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福佑人生安康现金价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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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太平洋保险
产品特色: 提供终生多达42大种重疾病保障,并提供10种特定疾病(轻症)保障,身故全残可按基本保额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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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缴费方式:
投保年龄:
0-65周岁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5 周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
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
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至70周岁年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
①若遭受A 类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②若遭受B、C、D 类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A、所交保险费
B、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若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A、所交保险费
B、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年满18 周岁的:
①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所交保费×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年数×105%
②若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身故时所交保费×交费期间年数×105%
本合同保障的意外伤害包括以下4 类:
A 类意外伤害:乘坐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B 类意外伤害:因合同约定的8 种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泥石流、滑坡)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C 类意外伤害: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D 类意外伤害:遭受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若同时遭受A、B、C 类意外伤害中任意两类或两类以上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类进行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 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
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
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180 日内残疾,我们按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包括以下4 类:
A 类意外伤害:乘坐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B 类意外伤害: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泥石流、滑坡)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C 类意外伤害: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D 类意外伤害:遭受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期满,我们返还所交保费的105%。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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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值得买吗,好
时间:作者:理财达人 点击:次
太平洋人寿福佑安康重大疾病
投保年龄:0-65周岁
交费期限:5、10、15、20年
保障内容:42种重大疾病:保额、10种轻症:20%的保额且不超过10万、身故全残:保额
等待期:180天
评论:重疾、身故全残给付要扣除已经领取的轻症保险金
少儿保险怎么买?按华泰附加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咨费说明: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保险责任说明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3)由专科医生(见7.4)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7.5)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主合同的保险金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同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主合同“保险责任”所述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且不返还所交保险费,也不退还主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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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且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交费方式投保年龄1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15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2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3)由专科医生(见7.4)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7.5)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主合同的保险金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同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主合同“保险责任”所述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且不返还所交保险费,也不退还主合同现金价值。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9)的机动车(见7.10);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1);
8.遗传性疾病(见7.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13);
9.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与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相同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金申请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记录、出院小结、影像学、病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及其他相关检查报告);其中因双耳失聪而申请保险金的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因双眼失明而申请保险金的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因语言能力丧失而申请保险金的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合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或材料。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3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4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相同,且必须与主合同同时交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您需要了解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5.2保单贷款主合同保单贷款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主合同办理保单贷款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保单贷款。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办理保单贷款。5.3保险费自动垫交主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主合同办理保险费自动垫交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自动垫交。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险费自动垫交。本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时,???们将以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垫付当期欠交的该主合同及全部附加合同保险费及利息;如当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垫付当期主合同及其全部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主合同及其全部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5.4减额交清主合同减额交清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的,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额交清。5.5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主合同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少基本保险金额。6.合同解除6.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7.释义7.1周岁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7.2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7.3医院本附加合同所称医院指我们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14)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急救情况不适用于私人医院、民营医院、私人诊所)。7.4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7.5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称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中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其中,“90天”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重大疾病无90天等待期的限制;“疾病”指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本款1)至24)项的重大疾病定义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定义。
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a)&&&&原位癌;
b)&&&&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c)&&&&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d)&&&&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e)&&&&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f)&&&&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a)&&&&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b)&&&&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c)&&&&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d)&&&&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a)&&&&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7.15);
b)&&&&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7.16);
c)&&&&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7.1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b)&&&&肝性脑病;
c)&&&&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d)&&&&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a)&&&&&&&&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b)&&&&&&&&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持续性黄疸;
b)&&&&腹水;
c)&&&&肝性脑病;
d)&&&&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a)&&&&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b)&&&&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c)&&&&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13)&&&&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7.18)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14)&&&&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a)&&&&&&&&眼球缺失或摘除;
b)&&&&&&&&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c)&&&&&&&&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15)&&&&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8)&&&&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b)&&&&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19)&&&&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20)&&&&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2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22)&&&&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b)&&&&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24)&&&&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25)&&&&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b)&&&&&动脉血氧分压 (PaO&2&)& 50mmHg;
c)&&&&&动脉血氧饱和度 (SaO&2&)& 80%;
d)&&&&&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26)&&&&多发性硬化症:指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a)&&&&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b)&&&&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27)&&&&终末期疾病:指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主任医师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将于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此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据。28)&&&&植物人状态:指由于严重脑创伤造成大脑严重损害导致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完全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7.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7.9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7.10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7.11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7.12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7.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7.14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15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7.16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7.17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7.18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保险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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