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受益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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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四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2、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为20%,个人为8%(非本市农民工个人申请后可按5%)。其中:农民工的单位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②基本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目前按单位7%,个人2%的比例缴费)。
③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④工伤保险:单位:0.5%-1.6%(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及本地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费率)。其中: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⑤生育保险:单位0.9%,个人不缴费。
3、企业招用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特殊政策
企业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乘积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农民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经本人申请,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个人可按照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青政发【2005】17号)
4、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
①基本养老保险:20%(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其余由雇主缴纳)。
②基本医疗保险:11%(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目前按9%。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其余由雇主缴纳)。
③失业保险:3%(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其余由雇主缴纳,非城镇户籍雇工个人不缴费)。
④工伤保险:0.5%-1.6%(差别费率),雇工个人不缴费(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及本地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费率)。
⑤生育保险:0.9%。雇工个人不缴费。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保险的缴费比例:
①基本养老保险:20%;
②基本医疗保险:11%(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目前按9%)。
5、个体经济组织业主、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到哪里办理参保手续?
目前,我市市内四区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通过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青劳社【号)
6、办理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人员范围以及参保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有哪些具体规定?(青劳社【号)
(1)人员范围: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在本市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有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临时性、灵活性就业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均可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通过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2)参保险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3)参保基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应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另据了解,若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实困难的,可由本人向交行代扣网点提出书面申请,自申请次月起,暂时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但若国家、省调整缴费基数相关政策,应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4)参保比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比例为11%,其中,平度市、胶州市、莱西市、胶南市、即墨市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比例为9%。
7、符合条件人员如何办理代扣代缴手续?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参保时应分别携带以下材料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代扣代缴委托手续。(青劳社【号)
(1)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应携带青岛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或《求职证》;
(3)本市农村户籍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的,应携带青岛市的《暂往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办理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的人员缴费时应注意哪些事项?(青劳社【号)
(1)缴费时间。参保人员应于每月1至10日将当月(也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预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存至开户的交通银行缴费账户,交通银行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存款凭据。同时,因“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致使每年初缴费基数随之调整,缴费金额会有所调整,并会根据新的基数进行“差额调整补收”,请参保人员年初时注意查询社会保险扣费金额,及时按新的缴费标准存储应缴款项。
  (2)扣费时间。交通银行于每月11日、21日分两次(每月11日、21日,遇节假日提前)代扣代缴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3)扣费规定。参保人员在委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无故停止缴费。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的,交通银行应向参保人发出催缴通知,并根据政策规定重新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期限为三个月。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连续三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视为自动中止缴费,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中断后需继续缴费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代扣代缴委托手续。中断缴费期间不再进行补缴。
9、参保人员如何终止代扣代缴手续?
参保人员要求终止代扣代缴委托的,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当月10日前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填报《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终止书》,办理终止代扣代缴委托手续。请他人代办终止委托手续的,参保人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凡撤销交行太平洋卡的,只能由本人办理。委托终止后,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
参保人员在委托代扣代缴期间不提出终止代扣代缴委托的视为连续缴费。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连续三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视为自动中止缴费,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
10、委托代扣代缴人员的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委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最好为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正确与否,不但直接影响到本人的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在国家、省调整有关参保缴费政策或发生欠费时,会影响到交通银行是否能及时通知到参保职工,因此,请广大参保职工及时核实本人的参保信息,如有不符,及时到交行代扣网点予以更正。参保职工的基本信息可通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进行查询。
11、我市目前指定的交通银行网点有哪些?
市南一支:&&& 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群楼&& ;
福州南路所:& 福州南路20号&&&&&&&&&&&&&& ;
银川西路支行:银川西路6号甲&&&&&&&&&&&&& ;
彰化路支行:& 彰化路l号甲&&&&&&&&&&&&&&& ;
延吉路支行:& 延吉路3号&&&&&&&&&&&&&&&&& ;
镇江北路支行:镇江北路24号&&&&&&&&&&&&&& ;
四方支行:&&& 人民路99号&&&&&&&&&&&&&&&& ;
水清沟支行:& 四流南路29号&&&&&&&&&&&&&& ;
李沧二支行:& 升平路48号&&&&&&&&&&&&&&&& ;
九水东路所:& 九水东路9号&&&&&&&&&&&&&&& 。
12、2008年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最低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是否可以降低?
答: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如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实困难的,可由本人书面申请,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交行代扣的,到代扣网点)申请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并从次月起按降低的基数缴费。
1、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组成部分及计入比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四部分:⑴当年缴费本金;⑵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⑶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⑷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额。自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申请按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规模为5%。
2、职工办理退休条件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0年或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⑴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⑵特殊工种退休。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⑶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⑷破产企业提前退休。青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截止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继续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是否可以继续缴费?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同意,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允许继续参保缴费到满十五年后(缴费的险种按政策规定一并缴纳),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允许继续参保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青劳社[号)。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划入额如何确定?
从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国发【2005】38号);其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申请按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由8%调整为5%。(青政发【2005】17号)
5、出国定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并取得居住国国籍,经职工本人申请,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蓄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有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待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按规定处理。
6、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能否继承?
职工或退休人员不幸死亡,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而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属于缴费个人所有,因此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可以继承的。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为: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青劳社【2004】99号)
7、参加养老保险的非青岛市户籍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非青岛市户籍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予以保留,再次就业或调动的,可按国家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没有再次就业需求或无法办理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同时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8、为什么以前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入比例为11%,而现在只记入8%?
答: 青岛市从1994年10月开始实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运行模式。尽管建立了个人账户,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是合并管理运营的,实行现收现支。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中包括个人账户基金用于支付当期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出现了收不抵支的情况,统筹基金严重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变成有名无实的空账。为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从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并将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独立运营,互不挤占。统筹基金用于当期养老金的发放,个人账户基金储存积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由空到实的根本转变。同时改革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虽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有所降低,但基础养老金水平提高了,因此总的养老金水平不会降低。(国发【2005】38号)
9、退休人员如何进行每年的资格认证?
答:2008年起,本市的退休人员不再集中进行资格认证,由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社区退管工作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随时掌握,对失去领取资格(包括失踪、下落不明、拘役、劳动教养和死亡及重复领取养老金等)的人员,由退管工作协管员及时报有关部门停发养老金,对冒领养老金的经查实后,劳动保障部门要追缴处罚。另外,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仍按原办法参加认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我市城镇职工缴费年限的认定
我市规定: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退职)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农工商企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驻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的职工以日为线;驻五市三区用人单位以及青岛铁路分局的职工,以日为线。
2、&&&&&&&&&&& 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处理办法
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除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外,其它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因单位欠费原因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期间予以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费补报按青劳社[号文件规定执行;因其它原因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后不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补报医疗费。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办理退休(职)手续时未按规定补缴的,退休后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后又要求办理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其补缴,并从办理完补缴费用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前的个人医疗帐户金不予补记,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3、&&&&&&&&& 参保职工的医疗费报销比例
目前,参保城镇职工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起付标准分别是500元、670元、84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患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社会统筹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为6万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76号)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50%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上的不再负担起付标准;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5000元以下
20000-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
4、&&&&&&&&& 为参保患者提供自费药品的规定
医院为参保患者提供自费药品时,参保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具有知情同意权。根据青劳社[文件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自费药品或《药品目录》内需先按比例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
5、&&&&&&&&&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药品范围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有: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6、城镇职工劳动保障卡个人账户金如何计入?
(1)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减5元计入。(2)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减5元计入。(3)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减5元计入。(4)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减5元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的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76号)
6、为什么要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是国务院和社会保障部今年提出的医保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其本质目的是通过延伸和拓展基本医疗保险功能,使基本医疗保险在原来只保住院和大病门诊的基础上,又把保普通门诊和健康管理纳入保障范畴,形成一种更加全面的新型医疗保障模式,参保人的保障范围更广了,保障水平更高了。
开展门诊统筹,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础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
7、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参加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和在职人员,以及参加了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以及其他非从业人员均可参加门诊统筹并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符合参保条件初次参保或重新参保时一并申请参加门诊统筹。
8、符合条件人员如何参加门诊统筹?
参保人应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与社区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同时明确一个相对固定的医生,作为自己的医保家庭医生联系人。参保人应全面了解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及其家庭医生联系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了解自己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注意的事项。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变更定点单位的,应在满一个季度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9、门诊统筹金如何筹集?标准是多少?
退休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再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予以补充。合计每名退休职工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
在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再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予以补充。每名在职人员合计按每人每月18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门诊统筹金。其中非从业人员原来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这次改革把非从业人员一并纳入。
10、普通门诊医疗年度如何确定?可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我们确定参保职工的普通门诊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居民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这个年度的确定,主要是为了确认签约参保人的累计医疗消费额度情况,以及医保管理部门向医保社区定点单位拨付相关费用的起止时间。
在职和退休人员签约后,在本人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500元以内的部分,报销50%;参保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在本人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200元以内的部分,报销30%。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11、参加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人员住院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参加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人员实行社区首诊制,即签约参保人患病应当首先在定点社区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家庭医生联系人审核签字,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签约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未经医保社区定点单位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签约的参保职工未经定点社区医疗机构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享受社区医疗优惠待遇。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住院7日内到本人医保社区定点单位补办转诊手续。
12、签约参保职工经定点社区转诊后发生的住院费用,可享受哪些优惠?
签约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通过医保社区定点单位转诊住院治疗的,其统筹起付标准减半执行,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减少两个百分点。
13、我市确定的第一批门诊统筹试点单位有哪些?
1、珠海路健联社区卫生服务站(青岛健联有限公司健联医院),燕儿岛路19号,电话;
2、中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南区医院河南路分院),河南路19号,电话。
1、即墨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岛商业职工医院),济宁路48号,电话;
2、延安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骨伤医院延安路分院),延安二路52号,电话。
1、嘉兴路街道晶华社区卫生服务站(青岛晶华门诊部),人民一路19号,电话;
2、兴隆路街道双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岛双桃医院),杭州路28号,电话。
1、李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李沧区第五医院),东山四路51号,电话;
2、振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李沧区中心医院老年康复护理院),四流中路46号,电话。
14、青岛市区(七区)市民目前持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如果到平度的药店或者医院刷卡使用可以吗?
答:由于目前市内七区的医疗保险作为一个统筹区域,五个县级市的医疗保险分别单独统筹,因此青岛市(七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在平度等五个县级市(平度、即墨、莱西、胶州、胶南)暂时不能使用。将来实现全市统筹后,您所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可以在全市通用。但由于居民医保是不建个人账户的,医保卡里没有钱,所以不能在定点药店买药,只能用来住院或门诊医疗。
15、城镇职工退了社保后,医保那部分还有吗?还可以消费吗?
答:如果中断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中断之月起就不再记入账户金,但医保卡账户中积累的金额仍然可以在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消费使用,直到金额消费完为止。同时,中断参保之后,住院医疗待遇也将随之中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群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人员,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少年儿童,包括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在册儿童(不限户籍),以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未入园的少年儿童。
二是大学生,指驻青高校及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以上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外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册儿童,可自愿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三是重度残疾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为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四是老年居民,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
五是其他非从业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未就业人员。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2、&&&&&&&&&& 参加居民医保的非从业人员转为职工医保的在政策衔接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从业后改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期间的累积缴费额可折抵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如,某男退休时其累计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23年,按规定应补缴2年的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其已按居民医保投缴3年保险费累计个人缴纳了2160元,那么,他实际补缴额应减掉2160元。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3、&&&&&&&&&&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
①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③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④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
⑤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4、&&&&&&&&&& 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主要区别
& 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区别:
一是面对人群不同。居民医保主要面对无工作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非从业人员;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个体从业的职工及退休人员。
& 二是缴费标准及来源不同。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财政补贴。
& 三是待遇标准不同。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
&&& 四是缴费要求不同。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5、&&&&&&&&&& 居民参保缴费后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不建个人账户。考虑到参保人的实际医疗需要,我市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基础上,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对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这是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一个突出特点。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6、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学生、儿童因遭受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如何结算?
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携带学校、居委会等单位出具的外伤证明、门诊病历、检验检查报告单、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到学校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和报销手续。
7、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可否参加居民医保?
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非城镇户籍的学生儿童,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他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应在本周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束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青劳社【2007】64号)
8、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到哪里缴纳医疗保险费?
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少年儿童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缴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协助做好基金收缴相关工。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代收医疗保险费。(青劳社【2007】64号)
9、怎样申领城镇居民医保卡?
已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少年儿童,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城镇居民医疗卡,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发放城镇居民医疗卡。
10、居民参保缴费后可以享受到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不建个人账户。考虑到参保人的实际医疗需要,我市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基础上,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对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这是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一个突出特点。
11、参保人如何办理外地转诊和费用报销手续?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经批准后在外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住院病历、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报销比例比在本市治疗降低5个百分点。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1、职工应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
视同工伤情形: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日起施行
2、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期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制度,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超出了1年时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75号《工伤保险条例》17条
3、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21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劳动保障部门代为受理鉴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23、24条
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工伤保险宣传单7)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⑵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⑶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33条
5、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宣传单8)
在我市就业的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外市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具体标准为:
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
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
6、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待遇(工伤保险宣传单9)
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⑵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⑶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⑷如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5级20个月,6级18个月,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5级35个月,6级30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待遇(工伤保险宣传单10)
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岗位工作,领取岗位工资。
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应知应会268)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9、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应知应会269)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
10、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应知应会272)
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11、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领取哪些待遇?(应知应会275)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37条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第二条中“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如职工是2008年10月生育,必须是2007年11月到2008年10月期间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一年中间变更单位但缴费连续的享受待遇资格不受影响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5号令《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4条
2、参保男职工享受生育补助金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其配偶分娩前,该男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这里的一年是指起其配偶生育前的一年)
(三)其配偶无工作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5号令《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7条
3、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⑵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4、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⑴计划内生育发生的诊疗费用。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51号令《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3条
⑵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诊疗费用。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以及实施上述手术引发的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5号令《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2条
⑶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除以30天,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当本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时,生育津贴计发做相应调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5号令《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4条
5、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产假
⑴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⑵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5号令《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4条
6、自由职业者可否缴纳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不能。自由职业者目前只参加养老和医疗两项保险。
7、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生育津贴作为工资收入计入本人年度工资收入,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
8、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1)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5号令《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2条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医疗费。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5号令《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3条
(3)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5号令《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5条
(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5号令《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4条
9、对参保女职工的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有何规定?
女职工应持“一卡一证一册”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早期妊娠诊断、检查,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与妇幼保健部门结算,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对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有何规定?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应持“一卡一证一册”和《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与医院结算,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二章
10、女职工可休多少天产假?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2)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5号令《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17条
11、女职工在休完产假后,每天的哺乳时间是多少,这段时间有多长?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哺乳时间至孩子满一周岁止。
12、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如何计发?
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天,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当本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时,生育津贴计发做相应调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二章
13、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男职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①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②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配偶生育时按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14、失业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已办理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领生育医疗补助金有关规定申领生育医疗补助金。
15、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欠费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五章
1、申请失业保险金应具备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8号 《失业保险条例》十七条
2、失业登记
⑴新成长劳动者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失业登记: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意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应持本人毕业证书、户口簿、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市内四区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五市三区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劳动预备制登记,申领《劳动预备制人员证》。劳动预备制人员持证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鉴定合格后,持本人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及户口簿、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及个人相关材料,市内七区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科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应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由学校和市、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毕业生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统一核发《失业证》。
当年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持本人毕业证书、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及个人相关材料,市内七区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农转非人员、外地迁入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未就业且有求职要求的,应持本人户口簿、学历证明以及个人相关材料,市内七区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科进行失业登记。经职业指导后,领取《失业证》或《求职证》。
⑵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持《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参加由各市、区统一组织的职业指导后,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登记通知单》回执、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五市三区为《求职证》,《求职证》的管理和作用与《失业证》相同)。
《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并实行年审制度。持《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应于到期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
3、申领失业保险金
⑴用人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并申请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市内四区的用人单位到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解聘备案服务窗口办理,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用人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职工个人档案(其中包括招用人员登记表、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经市、区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签章确认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失业人员登记表》。
就业服务机构即时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办理失业人员解聘备案手续,并审核确认职工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出具《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
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将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送达失业人员个人。因用人单位未及时通知到失业人员本人登记失业而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⑵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后,应在每月各市、区规定的时间内,本人持《失业证》(《求职证》)、个人印章,市内四区及崂山和黄岛区人员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五市及城阳区人员到户口所在市、区就业服务中心指定的经办窗口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报手续。失业人员在每月末凭银行存折(卡)到失业保险金代发银行提取现金。
4、劳动者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8号 《失业保险条例》十七条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待遇
⑴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选专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培训合格鉴定后,由培训机构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⑵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随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发放门诊医疗补助金,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的标准为21元(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为27元),其他五市为19元(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为23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大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到指定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按规定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医疗费70%的标准补助,一个医疗年度补助最高额度不得超过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除外)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可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为10个月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按全市社平工资计算,五市按当地社平工资计算)。
⑷生育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在指定医院生育,可按照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给予补助报销。
6、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⑴重新就业并办理了就业手续的;⑵应征服兵役的;⑶到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⑷移居境外的;⑸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⑺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和两次不服从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的;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8号 《失业保险条例》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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