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开发商车位只卖不租安平方销售还是安个销售国家有规定吗

  “1平方米车位究竟停什么车?花了钱买来车竟然停不进!”看着《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写着的1平方米车位面积,南京市民方先生有些哭笑不得,因为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自己花13万多元买的车位只能停得下几辆自行车。然而经过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南京市的绝大多数“车位”预售合同上,车位面积竟然也都标注的是“1平方米”。  尴尬  1平方米车位出现在合同上  去年年底,方先生在河西一家楼盘花13万余元,买了一个地下车位。前些日子,接到开发商的交付通知书后,方先生兴冲冲地去看车位,然而到了现场后,他却尴尬地发现,自己选的9号车位停不了车。因为这个车位明显比别人家的车位要小很多。  记者量了一下方先生的这个车位,宽度为2.02米,长度为5.1米左右,而他车子宽达到2.1米以上,根本进不去。方先生气愤地拿出当初签订的合同,准备向开发商讨要说法,然而当看到合同的时候他一下子懵了。  在这份签署于日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为车位销售合同)中记者看到,“商品房的建筑面积1.0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平方米。”  “一平方米?最多也只能停停自行车!”看着手中的合同,方先生有些哭笑不得。因为如果按照合同,“吃亏”的反而会是开发商。  惊讶  1平方米车位竟是潜规则 然而让方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到了单位向购买过产权车位的同事,讲述自己的遭遇之后,一些同事回家翻出了自己购买车位的相关合同后竟然都发现,他们的这份合同中关于车位约定的面积中竟然写的也是“1平方米”。  “显然这就是一个普遍问题了。”方先生认为,少写面积似乎已经成为了南京开发商卖车位惯用的手法,而这种做法的直接“好处”就是,可以规避消费者在面积上的较真。  对于方先生的怀疑,南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造成目前1平方米车位屡屡出现的怪现象,直接原因就是该市现在没有针对车位销售的专门合同,而车位合同目前都是套用商品房的合同,而两者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以“个”计算,后者以“面积”计算。因此在填写车位面积的时候,绝大多数开发商就会“顺势”填“1”,自然也就出现了车位为1平方米的情况,因此购买车位的人,把“1平方米”理解成“1个”。现实的情况是,消费者不提,而且对开发商本身又有利,因此这样写也就成为了行业的潜规则,自然没有开发商会主动破坏它。  说法  细则缺失易让开发商钻空子  记者在翻阅了相关资料后发现,南京产权车位“按个销售”的规定,是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根据所依照的《商品房附属房屋权属界定及转让》实施细则,第10条: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均以个为单位进行销售。对此,南京市房产局商品房管理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在解释当初出台该细则的初衷时表示,主要是为了降低开发商和购买者之间的纠纷考虑的,因为当时就有不少消费者抱怨开发商划的车位不够面积。  “表面上看,‘按个卖’的做法省事,少纠纷,但实际上却违背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原则。”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曹义怀律师指出,就方先生的遭遇来说,如果单纯地按照合同与开发商较真,那么他的胜算微乎其微,因为开发商的合同和做法无可挑剔,完全是在按照合同办事。但实际的情况却违背常理,消费者买了车位,却连最起码的停车要求都满足不了,这显然说不过去。  曹义怀律师指出,从实际操作情况看,“车位按个卖”的政策存在明显的细则配套缺位。同样大小的地下面积,按照“按个销售”的政策,不对面积有所约定,那么开发商自然会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因此个数越多也就意味着实际车位面积的缩小,受损害的自然就是买车位的人。  他建议,南京市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车位销售的政策,不仅在合同条款上对开发商与消费者的约定加以细化,同时也应该对车位面积标准进行设置,让开发商划车位的时候,少一些随心所欲,这样才能保证买卖双方公平交易权。据他了解,目前杭州就对标准车位的大小进行了设定,标准为宽2.5米,长为4.5 米。  而在南京车位标准未出台之前,曹律师提醒有购买产权车位意向的消费者注意,在购买车位之前务必与开发商进行必要的约定,例如自己的意向车位基本的长宽情况等,留存必要的证据以备维权之用。来源:扬子晚报&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
近日看到这么一条新闻,我就想知道,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地下车库小区车库到底属于谁?法院判决: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br&&br&&br&&p&最近,网上吵的很热的一个话题,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p&&br&意义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br&&p&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p&&br&&p&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p&&br&&p&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p&&br&&p&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p&&br&理由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br&&p&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p&&br&展望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br&&p&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p&&br&&p&“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p&
近日看到这么一条新闻,我就想知道,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地下车库小区车库到底属于谁?法院判决: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最近,网上吵的很热的一个话题,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意义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理由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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