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员工招聘风险没有给员工交工伤险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重庆市某物业公司与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_物业培训合作共赢-爱微帮
&& &&&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
基本案情陈某是重庆市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项目科技馆的维修工,日陈某到物业公司上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日至日,月工资为1250元。物业公司未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日,陈某在科技馆车库工作时摔伤,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同月27日出院,共住院20天。日至同月15日,原告再次住院10天,两次共计产生医疗费28029.16元。日,陈某的受伤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重庆市渝中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作出渝中劳鉴字[2012]64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伤残8级,无护理依赖。另查明,陈某受伤后,向物业公司借款5000元作为医疗费。日,陈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解除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2、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28316.43元;3、物业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4、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24.2元;5、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22元;6、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物业公司支付交通费;8、物业公司支付鉴定费400元;9、物业公司支付护理费48164元;10、物业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041.67元。日,该委作出渝中劳仲案字(2012)第6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经陈某提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二、物业公司向陈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7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2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3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20元、护理费500元、医疗费20271.87元;三、自物业公司将上述费用支付完毕之日起,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四、驳回陈某其他仲裁请求。审理中,物业公司和陈某对《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20元、护理费500元、医疗费20271.87元均无异议,其中医疗费已扣除借款5000元。另查明,2010年度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326元,2011年度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42元。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物业公司对仲裁裁决中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异议,陈某受伤时间为日,应按照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326元(2944元/月)的标准,三个一次性赔偿分别为13750元、17664元、24792.6元。另外经过仲裁庭审调查,陈某摔伤后,分别于日至日、日至日去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共计30天,其出院以后拒不到公司上班,也未履行任何书面的请假程序,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通知书》中的无护理依赖的结论,公司只应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待遇1250元。对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的其他项目没有异议。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待遇1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7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6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7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20元、护理费500元、医疗费20271.87元。原审被告陈某辩称,对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的结果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一、解除陈某与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物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陈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20元、护理费500元、医疗费20271.87元、停工留薪期待遇7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2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30.8元,合计96910.6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涉及物业公司与其员工的工伤纠纷,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二是如何计算物业公司赔付金额。(一)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依照《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陈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且,陈某所受伤害已经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工伤。因此,应当认定陈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物业公司本应当依法为公司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依法缴纳,故用人单位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物业公司赔付金额认定。1、赔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陈某被鉴定为8级伤残,物业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包括:(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交通费;(4)护理费;(5)鉴定费;(6)停工留薪期待遇;(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外,陈某未主张食宿费,故本案不涉及食宿费赔偿。陈某未因工伤使用辅助器具,故物业公司无需赔偿此项费用。2、计算方法。本案中,物业公司与陈某对《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20元、护理费500元、医疗费20271.87元(即上文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第(1)-(5)项)均无异议。现讨论第(6)-(9)项涉及金额的计算问题。第(6)项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第五条规定,“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本案中,陈某的伤情(髌骨骨折)对应《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陈某原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故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7500元(1250元/月×6月)。第(7)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本人工资(月工资)×11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具体如下:本案中,陈某受伤前的月工资1250元,低于2010年重庆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耽误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326元,35326元/年÷12月×60%=1766元),因此,认定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数为1766元/月。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26元(1766元/月×11月)。第(8)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重庆市上年度(即陈某主张的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具体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日起实施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八级6个月……计发。”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陈某工伤八级,申请仲裁时提出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按2011年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支付陈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21元(40042元/年÷12月×6月)。第(9)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重庆市市上年度(即陈某主张的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70%。具体如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八级12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陈某出生于日,其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以上不足8年,依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按70%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30.8元(40042元/年÷12月/年×12月×70%)。综上,物业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医疗费2027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520元、护理费500元、鉴定费4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7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2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30.8元,合计96910.67元。实务指引本案工伤保险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交织在一起,为物业公司及员工提示了多个应当注意的地方。(一)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有些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最终反而增加了成本。如本案中,物业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陈某发生工伤后,工伤待遇由物业公司支付。如果物业公司已经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发生事故后,相关待遇就由保险支付,能大大减轻物业公司的负担。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能够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能够提升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也能够建立和显著改善良好的劳资关系。因此,建议物业公司依法为本公司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二)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由于本案并非纯粹的工伤保险纠纷,而是涉及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福利、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注意相关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已经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在此提醒,发生纠纷后,首先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准备调解仲裁所需材料,提出申请,并等待仲裁裁决。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再提起诉讼,不可直接提起诉讼。(三)熟悉工伤认定程序。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所在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提出工伤认定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附后),并准备相关材料。应下列材料:①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②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注意的是: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四)熟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撰稿:王占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课程推荐物业类:1、新时态下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外包管控与经营策略精度剖析本次活动特邀在中国物业管理杂志上发表《外包管理渐成趋势》作者叶教授亲自现场授课。《外包管理渐成趋势》一文获“全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优秀论文”,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丛书》。并被原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谢家瑾会长在《关于物权法的学习贯彻及对物业管理发展有关问题的思考》中引——现代物业企业发展战略转变-----叶老师10月16—18日与您相约 郑州2、绿色人居典范---绿色物业智慧服务分论坛12月18日相约北京申报奖项:中国物业服务领军企业 中国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家中国物业服务绿色生态宜居环境金奖 中国物业服务和谐宜居幸福社区中国物业服务生态文明健康社区地产类:2015商业地产全程症结把脉与关键痛点解析特训班培训计划时间:-31日(周五周六) 地点:北京时间:-28日(周五周六) 地点:长沙孙老师:从事商业和商业地产工作30余年,目前依然是商业地产一线的操盘手。曾担任商业地产公司和商业管理公司决策运营高管,从事过的项目累计约四十多个、三百多万平方米。曾主导过大型商业地产项目的概念规划设计、定位、业态规划、招商策划与实施,提供过开发和销售策略。曾运营过多个大型综合商业项目并取得良好成绩;有着非常丰富的项目定位规划经验及商业资源、数十项成功的运营案例、大型综合商业的成功经营经验与管理经验,并具备一定的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方面的经验。曾主导过郑州国贸中心、安徽合肥国际购物广场、上海松江开元商业广场的定位、规划、开发管理、招商、开业、试业调整、经营管理。曾主持过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唐山远洋城,河北邢台天一商业广场、湖北随州随县新县城商业规划等大型城市综合体的功能定位与业态规划、招商、开业运营。曾参与过新世界北京崇文商业综合体、北京通港大厦、北京万通新世界、北京方恒国际商业中心等多项目的规划定位招商开业等。曾做为评审委员参加北京石家庄、河南郑州、湖北随州随县等城市改造商业规划和大型综合体的规划论证。曾为河南、 山西、 陕西、 河北、 湖南、 四川等地的多个商业地产项目销售进行辅导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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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 日,孙强(化名)经过应聘来到烟台某实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只是保证孙强每月600元的工资。日,孙强在为公司维修房屋时不幸摔伤,被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T12压缩性骨折,造成六级伤残,经认定为工伤。住院期间,公司承担了孙强所有的医疗费用。但在进行第二次手术时,公司却再未派人护理,并拒绝承担医疗费。调解无果后,孙强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回顾:2005年4月,孙强为谋生计,来到烟台寻找工作。后经人介绍,他在烟台某实业公司找到一份工作,虽然干的是体力活 ,但好歹每月都有600元钱的收入。工作期间,单位并未给孙强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公司的做法,孙强也并未在意。
 10月26日,工作仅六个月后,孙强发生了意外。在给单位维修房屋的时候,他不慎从房顶摔落在地。随后,孙强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孙强骨折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T12压缩性骨折。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治疗期间,孙强总共住院107天,公司方面承担了他所有的医疗费用。但孙强的伤并未彻底痊愈,日,孙强再次住院,并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总共花费一万余元,但这一次公司方面的态度却发生了大转变,拒绝像上次一样为他支付医疗费。
 公司的做法让孙强很受伤,而自从摔伤后孙强便不能再参加工作,收入成了他面临的最大难题。为了讨个说法,孙强多次找到公司领导协商,但公司方面明确表明,不会再给他任何费用。无奈之下,孙强向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烟台某实业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二次手术费用、住院伙食补贴等费用共计五万余元。
 被告不服裁决法院支持赔偿
 对于裁决结果,烟台某实业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公司方面认为,单位同意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孙强相关工伤补偿,但对于孙强有关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公司表示不能支付。由于调解不成,孙强不得不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孙强在被告单位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经劳动部门已认定为工伤。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应由被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孙强相关的工伤待遇。根据现实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烟台某实业公司支付给孙强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十项赔偿在内的共计13万余元。
 工伤赔偿属无过错责任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刘昌辉律师表示,工伤赔偿属于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取决于受伤职工是不是本单位职工,事故是不是属于工伤,而不论事故过程中各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刘律师说,本案原告自入职之日起便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被告此时即应当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因为本案被告没有及时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只能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刘律师提醒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尤其是具有工作危险性的特殊岗位。工伤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时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关于工伤保险的部分知识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来源:广西新闻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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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在履行合同期间却出了工伤,请问;此时的工伤费由谁付,用人单位是否还得另作赔偿
 问题来自:四川 - 成都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1:51 咨询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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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11条回复
你好,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一)治(医)疗费。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 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伤残津贴。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详询。
回复时间: 09:0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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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回复时间: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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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单位支付。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和补缴社保等,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根据你目前的情况,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解决,但到底行不行得通,我们还需要了解更多的资料。建议尽快委托律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咨询免费)。
回复时间: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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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支付,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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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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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协商不成,应当申请劳动仲裁。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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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协商不成,应当申请劳动仲裁。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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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位承担。
回复时间: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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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云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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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买工伤险并且拒不付给工伤职工的费用,还要逃离的。 用人单位将承担什么责任?将如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回复时间: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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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给员工买工伤意外保险工伤费谁付
回复时间: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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