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取得企业派发的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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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派发给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该如何缴纳个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企业派发给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该如何缴纳个税?
企业派发给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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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国税总局:企业发网络红包拟征税 个人互发不征
  企业发放电子红包需征税是早已明确的事情,但一直缺少执行的细化标准,此次“内部文件”泄露,或意味着企业微信发放红包缴税细则出台进入倒计时。  一份据称出自7月2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传阅的文件昨天在网上泄露。根据该消息,中国税收机构可能引入监管新规,对个人接受企业发放的电子红包进行征税。而截至昨晚9点记者发稿时,国家税务总局方面尚未对此事作出回应。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企业发放电子红包需征税是早已明确的事情,但一直缺少执行的细化标准,此次“内部文件”泄露,或意味着企业发放电子红包缴税细则出台进入倒计时。  个人红包不在征税范围  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核实到,事实上,早在今年春节期间电子红包大战之后,电子红包应该征税的消息就已得到确认,但明确仅是针对企业发放的电子红包而言,个人间红包并不在此列。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今年3月份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明确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收税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王军说,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一点于情有理,也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王军表示,的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业态,税务部门也正密切跟踪研究,基本的原则则是:依据税法区分情况、分类规范和明确。  江苏首现微信红包纳税案例  国税总局局长王军这番表态不久,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此后也表示,B2C的红包,比如腾讯在今年央视春晚发放的红包是要纳税的,发放5亿元红包有1亿元是用来交税的,也就是20%。此外有基层税务机关也传出消息,江苏一家企业因在一档电视节目中现场派发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主动向江苏盐城东台市地税局缴纳了75万元“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江苏省首例征收入库的“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这家企业通过电视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发放带中奖性质的红包,按税法相关规定,肯定要征收,税率为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江苏东台市地税局曾明确红包派发企业为“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企业电子红包纳税亟需执行标准  多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昨天表示,上述案例不难看出,企业发放电子红包应该缴税在法条上仍然缺少明确的界定,各地税务机关和基层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明显偏大,因此确实亟需由税务总局层面出台细化征税标准,同时也要在如何执行方面施行必要的技术手段。此前已经传出消息,税务部门正在积极调研这一新生事物,完善征收监管。由此,不难推测,如果昨天流传的税务部门相关文件属实,应该也是对电子红包缴税问题的明确和细化,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电子红包纳税标准有望出台。文/本报记者 张钦扫描二维码收听腾讯财经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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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微信红包之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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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增加销售而发放的红包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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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为增加销售而发放各类红包,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笔者分析如下。 
一、企业红包的分类  
  企业向社会发放&红包&一般分为两种类:现金红包(企业直接向社会大众发放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企业向社会大众发放代金券、折扣券等促销型红包)。  
二、现金红包财税处理  
  &与其祝福万千,不如红包一现&,全民最爱现金红包,可以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块儿八毛&,抢到红包的乐得喜不自胜,但作为商家,红包发的任性,但必须做好相关的财税处理。 
  企业对不特定人员(非本单位员工)发送现金红包,是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宣传费&,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企业发放现金红包时,应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网络现金红包所得具有较大偶然性,对非单位员工或者社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应代扣代缴税额=发放红包额&(1-20%)&20%  
  2、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扩大知名度等而发放的现金红包属于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众多商家通过新媒体的传播途径体验各种红包营销魅力的同时,还应按照发放现金红包的业务性质,做好扣除分类,并准备相应的扣除凭证,例如,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要备齐相关的证明资料,避免税务风险。 
  例1、A 公司为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于春节期间向社会公众发放&微信红包&10 万元人民币。  
  应代扣代缴税额=发放红包额&(1-20%)&20%=25000(元)  
  发放红包时:  
  借:销售费用 100000  
   贷:银行存款 75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25000  
二、非现金红包财税处理  
  企业出于宣传或者营销目的,隔三岔五会发各种非现金红包,主要有:代金券红包、代扣券红包、消费券红包、卡券红包等。  
  1、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意见的函》(财办会〔2015〕24号),收入的确认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对于购物卡(代金券)的发放,商家即同时承诺客户可以凭折扣券或代金券购买商品,因此发放折扣券或代金券和销售商品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只有销售商品时代金券等非现金红包的控制权才得以实现。因此,在发放代金券等非现金红包时,不确认收入,只做备查登记。 
  当实际发生赠券消费时,代金券等非现金红包直接作为折扣销售(商业折扣)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原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即以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所得税处理  
  非现金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社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销售折扣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现金红包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求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并分别注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该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销售折扣,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具发票,不管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例2:某电商周末促销,当日实现销售商品金额总计为117000元,并同时收到此前赠送的代金券11700元。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增值税税率为17%。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5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7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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