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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渠道的发展与创新
浅谈我国银行保险渠道 摘要:银行保险业务实践已经在我国存在了一定的时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银行保险是银行、保险公司在各自进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为了降低彼此的市场运做成本而形成的合作,而我国银行保险所表现出的状态是艰难的博弈过程。特别是近些年来伴随着银行代理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在银保业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关键词:银保 渠道一、 银行保险的概念与发展银行保险指利用银行传统的销售渠道和广泛的客户资源,进行包括电话、邮寄及银行职员直接销售保险产品的服务活动。从1995年开始,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始进行合作,当时,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为了尽快占领市场份额,纷纷与银行签订了代理协议,如华安、泰康、新华等。1995年起中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浪潮,并取得了一定得成绩。随着银行一体化晨读越来越高,银行保险的合作也越来越密切。许多欧洲国家、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成立了金融服务集团,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由于我国的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所以还没有允许成立金融服务集团。下图诠释了银行保险的发展轨迹:(图一) 2001年,全国的银行保险的保费还不足80亿元,到2002年就已经增长到388.4亿元,2013年前两月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数据,寿险业保费收入为2199亿元,同比下滑2.98%,2003年为765亿元,发展迅速。很快,银行保险已经和个人业务、团体业务一同成为寿险公司的三大支柱。二、.银行保险的营销困境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银行保险时利用银行原有的资源和渠道和品牌认知来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采取银保渠道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可以节省营销成本。但是,我国的银行保险还没有美国和欧洲那样发达,处于渠道协议期,并且银行保险还面临着以下因素的制约,许多困境有待解决。
1. 银行保险合作机制的不成熟 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发达国家银行保险的经营发展环境尚有较大差距,表现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合作协议,银行根据协议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根据销售量获取相应的手续费,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获取保费,手续费、保费成为合作的主要目的。这属于浅层次的合作,实质性的“战略联盟”不多。从国外的经验看,银保合作应该是长期的、利润共享的关系。之前,政策允许银行与保险合作采取1+N的模式,一家银行网点可以和多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这使得银行渠道成为稀缺资源,银行在众多保险公司之间游刃有余,提高要价,代理手续费越来越高,加之保险公司竞争加剧,保险公司为了占领市场,不得不接受。这种手续费合作模式无法上升到紧密、核心的层次,在产品开发、资源共享、战略合作等方面几乎还处于空白。另一方面销售模式缺乏创新,一直围绕网点销售进行操作,主要的销售模式是银行人员销售或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在网点销售,但随着新规(《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下发,对银保业务进行规范,要求撤退保险公司驻银行销售人员,同时规定每家银行网点对口合作保险公司不得超过3家。或多或少受此新规影响,众多保险公司的保费增速出现下降或者延缓,由此可见银保新政带来的经营理验的转变对保险公司业务增长和结构转型的影响。2. 产品同质化严重目前市场上,银行保险主要集中在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适合银行柜面,条款简易、低保障、期限短、侧重储蓄和投资,与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替代属性突出,互补属性少,没有能够体现保险产品的特点及优势。部分保险公司急于拓展市场,重保费规模、轻视业务内含价值,大力发展保费规模提速快的投资型产品和短期是缴产品,宣导保险产品的金融特性、并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攀比,缩短保险产品期限,用短期投资回报来吸引客户购买。这样就会导致短期业务多,趸缴业务多,保险保障功能不强。另外,银保产品产权几乎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许多的保险公司通过降低产品开发的投入,而简单抄袭和模仿市场上销售比较好的其它公司花费巨大投入和创新的银保产品,再辅之以较低的价格和对手去竞争
从而必然导致对手的非理性价格竞争。就这样,竞争对手也不愿意花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创新银保产品。最终,银保产品失去创新的动力,从而,这必然会使得我国的银保产品陷入到“同质――模仿(抄袭)――更同质”的恶性循环之中。3. 代理手续费恶性竞争一些银行为了赚取更多的中介收入,虽然也会考虑保险公司的信誉、规模、服务能力等情况,但是代理手续费的高低成为选择合作公司的标准,代理手续费水涨船高。过高的手续费削弱了银行保险的成本优势,规模业务虽然猛增,但是利润却在下降,银行保险业务有逐步沦为保险公司鸡助的趋势,最后个别公司因可能为手续费太高而退出银行保险市场,引起市场大起大落。由于银行的网点、资源数量有限,每家保险公司都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网点,个别保险公司挺而走险、不惜成本,除了正常的手续费之外,采用违规的操作方式索取额外手续费,占据银行网点,导致保费收入虽然快速增加,但是销售成本居高不下,经营评级下降、费用超支,形成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机制。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触及了商业贿赂的范畴,给行业发展埋下极大的隐患。例如,2004年-2008年期间某人寿保险公司辽宁鞍山中支合计套取现金支付银行、网点帐外回扣107万元,银行及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均因行贿、受贿罪被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三、国外银行保险的借鉴1、 银行保险业务合作模式多样化以控股形式占据主要地位的银行保险业的欧洲各国,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下,其中有46%的银行成立了自己的保险公司,但是仍然有31%的市场是由银行业与保险公司签订分销协议所带来的。而在亚洲,由于分业经营,其银行保险主要是采用合作协议模式,其占比约为69%,而控股公司、合资公司等分别占比14%和17%。因此,我们说银行保险合作的模式依据各国国情,每个国家与地区都各有侧重,多种模式并存的现象相当普遍。
2、银行在销售渠道中占主导地位在欧洲各国,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银保业务收入占寿险市场的比重为都在20%至35%这个区间,然而在法国和德国等西欧发达国家和地区中,这一比例却能达到60%以上。在新加坡和香港等亚洲地区银行保险份额分别到了保险市场保费收入的20%和25%,这其中,要强调的是不论是欧洲还是亚洲,发达还是不发达的国家与地区,几乎都是银行在利用着自身的巨大网点优势和资金优势主导着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3、银行与保险公司协同发展趋势明显银行保险双方的协同效应较为显著,银行已经习惯了将银行保险产品的销售纳入银行自身的运营体系,亚洲各国家与地区银行保险份额占比与我国国内相当。在银行保险竞争相对激烈的一些地区,比如在香港,渣打银行与汇丰银行就是两种兼业代理模式下的银行保险互相融合发展的典型。我们可以看到“汇丰人寿+汇丰银行”的典型合作模式,即保险业务被银行纳入到自己的产品链中,保险产品已经完全被视同于银行主业去运作与经营,双方协同发展意愿越来越明显,即在销售银行产品与提供银行服务的过程中协同销售保险产品。4、保险产品销售渠道丰富多彩在亚洲各个国家和地区,银行保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就是充分地利用银行的网络资源,结合保险公司的培训,通过银行的职员进行银行保险产品的销售。近几年来,在我国国内、新加坡、香港和台湾地区,电话销售的保险产品在这些个地区的银行保险保费收入中所占比重已越来越高,逐渐成为银保主流销售渠道之一。因此,并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分销渠道,如利用银保雇员代理人、职业经纪人、经纪公司和关联度代理以及互联网及电话等形式的各种渠道。四、困境突围策略解析1、 产品策略
法国及西班牙的银行机构从很早就开始对众多客户群提供不同层级的寿险产品,以获得更多的国内国外客户的资金。特别是在法国,银行建立起了全球销售系统和交叉销售体系,还把所提供的寿险种类从传统的储蓄型产品向利润更高的保障型产品转变,如个人年金产品、退休收入保障产品等等,问时逐步开发健康险种和非寿险险种产品。因此银保双方要加强在产品开发设计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根据消费者的不同层次和需求,研究开发出既能满足客户金融消费需求,又适合银行网点销售的新产品,提高银行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和成功率。例如,2012年某人寿保险公司与建设银行进行合作,根据建设银行资产VIP客户增长快、需求大的特点,发展高端客户专属化服务渠道,合作开发出适合建设银行贵宾专属长期理财型保险产品“福惠安享”,产品的特点是:起存5万元,趸缴、3年、5年、10年、20年限缴理,兼具投资理财、养老规划、身价保障、财富传承功能,具有财保障全面兼顾、终身关爱两代收益、服务便捷操作灵活的优势。2012年7月,该公司与建设银行双方联合召开新品发布会,当场预签单保费268万元,在产品转型上获得非常大成功。2、渠道策略至少在目前看来,渠道关系、渠道资源仍旧是银行保险经营的基础,商业银行的渠道资源和信誉是保险公司缺乏的。所以各大寿险公司要稳固与工农中建4大国有商业的战略性合作关系,进行强强合作。2011年4大商业银行的利润合计6031亿元,非利息占比19. 3%不到2成,中介业务的上升空间非常大,4大行资产占全国银行总资产的一半。若在4大行合作伙伴关系中保持稳定,则总体市场分额相对稳定。在销售模式方面,传统的银行柜面销售自2011年银监会关于禁止驻点销售的政策发布后,迄今没有明显的起色。除传统观依靠柜台内的银行工作人员进行销售外,销售模式需要创新,利用市场调整的奇迹,开展银行代理业务的专业化销售尝试,大力开拓私人银行及理财中心,举办会议营销、保险顾问等多元化营销。3、促销策略
人员促销。这是曾经运用的比较普遍的促销方式,销售人员与客户面对面沟通。目前形势下一是巩固银行销售人员的关系,加强保险知识以及培训,间接提高银行人员开口量及促成率,提高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二是充分运用其他销售模式,如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等方式增加与客户的接触量。需要保持销售人员的技能状态,因为其他促销方式最后还是落到人员促销上。针对银行员工的促销,各大人寿保险公司应联合合作银行制定一套科学的有效激励办法,改变现在单纯按量计算的方式,结合销售业绩、产品组合、同业占比以及目标完成率挂钩整体方法,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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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至于赚钱与否,基金;股市现在牛市已经过了,没掌握肯定就不好做了,但理财经理们为了卖出去,掌握了就好做,更加安全,原油,需要掌握正确方法,做空做多都可以盈利,投资者纷纷转战原油市场不妨可以考虑目前投资市场比较热门的现货原油投资,还是得问清楚具体的收益条款投资理财产品有很多,投资者也就获得了很大的投资保障,现实中还没有哪一个机构具有可以操纵的实力,现货交易市场更加稳定,一致的价格, 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与任何股票和期货市场相比,另外,全球一样的投资对象,是全球性的投资市场,比较灵活,但原油市场绝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例如股票,任何地区性股票市场都有可能被认为操纵,全天都可以交易。最关键的是现在有很多理财是不保本的,现在做现货原油的很多主要是有一定的优势,那些都是“预期”。不要只记住理财经理说的所谓年化收益率,都会尽量不提或者轻描淡写,但是在普通群众缺乏投资渠道的情况下还是值得选择的银行理财收益不高,收益还是蛮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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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根本没有一点责任,合同上根本没有银行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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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洗钱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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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猛,给我国的经济金融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业务人员反洗钱技能不高、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银保客户缴费方式登记混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较高的洗钱风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予以高度重视。 中国论文网 /3/view-6266841.htm  关键词:银行代理保险;洗钱;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6-03 DOI:10.3969/j.issn.14.10.12   随着世界经济越来越倾向于自由化、一体化发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并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但目前大多数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隐含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凭证、宣传资料和人员培训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指导客户签约购买指定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并向客户出具保险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代收保险费的划转、代理费用结算及保险凭证交接等工作。这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联手的营销模式,一方面,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简单而便捷的购买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和信誉,以及密集的网点,可以降低成本并提高销售,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可以向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获得更多的收益。随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业务合作的加深,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其产品、服务也日趋整合化、多元化[1]。   二、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反洗钱工作现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根据这一规定,目前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中基本上都含有反洗钱条款,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工作也基本上通过银行来开展。对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一般情况下,客户通过商业银行代理购买保险产品时,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缴纳的保险费由银行通过个人账户代为扣收,相关缴费记录由银行保存。而客户通过银行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单等交易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则由银行定期移交保险公司留存。各家保险公司规定的资料移交时间各不相同,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银行出单后3个工作日内须移交相关资料,而有的保险公司则要求邮政储蓄银行渠道一个月内交还资料,其他银行由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费时随时收回。部分保险公司收回资料后,会借助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客户提供的职业等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内容仅限于核对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投保险种等,对客户的其他身份信息并不进行核查。保险公司对收回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扫描存入本公司的影像系统,目前各保险公司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年限一般会长于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保存的年限。大部分保险公司依靠总公司开发的反洗钱系统对银保业务进行监测,系统提取可疑交易后进行分析判断,并向总公司报告,少数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要求银行代销人员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发现、分析、报告可疑交易报告。   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业务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   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一方面,大多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认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普遍认为银保客户也是银行的客户,银行已经对其进行过了解,可以充分信赖银行。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多数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主动去了解客户,即使发现客户行为有异常,也不会从洗钱的角度进行分析,更不会上报。   (二)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反洗钱知识技能培训不足   2010年,银监会取消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银行的“驻点销售”,银行若代销银保产品需要依靠自己的员工,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负有培训义务。但实际工作中,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都是侧重于保险产品知识的培训、销售技能的培训、业务品质的培训和保全知识的培训等,很少开展反洗钱相关培训,尽管商业银行对其柜员也会开展反洗钱培训,但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接受的培训缺乏针对性,培训内容缺少对保险业洗钱风险防范的知识等,致使银行柜面工作人员对保险业务中的洗钱风险防范不到位[2]。   (三)银保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   银保业务中以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尤为热销,缴费以趸交、大额较多,相比其他保险产品存在的洗钱风险相对较高,但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均没有建立针对银保业务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特别是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有关反洗钱职责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明确银保双方在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方面的具体职责,如有的只规定“双方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而没有明确划分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实际工作中,大部分银行业也没有尽职去审核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不能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一是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识别客户身份。银行柜员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往往为了追求业绩而忽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如出于避免刺激客户的心理而主动放弃询问并登记客户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登记的客户身份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主要表现在未按规定登记客户的职业信息等,或者在未登记客户工作单位的情况下,仅登记客户的职业为经理、一般内勤、职员等,或者不顾客户的真实职业而指导客户均登记为个体经营、职员、公务员等。二是保险公司对银保客户的持续识别流于形式。保险公司在接收银行移交的投保单等资料后,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于客户基本信息不完整的,或者同一客户在不同投保单上登记的职业、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不一致,未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未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致使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五)银保客户缴费方式登记比较混乱   目前,客户的缴费记录由银行单方面保存,保险公司无法掌握客户保费的资金来源情况,如果客户通过银行柜面取现后再直接转存保险公司账户,银行柜面人员站在银行的角度往往会指导客户在投保单上勾选现金方式,并直接将该信息录入与保险公司对接的系统中,导致保险公司系统中记录的客户缴费方式为现金。而对于超过20万元的大额保单,保险公司系统又会将其提取出来作为大额交易上报,但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规定客户与保险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局函[号)中规定,客户采取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的,应视为款项划转情形,而非现金交易。因此,导致保险公司误报大额交易。   (六)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   多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认为银保业务客户的缴费都是从银行直接转账的,一方面由于银保产品销售模式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无法对客户的职业背景和经济状况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银行有依赖性,认为银行应该对这些客户的经济状况比较了解,再加上目前技术支持不到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能共享。因此保险公司在分析银保业务的可疑交易时,不能结合客户的经济状况和购买能力,多数仅笼统的分析了客户的交易目的,如为了投资而投保、资金周转困难而退保等,可疑交易分析流于形式。   四、对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预防体系   金融机构一直处在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但同时,金融机构也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首要目标的企业,反洗钱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优化法律环境,有效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预防体系,在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1.完善保险代理规章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保险公司希望商业银行代理机构可以代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至少完成初次识别工作,但银行认为代销的产品属于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往往为了追求业绩而忽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保险公司在代销过程中属于被动方,在确保“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时缺乏可以控制局面的有效手段,而保险公司对银保客户进行全面识别势必大大提高成本,此外,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完整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的有效性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保险公司在提高自身防范洗钱风险能力的同时,和商业银行通力合作,在这些过程中单靠保险公司一方努力难以取得成效,因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银监会等出台保险代理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指引,切实细化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在形成代理关系时的操作程序,明确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相关责任。   2.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我国现有的可用于客户身份识别的社会信息资源,经常使用到的有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用于核查营业执照的工商网、用于核查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等,还有各地的企业黄页网站、企业名录网站等也可查询到客户的登记注册情况、地址、联系方式、企业概况等,为方便金融机构高效快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建议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客户分散在工商、公安、金融机构等的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使各大信息系统互相连通,实时更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保险公司:提高反洗钱意识,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增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目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银保业务中存在的反洗钱问题,保险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状况,在协调好风险防控和经营发展两项目标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强化反洗钱工作,有效管控洗钱风险。   1.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本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和银行代销人员有关反洗钱法规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意识及技能,确保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分析工作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   2.保险公司要完善银保业务工作中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一方面,在与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各方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环节和内容,细化代理业务资料的交接流程,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针对银保业务的特点,按照法规要求认真做好银保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的主动性,采取多种手段对银保客户的资金来源、经济状况等进行了解,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留存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工作,增强自身洗钱风险防范能力。   (三)商业银行: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有效遏制洗钱犯罪(下转第66页)   (上接第58页)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在银保业务这种联合销售的模式下,银行也是客户资金流动的关键环节,而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程度的大小从宏观上直接决定着整个金融体系洗钱风险,为了有效控制洗钱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共享一些信息要素,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尽职调查的同时,也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建立相同客户可疑信息交换制度,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的目的[3]。■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代蓉.银行代理业务存在问题的反洗钱工作建议[J].时代金融,2011(2).   [2]曹芳.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现状及国际经验借鉴[J].西部金融,2011(8).   [3]赵多帅.浅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教文汇,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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