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拿走继续经营算无照经营吗

蔡某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后继续经营是否应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
蔡某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后继续经营是否应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
个体餐饮工商户蔡某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后继续经营,工商局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属于依法应当查处的行为。”对蔡某作出依法取缔及罚款4000元的处罚。
蔡某称其在执照有效限届满后向工商部门申请过换照,由于其前置条件的卫生许可证当时已过期,(卫生许可证需要在春节后统一办理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部门未予办理。后来蔡某又于日办齐申报材料,工商局仍未办理,却以前述理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蔡某认为不应当以超过了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作为处罚的事实依据,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蔡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工商局答辩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号)规定“对于许可证、资质证上载明有效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在经营范围中对专项专营项目标明此项经营有效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两份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营业执照是有期限的。我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前置许可证(截止日有效)核定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也是截止日有效)是符合规定的。故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对此类问题,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中国工商报》日第三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否核定营业期限》,有人发表文章进行了研究。文章认为:
第一,法定登记事项中并无营业期限一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此条没有将营业期限纳入其中,所罗列的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也没有使用“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属于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因而排除了包括营业期限在内的其他事项。而且,《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和《行政许可法》对营业期限或有效期如何设定,也都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法无规定不得为的原则,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人为设置营业期限,显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
第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已被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仅属于部门级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营业期限的核定依据。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明令废止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定4年营业期限的依据已经不存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只能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个体工商户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个行政许可项目,营业期限的核定意味着对于行政许可的期限的界定,当然应当由法律、法规进行设定。虽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个体工商户……每4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但该规定只是一个确定数额收费的国务院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将其作为核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的依据,并不妥当。
第三,前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从中可以看出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的不一致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进一步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许可证、资质证管理的企业,其营业期限与其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不是同一概念。企业的营业期限是该企业合法存续的期间,因此,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不应根据其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核定,也不应该根据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对营业执照设置有效期。此条同样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因此,以前置许可时间为依据来核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的做法缺乏根据。……由于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定经营期限是不妥当的,所以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满后不换照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定性为无照经营也是不适当的。.cn/docroot//kw01/.htm
笔者同意上述意见。结合本案,笔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蔡某称营业执照的法定登记事项中无营业执照期限,不应以超过营业执照期限进行处罚,理由成立。
工商企字[2000]第160号,国家工商局对企业经营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根据《》第、《》第及其施行细则第的规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定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从事经营活动,其中属于公司的,应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并依照《》第或第予以处理;属于非公司企业的,视为无照经营,应依照《》第第(一)、(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时,一般不核定经营期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核定经营期限的,也应按上述原则处理。企业的经营期限是企业从开业到经营资格消失(注:非法人资格的消失)的期限。这个期限国家没有法律、法规定制的,则由企业自由定制,登记机关不能随意给企业设定期限。根据国家工商局上边的这个答复,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根据企业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来设定经营期限。其它的则没有期限,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是没有期限要求的。《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对企业的经营期限更是明确,即对企业的期限设定是对企业的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的要求,登记机关不能随意给企业设定经营期限。有的登记机关以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来对企业设定经营期限,有的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设定四年的经营期限,这都是错误的。(参见gsszp12315的博客《关于企业“经营期限”的理解》)蔡某系个体工商户,不应核定经营期限。
工商局答辩提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号)规定:“对于许可证、资质证上载明有效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在经营范围中对专项专营项目标明此项经营有效期”,认为应当据此“设置核定”个体户的营业执照期限,这是违背该《答复》的明文规定和其文件精神的。此项规定只是要求“标注”“专项专营项目”经营有效期,而非要求核定设置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再者,蔡某从事的也不是“专项专营项目”。有一些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很短,譬如只有半年,工商执照的营业期限不可能也理解只能限定在半年。对此,外地根据上述规定,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管理规定。(《关于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及换照过程中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的处理意见》/viewthread.php?tid=139986
2、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即使蔡某的行为符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但因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是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蔡某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详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简言之,对于违法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但不适用于本案。
3、本案事实不清。
处罚决定书对蔡某的陈述、申辩理由,未作任何表述。仅有一段表述为:“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认真的复核,认为当事人陈述的理由不充分,决定不予采纳。”蔡某多次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的事由,即其曾积极要求换证,之所以没有换成,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所致(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将《食品卫生许可证》须待时统一更换为《餐饮服务许可证》)。蔡某并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错。此节事实对案件的定性,至少是对案件的处罚裁量,具有重大意义,属于应该查清的事实。这一事实究竟是否客观存在?蔡某提出的经办人有工商部门的方兴和卫生部门的小刘,案件调查人员是否向他们做过调查核实?卷宗中没用任何这一方面的证据材料。调查应当全面客观,既要调查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也要调查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否则,必然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甚至会出现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了对当事人的处罚的情况发生。
另外,本处罚决定书关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起止时间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也存在前后不一,语焉不详的情况。处罚决定书认定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截止日,《行政复议答复书》上认定的截止时间是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是日,而当事人何时、是否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是否仍在经营,不清楚。这也是属于基本事实不清。
4、本案的处罚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明显过重。
根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罚款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三个层次:低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以下,中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70%,高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70%以上。本案处罚决定书已经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执法的因素(没有考虑当事人所强调的事实和理由),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但实际结果上,工商部门是作出了从重处罚,因为处罚的结果中包括了“取缔”这一处罚种类,这是纳入必须要求举行听证的范围的重罚(工商部门已征求当事人听证意见,表明工商部门就是要作出“重罚”)。
5、本案的处罚程序欠当。
尽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对这种情况应当先通知当事人整改,但是,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其他类似案由的处罚程序,和上级的文件要求,应当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
对于当事人积极主动要求改正的,工商部门不给予改正的机会,这是不对的。据当事人陈述,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其材料办理齐全后要求换证,工商部门以案件未结为由,不予许可,这是违法的。如果至今仍未给予办理,则即使本案处理终结,当事人以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工商部门提前诉讼,工商部门仍将难以胜诉。
笔者认为,对本案产生不同的认识,归根到底,还是思想观念的问题。应当在在鼓励创业和就业,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之下,做好服务和监管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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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因为没重视,我的营业执照过期2年了但我的许可证没过期.现在管理严格了!需要营业执照请问好补办吗?这是否算无证经营?会被罚款吗?
小白小菜0304
补办倒是容易请问,你的营业执照是什么类型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还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不清楚这个关键情况,很难分析.《个体工商户条例》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不存在过期这个说法.经营者应当到工商部门申请将旧版营业执照更换成新版的营业执照.但不能以营业执照过期为由进行处罚.前面也有人说到了,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2万以下,我认为是不适用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对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最新颁布的,而且是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制定的,在法规规章适用上,应当适用《个体工商户条例》.如果硬要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也不是错的,但是有些针对的意味.这个我就不详细说了.反正就是不能因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过期而罚款.2、工商部门没有通知的义务,经营者应当自己在证照快过有效期的时候申请更换新的证照.这个是经营者自己的义务和责任.3、对于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这个事情,《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是没有处罚条款的.
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它许可证齐全,只是营业执照过期了。按新条列是不存在过期营业执照过期一说,那么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限定一年是否存在违规或违法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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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还是可以经验,但是会罚款,要看地方的规定。
被封啊,最低也是罚款,情节严重还可能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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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界定无照经营行为的几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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