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单位台头的通信费的税前扣除所得税能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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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通信费不能税前扣除
9:37 读者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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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信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请问,能否在税前扣除?   【解答】  由于个人报销的通信费未列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信费,因其通信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信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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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发票开具给个人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8:31:54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通讯费发票开具给个人能否税前扣除”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通讯费发票开具给个人能否税前扣除”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通讯费发票开具给个人能否税前扣除,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
所能取得的通讯费发票只能是开具给个人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大体分两种做法,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一种是规定限额列支,加上通讯制度改革,各地为执行方便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在第二种情况下,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不需要提供通讯费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精神,比如某一层级人员每月可以给予若干金额的通讯费补贴。按月发放的,即在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内凭通讯费发票报销、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是准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见有实质性改变的规定)。近几年;而另一类是限额报销,随着通讯技术尤其是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按照“工资,公务通讯“个人化”事实上已经不可避免,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所以,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该文件下发后,解答内容也是基于此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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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在税前列支?
  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在税前列支呢?实务中这种困惑你遇到过吗?咱们一起看看怎么处理吧!
  问题:手机实名制登记以后,个人抬头发票能否税前列支?对此是否有列支的相关标准?
  答:个人通信费,通常不能在税前列支,如果能充分证明确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问题: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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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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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互联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十四、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1、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3、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4、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十五、吉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吉地税发[2009]5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根据原吉地税发[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包括内部中层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该文件不再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企业据实在税前扣除。  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公司在支付个人的通讯及交通补贴时,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会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员工取得的“车补”,应按国税函[号“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建议就扣除标准问题再行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为妥。  十六、四川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进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用现金给予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因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四川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四川省原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企业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金,在省政府规定标准下达前,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在税前扣除;省政府确定标准后,统一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执行。  2、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每人每月100元以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3、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河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允许税前扣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  2、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实的通讯费用发票;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规定中税前扣除的通讯费是以员工的数量和费用的总量来计算的。无论是单位的还是个人的,也不论每个人的费用是否超过200元,只要总量不超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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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对以下内容感兴趣:& 油费、通讯费、医疗费等开具个人抬头,像这种发票能报销吗?在纳税时要调整吗?&&& 答:能否报销是由你单位的财务制度决定的,但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直接作为企业的费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所以,开具给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等发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列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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