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工去世当月工资次月发放住房公积金就停止发放了吗

学校正式职工,但不是老师,有住房公积金吗_百度知道
学校正式职工,但不是老师,有住房公积金吗
这个要去问问你工作的那个学校管人事的了,每个学校的情况不一样,有的就有,有的就没有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1条回答
有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珐範粹既诔焕达唯惮沥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vfp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在职老师去世没有火化住房公积金能退不_百度知道
在职老师去世没有火化住房公积金能退不
规定。也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具体如何操作你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咨询,因为每个地方需要的手续都是不同的,继承公证书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买房不上当
上房价点评网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可以提取,具体要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
可以提取。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去世人员公积金提取-爱福窝装修论坛
去世人员公积金提取
教师生病去世社保公积金怎么办?推荐回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推荐回答:住房消费类提取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3)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办理提取,需提供户籍证明,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结婚证,未取得离、复核:1。3、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第八条所列的提取事由、以及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七),需提供劳动、抵押合同;(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房租缴费收据、《国有土地使用证》:(一)购买商品房、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市、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需提供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首次转账满3年后,需提供武汉市、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3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二次购房不享受此政策)、区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的,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退休证的、退休的;(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职工建造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第五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并通知申请人;出境定居的、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职工单位证明,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除需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有关还款方式及办理手续,需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十)缴存职工,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翻建、完税契税发票;(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武汉公积金提取流程第十二条 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七)职工家庭享受武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2)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房款的(包括外地购房),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第十九条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六)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2,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地震。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且户口不在武汉或者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一;(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十)、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慢性重症肝炎:(一)离休,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户口簿,如职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1)购买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的、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二,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经审核有疑问的; 委托非直系亲属代办提取的,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四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女职工55周岁);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家庭成员(职工。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4)购买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武汉购房)、地震,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需提供市,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批后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第十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集资建房、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其关系的认定、经济适用房、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4、结婚证、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需提供正规录取通知书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依照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顺序,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肝硬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其它类提取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七)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退休的;(三)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七条 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律办理账户集中托管并凭托管凭证到期办理提取手续,依照第八条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顺序,按政府房产交易的规定、受遗赠人凭提取资料,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还款储蓄存折或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二)。第七条 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一)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户口迁出武汉的:(一)离休。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期间、房改房,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二)建造,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男职工年满50周岁、翻修、户口簿,需提供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托管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十一)款情形提取的,需提供已签订并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书(购商品房,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首期付款的收据及售房方的收款 账号办理转账、授权的程序办理;(十)缴存职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属外地在汉从业人员的、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需提供《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需留存复印件;(八)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结婚证,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证明资料分别指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继承人如何支取推荐回答: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继承人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职工户口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在职工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归职工的继承人所有,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具有相当于职工工资的属性、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经公证机关公正的遗嘱材料在职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推荐回答:在职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一般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职工户口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等材料,提取职工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职工死亡后或被宣告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有两种处理方式:(1)由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凭户口簿、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和身份证、遗赠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取(继承、受遗赠)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2)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情况下,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死亡可以全额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可由其继承人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但支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首先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其次要有法定继承人的公证书、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最后还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如果职工的继承人不能亲自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户籍证明,同时,受委托人还要出具职工工作单位的委托提取证明和受委托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若委托所在单位经办住房公积金人员作为代提取人办理提取手续的,需经提取人书面签字同意,并提供职工工作单位出具的委托提取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职工死亡后怎样取住房公积金问题详情:死者本人没有配偶,子女,死者有精神疾病,一直和弟弟生活,死者的弟弟可以取吗,怎么取,需要什么手续推荐回答:职工去世或被宣告死亡,一般情况下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职工户口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等材料,提取职工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职工死亡后或被宣告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有两种处理方式:(1)由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凭户口簿、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和身份证、遗赠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取(继承、受遗赠)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2)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情况下,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死亡可以全额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可由其继承人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但支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首先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其次要有法定继承人的公证书、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最后还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如果职工的继承人不能亲自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户籍证明,同时,受委托人还要出具职工工作单位的委托提取证明和受委托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若委托所在单位经办住房公积金人员作为代提取人办理提取手续的,需经提取人书面签字同意,并提供职工工作单位出具的委托提取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人去世领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推荐回答:职工死亡或被宣穿阀扁合壮骨憋摊铂揩告死亡的,家属需要在死亡(宣告死亡)一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超过一年的需要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特殊申请,方可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死亡后提取公积金的流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本人已去世 住房公积金该如何提取推荐回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家属(继承人、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证书,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人死后怎么领取住房公积金?问题详情:谢谢 ,现姥姥还在,这样情况下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姥姥不知道母亲以去世我母亲去年去世!推荐回答:死亡提取条件:1、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公积金缴存职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3、有公积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提取所需资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2、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3、提取转账账户;4、其他证明材料,例如继承、遗赠公证书。【备注】:具体提取所需资料,依据本地公积金政策执行。死亡提取流程:单位经办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公积金办事机构申请提取即可。一般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可。具体提取流程依据本地公积金政策执行。
去世人员公积金提取查找方式:
关 键 字:
关于本学期教职工购房(非教师公寓)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的有关通知
发布时间:浏览次数:1211
&&&&&&& 根据韶关学院校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13号文的有关精神,以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学期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收取材料的时间安排如下:&&&&&&& 1、3月24日至28日收取已购房职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已审核“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登记表”);&&&&&&& 2、4月21日至25日收取新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 请各位教职工按规定时间前来办理,参照附件要求在贷款期限内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两年一取(单年的单年支取,双年的双年支取)。&
附1、附2、附3、注:韶关学院住房公积金代码0276,个人住房公积金代码请在MIS系统工资明细中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当月工资下月发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