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规定的网络支付新规出台方式有哪些

央行网络支付新规出台:每日支付限额5000 有条件升至1万
关键字:&网络支付新规出台网络支付管理办法
在最新一轮征求意见5个月之后,难产4年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终于落地。根据新规,网络支付管理基本参照银行账户管理,也分为三类账户,分别规定限额。
其中,对于最受关注的日支付限额5000元,网络支付新规特别指出:《办法》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办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也就是说,综合评级高的支付机构单日限额可达到1万元。
据央行网站,为鼓励支付创新,防范系统性风险,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告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日起施行。()
《办法》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配套制度,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总体要求,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下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旨在促进其健康发展。《办法》依据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充分考虑支付服务市场创新和发展需要,清晰界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内涵和边界,明确了监管标准和规则,从业务和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安全、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客户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对互联网金融跨市场风险建立了必要的隔离机制,统筹把握现阶段便捷和安全的合理均衡。
《办法》建立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分类监管机制。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情况和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采用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要求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将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进一步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办法》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底线,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办法》着重突出对客户权益的保护,在客户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并要求支付机构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客户损失赔付等机制,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对于权责关系相对较为复杂的银行卡快捷支付业务,《办法》还明确了业务授权等相关要求,在确保支付便捷性的同时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监管制度,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平衡支付安全与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今后,人民银行将进一步研究改革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整顿支付机构参与银行间资金清算和各类跨业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坚定维护支付市场秩序。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其他问题,人民银行将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牵头会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加快转变监管理念,抓紧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强化风险监测,加强警示教育,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新型金融业态监管全覆盖,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出台《办法》的总体背景与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同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人民银行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网络支付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作用,人民银行从2010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今年以来,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开展多轮研讨、座谈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问:《办法》的监管思路与主要监管措施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金融稳定。
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账户实名制是支付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
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采用正向激励机制,根据交易验证安全程度的不同,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作出了相应安排,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基于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办法》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损失赔付、差错争议处理等客户权益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问: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清晰理解支付账户余额性质和相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问:《办法》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会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
答: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办法》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是我国国家支付清算体系已经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且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二是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
三是人民银行鼓励支付机构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与银行深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环境与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持续、健康发展。
问:《办法》如何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
答:支付账户分类,兼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要,体现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详见附表)。其中,Ⅰ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Ⅰ类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上述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
个人支付账户分类附表:
问: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
答:《办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实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问:支付账户的实名验证要求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分别通过至少三个、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是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是对支付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支付机构负有“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
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关部门证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保客户操作流程简便、体验便捷,这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这既鼓励创新,也兼顾了安全与便捷。
问:支付账户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遵循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支付需求,兼顾支付便捷性,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开展了全面调研。经统计分析,并结合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需要,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因此并不会对消费者支付产生实质影响。考虑到Ⅰ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出现假名、匿名账户的风险较高,《办法》对Ⅰ类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规定了较低的限额。
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加强客户资金安全保护,《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办法》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办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问:《办法》对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有何规定?
答:《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为加强支付账户转账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原则上,支付账户余额仅可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
二是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余额可以回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充值。
三是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足额办理Ⅱ类或Ⅲ类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的业务,协助客户及时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银行存款。
问:《办法》对快捷支付业务有何规定?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为此,《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办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问:支付机构分类监管的思路是怎样的?
答: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提升监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进一步支持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促进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立足国内支付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根据支付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持续组织开展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其次,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情况,在业务监管标准、创新扶持力度、监管资源分配等方面,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监管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的正面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于综合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制定弹性和灵活性较高的监管措施,为其业务和技术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对于综合评级较低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将集中监管资源依法重点监管,以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问:《办法》中明确了哪些分类监管措施?
答: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办法》在客户身份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
一是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灵活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
二是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卖家,支付机构可以参照单位客户进行管理,以更好满足个人卖家的支付需求,进一步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三是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交易功能,可以同时办理支付账户与同名银行账户之间、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
四是支付机构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适度提高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单日交易限额。
五是在银行卡快捷支付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形。
同时,《办法》对综合评级较低、实名制落实较差、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增加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其重点加强监管。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答:网络支付业务因依托公共网络作为信息传输通道,不可避免地面临网络病毒、信息窃取、信息篡改、网络钓鱼、网络异常中断等各种安全隐患,也面临欺诈、套现、洗钱等业务风险。为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从风险管理角度对支付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综合客户类型、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必要控制措施。
三是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高风险业务操作前、操作中向客户进行风险警示。
四是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五是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所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要求。
六是网络支付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七是确保网络支付业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安全和规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答:鉴于客户在网络支付业务中可能面临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结合支付机构目前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
一是知情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加强客户和舆论监督。
二是选择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机构、资金收付方式等,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且自愿接受相关调整为前提。
三是信息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制定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自身及特约商户均不存储客户敏感信息,并依法承担因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四是资金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差错争议和投诉,并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和客户损失赔付机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赔付;要求支付机构对安全性较低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设置单日累计限额,并对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一图看懂网络支付新规
来源:央行网站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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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最热新闻&o
o&最热评论&o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71号
&nbsp来源: 政策法规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现就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增加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扩大,有力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推动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贯彻落实,保障和改善了民生,支持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但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受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多、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分配使用不够科学;一些项目行政审批色彩较重,与简政放权改革的要求不符;地方配套压力较大,财政统筹能力较弱;转移支付管理漏洞较多、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对上述问题,有必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尽快加以解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新修订的预算法有关规定,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加强顶层设计,做好分步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借鉴国际经验,注重顶层设计,使转移支付制度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衔接,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同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逐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先行解决紧迫问题和有关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问题。
合理划分事权,明确支出责任。合理划分中央事权、中央地方共同事权和地方事权,强化中央在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全国统一市场等领域的职责,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清理整合规范,增强统筹能力。在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着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增强地方财政的统筹能力。
市场调节为主,促进公平竞争。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投入专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率。既要严格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范分配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又要加快资金拨付,避免大量结转结余,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逐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中央本级支出安排,由中央直接实施;随着中央委托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上收,应提高中央直接履行事权安排支出的比重,相应减少委托地方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四、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一)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中央委托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二)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改变均衡性转移支付与所得税增量挂钩的方式,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大幅度增加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三)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权重,充分考虑老少边穷地区底子薄、发展慢的特殊情况,真实反映各地的支出成本差异,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分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适当奖惩等方式,引导地方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
五、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
(一)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提供的有效性、受益范围的外部性、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以及地方自主性、积极性等因素。取消专项转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属于中央委托事权的项目,可由中央直接实施的,原则上调整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确需保留的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以及少量的中央委托事权项目及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项目,要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其中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
(二)逐步改变以收定支专项管理办法。结合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
(三)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新设立的专项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不得变相增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应在资金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补助对象应按照政策目标设定,并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个人、企业等进行分类,便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
(一)规范资金分配。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严格资金分配主体,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对用于国家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省级财政,并指导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规定层层分解下达到补助对象,做到既要调动地方积极性,又要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可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
(二)取消地方资金配套要求。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
(三)严格资金使用。除中央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重点解决资金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
七、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
(一)取消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应坚决取消;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而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明确执行期限,并在后期逐步退出,到期取消。
(二)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加强竞争性领域专项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类似或更好政策效果的,应尽量采用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应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
(三)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基金可以采取中央直接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中央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地方设立的方式;可以新设基金,也可以扶持已有的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基金。基金主要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基金设立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有章程、目标、期限及指定投资领域,委托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团队管理,重在引导、培育和发展市场,鼓励创新创业。基金应设定规模上限,达到上限时,根据政策评估决定是否进一步增资。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也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防止出现补助机制模糊、难以落实或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
八、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一)及时下达预算。加强与地方预算管理的衔接,中央应当将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地方应当将其编入本级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外,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90日内下达。省级政府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中央下达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
(二)推进信息公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在全国人大批准后20日内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主动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
(三)做好绩效评价。完善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机制,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逐步创造条件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四)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在具体管理中应作为一个专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五)将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重点支出统计范围。大幅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后,中央财政对相关重点领域的直接投入相应减少。由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最终形成地方财政支出,为满足统计需要,可将其按地方财政支出情况分解为对相关重点领域的投入。
九、调整优化中央基建投资专项
在保持中央基建投资合理规模的基础上,划清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和其他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边界,合理划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优化中央基建投资专项支出结构。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投入,对确需保留的投资专项,调整优化安排方向,探索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规范投资安排管理;规范安排对地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补助,逐步减少对地方的小、散投资补助;逐步加大属于中央事权的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国家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
十、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省以下各级政府要比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与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优化各级政府转移支付结构。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筹用于相关重点支出;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十一、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和制度建设
为增强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需要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转移支付条例,条件成熟时推动上升为法律。相关文件中涉及转移支付的规定,应当按照本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加强沟通,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要周密部署,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调整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日&来源:预算司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中央和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有关政策,推动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和完善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1.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构成和规模。
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下级政府,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下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具体构成中,均衡性转移支付是主体,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分配。除均衡性转移支付外,一般性转移支付还包括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基本养老金和低保转移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移支付等多项转移支付,这些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问题,并且按因素分配,具有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征。
2013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决算数为24525.61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7.1%。2014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27217.87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8.2%。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的资金补助,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重点用于农林水、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交通运输、节能环保等领域。2013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决算数为18438.22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2.9%。2014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9569.22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1.8%。
2.转移支付制度实施以来发挥了什么作用。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中央财政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增加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逐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增强了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推动了中央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有力支持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社会民生事业的发展。以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例,在中央转移支付之前,2014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为54:25:21;通过转移支付实施再分配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比为39:31:30。再以推动中央相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为例,为推动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极大激发了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热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连年高速增长,至2013年末参保总人数达49750万人。此外,教育领域的学生营养餐计划、义务教育免学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等也都是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下强力推进的。
3.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受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多、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分配使用不够科学;一些项目行政审批色彩较重,与简政放权改革的要求不符;地方配套压力较大,财政统筹能力较弱;转移支付管理漏洞较多、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转移支付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仅不利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影响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影响政府职能的履行,有必要加快研究解决。
4.近年来财政部在加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财政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顶层设计,分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收入增长乏力的情况下,继续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由2012年的53.3%提高到2014年的58.2%。不断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一方面,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原则上不再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设立的专项,要求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政策目标,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另一方面,清理整合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2013年下半年以来,中央财政积极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压减了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了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审批权。在安排2014年预算时,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2013年的220个压减到150个左右,完成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14年减少1/3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目标。
(3)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加强中央与地方预算管理的衔接,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并督促地方及时列入年度预算。明确转移支付下达的期限,加快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推进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和管理办法。做好绩效评价,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机制,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可信度,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
(4)推进地方整合专项资金。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涉农资金整合的意见》,将中央下达黑龙江省的77项涉农专项资金纳入整合范围,允许黑龙江省对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三大类资金内部,根据任务需求,适当调剂、统筹安排使用。
(5)推进转移支付依法管理。在新修订的预算法中补充了转移支付管理的诸多内容,如规定“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等。在《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中,也对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作了规定。
5.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意见》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新修订的预算法有关规定,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一是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好分步实施。二是要合理划分事权,明确支出责任。三是要清理整合规范,增强统筹能力。四是要市场调节为主,促进公平竞争。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投入专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新设专项转移支付。五是要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率。
6.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为何要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
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具有不同的特点:一般性转移支付能够发挥地方政府了解居民公共服务实际需求的优势,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财政支出和落实管理责任;专项转移支付则能够更好地体现中央政府的意图,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且便于监督检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关键是要科学设置、保持合理的转移支付结构,发挥各自的作用。从国际上看,两者比例关系如何搭配,并无统一标准,而是与各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如,美国联邦对州的补助全部以专项拨款和分类补助的方式下达,日本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地方交付税)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0%以上。
我国人口多、地域广,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方事务复杂多样,区域协调发展任务繁重。同时,中央政府支出规模相对较小,大部分支出在地方实现。基于这一基本国情,《意见》明确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7.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意见》明确提出,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中央委托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二是要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改变均衡性转移支付与所得税增量挂钩的方式,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大幅度增加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三是要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权重,充分考虑老少边穷地区底子薄、发展慢的特殊情况,真实反映各地的支出成本差异,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分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适当奖惩等方式,引导地方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
8.如何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增加?
主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的措施,即清理整合已有专项、严格控制新设专项、杜绝变相增设专项。一是清理整合已有专项。取消专项转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逐步取消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而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以及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因以收定支设立的专项;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属于中央委托事权的项目,可由中央直接实施的,原则上调整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确需保留的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以及少量的中央委托项目及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项目,要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其中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二是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新设立的专项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三是杜绝变相增设专项。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避免“大项套小项”,变相增设专项。
9.如何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使用。
一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主体。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可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二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项目法分配应实施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因素法分配应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省级财政,并指导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规定层层分解下达到补助对象。三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要求。明确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四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除中央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10.如何解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
当前不少转移支付项目,特别是涉及民生的转移支付项目,出发点是好的,政策目标也是明确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基层政府在执行中出现了偏差,导致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转移支付政策目标的实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几个方面的解决措施:一是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三是完善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逐步创造条件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四是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允许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11.《意见》是否适用于中央基建投资专项。
中央基建投资专项是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均适用于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同时,针对中央基金投资专项的特点,《意见》专门提出了三点完善措施:一是要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投入,对确需保留的投资专项,调整优化安排方向,探索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规范投资安排管理。二是要规范安排对地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补助,逐步减少对地方的小、散投资补助。三是要逐步加大属于中央事权的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国家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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