不能报销。
得知该消息后,&银沙&感到很意外。她说,这10年来,自己每年从不间断交纳医保费,最后一次交费是在日,&当初参加医疗的初衷就是为了病有所医,现在怎么就不能报销了?&
回复:政策有变 补缴后还有观察期
对于&银沙&的遭遇,一些网友表示目前也碰到同样的困扰。
北海市社保局医保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网帖所描述的情况,经过初步调查了解,确定网友&银沙&在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应属补缴2014年度的医保费,但还没有缴纳2015年的医保费。从2015年开始实施的《暂行办法》规定,北部湾经济区内的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缴费后,才能享受到应有的医保待遇。
该工作人员表示,与北海市原来的职工不同的是,《暂行办法》中第三十条规定,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人员,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交费之日起,两个月的观察期)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南国早报记者了解到,在未实行《暂行办法》之前,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取自行管理和统筹的办法。在足额补缴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当天便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争议:变化较大 对设置观察期不理解
记者在走访过程中,北海部分市民对于新政策所要求的&足额补缴后,第3个月才可享受医保待遇&的规定提出了质疑。有市民表示,如果正好在观察期内住院生病,那对于已经补缴费用的参保人员来说,这是不合理的。
&类似的问题已经接到好几起,一些市民不理解为什么会有观察期。&北海市社保局医保科的工作人员解释,因为北海之前的管理办法相对于其他城市来说,是比较宽松的,既没有限定交费时间,也没有设定观察期。医保同城化后,政策有了较大的变化,报销的范围和额度都有所体现。&但是,社保局属于执行部门,只能按照上级文件去操作相关业务工作&。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新政策只是暂行办法,他们在执行过程中,会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诉求收集整合,届时向上级制定部门汇总,为下一步政策的完善提供素材。
措施:加大宣传 建议一次性缴足费用
一些网友表示,《暂行办法》在2014年6月中旬已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厅发布,并于日开始施行。然而,市民在2014年下半年在医保费窗口办理业务的时候,并没有工作人员宣传和普及新政策。
对此,北海市社保局医保科的工作人员称:&我们是在日左右才接到上级文件通知,要求北海市于日正式启动实施《暂行办法》。&
&而这个时候,留给我们的时间只有一个星期。&该工作人员说,由于时间紧迫,为了确保医保新旧政策能够顺利衔接,当时工作的重点是对参保人员资料的系统切换。
到了2015年1月下旬,北海市社保局通过当地媒体,发布了相关的通知和政策解读,并对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的调整作了特别提醒。其间,考虑到医保新旧政策的衔接和调整,该局还专门对未能在2015年1月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的缴费期延长至日。
工作人员表示,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建议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尽早一次性缴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而不要选择扎堆在年末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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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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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哪些东西?
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哪些东西?
08-11-11 &
1、住院才可以享受报销,且个人首付一部分(各地不同,根据医院级别,我们着一般是600),其余部分分几类药,有些药物不能全额报销,比较复杂,皮肤病不住院的话,报销不了。 2、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各地有一定差异。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者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参保人及其亲属以现金先行支付,需要报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报销手续: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 (二)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 (三)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 (四)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 (五)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 第四条 参保人就医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 (二)费用明细清单; (三)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 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提交前款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第四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签有核准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核准报销: (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转诊的,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 (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转诊的,将上述资料送至转出的医疗机构,核定报销方案后,再上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复核,以复核后的报销费用为准。 凡未按规定核准同意而自行转往市外或自找医院、自购药品以及到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急诊抢救除外)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下同)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七条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结婚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外,报销分娩住院费用还要凭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要凭节育手术证,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3分类)、尿常规(10分类)、心电图、B超;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二)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四)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 (五)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第八条 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探亲期间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报销,门诊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办理报销时,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 第九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参保人应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经核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第十一条 因病情需要输血(全血、成份血)的费用,由个人垫付现金,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抢救用血证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二条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在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中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含国产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支付9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支付50%。 第十三条 器官移植手术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核准报销。购买器官或组织源的费用自理。 器官移植范围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 第十四条 安置和置换人工器官的费用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人工器官包括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人工器官费用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报销;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心脏起搏器15000元、人工心脏瓣膜8000元、人工关节5000元、人工晶体1500元。 第十五条 特殊医用材料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和心脏血管内球囊。特殊医用材料费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报销;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心血管内导管1200元、心血管内支架11500元、心脏血管内球囊65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用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费用,由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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