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专有技术增资形成的溢价增资 资本公积积来增资需要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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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全是自然人的公司,用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交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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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然人出资60万元,B自然人出资40万元,共同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有限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C自然人愿意出资1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条件加入。C加入后,股东达成共识,用C加入后形成的资本公积按各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实收资本,问:有限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后,A、B、C三个自然人股东是否全部都要交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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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各股东持股比例是多少????
我觉得不用,留存收益转增才需要交纳个税吧?
税务局会让A、B缴税的。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不交税。
A、B要征,文件依据国税发[2010]54号
C为避免争议,应该在投资时一步到位。
请问6楼老大,国税发[2010]54号有明确或含糊的说C不用征吗??如有请告诉我是那一条,谢谢
要交的,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不用交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部分转增资本不用交.
额,怎么没有高手来回答?
请问C 加入之后,是不是注册资本变为125万了,A60万,占48%;B40万,占32%;C25万, 占20% ;资本公积75万?
然后75万资本公积转增,按照原比例48%,32%,20%来增?
不用交,见五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不交税。
个人认为:
1,在增资过程中不用交税。
该部分资本公积属于资本溢价性质,并非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留存收益分配,也非接受捐赠形成。股东A、B在此过程中并未实际分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只是名义上股份账面金额调增而已)。
2、股权转让时交税
以后,若股东A、B 转让股权,则应当按照转让价款与初始投资成本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人认为,根据国税发[1997]第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渝地税发[199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pzfjx 的观点正确。
学习了,谢谢!
这题值得研究。
自然人股东,按2010年54号,题中的表述:A,B,C都要交。
A增值36,B增值24,C增值15,均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股东达成共识,用C加入后形成的资本公积按各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实收资本”;这句话如果去掉,换成C以100万元投入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占公司注册的20%,这样的话,C不交,A,B还是按照增值36和24交。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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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数量多机制灵活,针对这个群体的税收政策也是在不断的变化当中。在目前这样一个税源趋近的环境下,不同类型的小企业容易存在哪些税收风险管理漏洞,又是哪方面的原因形成的?本期的嘉宾是从事小企业税务服务的,在实践过程中总结思考出自己的观点,不一定完善,或者不一定正确,但肯定是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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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纳税筹划
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因而在投资者足额缴纳资本之后,企业的实收资本应该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
一、实收资本的确认
拥有一定量的资本是任何一个企业法人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这些资本主要是由企业的投资者投入资本所形成的,可供企业长期周转使用。在我国,投入资本按其投资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投人资本、法人投入资本、个人投入资本和外商投入资本。投资主体可以采用国家许可的各种形式向企业投资。在我国,投资者投入资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和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前者是指投资者直接以货币资金向企业出资。如国家直接向企业拨付资金,国家、其他法人或个人以货币资金认购企业股份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外商以某种外币投入的资本。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指投资者以非货币资金向企业出资。非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入资本的计价是指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入账金额确定的方法。
企业应按照企业章程、合同、协议或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收到的货币、实物及无形资产来确认投入资本。设立公司必须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对于以货币投资的,主要根据收款凭证加以确认与验证。对于外方投资者的外汇投资,应取得利润来源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对于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物资等实物资产作价出资的,应以各项有关凭证为依据进行确认,并应进行实物清点、实地勘察以核实有关投资。房屋建筑物应具备产权证明。对于以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应以各项有关凭证及文件资料作为确认与验证的依据。外方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该按实际投资额计价入账不同的投资形式。其实际投资数额的确定并不完全相同。如果企业为非股份有限公司,则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以按如下方式计价:
1 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该以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计入资本公积。
某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货币出资36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 600 000
贷:实收资本 3 600 000
2 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当收到投资者以原材料等存货出资时,如果按计划成本核算,则应按存货的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按计划成本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如按实际成本法核算,则按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当收到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等科目。
某新设有限责任公司(假设为一纳税人,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收到乙公司按合同、章程出资的非现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一台、一项专利权和一批原材料,其中,双方确认的投入固定资产设备的价值为220万元,双方确认的投入专利权价值为20万元,双方确认的投入原材料价值为60万元,该批原材料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8.8万元。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原材料也已验收入库,该批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66万元,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 200 000
无形资产 200 000
原材料 6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8 000
贷:实收资本——乙公司 3 000000
材料成本差异 60 000
资本公积 88 000
某企业2008年2月份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万元,估计折旧额为2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6 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 600
若该企业3--12月份计提折旧5 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 5 000
贷:累计折旧 5 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若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因此而产生的抵扣额是125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 250
三、实收资本的纳税筹划
1 资产取得方式不同的筹划
某企业面临两种不同的筹集资金渠道:一种是接受某大型集团货币捐赠600万元,另一种是大型集团向该企业注资,改变其注册资本。从税收角度,该企业应该如何选择?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接受捐赠500万元,应该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将捐赠转为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资本增资手续,按照现行所得税法规定。接受资金投入不需要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把600万元用于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也就是到工商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改变注册资本。
2 注册资本比例和投资期限的筹划
某外商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总额2 000万元。假定当年实现税前利润600万元。所得税率25%,借款利率10%。考虑两种投资方式:
方式一:外商自己全额投资,即注册资本为投资总额的100%。年终分得利润450万元(600x75%)。税后利润率22.5%。
方式二:外商只投入50%,即注册资本1 000万元。向银行贷款1 000万元。年终分得利润375万元(600×75%-100x 75%)。税后利润率37.5%。
显然,比较上述两种投资方式,方式二既享受了高回报率,又降低了资本投资风险。所以,在投资设立时,应尽可能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延长投资期限,未到位资金尽量通过向其它机构贷款解决。
3 无形资产投资方式选择的筹划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要交纳营业税;若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常设机构或虽有但其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在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征20%的预提所得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若转让这项股权,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某外商投资企业属于高科技企业。在组建初期,需要从台资的外方引进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评估价值为600万元。该专利权的引进方式有如下两种:
方式一:以合资企业名义向外方购买这项专利权。根据税法该外商应纳税额为:
应交预提所得税600 x 20%=120(万元)
应交营业税600×5%=30(万元)
外商共需纳税150万元,实际获得450万元的收入。
方式二:外商以这项专利权作为投资八股600万元。根据税法该外商可以免交上述150万元的税,而外商的补偿则可以按600万元的所有者权益从股权收益分配上获得,而我国对外商的股权利润分配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商享受到的是长期免税的投资收益。从企业的角庋讲,既扩大了所有者权益,也增强了资本实力。
实收资本中的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较难的工作,不仅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加强对新知识的掌握,提高会计的从业水平。更需要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企业会计准则条件下实收资本中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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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 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 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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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是否可以全额记入资本公积?以资产出资中的增值额在合并报表中是否需要抵消?
1、母公司对子公司增资,是否可以全额记入资本公积?是否可以不再验资?
2、母公司用自已的资产经评估后投入子公司,对于评估增值部分在合并报表中是否需要抵消呢?
很期待回复,多谢了!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增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资产或承担子公司的债务
如果子公司本次增资是增资扩股:
借:银行存款等相关资产或冲减子公司的债务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如果是子公司原有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给母公司,则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或股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母公司
2、子公司的股权变更或增加资本金,办理工商变更是法定程序,在子公司增资扩股的情况下,验资是不可缺少的。
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增资,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同一控制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增资,是按被投资单位(子公司)账面价值的份额,则为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投资企业(母公司)不产生新的资产,评估价增加的部分不做账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增资,投资企业按评估价(但必须公允)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母公司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采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时,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分别不同情况:
  (1)合并对价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2)合并对价为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3)合并对价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4)合并对价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其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4、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报表,不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即不需要将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调整为公允价值反映的财务报表,只需要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即可。
5、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报表,需要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金额应当全额抵销。即抵销子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年末”项目。是全部抵消,并不是评估增值部分抵销。
补充回答:
1、母公司要对其增资,母公司付出资产价值超过子公司增资扩股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没有超过部分,一定要记入子公司的“实收资本”。
2、如果你讲的不是子公司增资扩股,母公司就是对子公司“投资”,实质上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捐赠,子公司取得捐赠所得,新准则要记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制度计入“资本公积”,实质上最终都只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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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如何审查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鹤岗市工商局 李秀清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显的复杂起来。公司要求增加注册资本的多了,增加的途径也五花八门,尤其是现在的验资事务所良莠不齐,有的只是为了挣钱,不负责任,蒙蔽工商部门。给我们的工作出了很多难题。很难鉴别是否符合要求,笔者就如何审查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发表一点看法,供大家借鉴,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 以货币资金增资的审查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看股东是否将出资额足额存入公司的帐户,审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帐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等,属于增资比较简单的一种。
二、 以实物资产增资的审查(包括在建工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需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其拥有的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验证其产权归属。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一)检查实物出资清单填列的实物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规定。
(二)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如有无所有权证等),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投入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如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提交的评估报告中阐述的评估目的与实际要求不符的情况。
(三)检查房屋、建筑物结构、竣工时间、已使用年限及作价,依据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验证出资前的产权是否归出资者所有。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增股东投入在建工程入股,该在建工程是该股东与其它自然人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笔者查看了该公司准备的资料,认为有许多地方存在问题,如该在建工程土地使用证、规划图、售楼许可证都没有变更,该在建工程怎么能算过户了呢?因此笔者认为该楼盘不能出资。
(四)检查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材料等实物的购货发票、车辆行驶证等单证,验证其权属。
(五)检查实物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是否得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实物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六)核对实物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三、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基础上验证其价值。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一)检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规定。如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证并没有过户,笔者认为不应作为投资入股。
(二)国家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发生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投入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的认可。
(三)检查各项知识产权出资是否以其整体作价出资,知识产权作价总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检查土地使用权证和平面位置图,土地使用权的作价依据是否合理。
(五)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检查出资者是否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城市规划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检查其是否依法征为国有土地,检查是否过户。
(六)核对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除了检查上述事项外还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的决议,检查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中所列内容是否与有关决议及修改后的决议、合同、章程是否一致。
2、查阅前期验资报告,看出资比例、股东情况。笔者在工作遇到来变更提交的验资报告、出资比例与原验资报告有明显差别,股东人数也有变化属验资机构不负责任所致。
四、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审查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有下列来源: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称股本溢价。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反映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金额。不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三)接受现金捐赠,反映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四)股权投资准备,反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期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不可以转增注册资本。
(五)拨款转入,反映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在收到该拨款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待该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而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经过增资程序后,转增资本。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反映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七)关联交易差价,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这部分差价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转移债权、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以及互相占用资金等,因其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而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注册资本。
(八)其他资本公积,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在审查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注意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看其资本公积是如何形成的,是否具备转增为注册资本的条件。
2、看设立时提交的验资报告,是否有多投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看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对资本公积的表述,是否具备转增注册资本的条件。如笔者遇到的某化工有限公司,因对外发展业务,显示自己的强大。在注册资金50万元的基础上增资到700万元。新吸收股东增资100万元。而需用资本公积增资550万元。笔者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材料,发现该公司提交的验资报告对资本公积表述的不详实,疑点很多。查看设立时提交的验资报告中根本无多投入的资本。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对资本公积的表述更是别出心裁。因此笔者断定,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不符合要求,该企业无法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除了观察上述内容外,还要看增资后货币资金不能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感觉到有的验资事务所利用工商机关干部对财务知识了解的不太多的情况,在验资报告中打埋伏、设障碍、钻空子、蒙混过关,给我们的工作制造麻烦。笔者认为验资报告的审查至关重要,决定着登记质量的好坏,因此希望省局应多搞一些培训,讲一些实例,工作人员也应当自己主动找资料为自己充电,以提高登记质量,把好登记关。查看: 12699|回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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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ronline 于
11:25 编辑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本来有A、B、C、D四个股东,其中A、B、C均为境内居民自然人,D为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新自然人股东E溢价增资入股,增资款中资本公积金部分转增注册资本后,原A、B、C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理论上这似乎确实存在capital gain;那么实践中,这笔个人所得税是否一定缴纳?何时缴纳?是否一定要在前述转增行为发生后缴纳,抑或A、B、C转让公司股权套现时缴纳?
查了一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
税发〔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理论上来说,股份制企业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收所得税。
实际操作中是否如此,请指教!
金币88 UID38513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98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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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要交个税,也没有纳税义务;
至于将来股权转让时交的个税,那时的所得同这次的转增也没有直接关系,是2回事;
金币438 UID29370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570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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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LS,主要想确认的是有限公司阶段是否可行,股份公司很明确是可以不交税的。现在PE进入公司都是溢价进入,我对这部分溢价在有限公司阶段怎么处理比较感兴趣,有哪位操作过的大牛说说情况?
金币206 UID22859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234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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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外汉疑问 : 为什么非要把 资本公积 转增 注册资本金 呢? 现在注册资本根本说明不了什么东西,主要看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吧
金币418 UID4556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438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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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好像不同税局的把握是不一样的,有些税局认为前述几个文件规定的初衷是老股东溢价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而非指新股东溢价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给老股东。我们的一个项目存在类似于楼主的情况(也是有限公司阶段),税局提出要缴税。实践中可能还是要看当地税局的把握吧。供参考。
金币14426 UID29640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18870注册时间
5楼的说的正确。
回答了这么多问题,就是不给最佳。难道不够犀利么?哈哈哈。 &&
金币177 UID58954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积分197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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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为何不讨论D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是有规定说法人股东不用交税呢?比如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已经有多个法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法人股东来说企业所得税是否要缴纳呢?请指教!
金币702 UID213120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职业选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积分769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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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虽然转让股本,但是税法跟会计是有差异的。一楼查询相关规定很详细,但是随着2015年新制度的推出,估计非上市公司和非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溢价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现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权奖励
  (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四、关于代扣代缴
  (一)企业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
  (二)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金币702 UID213120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职业选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积分769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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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感兴趣的,大家可以讨论,另外更重一下刚才的,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个人所得税。
金币28 UID203105精华0交易信用0 帖子职业选择券商投行部积分28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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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遇到这个问题,刚刚处理完毕,已经和税务局确认:有限公司阶段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必须缴纳个税,上市公司股本溢价部分不用转增不用缴纳,不确定非上市股份公司的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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