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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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税实务
&&&&&& Part One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是整个申报表的核心,分为5大类、33小项。&&&&&& 这张表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直接在该表上进行调增调减的项目和通过下一层报表纳税调整的项目。下一层报表共有12张,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的是9张,有些项目是通过先填报附表,再将附表上汇总的调增调减信息反馈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 与原表相比的重要变化点&&&&&&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目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再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归集,直接在主表归集。&&&&&& 当年盈利(亏损)额不再是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而是“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会计处理的不同,部分优惠的填报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内在关系。&&&&&& 注意点:账载金额应按重分类后金额填报。&&&&&& 本表中不通过三层表调整的项目&&&&&&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5行)——同原表&&&&&& 假设企业投资了被投资企业1000万,持股比例40%,用权益法核算,但得到被投&&&&&& 资企业的净资产的份额是1200万。那么会计核算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假设投资的是货币资产)&&&&&&&&&&&&&& 营业外收入&&&& 200万&&&&&& 营业外收入200万是会计收入,在税收上是不要求确认计税收入的,所以做纳税调减。纳税调减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账面价格是1200万,税收上是按照实际支付的对价1000万做计税基础,所以企业的借方可能会存在这种暂时性的差异。&&&&&&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7行)&&&&&& 该项目原本是在下一层附表的填报后,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调增、调减项目里反应。新申报表中是直接在项目上填报,不再需要填报附表。&&&&&&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调整方法很简单。如果在会计报表上是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那么在纳税申报的时候调减;如果是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那么税收是不承认这种损失的,就做纳税调增。&&&&&& 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5行)&&&&&& 假设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汇总是1000万,先去掉40%,剩余的60%不能超过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收入总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在原来的申报表中,将计算业务招待费收入总额的依据锁定在附表第一行。但是2008年以后,国家的税收政策有所调整,一些集团性的公司和投资性的公司是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所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这些企业可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或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那么,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和原来的收入总额就不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所以新申报表中就不再锁定计算招待费的千分之五的依据了。&&&&&& 利息支出;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以上项目分散在纳税调整明细表当中的若干个行次,也是原来申报表上面有的,调整方法和原来是一样的。&&&&&& 资产减值准备金(第32行)&&&&&& 铂略财务培训提示在原来表上的这个项目需要通过填报下层附表再进行反馈,此次进行了改革,将一般企业的减值准备金与特殊行业的拆分开,只有特殊行业才需要填写下一层附表。这里的特殊行业指:银行、证券、保险和担保公司。&&&&&& 一般企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所以企业只要关注利润表上的资产减值损失这一行。&&&&&& 如果不是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只要关注管理费用中的坏账损失、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如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时候,如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可能是借:投资收益;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有些企业可能会借:营业外支出),如果不是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就要关注以上科目的借方,只要计提了当季损益,就直接调增;如果这些科目的本息的明细项目的发生额是负的,如资产减值损失在利润表上本年的发生额是负的,就把它调减。&&&&&& 同样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管理费用当中的明细项目: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如果是负的发生额,也只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做纳税调减。&&&&&& 所以对于一般企业,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调整方法跟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调整方法是一样的。&&&&&& 税收是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和实际发生原则,所以会计上有了收益就需要调减,会计上有了损失就需要调增。&&&&&& 以下项目同样是不需要通过填写三层表进行反馈,但是需要通过分析、判断和计算才能填写,相对以上项目更复杂一些。&&&&&&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6行)&&&&&& 这是给纳税人“挖坑”的项目,企业很容易在这里犯错。&&&&&& 在年底关账时,如果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需要注意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即买卖股票、期货、外汇、债券等,至12月31号账面上是否有持仓。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就需要关注短期投资有没有期末余额,如果有余额,说明企业有持仓,就意味着企业很可能存在会计和税收的差异。原因是在会计核算的时候,要求购入股票、债券和期货等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乃至印花税都是记入当期损益。&&&&&& 假设用货币买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差异,要求调整)&&&&&&&&&&&应收股利或利息&&&&&&&&&&&贷:银行存款&&&&&& 其中投资收益就是发生买入交易的时候产生的佣金和手续费等,会计上是记入当期损益的。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56条规定,企业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资产时所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买入股票时所发生的佣金、手续费和印花税也是买入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如果将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税务机关可能不会要求调整,但是买入时的佣金和手续费呢?在这个填报和申报表里面有明确要求,会计记入了投资收益的,在税收上要记入年末持仓的股票、期货等的买入成本。这样就形成了纳税调增,下一年待企业将股票、期货等抛掉平仓后再做纳税调减,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时间性差异,虽然金额不大,但是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假设到年末,如果企业持有市值为125万余额的股票,它可能对应了几十万股,那么当时买入时候发生的佣金和手续费是多少呢?如果佣金和手续费的费率没有调整,就可以计算出;如果费率是变化的或者企业是通过不同的交易机构或者券商进行代理,不同券商给企业的佣金和手续费费率是不一样的,此时财务人员就需要还原计算,进行调增,并做一个台账,在以后抛掉的时候再做相应的调减。所以这里的计算是比较繁琐的,而且企业也容易疏忽。&&&&&&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是原来申报表上没有的。而这些新加上去的项目往往是需要计算的,也往往是和新的税收政策有关。&&&&&& 佣金及手续费支出(第23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如果佣金和手续费是进固定资产的,也要计算5%的比例;如果佣金和手续费是冲收入的,如外贸出口企业采用CIF价的,企业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会在会计处理的时候会冲减出口收入,在29号文里面依然要求计算是否超过了5%的限额。&&&&&& 同时铂略财务培训提示,5%的计算限额不是按照一家企业总收入的5%来计算,而是按照每一个合同成交的每一单交易计算,用每一单交易项下的收入额*5%来计算。此处需要一单一单计算,并且需要提供清单。&&&&&& 之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对电信企业做了特殊规定,规定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同时,也对证券企业及其他主要靠中介收入为主要收入的企业,如货代公司分包给二代三代等,进行规定,以代理作为主业的企业的佣金及手续费不再受5%计算限额的限制。&&&&&& 23行第一列为“账载金额”,与限额按照孰低原则确认“税收金额”。假设企业有一单收入是1000万,实际支付的佣金是80万,按照5%的限额1000万元的限额为50万,相比实际账面上付的80万两者孰低?那么企业的税收金额就是50万。另外一单实现的收入是2000万,那么企业的限额为100万,但是企业实际支付了90万,那此时的税收金额就是90万。用前一个80万与后一个90万相加,税收金额就是170万。所以“税收金额”是按照每单的孰低原则累加以后填写的。那么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两者相减就形成了纳税调增。&&&&&& 铂略注:在申报表中,“纳税调减”项是不能填写的,会造成企业的一些麻烦。&&&&&& 因此企业在填写“佣金及手续费支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准备和保存相应的计算清单;&&&&&& 在财税[2009]29号文中规定,佣金及手续费在税前扣除的时候,如果不能提供计算清单,即使不超过收入的5%,也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每年在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准备好清单,虽然不需要报送税务局,但是需要留待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时审核使用。&&&&&& 2.佣金及手续费需要逐年配比计算;&&&&&& 如果不能逐年配比计算佣金及手续费的话,填表时就会遇到麻烦。比如说一家公司在号提取了300万的佣金及手续费,假设它并没有超过收入的5%,到了次年的5月31号时企业没有跟对方(境内企业)结算,而且对方也没有开出发票。由于企业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在填写时账载金额是300万,税收金额填0,企业把这300万做了纳税调增。企业可能认为在2015年结算时再进行纳税调减,但是实际上企业2015年填报的时候,调减是不能填写的。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要在5月31号前结算佣金及手续费,并取得相应票据。如果对方是一家境外的中介公司,企业应该在5月31号之前付款给对方,并需要扣除对方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企业取得了扣税凭证,要求对方提供形式发票并且付款,这样就不会形成上面的状况。&&&&&& 逐年配比计算还表现在另一个方面。假设企业到2014年年底的时候,应该支付给对方的300万没有支付,并且在关账的时候也没有计提。2015年,企业把300万连同2015年的其他费用,假设为680万,一起一次性结算支付给对方,并且会计核算从简,将680万在2015年一次性列支。那么企业在填报的时候,如果企业账载金额填680万,那么税收金额也是不能将2年的5%的限额叠加的。税法规定,费用要在所属期扣除,那么其中的300万要回溯到2014年,由于2014年汇算清缴已经结束,还会涉及退税的繁琐手续和税务机关核查问题。如果企业不申请退税,在填报的时候税务机关会要求以2015年的5%为限额,那么金额会小于680万,此时就会出现纳税调增。&&&&&& 所以铂略建议财务人员在业务结算上一定要按照逐年配比,然后再计算是否超限额或者是否调整的问题。&&&&&& 3.计算限额时,每单的收入总额是否含税;&&&&&& 目前税法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日常的工作中,税务机关一般认为,如果是出口收入,一般是不含税的;如果是内销,在增值税上是要做价税分离的,税务机关一般不同意按价税合计数*5%计算;如果企业支付的是服务业的佣金及手续费,并且服务项目交的是营业税,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是按照含税的收入*5%。&&&&&& 另外,企业还要关注29号文里面指出的,必须要与具有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等来签协议或合同。假如是商场帮企业做销售、代购等业务,那么企业付给商场的佣金及手续费是否能在税前扣除?目前在大多数地区,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在营业执照当中有商业服务的条款,并且对方帮企业代购代销,代办一些事务,一般不需要有国家的行政审批许可、准入资格等,只要是普通企业都可以做。&&&&&& 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20行)&&&&&& 税收滞纳金是老表当中就有的,加收利息是新加的。加收利息不是逾期借款的罚息,因为逾期借款支付的罚息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在购货的时候,支付的延期付款的加息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这个加收利息也不是海关收取的缓息,例如在做进口的时候,企业保税进口的东西没有复出口,或者复出口的数量少,那么海关补征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关税,同时还要收一个缓息,这个缓息不等同于税收滞纳金,也是可以扣除的。&&&&&& 这里的加收利息,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当中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查,最终补征所得税,同时也加收了利息,该加收利息在税法上是不能扣除的。加收利息特指转让定价调查中补征税导致的补偿性的措施。&&&&&& 《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跨期扣除项目(第26行)&&&&&& 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 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要求一些高危行业必须预提,在税法上采取的是实际发生原则,所以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在预提的时候要做调增,就是只要没有实际发生,就要先调增;以后实际发生了维简费支出的时候,安全生产方面的赔付、维护等支出的时候,冲减预提费用的,再做纳税调减。&&&&&&&&&&&&& 对于一般企业,一般会遇到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这两个项目犯错概率较高,也是税务稽查的高危项目。&&&&&& 1.预提费用&&&&&& 假设公司在年底关账时提了1000万的本年度售后三包费用,在来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假设业务部门告诉财务部门5月31号之前实际发生的售后三包费用是650万,财务部会认为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提的跨期费用已经能够提供650万有效凭证,所以就调增350万。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34号公告,应该是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这是一个前提,上例中提取的1000万的售后费用一定是在下一年度的1月1号之后才能实际发生,所以提取的售后费用根本就不适用2011年的第34号公告。提取出来的1000万必须做全额的纳税调增,第二年实际发生了多少就调减多少。&&&&&& 允许使用24号公告的,一定是要在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假设中介公司为企业介绍业务并实现了收入,按照合同规定应该付给对方300万的佣金,企业在年底提取300万,在第二年5月31号之前双方结算并取得发票,那么相关费用不需要做纳税调整,此时是适用34号公告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往往是预计或有事项,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所以预计负债在年底提出来的部分通常是要做纳税调增的。假设第二年不再计提,跨期费用的账载金额是0了,税收上能不能填税收金额?铂略认为首先要看有没有实际发生;其次要看有没有取得有效凭证;最后要看提出来的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假设预提的是税收罚款滞纳金,到了第二年即使实际发生了并且缴了,企业也取得了处罚通知书,但由于属于税法不允许扣除的税项,第二年不允许调减。&&&&&& 所以,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有可能是时间性差异,还有可能是永久性差异。?&&&&&& 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第28行)主要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根据规定,中国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必须是要分摊共同支出的。&&&&&& 什么是共同支出?假设某中国公司在美国有分公司,这家分公司在美国就核算了其收入、成本,于是也会有美国发生的会计利润。该利润是否等于所得呢?税法上认为不是。因为中国总公司要对分公司实施管理,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的账面上有大量的管理费用等,也是与分公司有关的,所以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把管理费用分摊给子公司,比如按人头、工资额、资产额、销售额等,这就叫做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再例如中国企业在越南以5000万美金投资了一家全资子公司,该资金来源于中国境内母公司的银行贷款,那么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反应在母公司账上的财务费用中,由于该贷款是为了对越南进行投资,所以税法认为该财务费用应该由境外所得来承担,所以要把它分配给境外所得。&&&&&& Part Two 附表&&&&&&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41行)&&&&&& 该行只有调增和调减项。税务机关对某家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如果补税,自然会调增。&&&&&& 假设某公司将1亿资金借给它的关联企业,没有收取利息。当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如果认为双方税负不相等,有避税的嫌疑,裁定借出方要向借入方收取利息,假定核定的利率是8%,核定一年要收800万的利息收入,对于借出方是纳税调增,税务机关会要求借出方补确认或调增因纳税所得额800万。有观点认为,借入方是可以在直接在申报表上纳税调减的,以避免双重征税。但是从实务的角度,如果特别纳税调整是跨国间的调查,只有经过双边的磋商才有可能在另一方形成调减。如一家美资企业,美国税务局对其美国公司做了反避税调查,美国公司纳税调增,国内的公司和它对应做了笔关联交易的,如果中国公司希望纳税调减,必须有双边磋商的结果,有相应通知书才能做调减的。&&&&&& 根据2015年生效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如果是内关联企业之间,即中国的两家法人企业,一方被纳税调增,另一方是否可以调减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来协调,不是纳税人自行决定的。&&&&&& 以上是不需要下层附表,可以直接在该表上进行调整的项目。&&&&&& 以下项目是需要通过下层表的填报后进行反馈的。&&&&&&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这张表分为三个部分: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和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所做的纳税调整。视同销售收入分为九种情况,视同销售成本与其对应,也是九种情况。企业在填这个表的时候,要注意,有视同销售收入,就有视同销售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该表进行培训的时候解析,这张表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问题。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一般情况下视同销售的收入和视同销售的成本是相等的,即不会产生视同销售所得。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填写这张表并不是为了确认视同销售所得对纳税人征税,而是为了给纳税人一个计提招待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的标的物有三种:货物;劳务和其他资产(比如资金)。货物等有形资产类又可以分为自产的和外购的。在国家税务总局[号中规定:如果纳税人用外购的商品用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如买东西送人进行交际应酬;买一些小的宣传品做市场推广;过春节买货物作为福利等的视同销售收入就是市场价,采购成本也是市场价,视同销售收入等于视同销售成本,不会产生视同销售所得。&&&&&& 在此处税务机关有个根深蒂固的误解。假设外贸企业购买了10万元的毛绒玩具,发到全球若干个经销商手上做样品。由于是从外面购买的,所以填视同销售收入10万,有些税务机关认为由于会计分录上已经借营业费用市场推广费10万代库存商品10万,借方的营业费用已经进了10万,视同销售成本上再填10万的话就重复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会计上的10万的费用是实际发生的,在税收上视同销售是在会计体系外循环的,这种收入是销售收入,所以必然要有销售成本。所以在填报说明中明确规定,视同销售成本填视同销售业务所对应的货物或者劳务等可以计量的成本,是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视同销售所得。&&&&&& 能够产生视同销售所得的情况&&&&&& 1.自产产品。假设上例中的毛绒玩具是自己生产的,成本是6万,现在发给别人做样品,它的市场价是10万。那么收入填10万,成本填6万,就会产生4万的视同销售所得,同时也会产生纳税调整。那么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上调增10万,调减6万,就会净调增4万。对于净调增的4万不一定会构成最终的调整。刚才的会计分录中借营业费用,贷库存商品,贷方的库存商品比视同销售产生了4万所得,此时会认为借方借营业费用,会计上核算的是6万,在税收上的计税基础应该是10万。也就是说这个业务宣传费的计税基础应该是10万。如果业务宣传费没有超过收入的规定比例,比如说15%,那么4万还要在业务宣传费的表上纳税调减,最终就不会形成净调整。什么时候会形成净调整呢?如果刚才借方不是业务宣传费,是业务招待费,这个毛绒玩具不是为了交际应酬送人了,那么交际应酬是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的,那么还是会形成净调整的,所以这种调整方法有一个二步调整问题。&&&&&& 2.外购的产品视同销售,在时间上已经间隔一年以上。如10年前买了一栋房子,现在拿出来对外投资是要视同销售的,要填第8行的对外投资的视同销售收入显然是不能按照10年前买进来的价款的。超过一年收入和成本就不允许相等了,就会产生所得。&&&&&& 3.第9行提供劳务的视同销售收入。假设帮别人做了一件事情,没收钱,但是合同里面是有价的。之后被税务局查到了,会产生收入的调增。但是劳务的成本跟商品的成本不一样,无法准确的计量,所以无法填写,也会产生所得。&&&&&& 这是表的收入成本部分,和老申报表的不同之处在于,原来是把视同销售收入放在附表一的收入项目明细表里面,视同销售成本是放在成本支出明细表里面的。现在将其拆出,单独归集在一张表上。&&&&&& 表的第三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房地产企业会销售未完工产品,而且在税法上销售未完工产品在税收上已经是限额销售了,所以需要核定毛利率来预征税。假设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是2个亿,第24行假定核定15%的毛利率,那么预计的毛利额就是3000万。由于税务局对预售房也要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如果综合的税率是8%,2亿要产生的营业税等是1600万。24行核定的毛利是3000万减去25行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金等于22行净纳税调增是1400万。在预售的时候做调增,以后预售的房产即转为实际的销售收入。也就是手企业以后的期房完工了,办理了竣工结算了,那么预售房款会结转为实际的销售收入,或者叫做清算的销售收入的。实际的销售收入-实际的销售成本=实际的销售毛利。那么预售的这部分以前所做的纳税调增,以后就要做相应的纳税调减,否则就形成了重复征税了。26行到29行是给纳税人做纳税调减的。&&&&&&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企业一般会遇到租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分期收款、政府补助等问题。一般要注意几点:&&&&&& 1.租金&&&&&& 假设将房子从2014年的7月1号-2015年的6月30号租给别人,合同金额是300万。&&&&&& 在账面上是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到年底的时候提150万的租金收入。在税收上要怎么填?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都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应付的日期和金额来确认税收金额的。合同是有不同的签法的,一种是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结算一次租金,那2014年的税收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对方也应该支付150万,那账载金额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一半,税收金额也是一半,这个时候纳税调整金额为0,不产生差异。第二种可能是会计上同样提了150万的租金收入,但是合同上约定是一年期满以后对方一次性的支付租金,这样2014年税收金额就为0,到汇算的时候做纳税调减150万。2015年账面上又确认150万的租金收入,税收金额到了6月30号合同约定一次性的支付300万,所以第二年的税收应纳税所得额是300万,于是形成纳税调增150万租金的时间性的差异。第二种的情况是很少出现,更多的是按月按季度来结算的,或者是出租方提前一次性取得租金。房地产公司卖无产权的车位是最典型的。税法给了纳税人&&&&&& 两种选择:假如签了合同并约定承租方在2014年的7月15号之前必须一次性支付300万,那么账载金额权责发生制还是150万,税收金额2014年是300万,上一年就形成了纳税调增150万,到了下一年会计金额是150万,税收金额是0,那么下一年就要做纳税调减,这里需要纳税人要提前交税。根据 国税函[2010]79号 规定,企业也可以选择将提前收取的跨年度的租金分摊到所属期里交税,账载金额150万,7月份收的300万,可以均摊到两年里面,那么会计和税收就不产生差异。&&&&&& 总结:无论是租金、利息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会计和税收产生的差异的原因是会计使用权责发生制,税收不使用权责发生制,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的日期和金额来作为税收收入。是否产生差异主要和合同的签订方式有关。同时,租金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一样,税法给了纳税人一个选择权。&&&&&& 2.分期收款&&&&&& 分期收款在会计上是会把它的公允价值作为会计收入一次性的来确认的,税收同样是按照合同约定对方每年支付的金额作为税收金额的,产生的不一致也需要在这张表上填。&&&&&& 3.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会涉及到三张表,如果加上调增调减的明细表,共要涉及到四张表。这里的政府补助的递延收入处只填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在后面一张表上填。&&&&&& 什么是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贴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1.要有拨付资金的文件;&&&& & 2.要有资金管理办法;&&&&& &3.企业要做收支两条线的台账。&&&&&& 很多企业从地方政府拿到的招商引资的税收返还、土地款返还等往往政府没有配合企业做资金管理办法和拨付文件。那么前两个条件就不符合,铂略认为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拿到了这笔钱也不一定就非要填这张表。如果政府把土地款和税收返还了,企业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来做账的,那会计和税收就没有差异。只有收到钱的时候是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或者是贷专项应付款,并且年末关账的时候,依然是挂在专项应付款或者是递延收益的贷方,那么根据财税[号,其中规定政府补助是要计入收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所以收到的时候就要记入收入总额,那么企业在填这张表的时候,账载金额是0,税收金额就是收到的数字,就形成了纳税调增。以后企业会计上将递延收益或专项应付款转成营业外收入,那么有了账载金额,没有税收金额,以后就形成了纳税调减。&&&&&& 国务院在2014年底下发了文件,要求各个地方要清理税收返还和土地款返还,所以以后这样的差异就会变少。&&&&&&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这张表分为两大部分: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对于持有收益在这张表上只填由于会计和税收两者之前在确认投资收益原则和方法上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主要是填持久收益的时间性差异,或者说按照确认原则和方法所产生的确认差异,不填涉及到税收优惠的永久性差异。比方说投资分红在税收上是免税的;国债利息也可能是免税的,这些是永久性差异,不填在该表上。同时,如果处置产生损失,也不用在该表填写。境外投资收益有专门的附表,不在此处填写。&&&&&& 此表与重组调增表存在着重叠,例如一家企业把75%的股份卖给别人,此时需要填重组的表,不是一般重组就是特殊重组。已经在重组的表上填报调整了,如果在投资收益的表上再次填报的话,会形成重复。&&&&&& 应注意投资收益是否计入其他科目,例如有的企业将持有到期的投资(如债券)的收入做到利息收入里面或者是冲减财务费用。填申报表的时候,如果税会之间有差异要填到投资收益调整明细表里面。&&&&&& 该表的纵向包含了各种的投资种类,包括交易性的;可供出售的;持有到期的;&&&&&& 延伸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各种形态的投资,可见投资收益这张表并不是只填股权投资。&&&&&& 横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持有收益,另一部分是处置收益。&&&&&& 持有收益:以长期股权投资为例,投资一家子公司,子公司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东股本1200万,账载的持有收益是0。因为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都规定,被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东股本的时候,股东是不做账的,所以账载金额是0。但是税收上是要视为分红的,只用资本公积转增是不视为分红的。所以就有了税收的分红,税收的持有收益1200万,这样就会形成纳税调增。至于1200万属于两个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是分红关系,是可以免税的,需要纳税调减,此时要到另外一张附表上填。&&&&&& 处置收益:第四行是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第五列是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一般时候第四列和第五列示相等的。第六列是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七列是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第八列是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第九列是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这里需要注意,第九列的所得后面没有损失,因为损失在税前扣除时需要做清单申报或者专项申报的。如处置一个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入是1000万,第四和第五列都是1000万,第六列会计上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如账面价值是1100万,其中包括800万的投资成本和300万的损益调整。第七列填计税基础的时候,由于税收不承认权益法,只承认历史成本,所以第七列填800万;第四第五列是1000万;第六列是1100万,减出来的会计确认的结果是损失,会计是损失在这个表上照填。再来看税收,1000万的收入减去第七列投资的历史成本800万,按照税收口径算出来的是所得200万。这样纳税调整会计是损失100万,税收反而是所得200万,这样9列减8列就产生了纳税调增300万。&&&&&&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附表A14年以后填起来会比较复杂,因为相当于弥补亏损,要求企业填写连续6年的数字。横向上会包括企业财政资金收到的时间、金额、“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等。&&&&&& 财政性资金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第2列的口径要大,因为在财税[号 文里规定财政性资金里包括增值税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如软件企业的此类退税。第3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资金,特指有拨付资金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的,并且企业也做了收支两条线台账的财政资金,不包括退税等收入。&&&&&& 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会涉及到纳税调整。假如企业2009年收到的财政资金1000万,而且都属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当时收到的时候是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或者专项应付款,一直挂账没有转收入。直到2014年企业将1000万全部计入了2014年的损益,那么这个1000万就和其他行次一并加到第七列合计,而该1000万元是要做纳税调减的,因为它是不征税收入,在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9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4列做纳税调减。因此不管是哪一年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当时是挂账的,以后的某一年转到营业外收入的时候要做纳税调减。&&&&&& 第5列“以前年度支出情况”要求填5年,财税[2011]70号文规定,如果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当时挂的负债;递延收益或者专项应付款等科目里是没关系的,但是一定要在未来的60个月里使用,如果用不完有结余就要交税。填以前年度支出情况的时候,这个支出包括两个支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的支出。收益性支出就是直接进入了当期损益的;资本性支出不是填资本化的资产,折旧摊销的金额,而是填资本化支出的总额,例如2009年收到1000万的时候一直没有用,一直到2013年的时候才开始使用,花了600万买了一台研发设备,而这台设备在折旧的时候只折旧了15万。这里在填前一年度的时候,不能填15万,要填资本化支出的总额,甚至包括设备的运费和安装费;还有400万的结余,假设本年支出了300万,其中100万买了一台设备,200万直接进了当期费用,如研发费等。不征税收入计入当期收入的时候是纳税调减的,它所对应的支出也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所以第11列要做纳税调增。&&&&&& 这里需要思考一个问题:300万中的100万买了机器设备,机器设备是要折旧的,折旧也要做纳税调整。如果用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支出购买了固定资产而形成长期资产的,长期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能在税前扣除,而是在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里面调整的。所以第11列只填2014年企业花掉的300万当中直接进当期费用的200万。该200万也对应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5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这里需要做纳税调增,两者是勾稽关系。&&&&&& 第12列为“本年的结余”。上例中,2009年收到的1000万减600万和300万之后结余100万。第13列,结余的100万是否还给财政,假如填0,那么第14列就有结余100万。结余是否要做纳税调增?这里是不一定的。如果会计上已经把结余的100万借:递延收益或者专项应付款,贷:营业外收入,已经计入了营业总额,就不用纳税调增。只有会计上依然是挂账的,才会涉及到纳税调增。&&&&&&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这张表基本结构比较明确,纵向的是工资、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等;&&&&&& 横向是账载金额、税收规定的扣除率、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其中主要列是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 税收金额的确定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假设企业账面一年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5000万,其中包括12月31日计提的年终奖800万。假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计提的800万年终奖只发放了500万,那300万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所以税收金额为4700万;再细分工资,其中包含工会的员工、食堂的员工、教育处的员工,那么根据规定,教育处的员工工资需要计入职工教育经费,食堂员工的费用应该入福利费支出,工会的工资要入工会经费支出,假设共为50万,那么现税收金额为4650万;再继续细分,其中包括1650万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务工,假设企业开具的发票中没有注明这部分人员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那么也需要去除,那么税收金额剩3000万。可见税收金额是根据账载金额倒减的,那么上例中就需要纳税调增2000万。&&&&&& 其他的行次,如工会经费,假设账面金额为60万,那么需要看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缴款书,如果没有取得,那么相关的税收金额就为0,取得多少就填多少。&&&&&& 最终汇总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两者相减即为纳税调增金额,再将该数字过渡至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该表的基本结构和旧表是一样的,其中不同的地方有:&&&&&& 1.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10行)——纳税调增&&&&&& 2.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11行)——纳税调减&&&&&& 根据财税[2012]48号文,假设集团企业中,A企业亏损2000万,全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00万,营业收入为1亿,虽然该1500万没有超过扣除标准,但由于亏损A企业无法扣除;由于集团化的企业会共同进行品牌化宣传,所以税收规定,只要没有超过扣除标准,可以签订分摊协议,可分摊给其他关联企业。假设同集团的B企业盈利8000万,A企业分摊给B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不需要与B企业本身发生的进行捆绑。那么,对于A企业就是在第10行纳税调增1500万,其亏损从-2000万变为-500万;B企业在第11行纳税调减1500万。&&&&&&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该表横向上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需要具备几个条件:签订公益性捐赠合同;捐赠的款项用于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的单位是县级以上的国家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团、团体;开出的票据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省级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捐赠为非公益性捐赠。&&&&&& 该表在设计上有缺陷,第6列的非公益性捐赠需要纳税调增,非公益性捐赠实际上就是一种赞助支出,而在纳税调增项目明细表中21行为赞助支出,企业不小心就可能会填重复,所以企业在填写时需要注意。受赠单位名称(第1列),每一个单位填一行,该表可以无限加长。对同一单位一年内多次捐赠,可以在填表时累加后填写。&&&&&& 同时,在填写该表时还强调,如果该捐赠是可以全额扣除的,例如对汶川、玉树等地的捐赠,那么就不需要填该表。该表填写的仅仅是收到利润总额12%限制部分的公益性捐赠项目。账载金额与利润总额12%相比,孰低就是税收金额。&&&&&&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该表的纵向和原表没有变化,只有横向的有改变。&&&&&& 1.账载金额&&&&&& 资产账载金额是原值;&&&&&& 本年折旧、摊销额,以固定资产为例,根据明细填累计折旧本年的贷方发生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如固定资产折旧,就填12月31日累计折旧的余额。&&&&&& 2.税收金额&&&&&& 资产计税基础,很多时候是和账载金额或固定资产的会计原值是不符的。如2013年建造房子,有1000万没有取得票据;日依旧没有取得票据,那么该房屋建筑物的账面原值是1亿,但是计税基础只能填9000万。再例如5000万的设备中,有200万的设备是取得财政补贴的,做不征税收入相应的折旧不得扣除,那么资产计税基础就从会计的5000万变为4800万,那么会与会计产生差异。该表新增第5、6、7列,不再是简单的会计与税收差额作为调整金额。&&&&&& 该表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对资产进行分类,分为可以加速折旧的和不可以加速折旧的,可以加速折旧的资产,加速折旧的金额全部填第6列;不可以加速折旧的资产,本年度的全部折旧填第5列。假设企业2014年6月以4800元购买一台电脑,由于是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也选择一次性扣除,那么就在第6列填写4800元。再假设企业2014年6月以30000元购买了服务器,分3年折旧,每年折旧1万元,2014年共折旧5000元。这是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进行的折旧,那么在第5列填5000元。第6列的加速折旧范围比第7列更宽,其中包含 国税发[2009]81号 规定的可以加速折旧的内容,以及对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加速折旧的内容。所以第6列大于等于第7列。&&&&&& 所以加速折旧的调整额,是以第2列减去第5列和第6列。&&&&&&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事项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分别填报:&&&&&& 1.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2.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仍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3.是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 总结:折旧(扣除额)均按税收口径填报,其与会计折旧额之间的差额并不在表中反映。&&&&&& 文件规定&&&&&&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规定执行。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政策解读&&&&&& 上述文件中的5000元和100万是否含税?&&&&&& 建议企业这样处理:如果购入电脑进项税可以抵扣,那么该5000元按不含税的口径掌握;如果进项税是不可抵扣的,应按价税合计的金额掌握。&&&&&& 文件还提到,即使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是分年度折旧的,在税前扣除时可选择一次性扣除。如购入电脑,很多上市公司为了包装利润,在会计上依旧是采用分年度折旧,税收上依旧可以一次性扣除,第一年调减,以后纳税调增。&&&&&&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怎样加计扣除?&&&&&& 假设企业花80万购买专用研发设备,分10年折旧,那么1年折旧8万;如果第一年选择一次性扣除,可以纳税调减72万。那么第一年加计扣除的时候是否可以用80万乘以50%加计扣除40万?这是不允许的,只能按会计的每年8万折旧乘50%进行加计扣除,10年累计加计扣除40万。&&&&&& 如何填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预缴统计表》与A105080的格式差不多。以2014年6月花4800元购买电脑为例,会计分三年折旧。那么从日开始,半年折旧800元,在A列填800元,第6列填4800元,在第9列为-4000元,做纳税调减。在A105081,电子设备第13列至第15列,第12行13列填原值4800元;第14列本期折旧(扣除)额为税收上的折旧额,填4800元;在合计处,16列原值为4800元,正常折旧800元,加速折旧4800元。根据填报说明,如果资产的折旧在税收上已经折完,那么就不再需要填写A105081,所以在2015年该电脑就不需要再填写A105081。但是由于该电脑还需要继续在会计上折旧,所以在2015年依旧需要填写A105080。&&&&&& 如果会计和税收都选择一次扣除,那么在填写A105080时,第2列填4800,第6列和第7列也填4800,纳税调整为0。但是在填A105081时,13,14,15,16列都填4800,但是17列依旧需要还原,填800,18列填4800。但是由于一次性扣除,该固定资产在第二年不再需要填写A105080和A10508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注意点:&&&&&& 1.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外,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清单申报、专项)均要列示填报。&&&&&& 但是放宽,存货损失如果进入成本的正常损耗,如收发原材料时合理的量差等,可以不填该表。同时,搬迁损失也不再填写此表。&&&&&& 2.与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存在关联。&&&&&&& 资产减值准备金不通过附表,直接在项目上调整,计提的时候调增,持有资产价值回升的时候调减。如果是出售或报废减值资产,冲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导致的纳税调减,依然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3.与一般重组损失的调整存在重复的可能性。&&&&&&& 4.本表及附表的损失以正数填报。收益必须用负数填报。 &&&&&& 某企业12年购入一套信息系统150万元,按5年摊销,12年底账面价值120万元,&&&&&& 当年审计时会计师提取了100万元减值准备且将剩余折旧年限改为2年。当年纳税时对减值准备调增100万元。2013年对摊销部分调减20万元(税前可扣金额30-会计摊销金额10)。2014年初,该系统报废,账面净值为:150-30-100-10=10万元。&&&&&& 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准备&&&& 100&&&&&&&&&&&无形资产摊销&&&& 40&&&&&&&&&& 营业外支出&&&& 10&&&&&&&&&& 贷:无形资产&&&& 150&&&&&& 税收金额为:150-30-30=90万元。应调减80万元。不可以按冲销的资产减值准备 100万元调减。&&&&&& 凡本网注明“来源:铂略财务培训”的所有作品,均为铂略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铂略财务培训”。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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