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营改增后,会务费营改增税率在哪开,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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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费 是营改增范围内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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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使用地税发票开票。 会议费还是营业税范畴不是,或取得的会议费字样的发票应该是地税机打发票开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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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费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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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会务费是在国税开还是地税开?急!_百度知道
会务费是在国税开还是地税开?急!
  会务费是在国税开还是地税开,要根据会务内容而定:  1、培训、会议类的会务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缴纳营业税,在地税开票。  2、提供会议展览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会展类的会议费,缴纳增值税,在国税开票   “营改增”指出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三)、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四)电信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500万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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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会议费”说法的,会务费营改增后应是国税增值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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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是什么会务费。以前全部都归地税,营改增之后一部分归国税了。
会务费属于营业税范畴,地税开具。
国税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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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企业必须关注的合同管理的八大要点!
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
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
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五、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六、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七、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律师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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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开发票要用一小时?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钦 |
近日有旅客反映,后在酒店开发票被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前后耗时一个多小时才开出发票。对此,人士指出,这位旅客反映的是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由于目前在营改增初期,各方还需尽可能互相体谅。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开具用于单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和原来的程序一样。
近日有住酒店的客人反映,临结账要开发票时被酒店要求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这让住客措手不及来回折腾了一个多小时才开出发票,甚至为此把上午的机票都退掉了。根据酒店的说法,开增值税就要求提供这些资料。那么是不是今后我们开发票都要这么麻烦呢?
对此,昨天(17日)税务人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这位旅客反映的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对于普通消费者开具的为单位报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没有这么复杂,与之前开具发票的程序完全一样,只需向商家提供单位名称即可,回单位即可正常报销。而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确实需要提供付款单位的账户信息等资料,但具体需不需要提供复印件并没有明确规定。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增加手续
据了解,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二者在外观上并没有什么区别,真正的差异在于付款方是否可以用发票进行抵扣,主要是单位财务部门的工作。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言,在开具程序上与人们以往开具的普通发票相同,既可以开具&个人&抬头,也可以由付款人提供单位名称进行开具。因此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没有增加手续,即便是开具单位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只需口述单位名称即可直接开具。
北京国税的工作人员昨天也向北青报记者确认,营改增后消费者依然可以开具单位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且无需提供单位的财务资料。此外,针对一些商家只面向个人而不开具单位抬头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这位人士也强调,增值税发票不仅针对个人也针对单位,只要确实是单位消费,就可以要求商家开具单位抬头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财务报销。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财务资料
目前开具手续相对复杂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涉及抵扣,因此开具发票时需要提供付款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开户行、账号等信息。而且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要求收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核验对方是否具有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义务。因此一些收款单位为了确认付款单位是否具有资质,有时会要求对方出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据税务部门人士介绍,对于出示复印件的问题,税务部门并没有硬性规定,但收款单位为了信息准确往往会要求出示。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双方初次业务合作时,对于经常合作的单位之间则不会有这种要求。对于目前在营改增初期,各方还需尽可能互相体谅,比如可以将单位相关证照的信息存储在手机中,开发票时出示一下。这位人士表示,由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抵扣,真正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本单位的财务部门会做出提醒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如果单位财务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话,应该就是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任何借营改增&搭车涨价&均可举报
另据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尽管此前税务部门已经针对一些酒店借营改增提高房价进行了调查,但营改增后依然出现一些行业借机涨价和乱收费的现象。对此,税务部门表示,只要消费者遇到以营改增作为乱涨价乱收费理由的,均可向12358进行价格投诉。
比如北京百子湾某社区的居民反映,小区的生活热水一直是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每吨30元。营改增前夕小区物业公司贴出通知称&自5月1日起,物业公司正式开具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原地税发票统一作废。由于国家税费政策调整,热水属于商品,接自来水公司通知,自5月1日后上调自来水单价,生活热水单价是否调整另行通知。&对此,北京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人表示,物业公司如果仅是代收水费,并未从中向居民加价,应被视为代理行为,过去按政策不缴纳,营改增后同样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不存在因营改增而涨价的问题。
另外有消费者反映在北京云南大厦彩云天云南餐厅点外卖时,132元的外卖食品在结账时被服务员加收6%的增值税共7.92元,她实际支付了139.92元。在餐厅开具的盖有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确也标注着&金额&132元、&税额&7.92元,&价税合计&为139.92元。对此税务部门也表示,消费者支付的菜品总价中,其实已经包含了增值税,餐厅并无理由再单独收一次增值税。
&旧发票&可用到下月底
随着&营改增&推进,越来越多的商户都开始启用增值税发票,不过仍有很多消费者消费后得到的是原来那种营业税发票,按商家的说法是&原来的旧发票还没用完&。那么,这些&旧发票&究竟能用到什么时候呢?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到,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人发放发票,改由国税部门发放增值税发票。对于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今年6月30日。纳税人初次到国税领用发票时,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规定,营改增后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也就是说,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今年5月1日起,这两类发票由原来的地税机关监制管理改为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沿用至今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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