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金是什么时候国家要求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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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必须缴纳公积金的规定是何时开始实施的
关于单位必须缴纳公积金的规定是何时开始实施的
上海市公安局
答: 15:06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996年7月开始);另外,根据2008年度基数调整的政策,自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若您是城镇户口职工,与上述贷款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必须为您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有漏缴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您可以先与单位协商缴纳事宜,若单位仍不愿为您缴存的,您可以到你们单位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投诉,联系方式:[url]/html/slwdqxglb/index.html[/url]&&;另外,目前公积金网上已经开通了网上信访和维权专栏,您也可以在公积金网上直接投诉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事宜,见链接[url]/wswq/[/ur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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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有限的记忆,10年之前,住房公积金都独立于其他三金之外。在上海,本地人叫三金是必一个需的,外地人则分为城保和农保,还有一种是基本保险。总之,对所有的人来说,住房公积金都是自由选择的项目。不知道哪一天起,住房公积金变成了必选项,好像社保一样的了。  我的问题是,这个变化有什么依据没有,根据国家的哪个法律法规制定的政策?他的目的是什么?对于大部分工薪阶层来说,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在上海买房都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那么这些人教的公积金,等于是无偿的为有钱人买房提供赞助一样。这个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不人道制度。  现在好像对这个公积金还监督的慢紧的,好像当初抓社保一样的力度,令人百思不解。  懂得人帮我解答一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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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道助推房价的大火是我们这些苦逼浇的油?
  LZ你了解公积金不?建议你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别乱说,去多了解了解,不然会被笑话的。我巴不得我全部工资都交公积金去,那真是爽死。
  娘希皮,老子取时告诉我要压半年的钱  
  这个属于正当集资。
  趋势是要跟社保一样不能取,只是规定是时间问题  
  @哦拉拉哦咧咧915 2楼
21:54:04  LZ你了解公积金不?建议你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别乱说,去多了解了解,不然会被笑话的。我巴不得我全部工资都交公积金去,那真是爽死。  -----------------------------  你希望多交,但是有更多的人不相交。算啦,不争论想交的人多还是不相交的的人多。争论这个比例也没有意义。单纯想问问,为啥一定要交?为啥不能退?  这个不就是集资么?强迫集资么?
  @哦拉拉哦咧咧915
21:54:04  LZ你了解公积金不?建议你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别乱说,去多了解了解,不然会被笑话的。我巴不得我全部工资都交公积金去,那真是爽死。  -----------------------------  @远山明灭 6楼
20:26:09  你希望多交,但是有更多的人不相交。算啦,不争论想交的人多还是不相交的的人多。争论这个比例也没有意义。单纯想问问,为啥一定要交?为啥不能退?  这个不就是集资么?强迫集资么?  -----------------------------  对了,我也想知道,我想把工资全部交公积金行不行?  如果不行,为啥不行?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2015国务院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稿最新消息
2015国务院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稿最新消息
编辑:qianping
  国务院发布住房管理条例修订稿
  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放宽提取条件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0日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就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住建部在修订送审稿的说明表示,《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修订送审稿显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另外,修订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还明确,将增强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二是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
  最后,修订送审稿提出,要促进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增值。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住建部表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元。
  以下为yjbys小编收集的住建部说明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条例》的实施,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对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元。
  《条例》修订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规范缴存政策。一是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条)。二是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九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第二十条)。
  (二)完善决策机制。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第九条第一款)。二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三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坚持依法、民主、自主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第十条第二款)。四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三)规范机构设置。一是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是规定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办事机构(第十四条)。
  (四)放宽提取条件。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五)增强资金流动性。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第三十条第一款)。二是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第三十条第二款)。
  (六)促进资金保值增值。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第三十条第二款)。二是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七)加强风险防范。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二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管控,规范业务管理和防范风险(第三十四条)。三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四十二条)。
  (八)提高服务水平。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利率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第十三条)。二是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是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九)强化监督检查。一是明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人员准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是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三是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状况(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四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依法公开政策规定、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五是加强人大监督,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十)健全执法手段。一是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明确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配合检查的义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二是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三是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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