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否在购房之日起停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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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问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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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在购房之日起停止缴纳
住房公积金是否在购房之日起停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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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50-8888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公积金提取
所提交的复印件,须自行用A4纸复印,并提交原件核对。
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提供所列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定期对账、账账相符制度的要求,为了保障资金安全,确保受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能在当月及时付款。我管理中心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对账结算,无法对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正常办理。
服务热线:12329
  非住房消费(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清单(2015年6月)
  温馨提示:
  1.提取公积金原则由缴存人亲自办理。如需代办(要保管好联名卡密码),提交缴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签名并按手印)、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下述资料以外的其他证明资料。
  3.服务热线:12329。
  一、基本资料(必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情形,提交相应资料。
  (一)离、退休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出境定居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3.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相关中文译件)。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3.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
  1.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的,提供:
  (1)属非城镇户籍或非广西籍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属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2.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以外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或封存满两年后。
  (五)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3.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
  (六)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提供:
  1.基本资料;
2.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属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外省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提供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3.(1)办理转移的,提供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2)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缴交养老或医疗等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缴存人死亡的,提供: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缴存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2.缴存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复印件);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提取要求:属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都要到场办理并签字按手印。如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到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八)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1、适用对象: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缴存人配偶、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2.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确定。
  3.造成家庭困难标准: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当年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缴存人家庭当年收入的50%的。
  提供资料:
  1.基本资料;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3.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原件);5.家庭成员患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提取时限:住院收据在一年内有效,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如属长期患病,且遵医嘱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按年度提取,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医药费自付部分。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提供:
  1.基本资料;
2.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3.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可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同一低保户内所有缴存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低保总额。
  住房消费(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清单(2015年6月)
  温馨提示:
  1.提取公积金原则上由缴存人亲自办理。如需代办(要保管好联名卡密码),提交缴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签名并按手印)、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以配偶的购建房资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提供以下所列资料以外的其他证明资料。
  4.服务热线:12329
  一、基本资料(必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情形,提交相应资料。
  注: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购建房提取的,购建房时间须在日后方可受理。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原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四)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五)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3.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4.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开具的购房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5.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1.基本资料;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3.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4.预付款收据或发票。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3.(1)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2)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①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②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 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或准建(准翻建)证明取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八)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注: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1.基本资料;
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3.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提供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属第三次及以上的住房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
  (九)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提供:
  1.基本资料;
2.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3.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十)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3.所租赁住房的产权证复印件;
4.个人无房声明(面签);受理时限: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首次提取额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的租金总额,同时不超过下列最高限额:(1)未婚职工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48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340元;(2)已婚家庭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84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590元。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
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5.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大修认定: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受理时限:施工合同生效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2015年6月)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取条件:缴存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提取的,购建房时间须在日后方可受理。
  (一)购买商品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原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如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5.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资格认证证明(原件、复印件);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如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5.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如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款提取的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5.(1)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2)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①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②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五)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6.付款凭证;
  7.如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就此签订的知晓协议(夫妻需在服务网点面签)。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六)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
  1.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即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5)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6)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当地政府房产部门开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7)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如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2.属非危旧房改造户或非拆迁户购买非还建住房或安置房的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5)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6)当地政府房改(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拆迁安置办公室(领导小组)开具的拆迁安置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7)如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7.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8.如以配偶的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或准建(准翻建)证明取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八)大修自住住房
  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及复印件);6.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原件);7.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8.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限:施工合同生效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条件:职工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5.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部分提前还款、结清贷款的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并盖章,提供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及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属第三次及以上的住房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
  三、租赁住房的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提取条件:租住列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项目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5.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二)租赁商品住房
  提取条件:
  职工和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所租赁住房的产权证复印件;
  6.个人无房声明(面签)。
  受理时限: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年提取1次。
  提取额度:首次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的租金总额(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同时不超过下列最高限额:①未婚职工可提取最高额为: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48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340元;②已婚家庭可提取最高额为: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84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590元。
  四、离、退休的
  提取条件: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办理退休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在本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五、出境定居的
  提取条件:
  职工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5.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属外文的,提供中文译件)。
  受理时限: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条件:职工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关系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人员的缴存职工。
  提取条件: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1)属非城镇户籍或非广西户籍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2)属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5.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关系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二)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人员以外的缴存职工。
  提取条件:职工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后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原单位已注销、破产的或属封存户的,则申请表上不需单位签署意见及盖章);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因原单位已注销、破产或本人已辞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到服务网点填写转款委托书并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4.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或封存满两年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八、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提取条件:职工调离南宁市,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转帐账户证明(原件)。
  受理时限:职工在新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转移至职工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账户。
  九、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提取条件:职工离开广西,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属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外省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提供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5.(1)办理转移手续的,提供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账账户证明(原件)。
  (2)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新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缴交养老或医疗等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额度:
  (1)办理转移的,在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开户缴存手续后,全额转移至职工新开户的住房公积金中心。
  (2)办理销户提取的,在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医疗、养老保险、公积金后,可全额销户提取。
  十、缴存人死亡的
  提取条件: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提供资料: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2. 缴存人、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复印件);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提取要求:属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都要到场办理并签字按手印。如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到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提取条件:缴存人属于南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原单位已注销、破产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需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5.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同一低保户内的所有缴存人每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十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提取条件:
  1.适用对象: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2.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种类确定。原则上需住院并出院后,特殊情况需提交特殊提取审批小组讨论。
  3.造成生活特别困难标准: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当年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缴存人家庭当年收入50 %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生活问题。(本人、配偶或受监护的子女患病的,家庭收入指夫妻双方收入;如父母患病的,家庭收入含夫妻双方及患病父母的收入)。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5.家庭收入证明: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如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的,收入按本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卡及反映退休金或养老金收入情况的材料;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无业人员由所在镇(街)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6.缴存人配偶、双方父母或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配偶、父母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医药费个人自付部分。
  提取时限:住院收据在一年内有效,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如属长期患病,遵医嘱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按年度提取,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文件政策为准;如与管理中心原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铁路分中心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受理网点:缴存人单位所在网点
  服务热线:12329
  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电话(点击查看)
  一、事项名称:约定提取
  二、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2、《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三、业务说明
  “约定提取”:在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贷提取规定的情况下,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与管理中心签订《偿还住房贷款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管理中心按照协议委托,定期将委托人可提取的公积金划转至其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的业务。
  约定提取分步实施,目前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的可受理。
  四、申请条件
  (一)在我管理中心各城区营业部开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二)缴存人在营业部办理纯公积金贷款且目前正常还贷;(三)缴存人具有我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提取条件和资料。
  五、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申请人单身的,提供个人婚姻状况声明(面签)。
  六、受理网点
  申请人到主贷人开户缴存的营业部申请办理。
  七、具体要求
  (一)申请人已婚,且夫妻均在营业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夫妻同时申请办理约定提取委托;(二)申请人已婚,如配偶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在其他管理中心缴存的,申请人单独办理约定提取委托;(三)申请人已婚,如配偶在我管理中心县管理部或铁路分中心缴存的,暂时不受理该笔贷款的约定提取申请,按正常提取方式在柜面办理。
  (四)非夫妻关系的共同贷款,暂时不受理该贷款的约定提取申请,按正常提取方式在柜面办理。
  八、注意事项: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协议的,应至少在划转日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终止申请(填写《终止约定提取申请》)。
  (二)约定提取协议终止前,委托人及配偶不能在服务网点柜台办理还贷提取和销户提取业务。
  九、办理时间:中心办公时间()
  十、服务热线:12329
  十一、业务办理各网点地址、电话()
&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的审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从受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计)。如在审理期内发生变更、补充提交材料等情况时,办理时限则从补办相关手续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二、贷款在审理过程中,按以下程序执行:
  1、符合规定准予贷款的,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贷款材料直接递交至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负责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的借款手续,中心不再另行通知。
  2、不符合规定不准予贷款的,中心将在办理时限内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的贷款停办手续,并退回申请材料。
  3、经核实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贷款行为的,中心将取消其贷款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贷款申请至贷款发放前,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发生账户转移、缴存额降低等情况的,应主动配合中心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否则影响贷款正常办理的相关责任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如期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我管理中心则停止该笔贷款的办理。
  四、贷款办理期间,借款人自愿终止贷款申请的,应及时办理贷款停办手续;如若接到受托银行的通知,6个月内不按规定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的,则视为自愿放弃贷款申请,中心将作停办处理。
  五、贷 款停办后,借款人应及时取回贷款申请材料。停办的贷款申请材料自退回通知发出之日起保存期限为三个月,如逾期不取回的,则视为自愿放弃,中心将作销毁处理。
  六、贷款办理过程中,借款人如更换联系电话号码,应及时告知中心,否则导致贷款业务办理当中的相关事项无法及时通知的,借款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七、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所有业务都需本人持材料原件办理。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2、《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南金发[2015]9号文)三、贷款条件
  1、连续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已交付20%以上的房款。
  四、贷款程序
  1、提出申请。借款人凭身份证就近到中心各相应营业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写好后同时提交所需有效证明材料。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2、签订借款合同。我中心准予贷款后,借款人与中心委托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到住房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3、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五、贷款资料清单(点击查看)
  六、放款条件
  1.借款人仍须正常缴存公积金。
  2.借款人所购住房主体结构必须封顶。
  七、贷款种类
  1、纯公积金贷款:首次及再次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首付为最低为20%,借款人家庭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例不超过60%。
  2、组合贷款:纯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申请银行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来补充购房资金。无未结清商业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为25%,有未结清商业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为30%。商贷部分最低贷款5万,合计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例不超过50%。
  3、异地贷款。户籍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内,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可向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八、贷款额度及期限
  1、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贷款期限为1-30年。
  九、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分两档: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年利率是2.75%(月利率为2.292‰),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年利率是3.25%(月利率为2.708‰),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基准利率。
  十、业务办理时间:中心办公时间()
  十一、业务咨询热线:12329
  十二、业务办理各网点地址、电话()
  备注:
  1.本计算器中黑色方框为自填、自选项,请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或选择。
  2.“出生年份”、“公积金缴存基数”、“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所填数字必须为整数;3.“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个人部分,以我管理中心归集系统查询为准;4.主贷人配偶如无缴存公积金,请在“公积金缴存基数”一栏填写月收入,“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一栏填写0元;5.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岁,不计算延长退休;6.“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主贷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得不超过退休年龄;7.“公积金贷款最高申请额度”为60万元,“申请金额(公积金部分)”不能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申请额度”;8.如申请纯公积金贷款,请在“申请金额(商业部分)”一栏选择“0万元”;9.组合贷款商业部分由商业银行审批,本计算器不代表商业银行审批意见;1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日公布的利率,公积金贷款2到5年(含)利率为2.75%;5年以上利率为3.25%;11.本计算器仅用于简易计算职工贷款信息,实际办理以我管理中心前台受理业务为准。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科
附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清单
请仔细阅读说明及注意事
(2015年7月印制)
* 公积金个人贷款所有业务都需要本人持材料原件办理,所有材料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
* 请用蓝色、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逐栏用正楷字填写相关表格,字迹应清晰易辨,不得随意涂改。
一、属集资建房、 危旧房改住房的,需有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办理房屋抵押时需向市房产局出示原件)。
二、所购商品房楼盘属初次在我中心办理贷款的,需由该楼盘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五证”。
三、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及贷款情况证明;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证明。
四、若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不良还款记录(贷款或信用卡),必须提前告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五、本资料清单中涉及的所有证明材料时效为三个月。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资料1:“担保人意见”一栏,需有售房单位(开发商)愿意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意见;“申请人声明”一栏,需提供售房单位(开发商)的账户信息资料;“抵押物情况”一栏,夫妻双方及产权共有人均需到现场面谈、签字、按手印。申请表请勿复印、复写。
●资料2、资料3:夫妻双方、房屋产权共有人均需提交。
●资料4:已婚人士需提供结婚证。
●资料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需提供,不缴存的需提供,必要时还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证明。
●资料6:附件上载明付款方式的,连附件一并复印。
●资料10:需由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资料11:企业单位职工提供保证书,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承诺书。
●资料14:其他所需面签材料在办理业务前台当面签字并按手印。
●请注意核对结婚证、户口本、备案证明等材料中个人身份信息是否相符,如有错漏请及时到相关部门更正。
●职工申请贷款业务,如已选定办理银行的,应提供还款账户资料。
●市场运作房需提供区房改办出具的确认书,参照危旧房改住房办理。
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本复印件
结婚证复印件
经济收入证明
(或建房协议书、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等)
房产证(复)3
原件2复印件2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
备案证明复印件
准购证复印件3份
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
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房产评估报告
保证书(或承诺书)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或受理单复印件
其他所需面签材料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简介
业务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营业部)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1、连续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已交付20%以上的房款。(合贷款的首付为25%,有未结清商业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为30%)
1、提出申请。借款人凭身份证就近到中心各相应营业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写好后同时提交所需有效证明材料。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2、签订借款合同。我中心准予贷款后,借款人与中心委托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到住房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3、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1.借款人仍须正常缴存公积金。
2.借款人所购住房主体结构必须封顶。
1、纯公积金贷款。首次及再次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首付为最低为20%,借款人家庭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例不超过60%。
2、组合贷款。纯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申请银行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来补充购房资金。无未结清商业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为25%,有未结清商业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为30%。商贷部分最低贷款5万,合计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例不超过50%。
3、异地贷款。户籍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内,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可向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
1、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贷款期限为1-30年。男性职工贷款年限至65岁,女性至60岁。
贷款利率分两档: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年利率是3.00%(月利率为2.5‰),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年利率是3.50%(月利率为2.917‰),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基准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每万元贷款月还款额对照表&& 单位:元
公积金年利率(%)
商业&& 年利率(%)
公积金 月利率(‰)
商业& 月利率(‰)
公积金月均& 还款额
商业& 月均& 还款额
公积金年利率(%)
商业& 年利率(%)
公积金 月利率(‰)
商业& 月利率(‰)
公积金月均& 还款额
商业月均还款额
一次性还本付息
(本表依照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制定)&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秀营业部:5709242
兴宁营业部:3323915
西乡塘营业部:3291400
江南营业部:4853560
邕宁营业部:4721247
良庆营业部:4953290
宾阳管理部:8235683
武鸣管理部:6216675
隆安管理部:6527390
上林管理部:5211418
马山管理部:6824572
横县管理部:7232139
业务咨询热线:12329
缴交额与贷款额关联表
最高贷款额
当年最低缴存额—200元
201—400元
401—600元
601—800元
个人缴存1000元以上或夫妻合计缴存1500元以上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面谈记录& (2015年3月印制)
尊敬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您好!欢迎您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我管理中心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请您回答以下问题,并保证内容的真实性:
1.您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及购房行为是否真实?&□是&&&□否
2.您申请贷款用途及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必须属实,否则,您个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您是否了解?&&&□是&&&□否
3.如您或者您的配偶存在信用问题,我管理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您的贷款金额或是不予以办理贷款业务。对此,您是否了解?&&&□是&&&□否
4.您以所购房屋办理抵押,必须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清偿后,才能办理解押手续。对此,您是否了解?&□是&&&□否
5.您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合同生效后,您将授权受委托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指定的帐户。对此,您是否清楚?&□是&&&□否
6.您作为申请人,应当有足够的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并按合同规定按期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您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您将承担以下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2)申请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申请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我管理中心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您的逾期信息将列入征信系统作为不良记录。对此,您是否了解?□是&&&□否
7.您的贷款出现逾期时,我管理中心将以短信或电话方式提醒您贷款逾期信息,对此您是否了解?&□是&&&□否
8.您可以要求提前还款,但需注意以下问题:
您在正常还款一年后可以到我管理中心业务前台申请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提前还款次数不能超过六次。对此,您是否了解?&&&□是&&&□否
9.您是否已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了明确的了解?&&&□是&&&□否
10.您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在您所购住房主体结构封顶后才能放款。对此,您是否了解?&□是&&&□否
11.《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办理须知》内容重要,您是否已知晓?&& □是&&&□否
12.&您或者您的配偶是否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是&&&□否
13.&您或者您的配偶是否承担有其他债务?(如有商业住房贷款、其他商业贷款或充当担保人等,请在第14点中说明。)&□是&&&□否&
14.您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5.常用联系人信息采集(仅在需要时协助联系您本人)
(1)姓名:&(2)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以上面谈记录内容全部属实,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签字按手印):&&&
配偶签字(签字按手印):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签字(签字盖业务章):
1.常用联系人可以为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或密切联系人,或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人等。
2.本表一式一份,我管理中心存档并将严格保密。
&公积金联名卡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
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14:30—17:30 (冬令时)&
办理地点:望园路5号201办公室
申办条件: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
联系电话:29(服务热线)
办卡材料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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