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产品产地检疫属于行政许可吗

林业局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摸底清理目录(一)
部门(单位):平邑县林业局 (盖章)                       
填表日期:日
设定依据的最高层级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或机构
2011年以来审批数量
取消及理由
下放及下放层级
保留及理由
行政许可事项
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平邑县林业局
保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平邑县林业局
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平邑县林业局
保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平邑县林业局
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平邑县林业局
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平邑县林业局
保留,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之规定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1、《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林业种子苗木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平邑县林业局
保留,按《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1、《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林业种子苗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平邑县林业局
保留,按《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非国家调拨的木材运输许可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但国家统一调拨和农民自用的木材除外。
平邑县林业局
保留,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非行政许可事项
林种划分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八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邑县林业局
保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非行政许可事项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确认(《林权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平邑县林业局
保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条之规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4217632
注:对承接自省政府第264号令、鲁政字〔号和鲁政字〔号,市政府临政发〔2013〕37号下放的项目,在备注栏注明,格式为:原实施机关为xx部门,根据xx文件下放到县级xx部门。
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摸底清理目录(二)
                    
部门(单位):平邑县林业局(盖章)   
填表日期:日
是否有前置审批事项
是否为其他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是否转报事项
审批相对人
事项及各环节是否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办理
事项及各环节未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办理的原因
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其他审批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
林木采伐许可
审批条件:必须具备林权权属证;申请材料:1.树木采伐申请书;2.个人申请;3.权属证明;4.树木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5.公示表.
1.申请人向林业站提出采伐申请;2.由林业站审核后报林业局林政站进行实地测量采伐的林木;3.汇总材料,领导审批;4.到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材料、录入信息、打印缴费、盖章、拿证。
收费依据:《山东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字【号。 收费标准:育林费征收管理办法5%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公民或企业
省林政处办理
审批条件:1.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2.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3.提交建设单位的法人代码复印件;4.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5.涉及征占用自然保护区内林地的,必须取得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批文。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2.项目批准批文;3.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提交建设单位的法人代码复印件;6.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7.预交森林恢复费的票据;8.县市林业局审核登记,现场勘查材料;9.涉及征占用自然保护区内林地的,必须取得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批文。
1.申请人向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2.提供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3.提供建设项目的批文、征占用林地补充协议、及其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单位的法人代码复印件;5.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证明;6.县级林业局勘查合格后上报市林业局;7.市级林业局审核后行文上报;8.省林业局核发使用林地同意书,用地单位凭该同意书,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收费依据:财综【2002】73号征收,收费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暂行办法: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行政许可事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公民或企业
省林政处办理
审批条件:1.符合森林法规及政府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不占或少占有林地;2.被占用林地的材料真实有效;3.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4.申办占有林地的地点、面积准确,四至范围清楚。申请材料:1.临时用地的单位占用林地的请示或函;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 设计方案;4.临时占用林地的林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5.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6.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1.申请人向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2.提供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3.提供建设项目的批文、征占用林地补充协议、及其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单位的法人代码复印件;5.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证明;6.县级林业局勘查合格后上报市林业局;7.市级林业局审核后行文上报;8.省林业局核发使用林地同意书,用地单位凭该同意书,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收费依据:财综【2002】73号征收,收费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暂行办法: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批条件:1.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木材加工行业规划的布点要求;2.有合法的木材来源;申请材料:1.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个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3.个人申请;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三张;5.工商核名通知书。
1.申请人向当地林业站提出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2.林政站汇总材料交局领导审批并进行现场勘查;3.交领导批准后申请人到政务大厅林业局窗口办理许可证。
审批条件:1.合法经营无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2.无拖审现象的。申请材料: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进行年审。
1.年审申请人到政务大厅林业局窗口提出年审要求;2.窗口工作人员交林政站现场勘查;3.合格后窗口工作人员为其登记盖章。
行政许可事项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
审批条件:1.种源原料来源合法;2.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资金、设施;3.具有从事养殖、经营活动场所、设施的使用;申请材料: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申请表;2.野生动物许可利用申请表;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4.提交与申请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5.提交资金保障能力或相应的固定资产投入证明材料;6.提交种源原料合法来源证明;7.防止野生动物逃逸、伤人以及隔离消毒疾病防控等安全保障措施;8.提交场地布局平面图,规划建设和配备的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功能、性能、用途、结构、材质、规格等内容或者技术标准说明;9.提供饲料来源及书面解决方案;10.提交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县级林业局审核;3.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行文上报;4.市级林业局审核;5.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行文上报;6.省级林业局审核审批;7.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审批条件:因我县为美国白娥疫区,所以凡事出省检疫必须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申请材料:1.申请人持身份证办理;2.现场抽检苗木。
1.向林业局窗口提出办理检疫证;2.工作人员现场抽检调运苗木、板材;3.抽检合格后申请人持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4.窗口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植物检疫证。
收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199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费标准: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苗木8‰、木材2‰
行政许可事项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批条件:1.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资金证明材料;2.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加工、包装、储藏设施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申请材料: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3.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4.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5.林木种子加工、包装、储藏设施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1.向林业局种苗站提出书面申请,种苗站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并现场勘查;2.合格后到政务大厅林业局窗口办理生产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批条件:1.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资金证明材料;2.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加工、包装、储藏设施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申请材料: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3.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4.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5.林木种子加工、包装、储藏设施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1.向林业局种苗站提出书面申请,种苗站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并现场勘查;2.合格后到政务大厅林业局窗口办理生产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非国家调拨的木材运输许可
审批条件:1.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县市木材检疫证明;2.提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申请材料:1.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及木材销售发票;2.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县市木材检疫证明;3.提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
1.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及木材销售发票提供木材检疫合格证明;2.提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3.材料齐全由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运输证。
收费依据: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木材2‰
非行政许可事项
林种划分确认
审批条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2.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申请材料:由当地申请主管部门提供。
到实地勘验确认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确认(《林权证》核发)
公民、自然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审批条件:个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均有乡镇林业站代为办理。申请材料:1.林权登记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1.向林业局林业站提出申请;2.乡镇林业站进行初审;3.乡镇林业站进行确认;4.进行公示;5.林业局林业站进行登记造册;6.林业局发证;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4217632
注:对承接自省政府第264号令、鲁政字〔号和鲁政字〔号,市政府临政发〔2013〕37号下放的项目,在备注栏注明,格式为:原实施机关为xx部门,根据xx文件下放到县级xx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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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核发、调运检疫《植物检疫证书》的核发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名称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核发、调运检疫《植物检疫证书》的核发
实施机关名称
湖北省林业厅
承办机关名称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
协办机关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1、原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林护字[号,1988年12月5日发布)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及《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核发收费标准:
  按货值的百分比收取,其中: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0.4%、林木种子0.10%、药材0.3%、果品0.05%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的核发收费标准:
  按货值的百分比收取,其中:苗木0.8%,种子、木材(含木制品)和竹类及其产品0.2%,药材0.5%,果品0.1%,盆景1%。
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从事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
  2、提供抽取检疫的样品
 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其中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的核发,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及《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核发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2、《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请表》。
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的核发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产地检疫合格证》或《除害处理合格证》;
4、进口后转调运外地的货物,须提供出入境检疫机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5、外地调入本地后再次调往外地的货物,须提供原调出地签发的检疫证书;
6、省际调运时,需提供由调入地省级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7、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提供文件证明。?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35省林业厅(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视力保护色:
事项名称: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网上办事分类:
个人或企业办事
事项类别:
办理对象: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日国务院发布,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第十二条第一款: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法律效力:
  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方可进行产品调运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条件:
  有关产地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不携带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列明的生物、广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录中列明的生物,并符合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申请材料:
  《〈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书》(原件1份)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来即办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名称:龙岗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爱联社区如意路(龙城街道办事处正对面)
咨询电话:。
窗口办理:
  办事窗口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3-1龙岗行政服务
  大厅二楼38号窗
  工作时间:9:00-12:00、14:00-17:45
  联系电话:
  交通指引:(一)公交车& 世贸百货站(西行方向):
  深惠1线;深惠2线;机场3线;E6路;E7路;高峰专线33;M219路;M230路;M276路;M277路;M278路;M280路;M306路;M307路;M309路;M315路;351路;353路;M361路;M386路;K651路;668路;802路;810路;811路;812路;839路;862路;868路;868区间1路等。
  (二)地铁
  乘坐龙岗线(3号线)在龙城广场站下车
  可转乘351路;353路;668路;802路;810路;811路;812路;839路;862路;868路;868区间线1;E23路;E6路;到世贸百货公交站下车。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
监督机关:
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救济方式: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职权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开类型:
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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