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淘宝食品流通许可证证财务做账做固定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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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会计手工账做账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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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当会计之工商税务(十六)
什么是抄税
  抄税就是把当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然后报税务部门读入他们的电脑,以此做为你们单位计算税额的依据.一般抄了税才能报税的,而且抄过税后才能开具下个月发票的,就相当于是一个月的开出销项税结清一下。
  抄税和报税是两个流程,统称为抄报税。IC卡是购发票、开发票和抄税用的。
  1、购发票时,持IC卡和发票准购证去税务局办理,购买回来后,将IC卡插入读卡器中,读入到防伪税控开票软件中,用以开具发票时所用。
  2、开发票时,首先将IC卡插入读卡器,然后进入开票系统中进行开具发票的操作(怎样开发票,你一定会吧?就不详细说明了),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版的发票与打印的发票用纸必须是同一张发票。
  3、进项发票的认证,如果你单位购货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月末前持发票的抵扣联去税务局进行认证。
  4、抄税,月末终了,根据当地税务规定的抄税时限(一般是次月的1-5日),将本月已经开具使用的发票信息抄入到IC卡中,然后打印出纸质报表并加盖公章,持IC卡和报表去税务局大厅进行抄税。
  5、报税,待财务决算做完后,进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审核、报税的操作(具体的操作你一定会吧,这里就不说了),报完税后,进行申报表的打印,包括主表和附表。此项的操作,都是在你的机器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中完成的,关于进销项发票的填写可以网上下载,既快又准确。季度末,将本季度的申报表主表报送到税务局。
  一、抄税是国家通过金税工程来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之一。
  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必须购买税控电脑,在申请成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后,须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金税卡及IC卡(用于开具发票及抄税、购买增值税发票使用)。就是把上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然后报税务部门读入他们的服务器,以此做为该单位计算税额的依据。一般是执行了抄税才能报税的,而且抄过税后才能开具本月发票的。在每月抄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二、网上报税前仍要抄税
  1、网上报税是指你从网上填报单位的纳税信息。
  2、抄税(也叫抄报税)是指你从本单位的税控机上,将本月开具发票的信息读到IC卡上,税务部门把卡上信息写入电脑后,与你单位报税的信息进行核对,以保证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3、核对相符后,才能申报。
委托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可扣除吗
 【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取得贷款1000万元,其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取得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涉税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该工作不仅涉及大量的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因此一些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很容易被企业忽视或者忽略。经过对2008年度大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案例的梳理、分析,我们认为,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下列纳税调整事项。
  收入类调整项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进行纳税调整。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常见问题如下:
  一、延迟确认会计收入
  我们知道,纳税收入系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系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
  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二、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项目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
  条例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予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国家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
  税务上将收入总额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进而又分为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属于应征税而未征税收入,其与不征税收入存在很大区别,无论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税法均有明确列示。具体到财政性补贴属于哪类收入,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划分。
  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则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补贴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不征税收入,还应关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财政性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另财税[2009]87号还规定: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类调整项目
  对于成本、费用扣除类项目的纳税调整,我们除了应当对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关注外,更应当关注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总体要求。
  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否则,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满足上述总体要求后最终能否扣除,还需要看是否满足税法的其他规定,否则也不能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例如行政罚款、滞纳金。
  事实上,我们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调整的分析、汇总得知,由于不满足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总体要求而进行的纳税调整金额,远远大于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调整金额。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
  一、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二、未实际发放工资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够税前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成本归集、核算、分配不正确、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的结转遵从会计准则,企业可在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内,选择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且不能随意改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对产品成本的归集、核算、结转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就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成本结转金额违反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具有合理性,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办公费用”。
  五、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却不进行纳税调整。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否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
  六、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根据上述文件,福利费有余额的企业,新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应付福利费余额,如果未冲减福利费余额而直接在费用中进行了列支,应当进行会计调整或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此外,企业还应当关注会议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劳务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对于会议费应当提供会议邀请函、会议纪要等支持性证据;对于劳务费列支应当申报个税,并附有签收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资产类调增项目
  对于资产类调整项目,容易被企业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有差异,但对折旧、摊销不进行纳税调整
  计税基础金额系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的金额,其与账面价值可能存在着差异,能够税前列支的折旧、摊销金额系按计税基础金额并按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计提的金额。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有跨几个年度的特性,该项目调整往往容易被遗漏。
  例如,企业2008年购买一项固定资产,但未能取得相关发票,则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零。企业2008年会计上计提了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为零,故应进行纳税调整;2009年,企业对该固定资产会计上继续计提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依然为零,应继续进行纳税调整。
  二、关于资产损失的列支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
  上述法规条文表明,企业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未能获得税务部门的列支批文,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
  此外除上述收入类、扣除类及资产类所列调整项目外,企业还应关注会计差错,更正可能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及诸如境外机构亏损的弥补等特殊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
新办公司流程:企业名称登记
  通过工商行管理局进行公司名称注册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查名科注册官进行综合审定,给予注册核准,并发放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登记专用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内资企业办理名称登记需提交:
  1.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
  3.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外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所需材料:
  1.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表格
  2.投资方委托书
  3.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4.其他公司注册的有关材料  
  注意:特殊行业需前置审批,例如:食品销售企业需办理卫生许可证 。
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税务筹划
  现行税制,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对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提供不同税率的劳务及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应税消费品计算税额时,规定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从高适用税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样,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也促使纳税人分别核算。而在退税时,如果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则从低税率退税。如对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的确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这样,也有利于国家的税收,而对纳税人不分别核算都是无利的。但这些规定只是对同一税种下适用不同税率的规定。而对不同税种下税率不同,却没有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税法对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货物,劳务时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这样看来两个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那就是:
  1、兼营增值税的货物,劳务与营业税的劳务,在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2、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这样,就可以利用增值税的税率与营业税的税率不同而进行税收筹划。
  【例1】某宾馆某月的收入为:1.经营客房收入20万元,经营餐饮收入20万元,经营歌舞厅收入30万元,附设商场零售收入8.32万元。
  在上述收入分别核算时,则应纳:
  营业税=(20+20)×5%+30×20%=2+6=8(万元)
  增值税8.32/1.04×4%=0.32(万元)
  总计:8.32万
  如果未分别核算则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即(20+20+30+8.32)/1.04=3.01万,二者相差5.31万。
  【例2】某公司的经营项目包括,有一网吧,还有一汽车修配厂。假设网吧收入10万,修车收入是11.7万。如果分开核算时,则营业税=10×20%=2万元,增值税最多应缴数是11.7/1.17×17%=1.7万元。总计3.7万;若没有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则应纳增值税。最多应纳增值税(10+11.7)/1.17×17%=3.15万元。可节流转税0.5万。这是最少的节税额,如果增值税的税率是6%,或者考虑进项税的扣除,则会节税更多。
  但例1值得注意的是,一是从收入额上,年度收入额应在180万以下,则根据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如果超过180万,则该宾馆则有可能承担17%的高税率风险。那样就得不偿失了。但除台球,保龄球项目外的其它娱乐业项目即使是17%也是节税的。二是要从属性上确定是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这样看来,两个细则对混合销售的确定也是一致的。
  那么实际工作时是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的呢?一般认为,确认混合销售的关健是:一是一项销售行为,是指货物的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提供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二是从属关系,是指货物的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两项行为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确认兼营行为的关健是两项销售行为,即指货物的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提供针对不同的销售对象而言的行为二是无从属关系,是指货物的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两项行为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对例1而言,如果附设商场是该宾馆楼内的某个区域或某个楼层,根据现实生活中,只有在住店,就餐,娱乐的情况下,才会到宾馆买些需用商品。以买商品为目地较正常的是应去商场去买,而不会到宾馆内附设小商场去买。也就是说商品的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两项行为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同时,销售及服务对象是一致的,即住店,就餐,娱乐的人,符合一项销售行为,是指货物的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提供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这种情况则应是纳营业税。该宾馆将会因不分别核算,而要按20%的税率纳税的。但如果在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的兼营项目注明了有商场项目,如果商场是该公司的一项重要经营行为,铺面是临街的,直接对外销售商品,售商品的收入既有来店住店,就餐,娱乐的人购买的,也包括不到该店住店,就餐,娱乐,而是以购买商品为目地到该商场来买商品的。也就是说,该商场有一定的影响力,既使不是去宾馆就餐,娱乐,而是专一买商品也会到该商场来买时,才可以证明货物的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提供针对可以是不同的销售对象。货物的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两项行为也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是可以确认为兼营的。
  因此,在上述可确认是兼营的情况下,不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可以节税的。而且,只要收入总额是准确的,不分别核算的行为是不违反《会计法》和《征管法》。在营业税的劳务还没有归入增值税的范围时。这可以说是税法的暇疵。利用该筹划节税即简单而又经济。
印花税计算的依据
  【问题】
  请问在实际的纳税工作中,印花税是按什么依据来计算的,是不是每个地区不一样?
  【解答】
  印花税的计算方法全国都是一样的,相关的计算方法如下: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成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注:各地税务局会发给公司印花税核定征收表,按那标准缴,各地区的比例是不同的。
如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上海+紫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其中,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有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的业务范围、方式或特点。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程序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工商机关现场核查。
  第三步:领取《准予许可通知书》,十日内凭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直接领取许可证。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2. 食品流通许可属于前置许可。申请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3.食品经营者以前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原卫生许可证需要换发或变更的,一律按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理,经审核通过换发新证后,缴销原《食品卫生许可证》。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
  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说明:填写申请书时请仔细阅读申请书上的填报说明。
  申请人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未取得名称的个体工商户直接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说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详见申请书上的填报说明,填报说明没有明确的,参照登记。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应当提交方位图示。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其他情况,许可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提供方位图示的,可以不提供具体方位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说明: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如紫外灯、消毒剂等)、更衣设备(更衣室、更衣间、衣柜等)、盥洗设备(洗手池)、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通过电话、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当注明电话销售网络和网址。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说明: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操作流程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使用、环境卫生整洁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说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帐)、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九)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先行变更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变更申请书封面的名称写变更前的单位名称,申请人处盖名称变更前的单位公章。
  提交已经变更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申请书封面写变更后的单位名称,申请人处盖名称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先行变更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主体类型的,应当提交先行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地址或许可范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证明和相关资料;
  (四)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食品流通经营企业迁移(跨原许可机关管辖地),经迁入地许可机关同意后,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迁出原《食品流通许可证》,向新经营场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与登记档案资料应一并移转。
  注意:个体工商户不能进行负责人变更及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
  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提示:
  (一)名称有效期
  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关于申请人
  有形市场内的食品摊贩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可委托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被处以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经营企业主管人员。
新办公司流程:验资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具体由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在审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经依法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担任。
  内资公司验资需在查名后,开立公司验资账户,打入公司注册资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再办理营业执照。
  外资公司验资与内资公司不同,外资公司要待公司注册完成后,再开设公司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打入外币(注册资本)再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公司出资注意事项
  (一)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
  2、各投资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资单据;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二)实物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投担保;;
  2、投资后须办理实物所有权转移手续;
  3、用于投资的实物业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三)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四)投资人为2人时,最低持股比例为10%
  开业验资提交资料:
  1、入资单和进账单原件
  2、住所证明(设立申请书相关页)及房产证复印件
  3、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人履历(设立申请书相关页)
  5、全体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6、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章
  7、业务约定书(法人股甲方处盖章)签字
  增资提交资料:
  1、变更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公章
  2、章程复印件(新、旧)
  3、开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原件
  6、入资凭证原件
  7、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公章
  8、法人股东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9、投资证明盖章
如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提请注意:
  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领取有关通知书的可以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具有相关权限的代表或者代理人。
  适用范围
  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参照本告知办理。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发放有关通知书。(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
  股权出质登记实行免费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程序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的登记
  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申请以股权作为出资办理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除按照②、⑤或⑧号告知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用作出资股权的评估报告;
  2、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特别提请注意: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出资。
  (二)公司设立后,投资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权出资的实际缴纳,公司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除应按照有关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规定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2、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3、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股权公司为在外埠登记的,不需提交)。
  (三)投资人以股权出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除应按照②、⑤或⑧号告知单有关规定提交变更登记文件、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用作出资股权的评估报告;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3、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4、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5、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股权公司为在外埠登记的,不需提交)。
  特别提请注意: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后,再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四)投资人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股权公司应按照②、⑤或⑧号告知单的规定提交股东变更登记文件、证件。其中,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中应载明股权出资的情况。
  特别提请注意:
  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工商登记问答:企业名称
 1、企业享有名称权吗?
  答: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国家工商总局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权限有什么区别?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如: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的企业名称。如:北京XXX商贸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
  3、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有什么规定?
  答:(1)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如: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为北京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2)分支机构主营业务如与隶属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其分支机构名称必须明确行业特点。如:隶属企业名称为北京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而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X技术开发分公司。
  (3)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单独有字号。如: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隶属企业字号为天上地下;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力祥和分公司,宏力祥和为分支机构字号。
  (4)隶属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其分支机构名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如:隶属企业名称为中国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名称中国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XX分公司。
  4、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吗?
  答:不可以。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5、企业名称由那几个部分构成?
  答: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企业名称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天上地下为字号、汽车销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吗?
  答: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7、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指的是什么?
  答: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8、名称中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名称中间使用吗?
  答:可以。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使用,如天上地下(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也可放在组织形式之前,如:天上地下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9、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吗?
  答:可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10、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是一个汉字吗?
  答:不可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字号天上地下为四个汉字;但名称中字号不能为一个汉字,如:北京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如何确定?
  答: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1)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第一项一致。如: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销售为行业表述,此类公司所从事的经营范围第一项内容为汽车销售。
  (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如: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经营范围既有种植同时也有技术开发,则企业选择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为主营行业,并以此确定企业名称的所属行业。
  12、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业特点么?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吗?
  答: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13、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有效期满可以办理延期么?
  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14、什么情形下企业名称工商局可以不予核准?
  答: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15、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转让和开展经营活动吗?
  答: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16、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工商局有权纠正吗?
  答:有权。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并予以纠正。
  17、企业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怎么办?提交什么材料?
  答: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18、集团名称有什么规定?
  答:(1)企业集团的名称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如:北京XX集团。
  (3)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如:子公司名称为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称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为XXXX集团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工商登记问答:住所
  1、什么叫公司住所?
  答:《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2、如何详细填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中的地址?
  答: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栏应详细填写地址,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房间”。
  3、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应提交哪些证明?
  答:(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4、居民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注册企业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将居民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盖章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5、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有什么限制?
  答: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如何提交?
  答: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答: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8、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答: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9、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答: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10、是否可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但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1、是否可以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但应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是否可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由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3、是否可以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专用章。
  14、是否可使用中、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
  答:可以。应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5、企业可否利用自建房作为住所?
  答:可以。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16、地下空间不能注册哪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答:(1)禁止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的;
  (2)禁止利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的地下空间开办各类市场,开办商场、商店。不得注册各类市场服务管理机构;
  (3)禁止利用地下空间申请开办商品批发市场,申请登记从事批发经营活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
工商登记问答:法定代表人
  1、哪种情况下自然人不能够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答: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7)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2、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由谁担任?
  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经理出任。
  3、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可否为外国公民?
  答:可以为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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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可否担任总经理?
  答:可以。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5、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是否可由中方或外方独立担任?
  答: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7、外商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外商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股东会)。2006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其章程是否修改,登记机关不做强制要求。
  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何人担任?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9、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应由谁担任?
  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应由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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