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龙铺社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证明在那里办?

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_回龙观社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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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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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法制办官网昨日挂出《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显示,今后,出租“房中房”、“床位房”或原设计不作居住用的“阳台房”等的房东,最高或可被罚3万元。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六项出租人义务,其中包括: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等,并禁止出租人未取得旅馆业许可以旅馆业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否则,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作者:方晴来源广州日报)微信扫一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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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上的房子,但没有部队房屋租赁证明,商铺能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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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上的房子,但没有部队房屋租赁证明,商铺能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广东 广州 海珠区发表时间: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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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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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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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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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吊销
营业执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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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工商
营业执照: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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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3-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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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0无为0 于
14:58 编辑
房屋租赁信息办理流程及资料  一、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到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领取空白《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14:55 上传
  办理房屋租赁信息的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持有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且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无法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的。
  (2)集体股份公司或社区工作站开具的自建房使用证明;
  (3)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单位的房屋,需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4)唯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5)尚未办理房地产权或不动产权的,且有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竣工验收超过120天,须出具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收件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2、《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原件);
  4、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5、其他资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持有出租屋编码卡;
  (2)、《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申请资料比对
  1、受理部门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比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房屋租赁信息。
  2、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不起材料的全部内容,对材料要求不合格的,不予以办理,并向当事人说明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对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办理房屋租赁信息:
  (1)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2)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
  (3)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4)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5)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组起时间;
  (6)已经办理登记的房屋转租;
  (7)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8)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掀起拆迁的;
  (9)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10)已申请办理房屋租屋信息,合同期未届满且依法解除,当事人又提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的(依法转租除外)。
  1、共有房屋出租的:
  需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需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若共有人未到场的,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需提供共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若无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做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3、共有房屋出租的,需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需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若共有人未到场的,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需提供共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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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3-4 15:10
表示真心看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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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3-4 16:30
要搞定房东才行
用户等级:等待验证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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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3-6 18:32
烦,烦,烦,一头雾水,孩子马上要上学了.希望这道坎可认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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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申办指南
居住证申办指南
  (一)居住证管理具体政策文件有哪些?
  主要包括三个政策文件:《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上述政策文件可以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21世纪人才网查询。
  (二)《上海市居住证》的申办对象有哪些?
  符合下列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具体条件为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三)《上海市居住证》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主要功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作为《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是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是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四)《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机构是什么?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五)申办《上海市居住证》需提供哪些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①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②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③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④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提供相应补充证明材料。
  (六)住所证明有哪些要求?
  (1)“房地产权证”,是指记载申请人本人姓名的房地产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包括,一是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二是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集体宿舍证明”有统一样式,由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需经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核实、确认。
  (4)“寄宿证明”有统一样式,由居(村)委出具并加盖居(村)委公章,并需经房主本人签名和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核实、确认。
  (七)来沪就业、投资开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需要提交哪些补充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
  (2)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
  (八)来沪投靠、就读、进修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需要提交哪些补充证明材料?
  (1)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应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就读、进修的,应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怎样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1)本人备齐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确认后签名;
  (3)当场拍摄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免费);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时限规定有哪些?
  (1)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提交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安派出所。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上海市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
  (十一)如何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公安部门制作的《上海市居住证》后,会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申请人领证时应出具 “《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
  (十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收取什么费用?
  免费办理。
  (十三)《上海市居住证》的签发部门是哪个部门?
  《上海市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十四)《上海市居住证》卡面载明哪些信息?
  《上海市居住证》卡面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十五)《上海市居住证》卡面样式是怎样的?
  《上海市居住证》采用是IC卡。正面镶嵌白玉兰花纹和“上海市居住证”字样,背面显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
  (十六)居住地、就业等信息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或其他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十七)《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有效期是多久?
  《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有效期均为一年,每年签注一次。
  (十八)《上海市居住证》的签注时间要求是什么?
  持证人应当在其《上海市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十九)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的要求是什么?
  申请人在办理签注时,应提供在沪居住地址信息和就业信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
  (二十)《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期限如何计算?
  签注期限自《上海市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一年计算。
  (二十一)《上海市居住证》遗失后怎么办?
  持证人证件遗失后,应当及时到原受理机构办理证件挂失和补办手续。
  (二十二)怎样补办《上海市居住证》?
  持证人证件损毁的,或者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本人可以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补办。补办《上海市居住证》需缴纳补证工本费。
  (二十三)《上海市居住证》在专用读写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出时怎么办?
  发生上述情况后,持证人可通过电话(962222)咨询或者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报告。
  (二十四)哪些情况下《上海市居住证》要被注销?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
  (1)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
  (2)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
  (1)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2)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二十五)如何查询居住证的有关信息?
  持证人可以通过www.962222.net或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查询本人居住证的有关信息。
  (二十六)持有的原《上海市居住证》怎么办?
  《管理办法》实施前办理的《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无需换领新证。
原《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到期后,需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同时免费换领新的《上海市居住证》。
  原《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到期后,可以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如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签注手续的,原《上海市居住证》将被注销。注销后,申请人需要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要求重新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如需了解居住证积分制度的内容,请拨打热线电话:12333,向市人社部门咨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世纪人才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华虹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浦江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
良标智能终端股份公司
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长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付费通
市信息化功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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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计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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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评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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