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范围的范围?,有谁比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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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 10 ——判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应当充分考虑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
在申请再审人曾关生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011)知行第5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审查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不能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
&&&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日,曾关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一种既可外用又可内服的矿物类中药&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向曾关生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明确指出:&&水银八两&&&属于未使用本领域的标准国际计量单位。&曾关生据此将其原专利申请配方中计量单位由&两&换算成&克&,作了其他修改。在第六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曾关生采用&一两= 30克(g)&的换算关系明确予以认可。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曾关生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案专利申请。曾关生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于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将配方中的水银、明矾、牙硝、硼砂分别由八两、八两、十两、五分修改为240g,240g,300 -330g和1.5g。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20574号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曾关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第20574号决定。曾关生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关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作出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判断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不能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就一般情况而言,虽然&两&与&克&(g)的换算关系确实存在新、旧制的不同,但是从查明的相关事实来看,在传统中药配方尤其是古方技术领域中,在进行&两&与&克&的换算时均遵循&一斤=十六两&的旧制。根据本案专利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有关内容,本案专利申请系在古方三仙丹的配方的基础上改进而成。因此,虽然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两&与&克&的换算是采用何种换算关系,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案专利申请的背景技术、发明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常识,均能够确定在本案专利申请中的&两&与&克&的换算应当采用旧制,不应当采用&一斤=十两&的新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的规定,在依据旧制进行换算时,旧制的一两显然应当换算为30克。从《中药学》、《矿物本草》、《中药药剂学》等教科书、技术手册中记载的相关内容来看,亦均采用&一两=30克&的换算关系。因此,对于《方剂学》中所称的&换算时尾数可以舍去&,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此处所指的尾数是指&31.25g&中的&1.25&,即采用&一两=30克&的换算关系。即使在以旧制进行换算时还存在以其他方式舍去尾数,或者不舍去尾数的情形,亦应认识到这种尾数省略方式的不唯一性是由于中药配方领域的技术特点所决定的。不同的省略方式之间仅有细微区别,采用不同的省略方式并不会导致技术方案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实践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和要求,选择特定的尾数省略方式。而且,一旦选择了特定的省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会在一项中药配方中予以统一适用,不会也不应出现在同一配方中适用不同省略方式的情形。因此,在旧制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的尾数省略方式,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并不会引入新的技术内容,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亦不会出现专利复审委员会所担心的&有可能实质上改变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将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改为可以实施的技术方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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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 关注审查员说我的专利的限定不清楚,我给出了一个范围,在说明书中的是否要相应改变_百度知道
审查员说我的专利的限定不清楚,我给出了一个范围,在说明书中的是否要相应改变
原本是的说法是“根据XX适当设置大小”,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中写道“没有很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我把现在在权利要求中范围设定到A-B,说明书中的适当是否也要改成A-B
我把现在在权利要求中范围设定到A-B是否可以,说明书中的适当是否也要改成A-B
提问者采纳
看看怎么改合适。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让审查员给指导一下。 你就改成根据XX尺寸设置。应该就可以了。 你最好问下审查员如果你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A-B是不允许修改的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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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请问申请产品专利能对产品的原材料和使用范围有规定的吗?_百度知道
请问申请产品专利能对产品的原材料和使用范围有规定的吗?
可以。前者可以直接作为该产品的一个特征后者可以作为用途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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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影响了产品的性能,便于审查员理解你的专利你的问题应该是针对发明,那么就不必限定原材料。对于配方类专利,即使产品有了新的用途,原材料就是必须写明的,应该写明,可能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了。如果写上原材料。对于原材料。对于使用范围,甚至结构。如果原材料对于产品并无影响,使用范围体现了专利的实用性,限定使用范围不会缩小保护范围。一般来说,如果换了材料、实用新型专利,就是可以得到保护的。产品的使用范围在最初设计的时候就有了一个方向,只要落在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尺寸,也尽量不要写在独立权利里面,以免减小保护范围,这种情况就必须写明原材料,一般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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