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车位权利是全体业主的,还是开发商车位只卖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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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露天车位开发商有权出卖吗?露天停车位所有权是属于开发商的还是小区全体业主的?
我想买一个我们小区内的露天车位,开发商要价3万,是50年的使用权,请问一下,小区内的车位开发商建好后可以出卖吗?还是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只能租用?可以买吗?急切需要知道,谢谢。而且昨天电话咨询了4位律师,更让我迷茫了,其中两位说是开发商前期规划开发的车位可以买卖,合法,而另两位侧说此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全体...
我想买一个我们小区内的露天车位,开发商要价3万,是50年的使用权,请问一下,小区内的车位开发商建好后可以出卖吗?还是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只能租用?可以买吗?急切需要知道,谢谢。而且昨天电话咨询了4位律师,更让我迷茫了,其中两位说是开发商前期规划开发的车位可以买卖,合法,而另两位侧说此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只能租,而且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指的是单次合同有效期),开发商说的50年使用权超出不靠谱。到底谁说的对?大家都是怎么操作的?望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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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下,商品房住宅小区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产权由取得停车位《房地产证》的权利人拥有,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建筑物或其法律权利归属于住宅小区的全体房地产权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产权归属于某一当事人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类条款无效。买卖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买卖停车位的合同无效。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开发商出售小区车位是否有对象限制?出售给小区业主以外人群可以视为合法吗?
我家小区车位 开发商有权对外出售吗?
属于全体业主的,开发商出售或租赁是非法和无效的。
您好 开发商是有权利的 划分出来车位的 土地国家出让给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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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露天车位开发商有权出卖吗?露天停车位所有权是属于开发商的还是小区全体业主的?
我想买一个我们小区内的露天车位,开发商要价3万,是50年的使用权,请问一下,小区内的车位开发商建好后可以出卖吗?还是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只能租用?可以买吗?急切需要知道,谢谢。
而且昨天电话咨询了4位律师,更让我迷茫了,其中两位说是开发商...
我有更好的答案
首先是要看这个露天车位的位置,看车位是开发商在报建图纸中明确为车位用地的,看开发商是否能为您提供所购买车位使用的权属证明和对应的法律法规文件后您再决定是否购买,如果开发商只是口头承诺没有相应的政府文件说明,那这块地就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如果拿露天车位出来买就是违规出售会给您以后使用留下隐患您同时可以咨询当地的建委规划和物管的政府主管部门加以确认
采纳率:78%
是这样:我以前就是做物业管理的;首先是要看这个露天车位的位置,看车位是开发商在报建图纸中明确为车位用地的,看开发商是否能为您提供所购买车位使用的权属证明和对应的法律法规文件后您再决定是否购买,如果开发商只是口头承诺没有相应的政府文件说明,那这块地就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如果拿露天车位出来买就是违规出售会给您以后使用留下隐患您同时可以咨询当地的建委规划和物管的政府主管部门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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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车位是否属于公摊面积
开发商欲将小区地面没有产权的车位出租给业主,而小区业委会认为所诉争车位系全体业主所有,遂引发诉争车位纠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后,认定小区地面没有产权的停车位属公共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日,因重庆市某房产开发公司拟将部分车位出租,帝景豪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则声明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利用小区公共用地设立的,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无权擅自出租或出售。双方协商未果,房产开发公司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帝景豪苑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停车位393个的权属归其所有。庭审中,房产开发公司认可《补充协议》第九条第三款应为“如果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幼儿园、医务所和服务会所等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理。”条文中对小区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的权利归属为不确定表述,即应当理解为双方仅约定了“只有当车位等配套设施明确归房产开发公司所有后,房产开发公司才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进行处理”。重庆五中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帝景豪苑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形式之一。有关部门规划地面停车位的用途,与小区道路、绿化等规划用途一样,是确定小区内公共土地的使用方式。但规划与权属无关,权属的确定应当依据的规则来进行。因此,诉争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重庆五中院遂判决驳回房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案释法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重庆市》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即开发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停车位,应当以其享有车位所有权为前提。据重庆五中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胡智勇介绍,小区地面规划停车位归属开发商还是业主,双方争议很大。开发商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该土地使用权和开发修建房屋的所有权由开发商原始取得,原本归属开发商。但随着商品房的销售,该国有土地使用权逐步转移至购房人。最终,包括小区道路、绿化、公共管理用房、健身娱乐设施等在内的小区公共土地使用权全部转移至全体业主。地面停车位非可以办理产权的建筑物,其本质仍然是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最终转移归属全体业主。开发商将房屋销售完毕后,其对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绿化、道路、地面车位的占用土地使用权消灭,其不能再主张任何权利。除非开发商仍自持有未销售房屋,作为业主之一共同行使权利。因此,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归属全体业主,物业服务单位接受委托管理地面停车位,可以按照约定收取一定服务费。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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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车位到底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_陈志高律师_新浪博客
车位到底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
作者简介
&&&&&经过取经路上的八十大难题,挨饿挨冻打妖怪,你终于有了自己的房子自己的车子。你会发现还有一个问题摆在你面前,那就是停车难。关于车位的权属以及使用权,小区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甚至街道办经常因此而争论不休,告上法庭的也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弄得头破血流、得不偿失。清官难断家务事,为了让读者有一个基本的概念,本律师粗略第梳理一下大家心头的疑云。
&&&&&车位,按照位置,有地上车位、地下车位;按照功能,有普通车位、机械车位;按照权属,有产权车位、租用车位、人防车位等。
&&&&&哪些是开发商的权利呢?
&&&&&一是有规划许可的车位在开发商出售之前的车位。一般在规划许可范围内的车位有清晰的权属来源,开发商可以出售或者出租,那是开发商的所有权,他想怎么玩都可以。但是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化带或其他公共空间的车位,权属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虽然没有所有权,办不了产权证(部分地区可以由开发商取得所有权),但是可以享有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三是机械车位。机械车位建设投入大,而且通常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居民区比较少见。一般在大型购物中心、体育场馆中比较常见。由于机械停车位是一个可移动的双层或多层空间,它一般都不能分割转让,维护也要统一维护,因此即使有的地区可以由开发商转让,也必须整体转让。但是不能转让的,开发商可以对外租赁。
&&&&&&哪些是业主的权利呢?
&&&&&&一是业主已经购买或租赁的车位。根据有效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业主得到了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用起来畅通无阻,除非合同无效。
&&&&&&二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占用其他属于业主共有场地建设的车位。此类车位占用共有空间,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现实中为了实现统一管理,一般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维护和看管,并进行统一收费,收费部分由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分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以上就是小区车位的归属原则以及法律依据,看完后是否清楚了呢?
&&&&&&&&&&&&&&&&&&&&&&&&&&&&&&&&&&&&&&本文作者:陈志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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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徽章:小区物业有权出售地上停车位吗,都是共用部分。_百度知道
小区物业有权出售地上停车位吗,都是共用部分。
小区物业没有权利出售共用部分的土地作为停车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地上停车位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要看建设规划的时候是否规划的停车位。如果出售的部位没有规划停车位,那么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部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利进行出售。
助理物业师
那么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部位、赠予、转让等。如果出售的部位没有规划停车位,开发商无权利进行出售、赠予地上停车位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要看建设规划的时候是否规划的停车位。如果出售的部位规划的是停车位,那么开发商有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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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没有任何出售的权利,可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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