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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与柳青勤、李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庄良民初字第64号
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马国璋。
委托代理人张小兵,男,1968年4月7日生。
被告柳青勤,男, <st1:chsdate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2" w:st="on" year="年2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李宝红,男,1971年5月5日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6日,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柳青勤由被告李宝红提供保证自愿订立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0元;借款期限2年,于2012年4月26日到期;月利率10.62&(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借款用途农副产品贩运;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先后偿还本金25000元及其利息,剩余本金5000元。2012年4月26日合同到期后,二被告均未按合同继续履行义务,已实际违约。原告遂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5000及其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柳青勤、李宝红于2012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5000元及2012年7月20日前利息1863元及止贷款还清日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可畏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晓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地方司法规范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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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上面判决诉讼费和利息由原告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申请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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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除非原告和被告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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